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博达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是目前专业从事
纯天然可吸收缝合线的厂家,集科研、生产为一体的高新技术企业,
主要产品有胶原蛋白缝合线、胶原蛋白埋线、内窥镜圈套线、快吸收
美容线、可吸收环线和聚乙醇酸可吸收缝合线等产品。厂房占地2万平
方米,分别设有原线加工车间、清洗消毒车间、环氧乙烷灭菌室及
2000多平方米的十万级净化车间,具有整套产品的检验设备,并通过
了ISO9001,ISO13485质量管理体系及医疗器械GMP级等多项认证。
主要生产线引进日本先进的生产设备和技术,保证产品质量的同时,
不断研发新产品,目前拥有多项发明专利及新型实用性技术专利。其
中胶原蛋白线是目前无任何化学添加剂的纯天然生物制品。
公司始终坚持“科技创新,以精立业,以质取胜,以诚服务”的经
营理念,致力于国内缝合领域的事业发展,经过全体员工二十多年的
不懈努力,使胶原蛋白线系列产品及相关技术保持着世界一流、国内
领先的水平。重质量、守信誉、赢得了广大医护人员和患者的信赖与
好评。
博达可吸收胶原蛋白手术缝合线,缝线吸收过程与切口愈合过程同步进行,且可保证切口愈合所需的有效支撑张力。
产品优势:
——取材天然,没有任何化学添加剂,完美保留了天然Ⅰ型胶原蛋白的螺旋结构。
——完全吸收不留异物,通过人体胶原蛋白酶酶解成机体可重新利用的内源氨基酸。
——特殊的制作工艺多种程序去除了遗传毒素和致敏因子,修复和营养创口,无形成疤痕组织的机理,具备美容的效果。
——被周围组织蛋白逐渐吸收,吸收时间为 7 到 80 天。
——不与盐类物质形成结石,无需二次排石。
——适用于人体多种组织部位皮下和表皮的缝合。
型号及适用科室、范围:
1、妇产科
2、普科科
3、整形美容科
4、小儿外科
5、骨科
6、胸外科
联系电话:15562771199
纯天然可吸收缝合线的厂家,集科研、生产为一体的高新技术企业,
主要产品有胶原蛋白缝合线、胶原蛋白埋线、内窥镜圈套线、快吸收
美容线、可吸收环线和聚乙醇酸可吸收缝合线等产品。厂房占地2万平
方米,分别设有原线加工车间、清洗消毒车间、环氧乙烷灭菌室及
2000多平方米的十万级净化车间,具有整套产品的检验设备,并通过
了ISO9001,ISO13485质量管理体系及医疗器械GMP级等多项认证。
主要生产线引进日本先进的生产设备和技术,保证产品质量的同时,
不断研发新产品,目前拥有多项发明专利及新型实用性技术专利。其
中胶原蛋白线是目前无任何化学添加剂的纯天然生物制品。
公司始终坚持“科技创新,以精立业,以质取胜,以诚服务”的经
营理念,致力于国内缝合领域的事业发展,经过全体员工二十多年的
不懈努力,使胶原蛋白线系列产品及相关技术保持着世界一流、国内
领先的水平。重质量、守信誉、赢得了广大医护人员和患者的信赖与
好评。
博达可吸收胶原蛋白手术缝合线,缝线吸收过程与切口愈合过程同步进行,且可保证切口愈合所需的有效支撑张力。
产品优势:
——取材天然,没有任何化学添加剂,完美保留了天然Ⅰ型胶原蛋白的螺旋结构。
——完全吸收不留异物,通过人体胶原蛋白酶酶解成机体可重新利用的内源氨基酸。
——特殊的制作工艺多种程序去除了遗传毒素和致敏因子,修复和营养创口,无形成疤痕组织的机理,具备美容的效果。
——被周围组织蛋白逐渐吸收,吸收时间为 7 到 80 天。
——不与盐类物质形成结石,无需二次排石。
——适用于人体多种组织部位皮下和表皮的缝合。
型号及适用科室、范围:
1、妇产科
2、普科科
3、整形美容科
4、小儿外科
5、骨科
6、胸外科
联系电话:15562771199
北京,女律师张某看到有人在拼夕夕上买到苹果翻新机后成功获得3倍赔偿10000余元,觉得是个发财的路子。随后,张某一口气买了13台苹果手机,起诉到法院要求3倍赔偿,共索赔13万余元。
(案例来源:北京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张某是一名年轻的90后律师。一次其在查阅裁判文书网相关案例时看到,有人在拼夕夕上购买苹果手机后,以是翻新机为由将卖家告上法庭主张3倍赔偿,法院审理后判决商家赔偿1万余元。
作为律师,辛辛苦苦代理一个案件,忙活大半年,律师费也才5000来块,看到别人买个手机就能挣1万多,谁不心动?于是,张某打算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效仿,在打假的同时获得经济利益。
经认真筛选,张某在某平台选定了8家售价明显低于市场价的苹果手机销售店铺,其中一家店铺宣称:“100%原装正品,坚决不卖翻新机、换屏机、扩容机,支持一切鉴定!”
根据价格,张某认定该店铺所售卖的手机很可能是翻新机,于是其花3370元下单购买了一台内存512G的苹果12。为便于后期索赔,张某对商家的宣传广告、购买过程、收货开箱过程、激活验机过程进行了全程录像,以证明自己拿到的手机就是从该商铺所购买的。
经验证发现,该手机注册地域为“非大陆地区”,原始内存为64GB。张某将手机送去官方授权店鉴定,结果显示,该手机为在中国境外购买的64G手机,在国外曾有过锁机记录,后翻新扩容成虚假的512G国行机。
固定证据后,张某开始和卖家交涉退货退款。在证据面前,卖家承认自己售卖的手机为翻新机,同意退货退款。张某在线填写了退货申请单,退货理由注明:所购苹果手机为翻新机。
很快,商家退了3370元给张某。
正当商家以为这个订单就这么结束了的时候,张律师转身就以欺诈为由将商家告到了法院,要求给予3倍赔偿11010元。张某提供了相关证据:鉴定报告、和商家的聊天记录,以及退货申请单和退货成功通知。
张某的索赔是有法律依据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
本案中的商家信誓旦旦地声称自己店铺所销售的苹果手机为原装正品,但张某收到的却是翻新机,因此商家构成欺诈,此时消费者当然有权要求给予惩罚性的3倍赔偿。
1、一审中,商家提出了2点理由,认为本案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
第一,自家店铺销售的苹果手机是从厂家拿的货,因为信任供货厂家,发货前就没有检测,自己也不知道手机是翻新机,如果知道是翻新机,肯定不会宣传是原装正品,因此自己不存在欺诈。
第二,经查阅裁判文书网,张某是一名律师,其短时间内购买了13台苹果手机,然后提起诉讼要求3倍赔偿。因此,有理由认定张某为“职业打假人”,其购买手机是为了牟利,不具有消费者身份,因此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2、对于商家的抗辩理由,张某提出了反驳意见:
首先,自己是资深苹果手机爱好者,购买手机是为了收藏和给家人使用,不存在职业打假人的问题;其次,根据鉴定,该手机之前已经进行过激活,商家不可能不知情,因此其将翻新机当做原装机销售就是故意欺诈。
3、一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了张某的3倍赔偿诉求,理由有2点:
第一,经查阅,张某在一个月期间内多次重复购买同类型产品,均以手机内存容量存在虚假宣传等问题为由诉至法院要求3倍赔偿,其应对于产品属性、特征具有高于一般消费者的认知能力。其对于购买的产品具有一定的预期,不会导致其陷入错误认识。
第二,考虑到张某的职业特点,以及其在其他数个类型案件中已经获取了部分赔偿款的情况,本案不再支持张某提出的3倍赔偿诉求。对于商家存在的欺诈行为,法院将移交市场监管部门处理。
4、一审宣判后,张某不服提起了上诉。
二审法院就商家是否构成欺诈进行了深入剖析,法院认为,欺诈有3个要素:一是商家故意告知虚假事实或者隐瞒事实;二是买家因此陷入错误认知;三是买家因此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
本案中,张某作为律师,且多次购买同一型号手机,其不会因为商家的宣传而陷入错误认知,再结合其对购买、开箱全程录像来看,其没有因商家的宣传而误以为对方销售的是原装新机。
最终,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所规定的情形,决定维持原判。
对于这个判决,有网友提出了不同看法,认为只要商家卖假货,就该支持3倍赔偿,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杜绝假货,对此你怎么看呢?欢迎留言讨论。#社会#
(案例来源:北京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张某是一名年轻的90后律师。一次其在查阅裁判文书网相关案例时看到,有人在拼夕夕上购买苹果手机后,以是翻新机为由将卖家告上法庭主张3倍赔偿,法院审理后判决商家赔偿1万余元。
作为律师,辛辛苦苦代理一个案件,忙活大半年,律师费也才5000来块,看到别人买个手机就能挣1万多,谁不心动?于是,张某打算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效仿,在打假的同时获得经济利益。
经认真筛选,张某在某平台选定了8家售价明显低于市场价的苹果手机销售店铺,其中一家店铺宣称:“100%原装正品,坚决不卖翻新机、换屏机、扩容机,支持一切鉴定!”
根据价格,张某认定该店铺所售卖的手机很可能是翻新机,于是其花3370元下单购买了一台内存512G的苹果12。为便于后期索赔,张某对商家的宣传广告、购买过程、收货开箱过程、激活验机过程进行了全程录像,以证明自己拿到的手机就是从该商铺所购买的。
经验证发现,该手机注册地域为“非大陆地区”,原始内存为64GB。张某将手机送去官方授权店鉴定,结果显示,该手机为在中国境外购买的64G手机,在国外曾有过锁机记录,后翻新扩容成虚假的512G国行机。
固定证据后,张某开始和卖家交涉退货退款。在证据面前,卖家承认自己售卖的手机为翻新机,同意退货退款。张某在线填写了退货申请单,退货理由注明:所购苹果手机为翻新机。
很快,商家退了3370元给张某。
正当商家以为这个订单就这么结束了的时候,张律师转身就以欺诈为由将商家告到了法院,要求给予3倍赔偿11010元。张某提供了相关证据:鉴定报告、和商家的聊天记录,以及退货申请单和退货成功通知。
张某的索赔是有法律依据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
本案中的商家信誓旦旦地声称自己店铺所销售的苹果手机为原装正品,但张某收到的却是翻新机,因此商家构成欺诈,此时消费者当然有权要求给予惩罚性的3倍赔偿。
1、一审中,商家提出了2点理由,认为本案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
第一,自家店铺销售的苹果手机是从厂家拿的货,因为信任供货厂家,发货前就没有检测,自己也不知道手机是翻新机,如果知道是翻新机,肯定不会宣传是原装正品,因此自己不存在欺诈。
第二,经查阅裁判文书网,张某是一名律师,其短时间内购买了13台苹果手机,然后提起诉讼要求3倍赔偿。因此,有理由认定张某为“职业打假人”,其购买手机是为了牟利,不具有消费者身份,因此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2、对于商家的抗辩理由,张某提出了反驳意见:
首先,自己是资深苹果手机爱好者,购买手机是为了收藏和给家人使用,不存在职业打假人的问题;其次,根据鉴定,该手机之前已经进行过激活,商家不可能不知情,因此其将翻新机当做原装机销售就是故意欺诈。
3、一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了张某的3倍赔偿诉求,理由有2点:
第一,经查阅,张某在一个月期间内多次重复购买同类型产品,均以手机内存容量存在虚假宣传等问题为由诉至法院要求3倍赔偿,其应对于产品属性、特征具有高于一般消费者的认知能力。其对于购买的产品具有一定的预期,不会导致其陷入错误认识。
第二,考虑到张某的职业特点,以及其在其他数个类型案件中已经获取了部分赔偿款的情况,本案不再支持张某提出的3倍赔偿诉求。对于商家存在的欺诈行为,法院将移交市场监管部门处理。
4、一审宣判后,张某不服提起了上诉。
二审法院就商家是否构成欺诈进行了深入剖析,法院认为,欺诈有3个要素:一是商家故意告知虚假事实或者隐瞒事实;二是买家因此陷入错误认知;三是买家因此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
本案中,张某作为律师,且多次购买同一型号手机,其不会因为商家的宣传而陷入错误认知,再结合其对购买、开箱全程录像来看,其没有因商家的宣传而误以为对方销售的是原装新机。
最终,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所规定的情形,决定维持原判。
对于这个判决,有网友提出了不同看法,认为只要商家卖假货,就该支持3倍赔偿,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杜绝假货,对此你怎么看呢?欢迎留言讨论。#社会#
[馋嘴]盘点已经转正的无人机。
不知不觉中,“无侦”也壮大成一个大系列了。回想过去几十年,就无侦5一棵独苗,真不容易。
无侦5,原名长虹1号,北航,1972年首飞;接下来一晃三十年。
无侦6,ASN-207发展型,西工大无人机所/爱生技术;
无侦7,翔龙,成所设计/贵航制造。
无侦8,成飞;
无侦9,以前贵航的WZ-2000用过无侦9的名字,现在不知什么情况;
无侦10,即翼龙-10,风影无人机,成飞。
----
今年无人攻击机的简称从“攻击”规范为“无攻”,不过毕竟是新体系,没有延续“从5开始”的传统。
无攻1,翼龙-1,成飞;
无攻2,翼龙-2,成飞;
无攻11,利剑,沈所设计/洪都制造。
----
固定翼的型号缩写是歼轰强运教(其实还有一个“水”,后续估计不采用了),无人机目前是“侦”和“攻”,希望将来越来越多。
不知不觉中,“无侦”也壮大成一个大系列了。回想过去几十年,就无侦5一棵独苗,真不容易。
无侦5,原名长虹1号,北航,1972年首飞;接下来一晃三十年。
无侦6,ASN-207发展型,西工大无人机所/爱生技术;
无侦7,翔龙,成所设计/贵航制造。
无侦8,成飞;
无侦9,以前贵航的WZ-2000用过无侦9的名字,现在不知什么情况;
无侦10,即翼龙-10,风影无人机,成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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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无人攻击机的简称从“攻击”规范为“无攻”,不过毕竟是新体系,没有延续“从5开始”的传统。
无攻1,翼龙-1,成飞;
无攻2,翼龙-2,成飞;
无攻11,利剑,沈所设计/洪都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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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翼的型号缩写是歼轰强运教(其实还有一个“水”,后续估计不采用了),无人机目前是“侦”和“攻”,希望将来越来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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