险资二季度最新调仓思路:低估值布局消费医药 把握阶段性机会减持“落袋为安”
随着上市公司中报陆续披露,险企重仓流通股也浮出水面。据财联社记者统计,从目前披露的情况看,保险资金在二季度增持了28只个股,双汇发展、中国化学被增持最多,有20只个股二季度被险资减持。
业内人士指出,二季度保险资金选择了逐步低吸,增持的品种多处于估值低位,增持的个股主要集中在消费医药、技术硬件以及材料等方向,且业绩上半年也都实现了正增长。从减持的情况看,在部分品种回升趋势明显后,险资获利了结,从而实现三季度更好的均衡配置。整体来看,保险资金保持着相对稳健和均衡的配置状态。
增持28只个股 看重业绩正增长个股
从目前披露的情况看,共计有28只个股被中国人寿、泰康人寿、新华保险、平安人寿、大家人寿等险资增持。
这些被增持的个股分别为双汇发展、中国化学、宏发股份、涪陵榨菜、涪陵电力、鼎捷软件、中材科技、中盐化工、新大正、华利集团、彤程新材、宝丰能源、正海生物、京北方、晶晨股份、龙幡科技、维力医疗、长青股份、平安银行、东瑞股份、康辰药业、力量钻石、安图生物、三元生物、东华测试、巴比食品、圣泉集团、百诚医药。
巨丰投顾高级投资顾问谢后勤认为,二季度调整期险资选择了逢低逐步低吸,增持的这类品种大多估值处于低位,主要集中在消费医药、技术硬件以及材料、设备类方向,食品饮料方面也有涉及,而且这些品种的业绩在上半年都取了的正增长,业绩仍然是是险资看重的标准之一。
华安证券首席投顾郑虹表示,从目前已经披露的持仓来看,险资投资继续保持相对谨慎和均衡的态度,既有稳健仓位的医药生物和必选消费品类,也有成长赛道品类。
七只个股二季度被资金组团增持
除了被增持的个股外,还有7只个股被机构同时看上,在二季度获得资金的组团增持。
具体来看,中国人寿、中国平安、社保基金均增持了双汇发展;泰康资产、华夏人寿均增持了中国化学;宏发股份被中国人寿和社保基金组团增持;涪陵电力被新华人寿和天安人寿增持;中材科技被中国人寿和社保基金增持;华利集团被泰康人寿和社保基金增持;正海生物被华夏人寿和大家人寿增持。
巨丰投顾朱华雷认为,从配置标的看,险资在追求权益类资产收益的同时,更注重上市公司的稳定性和成长性,相关标的具备较高的股息率和稳定的现金流,险资整体风格偏于稳健,在资产配置方面更偏向于业绩较好且经营相对稳定的上市公司。
谢后勤认为,市场经过一季度和二季度4月份的连续大跌之后,估值已经处于历史低位,在一系列稳增长政策的推动下,险资对经济恢复的预期抱有较大信心,市场有望在经济逐步回升的带动下逐步走高。
减持透露险资调仓方向?
从截至目前披露的情况看,二季度共有20只个股被险资减持。怡亚通和力源信息二季度分别被恒大人寿和华夏人寿减持了4262.05万股和1153.92万股,被减持数量最多。
此外,东山精密、宝丰能源、维力医疗、圣泉集团、国电南自、密尔克卫、水晶光电、羚锐制药、建龙微纳、天铁股份、天马科技、上海洗霸、易华录、芯碁微装、齐心集团、赞宇科技、力量砖石、精锻科技也被保险资金不同程度减持。
郑虹表示,从被险资减持的品种看,一方面是在二季度市场出现拐点后,部分品种回升趋势比较明显,险资获利了结;另一方面,险资可能对三季度市场震荡阶段调整持仓结构,选择更加稳健的持仓风格。
“目前市场处于结构性震荡阶段,场内资金仍然抱团相对高位的新能源品种,对于增量资金进场寻找合力的方向,市场方向尚未明晰,从大势来说,均衡配置相对稳健;优质成长赛道仍然是大资金关注的方向,防御性医药品种一直被市场低估,在长线资金布局阶段,同样具估值修复及业绩提振的优势”,郑虹还表示。
郑虹认为,三季度更像是一个过渡阶段,这个阶段的特征是稳中求进,估值驱动景气回升,险资正好选择了这一点。预计四季度,结构性行情将启动,受极端不确定性因素影响的行业将内生性增强,成长赛道的细分领域或者说成长赛道的产业链传导将更加明显。
(来源:财联社)
随着上市公司中报陆续披露,险企重仓流通股也浮出水面。据财联社记者统计,从目前披露的情况看,保险资金在二季度增持了28只个股,双汇发展、中国化学被增持最多,有20只个股二季度被险资减持。
业内人士指出,二季度保险资金选择了逐步低吸,增持的品种多处于估值低位,增持的个股主要集中在消费医药、技术硬件以及材料等方向,且业绩上半年也都实现了正增长。从减持的情况看,在部分品种回升趋势明显后,险资获利了结,从而实现三季度更好的均衡配置。整体来看,保险资金保持着相对稳健和均衡的配置状态。
增持28只个股 看重业绩正增长个股
从目前披露的情况看,共计有28只个股被中国人寿、泰康人寿、新华保险、平安人寿、大家人寿等险资增持。
这些被增持的个股分别为双汇发展、中国化学、宏发股份、涪陵榨菜、涪陵电力、鼎捷软件、中材科技、中盐化工、新大正、华利集团、彤程新材、宝丰能源、正海生物、京北方、晶晨股份、龙幡科技、维力医疗、长青股份、平安银行、东瑞股份、康辰药业、力量钻石、安图生物、三元生物、东华测试、巴比食品、圣泉集团、百诚医药。
巨丰投顾高级投资顾问谢后勤认为,二季度调整期险资选择了逢低逐步低吸,增持的这类品种大多估值处于低位,主要集中在消费医药、技术硬件以及材料、设备类方向,食品饮料方面也有涉及,而且这些品种的业绩在上半年都取了的正增长,业绩仍然是是险资看重的标准之一。
华安证券首席投顾郑虹表示,从目前已经披露的持仓来看,险资投资继续保持相对谨慎和均衡的态度,既有稳健仓位的医药生物和必选消费品类,也有成长赛道品类。
七只个股二季度被资金组团增持
除了被增持的个股外,还有7只个股被机构同时看上,在二季度获得资金的组团增持。
具体来看,中国人寿、中国平安、社保基金均增持了双汇发展;泰康资产、华夏人寿均增持了中国化学;宏发股份被中国人寿和社保基金组团增持;涪陵电力被新华人寿和天安人寿增持;中材科技被中国人寿和社保基金增持;华利集团被泰康人寿和社保基金增持;正海生物被华夏人寿和大家人寿增持。
巨丰投顾朱华雷认为,从配置标的看,险资在追求权益类资产收益的同时,更注重上市公司的稳定性和成长性,相关标的具备较高的股息率和稳定的现金流,险资整体风格偏于稳健,在资产配置方面更偏向于业绩较好且经营相对稳定的上市公司。
谢后勤认为,市场经过一季度和二季度4月份的连续大跌之后,估值已经处于历史低位,在一系列稳增长政策的推动下,险资对经济恢复的预期抱有较大信心,市场有望在经济逐步回升的带动下逐步走高。
减持透露险资调仓方向?
从截至目前披露的情况看,二季度共有20只个股被险资减持。怡亚通和力源信息二季度分别被恒大人寿和华夏人寿减持了4262.05万股和1153.92万股,被减持数量最多。
此外,东山精密、宝丰能源、维力医疗、圣泉集团、国电南自、密尔克卫、水晶光电、羚锐制药、建龙微纳、天铁股份、天马科技、上海洗霸、易华录、芯碁微装、齐心集团、赞宇科技、力量砖石、精锻科技也被保险资金不同程度减持。
郑虹表示,从被险资减持的品种看,一方面是在二季度市场出现拐点后,部分品种回升趋势比较明显,险资获利了结;另一方面,险资可能对三季度市场震荡阶段调整持仓结构,选择更加稳健的持仓风格。
“目前市场处于结构性震荡阶段,场内资金仍然抱团相对高位的新能源品种,对于增量资金进场寻找合力的方向,市场方向尚未明晰,从大势来说,均衡配置相对稳健;优质成长赛道仍然是大资金关注的方向,防御性医药品种一直被市场低估,在长线资金布局阶段,同样具估值修复及业绩提振的优势”,郑虹还表示。
郑虹认为,三季度更像是一个过渡阶段,这个阶段的特征是稳中求进,估值驱动景气回升,险资正好选择了这一点。预计四季度,结构性行情将启动,受极端不确定性因素影响的行业将内生性增强,成长赛道的细分领域或者说成长赛道的产业链传导将更加明显。
(来源:财联社)
#案件播报# 【滥用金融机构实控权实施金融犯罪的定性分析】“明天系”金融犯罪案是一起利用、操控多家金融机构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新类型案件,所涉金融罪名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和违法运用资金罪,这些罪名所要求的是不同的犯罪主体,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一般主体犯罪,而且往往要求行为人不具备金融机构资质;而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和违法运用资金罪是《刑法修正案(六)》增设罪名,其犯罪主体是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特殊主体。本案认定明天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天控股)作为不具有金融机构资质的一般主体,是否能够同时构成上述相关罪名?是否存在定罪上的逻辑矛盾?需要予以重点关注。我们认为,本案的定罪基础在于明天控股具备金融机构实控人的身份,其能够直接支配、操控金融机构。
一、明天控股操控多家持牌金融机构吸收资金,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明天控股操控并用于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的金融机构有新时代信托、天安财险、天安金交中心。其中新时代信托、天安财险是持牌金融机构,本身具备销售信托产品、保险产品的资质,也就说具有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合法资质,明天控股利用上述金融机构吸收资金,其违法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信托法》第6条规定,设立信托,必须有合法的信托目的。原银监会2007年《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33条规定,信托公司不得向关联方融出资金或转移财产,《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27条规定,不得将信托资金直接或间接运用于信托公司的股东及其关联人。明天控股利用其实控人身份,操控新时代信托发行信托计划,实质上是利用金融机构的合法外壳非法吸收资金,违反了上述规定,具有非法性。其次,《保险法》、原保监会2012年《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产保险公司投资型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均明确规定销售投资型保险产品必须经过原保监会批准。明天控股操控天安财险,违反上述规定,超出发售比例和销售规模,销售各类投资型保险产品,其行为亦具有非法性。再次,与上述两家金融机构不同,天安金交中心是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依法只能提供借贷信息的中介服务,不得自融和变相自融。明天控股利用天安金交中心融资,超越了中介服务的经营业务范围,其违法性相对明显和突出,无需赘述。
二、明天控股是否符合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的主体要件?其运用包商银行资金的行为是否构成本罪?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是刑法第185条之一规定的罪名,在实践中的适用不多。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有按照法律规定及与客户间的约定,审慎运用客户资金、实现金融资产保值、增值的目的。本罪主要处罚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财产的金融背信行为。本案中,明天控股操控包商银行,直接或间接购买明天控股设计的内容不实的信托计划、资管计划,占用银行客户存款和理财资金,其行为违反《商业银行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等多项法律法规规定,违背了商业银行诚信义务与信用承诺,符合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的构成要件。同时,明天控股违规占用银行资金,使金融资产脱离监管视线,带来巨大的安全风险和隐患,与金融安全的理念背道而驰,应当依法予以定罪处罚。
既然本罪是特殊主体犯罪,为什么追究明天控股的刑事责任呢?本案中,明天控股通过隐形持股、分散控股等方式,规避监管,违反国家关于单一股东对金融机构持股比例的要求,违规对包商银行形成绝对控股,同时通过派遣高管,实现对包商银行进行股权、人事等方面的绝对控制。包商银行作出的相关决策均是体现了明天控股的单位意志,因此有必要且可以追究明天控股的刑事责任。
三、明天控股运用华夏人寿、天安人寿、易安财险等保险公司险资的行为定性
与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有一定区别,违法运用资金罪的主体主要是社保机构、保险公司等与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特殊金融机构。这些机构的资金安全理应得到充分的监管和保障,否则后果难以预料。社保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的,构成违法运用资金罪。出于对公众资金的特殊保护,本罪在处罚上采用单罚制,仅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处罚单位。
本案中,明天控股操控华夏人寿、天安人寿、易安财险等保险公司,隐瞒保险资金的真实去向,突破关联交易监管要求,违规占用险资,既违反了《保险法》《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又严重违背稳健、安全投资的原则,侵害了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的利益,应当以违法运用资金罪进行打击、处理。同时,如前所述,同样因为明天控股在股权、人事等方面对上述保险公司进行绝对控制,保险公司的行为实际体现明天控股的意志,应当追究明天控股的刑事责任。(华东政法大学 刘宪权)
一、明天控股操控多家持牌金融机构吸收资金,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明天控股操控并用于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的金融机构有新时代信托、天安财险、天安金交中心。其中新时代信托、天安财险是持牌金融机构,本身具备销售信托产品、保险产品的资质,也就说具有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合法资质,明天控股利用上述金融机构吸收资金,其违法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信托法》第6条规定,设立信托,必须有合法的信托目的。原银监会2007年《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33条规定,信托公司不得向关联方融出资金或转移财产,《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27条规定,不得将信托资金直接或间接运用于信托公司的股东及其关联人。明天控股利用其实控人身份,操控新时代信托发行信托计划,实质上是利用金融机构的合法外壳非法吸收资金,违反了上述规定,具有非法性。其次,《保险法》、原保监会2012年《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产保险公司投资型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均明确规定销售投资型保险产品必须经过原保监会批准。明天控股操控天安财险,违反上述规定,超出发售比例和销售规模,销售各类投资型保险产品,其行为亦具有非法性。再次,与上述两家金融机构不同,天安金交中心是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依法只能提供借贷信息的中介服务,不得自融和变相自融。明天控股利用天安金交中心融资,超越了中介服务的经营业务范围,其违法性相对明显和突出,无需赘述。
二、明天控股是否符合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的主体要件?其运用包商银行资金的行为是否构成本罪?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是刑法第185条之一规定的罪名,在实践中的适用不多。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有按照法律规定及与客户间的约定,审慎运用客户资金、实现金融资产保值、增值的目的。本罪主要处罚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财产的金融背信行为。本案中,明天控股操控包商银行,直接或间接购买明天控股设计的内容不实的信托计划、资管计划,占用银行客户存款和理财资金,其行为违反《商业银行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等多项法律法规规定,违背了商业银行诚信义务与信用承诺,符合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的构成要件。同时,明天控股违规占用银行资金,使金融资产脱离监管视线,带来巨大的安全风险和隐患,与金融安全的理念背道而驰,应当依法予以定罪处罚。
既然本罪是特殊主体犯罪,为什么追究明天控股的刑事责任呢?本案中,明天控股通过隐形持股、分散控股等方式,规避监管,违反国家关于单一股东对金融机构持股比例的要求,违规对包商银行形成绝对控股,同时通过派遣高管,实现对包商银行进行股权、人事等方面的绝对控制。包商银行作出的相关决策均是体现了明天控股的单位意志,因此有必要且可以追究明天控股的刑事责任。
三、明天控股运用华夏人寿、天安人寿、易安财险等保险公司险资的行为定性
与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有一定区别,违法运用资金罪的主体主要是社保机构、保险公司等与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特殊金融机构。这些机构的资金安全理应得到充分的监管和保障,否则后果难以预料。社保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的,构成违法运用资金罪。出于对公众资金的特殊保护,本罪在处罚上采用单罚制,仅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处罚单位。
本案中,明天控股操控华夏人寿、天安人寿、易安财险等保险公司,隐瞒保险资金的真实去向,突破关联交易监管要求,违规占用险资,既违反了《保险法》《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又严重违背稳健、安全投资的原则,侵害了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的利益,应当以违法运用资金罪进行打击、处理。同时,如前所述,同样因为明天控股在股权、人事等方面对上述保险公司进行绝对控制,保险公司的行为实际体现明天控股的意志,应当追究明天控股的刑事责任。(华东政法大学 刘宪权)
#大庆中级法院[超话]#【滥用金融机构实控权实施金融犯罪的定性分析】“明天系”金融犯罪案是一起利用、操控多家金融机构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新类型案件,所涉金融罪名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和违法运用资金罪,这些罪名所要求的是不同的犯罪主体,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一般主体犯罪,而且往往要求行为人不具备金融机构资质;而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和违法运用资金罪是《刑法修正案(六)》增设罪名,其犯罪主体是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特殊主体。本案认定明天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天控股)作为不具有金融机构资质的一般主体,是否能够同时构成上述相关罪名?是否存在定罪上的逻辑矛盾?需要予以重点关注。我们认为,本案的定罪基础在于明天控股具备金融机构实控人的身份,其能够直接支配、操控金融机构。
一、明天控股操控多家持牌金融机构吸收资金,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明天控股操控并用于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的金融机构有新时代信托、天安财险、天安金交中心。其中新时代信托、天安财险是持牌金融机构,本身具备销售信托产品、保险产品的资质,也就说具有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合法资质,明天控股利用上述金融机构吸收资金,其违法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信托法》第6条规定,设立信托,必须有合法的信托目的。原银监会2007年《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33条规定,信托公司不得向关联方融出资金或转移财产,《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27条规定,不得将信托资金直接或间接运用于信托公司的股东及其关联人。明天控股利用其实控人身份,操控新时代信托发行信托计划,实质上是利用金融机构的合法外壳非法吸收资金,违反了上述规定,具有非法性。其次,《保险法》、原保监会2012年《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产保险公司投资型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均明确规定销售投资型保险产品必须经过原保监会批准。明天控股操控天安财险,违反上述规定,超出发售比例和销售规模,销售各类投资型保险产品,其行为亦具有非法性。再次,与上述两家金融机构不同,天安金交中心是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依法只能提供借贷信息的中介服务,不得自融和变相自融。明天控股利用天安金交中心融资,超越了中介服务的经营业务范围,其违法性相对明显和突出,无需赘述。
二、明天控股是否符合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的主体要件?其运用包商银行资金的行为是否构成本罪?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是刑法第185条之一规定的罪名,在实践中的适用不多。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有按照法律规定及与客户间的约定,审慎运用客户资金、实现金融资产保值、增值的目的。本罪主要处罚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财产的金融背信行为。本案中,明天控股操控包商银行,直接或间接购买明天控股设计的内容不实的信托计划、资管计划,占用银行客户存款和理财资金,其行为违反《商业银行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等多项法律法规规定,违背了商业银行诚信义务与信用承诺,符合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的构成要件。同时,明天控股违规占用银行资金,使金融资产脱离监管视线,带来巨大的安全风险和隐患,与金融安全的理念背道而驰,应当依法予以定罪处罚。
既然本罪是特殊主体犯罪,为什么追究明天控股的刑事责任呢?本案中,明天控股通过隐形持股、分散控股等方式,规避监管,违反国家关于单一股东对金融机构持股比例的要求,违规对包商银行形成绝对控股,同时通过派遣高管,实现对包商银行进行股权、人事等方面的绝对控制。包商银行作出的相关决策均是体现了明天控股的单位意志,因此有必要且可以追究明天控股的刑事责任。
三、明天控股运用华夏人寿、天安人寿、易安财险等保险公司险资的行为定性
与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有一定区别,违法运用资金罪的主体主要是社保机构、保险公司等与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特殊金融机构。这些机构的资金安全理应得到充分的监管和保障,否则后果难以预料。社保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的,构成违法运用资金罪。出于对公众资金的特殊保护,本罪在处罚上采用单罚制,仅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处罚单位。
本案中,明天控股操控华夏人寿、天安人寿、易安财险等保险公司,隐瞒保险资金的真实去向,突破关联交易监管要求,违规占用险资,既违反了《保险法》《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又严重违背稳健、安全投资的原则,侵害了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的利益,应当以违法运用资金罪进行打击、处理。同时,如前所述,同样因为明天控股在股权、人事等方面对上述保险公司进行绝对控制,保险公司的行为实际体现明天控股的意志,应当追究明天控股的刑事责任。(华东政法大学 刘宪权、人民法院报)
一、明天控股操控多家持牌金融机构吸收资金,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明天控股操控并用于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的金融机构有新时代信托、天安财险、天安金交中心。其中新时代信托、天安财险是持牌金融机构,本身具备销售信托产品、保险产品的资质,也就说具有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合法资质,明天控股利用上述金融机构吸收资金,其违法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信托法》第6条规定,设立信托,必须有合法的信托目的。原银监会2007年《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33条规定,信托公司不得向关联方融出资金或转移财产,《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27条规定,不得将信托资金直接或间接运用于信托公司的股东及其关联人。明天控股利用其实控人身份,操控新时代信托发行信托计划,实质上是利用金融机构的合法外壳非法吸收资金,违反了上述规定,具有非法性。其次,《保险法》、原保监会2012年《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产保险公司投资型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均明确规定销售投资型保险产品必须经过原保监会批准。明天控股操控天安财险,违反上述规定,超出发售比例和销售规模,销售各类投资型保险产品,其行为亦具有非法性。再次,与上述两家金融机构不同,天安金交中心是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依法只能提供借贷信息的中介服务,不得自融和变相自融。明天控股利用天安金交中心融资,超越了中介服务的经营业务范围,其违法性相对明显和突出,无需赘述。
二、明天控股是否符合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的主体要件?其运用包商银行资金的行为是否构成本罪?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是刑法第185条之一规定的罪名,在实践中的适用不多。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有按照法律规定及与客户间的约定,审慎运用客户资金、实现金融资产保值、增值的目的。本罪主要处罚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财产的金融背信行为。本案中,明天控股操控包商银行,直接或间接购买明天控股设计的内容不实的信托计划、资管计划,占用银行客户存款和理财资金,其行为违反《商业银行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等多项法律法规规定,违背了商业银行诚信义务与信用承诺,符合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的构成要件。同时,明天控股违规占用银行资金,使金融资产脱离监管视线,带来巨大的安全风险和隐患,与金融安全的理念背道而驰,应当依法予以定罪处罚。
既然本罪是特殊主体犯罪,为什么追究明天控股的刑事责任呢?本案中,明天控股通过隐形持股、分散控股等方式,规避监管,违反国家关于单一股东对金融机构持股比例的要求,违规对包商银行形成绝对控股,同时通过派遣高管,实现对包商银行进行股权、人事等方面的绝对控制。包商银行作出的相关决策均是体现了明天控股的单位意志,因此有必要且可以追究明天控股的刑事责任。
三、明天控股运用华夏人寿、天安人寿、易安财险等保险公司险资的行为定性
与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有一定区别,违法运用资金罪的主体主要是社保机构、保险公司等与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特殊金融机构。这些机构的资金安全理应得到充分的监管和保障,否则后果难以预料。社保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的,构成违法运用资金罪。出于对公众资金的特殊保护,本罪在处罚上采用单罚制,仅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处罚单位。
本案中,明天控股操控华夏人寿、天安人寿、易安财险等保险公司,隐瞒保险资金的真实去向,突破关联交易监管要求,违规占用险资,既违反了《保险法》《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又严重违背稳健、安全投资的原则,侵害了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的利益,应当以违法运用资金罪进行打击、处理。同时,如前所述,同样因为明天控股在股权、人事等方面对上述保险公司进行绝对控制,保险公司的行为实际体现明天控股的意志,应当追究明天控股的刑事责任。(华东政法大学 刘宪权、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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