우연과 필연사이 偶然与必然
平台:lezhin
9话
秀一直保持着学业,打工和医院三点一线的生活模式
疲惫得不行
但是他又要去作家那里履行“赔偿”义务
他发了信息但是没收到作家的回复
然后就自己过去了
结果作家开门来了个赤膊(?)
给秀吓了一跳
觉得自己好像擅自闯入一样很不好意思
结果进到作家家里
又发现一个正在穿衣服的女生[允悲]
秀觉得自己绝对破坏了两人的好事[笑cry][笑cry]
尴尬到极点了
然后他说让作家尽量吩咐自己
反正也是说好来补偿的
作家戴好眼镜说,那正好,我正准备工作
哦?很好奇接下来到底要秀做什么。。。[馋嘴]
题外话:我们作家的身材啊,真的是啧啧啧[月亮代表我的心]
平台:lezhin
9话
秀一直保持着学业,打工和医院三点一线的生活模式
疲惫得不行
但是他又要去作家那里履行“赔偿”义务
他发了信息但是没收到作家的回复
然后就自己过去了
结果作家开门来了个赤膊(?)
给秀吓了一跳
觉得自己好像擅自闯入一样很不好意思
结果进到作家家里
又发现一个正在穿衣服的女生[允悲]
秀觉得自己绝对破坏了两人的好事[笑cry][笑cry]
尴尬到极点了
然后他说让作家尽量吩咐自己
反正也是说好来补偿的
作家戴好眼镜说,那正好,我正准备工作
哦?很好奇接下来到底要秀做什么。。。[馋嘴]
题外话:我们作家的身材啊,真的是啧啧啧[月亮代表我的心]
贵州贵阳,雷女士是某美容院的会员,事发前一天,雷女士向美容店预约了推背按摩服务,当天上午,雷女士来到专属的房间后,就照例将上衣全部脱掉,趴在按摩床上等待技师来服务。万万没想到,房门响后,进来的却是一名男技师。
事发之前,雷女士已在涉案美容院,做过好几次推背按摩服务,一直是女技师为她服务。事发这天,雷女士预约的是一名相熟的女技师,可在女技师进到房间之前,房门突然响起,雷女士以为女技师到了,于是转过身去看,不料,进来的是一名陌生男子,两人刚好面对面。
后经证实,该陌生男子是美容院的男技师,对方发现进错房间后,说了声对不起,就退了出去。雷女士反应过来后,当即穿上衣服,来到美容院前台,质问工作人员怎么回事,男技师为什么会闯入女顾客房间?
谁曾想到,前台工作人员不仅没道歉,还一脸奇怪地看着她,“这有什么的,看一下咋了,又没上手!他就是走错房间了。”
雷女士直接愣住了,男技师闯入女顾客房间,美容院就这态度?气愤之下,雷女士要求美容院退卡退款,并向她道歉,但遭到美容院的拒绝。
1、我们平时说的隐私,是指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雷女士到美容院房间,进行背部按摩,属于私密活动,该房间亦属于私密房间,男技师没有尽到注意义务,擅自闯入其中,其行为侵犯了雷女士的隐私权。
2、男技师是美容院的职工,他在工作时间内闯入女顾客房间,应当由美容院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191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有网友表示,男技师闯入雷女士房间的时候,有可能不是在执行工作任务。
实践中,一般不会分得如此仔细,只要男技师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闯入他人房间,不管当时有没有在执行工作任务,都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3、退一步讲,就算男技师的行为,不能归责于美容院,美容院也要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美容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美容院作为经营场所,对进入美容院的顾客或者准顾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换而言之,美容院没有管理好员工,让男技师闯入雷女士房间,属于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
最后,隐私权遭受侵害,被侵权人可以要求侵权人赔礼道歉,也可以一并要求赔偿损失。
虽然法律没有规定,这种情况消费者可以退卡退费,但笔者认为,雷女士没有要求美容院赔偿,只让美容院道歉和退卡退费,合情合理!应当予以支持。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
事发之前,雷女士已在涉案美容院,做过好几次推背按摩服务,一直是女技师为她服务。事发这天,雷女士预约的是一名相熟的女技师,可在女技师进到房间之前,房门突然响起,雷女士以为女技师到了,于是转过身去看,不料,进来的是一名陌生男子,两人刚好面对面。
后经证实,该陌生男子是美容院的男技师,对方发现进错房间后,说了声对不起,就退了出去。雷女士反应过来后,当即穿上衣服,来到美容院前台,质问工作人员怎么回事,男技师为什么会闯入女顾客房间?
谁曾想到,前台工作人员不仅没道歉,还一脸奇怪地看着她,“这有什么的,看一下咋了,又没上手!他就是走错房间了。”
雷女士直接愣住了,男技师闯入女顾客房间,美容院就这态度?气愤之下,雷女士要求美容院退卡退款,并向她道歉,但遭到美容院的拒绝。
1、我们平时说的隐私,是指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雷女士到美容院房间,进行背部按摩,属于私密活动,该房间亦属于私密房间,男技师没有尽到注意义务,擅自闯入其中,其行为侵犯了雷女士的隐私权。
2、男技师是美容院的职工,他在工作时间内闯入女顾客房间,应当由美容院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191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有网友表示,男技师闯入雷女士房间的时候,有可能不是在执行工作任务。
实践中,一般不会分得如此仔细,只要男技师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闯入他人房间,不管当时有没有在执行工作任务,都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3、退一步讲,就算男技师的行为,不能归责于美容院,美容院也要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美容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美容院作为经营场所,对进入美容院的顾客或者准顾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换而言之,美容院没有管理好员工,让男技师闯入雷女士房间,属于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
最后,隐私权遭受侵害,被侵权人可以要求侵权人赔礼道歉,也可以一并要求赔偿损失。
虽然法律没有规定,这种情况消费者可以退卡退费,但笔者认为,雷女士没有要求美容院赔偿,只让美容院道歉和退卡退费,合情合理!应当予以支持。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
“这个红绿灯,还在调试当中,发生事故,责任不在交警队!”广东广州,男子驾车抄近路,发生交通事故后,以交通信号灯不正常为由,将交警队告上法庭,败诉后,男子又将施工单位,告上法庭,索赔256万。
(案例来源:广东广州中院)
事发当天,丁先生准备到高铁站接妻子回家时,因为出门的时间晚了一点,于是准备抄近路,前往高铁站。丁先生决定走这条新路,还有一个原因,就是本来用围栏围着的路口,刚好打开了一个缺口,可以开车从这里通过。
丁先生通过围栏后,以为这条新路没人,也没其他车辆,于是他加大油门行驶。可不曾想,前面一个路口的红绿灯,绿灯明明显示还有20多秒才转红灯的,瞬间就变成红灯了。
出于本能反应,丁先生立即急刹车,最后由于车子打滑,造成车辆撞上旁边的桥墩。后来交警认定丁先生负全责。
这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直接让丁先生傻了眼。车子维修费16万,丁先生撞坏高速公路的桥墩需赔偿240万元。
注意,这240万是这样得来的。桥墩是高速公路高架桥的一根受力点,由于丁先生的原因,撞坏了高架桥的桥墩,高速公司按照规定,必须先禁止车辆通行,然后再检测是否有损坏,检测满足要求后才能继续通行;如果不满足,高速公路就需要马上对受损桥墩,进行加固。
丁先生随后将交警队告上法庭,理由是交通灯坏了,才导致其紧急刹车,并引发交通事故的,因此交警队需为此承担所有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原告负有举证义务。即原告需要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否则将承担一切不利的后果。
丁先生的车子装有车辆行驶记录仪,视频显示丁先生所述属实,红绿灯确实从绿灯20多秒瞬间变为红灯。
但是,交警一方提交了相关证据证明,该路段仍属于施工阶段,意思就是说,这条路的红绿灯还不属于交警队管理。而且,经调查,事发当晚施工队正在对红绿灯,进行最后调试工作。
换而言之,交警队认为丁先生是找错人了,这条路的责任人是施工队。因此丁先生应该去找施工队。
随后丁先生又将施工队告上法庭,证据是行车记录仪的视频,主张是要求施工队承担所有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意思就是说,如果施工队确实存在过错,其就应当承赔偿责任。
但是,施工队认为,他们在自己施工范围内,调试红绿灯,并不存在过错,而且,施工队已经在路门口摆放了围栏,且在围栏上挂了警示灯与前方危险、禁止通行等警示标语,即施工队不存在过错。
因此施工队认为,丁先生作为成年人,其应当为其无视警告,擅自闯入施工范围所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十八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且应为其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最终,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施工队现场已经摆放围栏,并安装了警示灯与警示标语,但其却因施工车辆通行后,未及时将缺口重新围上,存在过错。因此需承担部分责任,而丁先生作为成年人,其负有注意义务,故应承担主要责任。
因此一审法院判定丁先生需要承担90%的责任,施工队一方承担10%责任。
一审宣判后,双方都不服,提出上诉,但二审法院支持一审观点,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后,本案例再次告诫我们,无论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务必要遵守交通规则、安全驾驶,以免造成人身与财产安全遭受损害时,追悔莫及!(娟姐看法)
(案例来源:广东广州中院)
事发当天,丁先生准备到高铁站接妻子回家时,因为出门的时间晚了一点,于是准备抄近路,前往高铁站。丁先生决定走这条新路,还有一个原因,就是本来用围栏围着的路口,刚好打开了一个缺口,可以开车从这里通过。
丁先生通过围栏后,以为这条新路没人,也没其他车辆,于是他加大油门行驶。可不曾想,前面一个路口的红绿灯,绿灯明明显示还有20多秒才转红灯的,瞬间就变成红灯了。
出于本能反应,丁先生立即急刹车,最后由于车子打滑,造成车辆撞上旁边的桥墩。后来交警认定丁先生负全责。
这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直接让丁先生傻了眼。车子维修费16万,丁先生撞坏高速公路的桥墩需赔偿240万元。
注意,这240万是这样得来的。桥墩是高速公路高架桥的一根受力点,由于丁先生的原因,撞坏了高架桥的桥墩,高速公司按照规定,必须先禁止车辆通行,然后再检测是否有损坏,检测满足要求后才能继续通行;如果不满足,高速公路就需要马上对受损桥墩,进行加固。
丁先生随后将交警队告上法庭,理由是交通灯坏了,才导致其紧急刹车,并引发交通事故的,因此交警队需为此承担所有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原告负有举证义务。即原告需要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否则将承担一切不利的后果。
丁先生的车子装有车辆行驶记录仪,视频显示丁先生所述属实,红绿灯确实从绿灯20多秒瞬间变为红灯。
但是,交警一方提交了相关证据证明,该路段仍属于施工阶段,意思就是说,这条路的红绿灯还不属于交警队管理。而且,经调查,事发当晚施工队正在对红绿灯,进行最后调试工作。
换而言之,交警队认为丁先生是找错人了,这条路的责任人是施工队。因此丁先生应该去找施工队。
随后丁先生又将施工队告上法庭,证据是行车记录仪的视频,主张是要求施工队承担所有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意思就是说,如果施工队确实存在过错,其就应当承赔偿责任。
但是,施工队认为,他们在自己施工范围内,调试红绿灯,并不存在过错,而且,施工队已经在路门口摆放了围栏,且在围栏上挂了警示灯与前方危险、禁止通行等警示标语,即施工队不存在过错。
因此施工队认为,丁先生作为成年人,其应当为其无视警告,擅自闯入施工范围所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十八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且应为其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最终,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施工队现场已经摆放围栏,并安装了警示灯与警示标语,但其却因施工车辆通行后,未及时将缺口重新围上,存在过错。因此需承担部分责任,而丁先生作为成年人,其负有注意义务,故应承担主要责任。
因此一审法院判定丁先生需要承担90%的责任,施工队一方承担10%责任。
一审宣判后,双方都不服,提出上诉,但二审法院支持一审观点,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后,本案例再次告诫我们,无论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务必要遵守交通规则、安全驾驶,以免造成人身与财产安全遭受损害时,追悔莫及!(娟姐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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