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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呢,为你们的三周年感到开心,但不知为什么,有一些些的想哭(其实是很想哭啦,本人爱面子[嘻嘻]),我还没反应过来就三年了,初次见你们时,都是未成年,而现在,就剩一位了,都上大学了,那时几个人才中考完呢[悲伤]。
然后就要谢谢你们,因为你们,让我一个根本没有一点希望考上高中的人,考上了尖刀班,也因为你们,我从一个封闭的空间走了出来,你们是我低谷期的救赎[抱一抱],在你们身上有看到了光,谢谢让我坚持了下来,谢谢七位少年让庸俗落寞的我有浪漫至死不渝的想象。
每次你们的成年直播,都免不了我哭一鼻子[泪],但也祝福你们呀,我们都在长大,一起长大
最后呢,我想说,我想陪你们度过三周年,六周年,十周年等等,等等
我会努力去见你们,亲口告诉你们我有多喜欢你们,愿我们同享光荣[鲜花],愿我们的梦想永不落空。
小时团,三周年快乐[打c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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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途中被人当成情敌杀害,一二审:是工伤!高院:纯属拼接法条,撤了!
张大明是广西某医院儿科医生。 2017年9月30日上午7时45分左右,张大明步行上班途中,被王小石持事前准备好的一把尖刀朝腰部、胸部连续捅刺三刀,经抢救无效,张大明于当日12时41分死亡。 张大明与王小石素不相识。张大明与王小石的前女友孙小妹是同事关系,案发前均在医院儿一科工作。王小石与前女友孙小妹于2017年7月分手,王小石自认为孙小妹与其分手是张大明造成的,而对张大明心生怨恨。 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31日以王小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8年6月8日,市人社局认定张大明步行上班过程中受到的暴力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对张大明决定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 张大明家属不服,向人社厅提起复议。人社厅于2018年10月22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张大明家属仍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判决:在上班途中受到故意伤害,属于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意外伤害的情形,应认定为工伤一审判决撤销市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撤销人社厅复议决定;责令人社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对涉案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人社局和人社厅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张大明为履行工作职责在合理的时间与合理的路线的上班途中受到暴力意外伤害,从保护弱势群体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及人道主义出发,依法依理均应认定为工伤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人社局申请再审: 高院判决:这种情况显然不能认定为工伤!原审拼接了《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和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将两个法律规范拼接为一个法律规范,违反法律适用规则,判决错误,应当撤销 高院经审理认为,关于本案是否属工伤问题,从以下几个角度分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各项规定,应当具有独立性,就受到暴力意外伤害而言,对应的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该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也就是说,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各项规定综合而言,工伤认定中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是有外延的,但是单就《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而言,该项规定中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是没有外延的。张大明所受暴力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的条件。而且,张大明作为医生,其从未因履行医生职务行为与王小石有过交集,王小石实施犯罪行为也不是对张大明履行医生职务行为不满而实施,张大明所受暴力伤害与其履行医生本职工作无因果关系。张大明所受暴力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的情形。 二、关于张大明所受暴力伤害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的问题 事发当天,张大明步行去上班,属于在上班途中,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的法定情形,但是如前所述,《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各项之间都有独立性,其中第(六)项规定的是:“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的情形,才能认定为工伤。张大明所受伤害不是交通事故原因的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三、关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暴力意外伤害的,是否应当认定为工伤的问题。 应当说,《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各种情形中,并未包括“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暴力意外伤害的”情形。原二审判决认为“张大明为履行工作职责在合理的时间与合理的路线的上班途中受到暴力的意外伤害,……依法依理应认定为工伤”,实际上是拼接了《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和第(六)项规定的情形,这种将两个法律规范拼接为一个法律规范的法律适用方法,已经实质改变了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因而是违反法律适用规则的。即,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暴力意外伤害的,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从全面审查认定来看,张大明所受暴力伤害,除不符合上述分析情形外,也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其他各项规定的认定工伤的情形,以及《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各项规定的视同工伤的情形。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和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对张大明所受暴力伤害决定不予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结果并无不当。
张大明是广西某医院儿科医生。 2017年9月30日上午7时45分左右,张大明步行上班途中,被王小石持事前准备好的一把尖刀朝腰部、胸部连续捅刺三刀,经抢救无效,张大明于当日12时41分死亡。 张大明与王小石素不相识。张大明与王小石的前女友孙小妹是同事关系,案发前均在医院儿一科工作。王小石与前女友孙小妹于2017年7月分手,王小石自认为孙小妹与其分手是张大明造成的,而对张大明心生怨恨。 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31日以王小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8年6月8日,市人社局认定张大明步行上班过程中受到的暴力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对张大明决定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 张大明家属不服,向人社厅提起复议。人社厅于2018年10月22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张大明家属仍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判决:在上班途中受到故意伤害,属于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意外伤害的情形,应认定为工伤一审判决撤销市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撤销人社厅复议决定;责令人社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对涉案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人社局和人社厅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张大明为履行工作职责在合理的时间与合理的路线的上班途中受到暴力意外伤害,从保护弱势群体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及人道主义出发,依法依理均应认定为工伤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人社局申请再审: 高院判决:这种情况显然不能认定为工伤!原审拼接了《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和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将两个法律规范拼接为一个法律规范,违反法律适用规则,判决错误,应当撤销 高院经审理认为,关于本案是否属工伤问题,从以下几个角度分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各项规定,应当具有独立性,就受到暴力意外伤害而言,对应的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该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也就是说,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各项规定综合而言,工伤认定中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是有外延的,但是单就《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而言,该项规定中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是没有外延的。张大明所受暴力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的条件。而且,张大明作为医生,其从未因履行医生职务行为与王小石有过交集,王小石实施犯罪行为也不是对张大明履行医生职务行为不满而实施,张大明所受暴力伤害与其履行医生本职工作无因果关系。张大明所受暴力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的情形。 二、关于张大明所受暴力伤害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的问题 事发当天,张大明步行去上班,属于在上班途中,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的法定情形,但是如前所述,《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各项之间都有独立性,其中第(六)项规定的是:“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的情形,才能认定为工伤。张大明所受伤害不是交通事故原因的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三、关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暴力意外伤害的,是否应当认定为工伤的问题。 应当说,《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各种情形中,并未包括“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暴力意外伤害的”情形。原二审判决认为“张大明为履行工作职责在合理的时间与合理的路线的上班途中受到暴力的意外伤害,……依法依理应认定为工伤”,实际上是拼接了《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和第(六)项规定的情形,这种将两个法律规范拼接为一个法律规范的法律适用方法,已经实质改变了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因而是违反法律适用规则的。即,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暴力意外伤害的,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从全面审查认定来看,张大明所受暴力伤害,除不符合上述分析情形外,也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其他各项规定的认定工伤的情形,以及《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各项规定的视同工伤的情形。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和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对张大明所受暴力伤害决定不予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结果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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