#东临碣石 心语#
昨晚,下了一阵小雨,等雨停已近九点。不跑步了,就出去随便走走吧。
也许因为刚下过雨,也许因为冬日较晚,也许因为世界杯,外面几乎没人,正好给我奉上了难得的安静。我喜欢在这种氛围里徜徉,放松自己。
突然一辆电动两轮车从我身边倏地驶过。我正要避让,那车已横在前面等着我。那骑手伸手示意我停下,张大嘴发出奇怪的声音。
我停下来一边辨别他的声音,一边猜测他要做什么。可就是不知他叽哩哇啦说些什么,还显得急迫的样子。借着昏暗的灯光我发现那车有个显目的方正后备箱,张贴着滴滴、美团、宅急送、饿了吗之类的标贴。那骑手头盔、衣服也算是职业化的装扮。哦,是个送快递的。我移步上前,等了半天才断断续续地明白怎么一回事。原来是骑手进了小区迷路了,而且这位朋友有严重的口吃。
雨后漆黑的夜晚仅靠稀少的灯光很容易迷失方向,何况对于一个外来人。我领着他走了几分钟的路程,把他送到了那个一二三四期之一、ABCDE区之一的N栋单元门前。
骑手张开口要表达谢意,我摇摇手体谅他的费力。他脱下头盔给我鞠了个躬,转身去按门铃。我看到那业主点亮门灯和他交接物品后转身离去。
温馨明亮的万家灯火里看不见室外的一切,而正是这黑夜掩盖着这社会各式各样的人生艰辛。我们能看见的只是太阳升起后司空见惯的日常。
昨晚,下了一阵小雨,等雨停已近九点。不跑步了,就出去随便走走吧。
也许因为刚下过雨,也许因为冬日较晚,也许因为世界杯,外面几乎没人,正好给我奉上了难得的安静。我喜欢在这种氛围里徜徉,放松自己。
突然一辆电动两轮车从我身边倏地驶过。我正要避让,那车已横在前面等着我。那骑手伸手示意我停下,张大嘴发出奇怪的声音。
我停下来一边辨别他的声音,一边猜测他要做什么。可就是不知他叽哩哇啦说些什么,还显得急迫的样子。借着昏暗的灯光我发现那车有个显目的方正后备箱,张贴着滴滴、美团、宅急送、饿了吗之类的标贴。那骑手头盔、衣服也算是职业化的装扮。哦,是个送快递的。我移步上前,等了半天才断断续续地明白怎么一回事。原来是骑手进了小区迷路了,而且这位朋友有严重的口吃。
雨后漆黑的夜晚仅靠稀少的灯光很容易迷失方向,何况对于一个外来人。我领着他走了几分钟的路程,把他送到了那个一二三四期之一、ABCDE区之一的N栋单元门前。
骑手张开口要表达谢意,我摇摇手体谅他的费力。他脱下头盔给我鞠了个躬,转身去按门铃。我看到那业主点亮门灯和他交接物品后转身离去。
温馨明亮的万家灯火里看不见室外的一切,而正是这黑夜掩盖着这社会各式各样的人生艰辛。我们能看见的只是太阳升起后司空见惯的日常。
上班途中被人当成情敌杀害,一二审:是工伤!高院:纯属拼接法条,撤了!
张大明是广西某医院儿科医生。 2017年9月30日上午7时45分左右,张大明步行上班途中,被王小石持事前准备好的一把尖刀朝腰部、胸部连续捅刺三刀,经抢救无效,张大明于当日12时41分死亡。 张大明与王小石素不相识。张大明与王小石的前女友孙小妹是同事关系,案发前均在医院儿一科工作。王小石与前女友孙小妹于2017年7月分手,王小石自认为孙小妹与其分手是张大明造成的,而对张大明心生怨恨。 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31日以王小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8年6月8日,市人社局认定张大明步行上班过程中受到的暴力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对张大明决定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 张大明家属不服,向人社厅提起复议。人社厅于2018年10月22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张大明家属仍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判决:在上班途中受到故意伤害,属于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意外伤害的情形,应认定为工伤一审判决撤销市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撤销人社厅复议决定;责令人社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对涉案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人社局和人社厅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张大明为履行工作职责在合理的时间与合理的路线的上班途中受到暴力意外伤害,从保护弱势群体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及人道主义出发,依法依理均应认定为工伤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人社局申请再审: 高院判决:这种情况显然不能认定为工伤!原审拼接了《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和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将两个法律规范拼接为一个法律规范,违反法律适用规则,判决错误,应当撤销 高院经审理认为,关于本案是否属工伤问题,从以下几个角度分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各项规定,应当具有独立性,就受到暴力意外伤害而言,对应的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该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也就是说,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各项规定综合而言,工伤认定中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是有外延的,但是单就《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而言,该项规定中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是没有外延的。张大明所受暴力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的条件。而且,张大明作为医生,其从未因履行医生职务行为与王小石有过交集,王小石实施犯罪行为也不是对张大明履行医生职务行为不满而实施,张大明所受暴力伤害与其履行医生本职工作无因果关系。张大明所受暴力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的情形。 二、关于张大明所受暴力伤害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的问题 事发当天,张大明步行去上班,属于在上班途中,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的法定情形,但是如前所述,《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各项之间都有独立性,其中第(六)项规定的是:“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的情形,才能认定为工伤。张大明所受伤害不是交通事故原因的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三、关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暴力意外伤害的,是否应当认定为工伤的问题。 应当说,《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各种情形中,并未包括“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暴力意外伤害的”情形。原二审判决认为“张大明为履行工作职责在合理的时间与合理的路线的上班途中受到暴力的意外伤害,……依法依理应认定为工伤”,实际上是拼接了《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和第(六)项规定的情形,这种将两个法律规范拼接为一个法律规范的法律适用方法,已经实质改变了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因而是违反法律适用规则的。即,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暴力意外伤害的,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从全面审查认定来看,张大明所受暴力伤害,除不符合上述分析情形外,也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其他各项规定的认定工伤的情形,以及《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各项规定的视同工伤的情形。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和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对张大明所受暴力伤害决定不予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结果并无不当。
张大明是广西某医院儿科医生。 2017年9月30日上午7时45分左右,张大明步行上班途中,被王小石持事前准备好的一把尖刀朝腰部、胸部连续捅刺三刀,经抢救无效,张大明于当日12时41分死亡。 张大明与王小石素不相识。张大明与王小石的前女友孙小妹是同事关系,案发前均在医院儿一科工作。王小石与前女友孙小妹于2017年7月分手,王小石自认为孙小妹与其分手是张大明造成的,而对张大明心生怨恨。 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31日以王小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8年6月8日,市人社局认定张大明步行上班过程中受到的暴力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对张大明决定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 张大明家属不服,向人社厅提起复议。人社厅于2018年10月22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张大明家属仍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判决:在上班途中受到故意伤害,属于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意外伤害的情形,应认定为工伤一审判决撤销市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撤销人社厅复议决定;责令人社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对涉案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人社局和人社厅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张大明为履行工作职责在合理的时间与合理的路线的上班途中受到暴力意外伤害,从保护弱势群体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及人道主义出发,依法依理均应认定为工伤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人社局申请再审: 高院判决:这种情况显然不能认定为工伤!原审拼接了《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和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将两个法律规范拼接为一个法律规范,违反法律适用规则,判决错误,应当撤销 高院经审理认为,关于本案是否属工伤问题,从以下几个角度分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各项规定,应当具有独立性,就受到暴力意外伤害而言,对应的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该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也就是说,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各项规定综合而言,工伤认定中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是有外延的,但是单就《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而言,该项规定中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是没有外延的。张大明所受暴力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的条件。而且,张大明作为医生,其从未因履行医生职务行为与王小石有过交集,王小石实施犯罪行为也不是对张大明履行医生职务行为不满而实施,张大明所受暴力伤害与其履行医生本职工作无因果关系。张大明所受暴力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的情形。 二、关于张大明所受暴力伤害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的问题 事发当天,张大明步行去上班,属于在上班途中,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的法定情形,但是如前所述,《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各项之间都有独立性,其中第(六)项规定的是:“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的情形,才能认定为工伤。张大明所受伤害不是交通事故原因的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三、关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暴力意外伤害的,是否应当认定为工伤的问题。 应当说,《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各种情形中,并未包括“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暴力意外伤害的”情形。原二审判决认为“张大明为履行工作职责在合理的时间与合理的路线的上班途中受到暴力的意外伤害,……依法依理应认定为工伤”,实际上是拼接了《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和第(六)项规定的情形,这种将两个法律规范拼接为一个法律规范的法律适用方法,已经实质改变了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因而是违反法律适用规则的。即,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暴力意外伤害的,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从全面审查认定来看,张大明所受暴力伤害,除不符合上述分析情形外,也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其他各项规定的认定工伤的情形,以及《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各项规定的视同工伤的情形。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和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对张大明所受暴力伤害决定不予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结果并无不当。
读书(7)钟鼓报时
钟鼓楼在北京尽人皆知家喻户晓。也许有人会问,这个话题你也敢写?且慢,或许您在看完这篇名为《钟鼓报时》的小短文后,在获得新认知的同时,还会知道,这牛皮真不是吹的。文章作者为谭伊孝、王东坡。
“在北京城中轴线北端地安门外大街,有一座古代报时台,于元代至元九年 (1272 年)建成,原名齐政楼,就是现在的鼓楼,其后为钟楼。 鼓楼上原有宋代的刻铜漏《计时用的器具),做工精巧,后来不知流落何处。到清代改用时辰香定更次,由钦天监大监掌管焚香,銮仪卫派旗鼓手专门负责司鼓。
据说楼内原有24 面大鼓,代表24 个节气。鼓面直径为1.40 米。有木制鼓座,红油漆上雕有云纹。鼓面为整张牛皮蒙制,由于面积大,对使用的牛皮要求极高,既要牛皮张大还需从未生过疮疖,未受过外伤才行。1987 年复制的两面更鼓,是北京乐器厂从市屠宰场500多张牛皮中挑选出来的。
据记载,清代钟鼓楼报时划一夜为五节,晚八时(戌)曰定更(又称起更或初更);十时(亥)曰二更;十二时(子)曰三更;二时(丑)曰四更;四时(寅)曰五更。五时(寅末卯初)曰亮更,即天明之意。定更和亮更皆鼓楼先击鼓,钟楼后撞钟。而二更至五更则只撞钟不击鼓。鼓的击法是先快击十八响,再慢击十八响,俗说:“紧十八、慢十八”,快慢相间六次,共108 响。钟的击法与鼓同。”(笔者注:乾隆后改为只在夜间定更和亮更,击鼓鸣钟报两次更。即所谓“晨钟暮鼓”。)
附“读书”栏目的目录链接: https://t.cn/A6o3Wvxb
钟鼓楼在北京尽人皆知家喻户晓。也许有人会问,这个话题你也敢写?且慢,或许您在看完这篇名为《钟鼓报时》的小短文后,在获得新认知的同时,还会知道,这牛皮真不是吹的。文章作者为谭伊孝、王东坡。
“在北京城中轴线北端地安门外大街,有一座古代报时台,于元代至元九年 (1272 年)建成,原名齐政楼,就是现在的鼓楼,其后为钟楼。 鼓楼上原有宋代的刻铜漏《计时用的器具),做工精巧,后来不知流落何处。到清代改用时辰香定更次,由钦天监大监掌管焚香,銮仪卫派旗鼓手专门负责司鼓。
据说楼内原有24 面大鼓,代表24 个节气。鼓面直径为1.40 米。有木制鼓座,红油漆上雕有云纹。鼓面为整张牛皮蒙制,由于面积大,对使用的牛皮要求极高,既要牛皮张大还需从未生过疮疖,未受过外伤才行。1987 年复制的两面更鼓,是北京乐器厂从市屠宰场500多张牛皮中挑选出来的。
据记载,清代钟鼓楼报时划一夜为五节,晚八时(戌)曰定更(又称起更或初更);十时(亥)曰二更;十二时(子)曰三更;二时(丑)曰四更;四时(寅)曰五更。五时(寅末卯初)曰亮更,即天明之意。定更和亮更皆鼓楼先击鼓,钟楼后撞钟。而二更至五更则只撞钟不击鼓。鼓的击法是先快击十八响,再慢击十八响,俗说:“紧十八、慢十八”,快慢相间六次,共108 响。钟的击法与鼓同。”(笔者注:乾隆后改为只在夜间定更和亮更,击鼓鸣钟报两次更。即所谓“晨钟暮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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