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BBuild[超话]#
pete和vegas坐在沙发上
venice可怜兮兮的站在两个人前面,手里紧紧攥着发皱的考试卷。
“怎么都没及格?venice,以后的动画片别想看了。”pete无语的挥了挥手,
强忍着内心想揍人的心。
venice一听这话,立刻用乞求的眼神看了一眼vegas。
vegas只好开口:“pete,venice还是小孩子,动画片不能免。”
要是别的惩罚,vegas肯定不会开口求情,可是他就指着venice看动画片
的时间好好和pete亲热亲热呢。
pete消下去的火又被激了起来:“vegas,venice平常要补课你不让,现在考差了你还不让我惩罚,你到底要干嘛?”
vegas到底怕老婆,于是沙发前站着的人从一个变成了两个。
摸一个短打[馋嘴]
pete和vegas坐在沙发上
venice可怜兮兮的站在两个人前面,手里紧紧攥着发皱的考试卷。
“怎么都没及格?venice,以后的动画片别想看了。”pete无语的挥了挥手,
强忍着内心想揍人的心。
venice一听这话,立刻用乞求的眼神看了一眼vegas。
vegas只好开口:“pete,venice还是小孩子,动画片不能免。”
要是别的惩罚,vegas肯定不会开口求情,可是他就指着venice看动画片
的时间好好和pete亲热亲热呢。
pete消下去的火又被激了起来:“vegas,venice平常要补课你不让,现在考差了你还不让我惩罚,你到底要干嘛?”
vegas到底怕老婆,于是沙发前站着的人从一个变成了两个。
摸一个短打[馋嘴]
#女生列公式算出蛋糕缺斤少两#知识就是力量!山东青岛。一名女大学生在网上订了份蛋糕,但是收到后就感觉尺寸在有些不对劲,缺斤短两,随后她找到店家反映情况,店家却辩解说没问题。为了认证自己的说法,大学生直接动用公式计算,让商家瞬间哑口无言退还差价。
当天,张同学的室友过生日,于是寝室里的几位同学商量买一个蛋糕,大家一起开心庆祝一下。不过蛋糕到了以后,她们就发现蛋糕的尺寸好像不太对,为了证实想法,特意把尺子拿出来进行测量。
现实也和她们预料的一样,她们点的是八寸蛋糕,但是在体量上是不标准的。根据原有面积和现在的面积,算出是有差距的。
于是她找到商家反映情况,店家最初还在辩解,可在说了几句后,张同学直接把自己计算的结果和经过发给店家。店家看到后已经不再继续回复和解释,直接发回来30.88元的差价。
看到女大学生的操作,我只能感叹一句,上学时老师们经常说的那句“学好数理化,走遍天下都不怕”一点都不夸张。没有点知识,这个差价想要退回来估计是不容易的,而让商家哑口无言,立刻转账的,恐怕也是不多见的。
当然,这件事看似是个小事,但并不好笑,因为类似的事情,可能发生在我们每个人的身边,但是能够像这位女大学生一样,既有知识,又喜欢“较真”的,其实并不多见。虽然蛋糕的金额不多,但性质却不一样。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在这件事上,由于消费者对蛋糕的大小尺寸并无概念,网页上的尺寸标注是消费者参考的重要标准,但在实际中,收到的蛋糕不满足该页面的约定,这在某种程度上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经营者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有网友说:应该让商家10倍赔偿。
其实在这件事上,是没办法要求十倍赔偿的,蛋糕确实是食物,但是要知道十倍赔偿的条件。
根据《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所以说如果蛋糕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只是尺寸有误,那么只能要求退换货或者补偿差价,不能要求10倍赔偿。
我们都说诚信经营,但很多商家是否真正做到,还是一个未知数,今天一个客户差30块钱,那十个客户就是300块钱,或许利润上是赚的,但一旦被人查出问题,这些利润或许都会慢慢找回去的。
当天,张同学的室友过生日,于是寝室里的几位同学商量买一个蛋糕,大家一起开心庆祝一下。不过蛋糕到了以后,她们就发现蛋糕的尺寸好像不太对,为了证实想法,特意把尺子拿出来进行测量。
现实也和她们预料的一样,她们点的是八寸蛋糕,但是在体量上是不标准的。根据原有面积和现在的面积,算出是有差距的。
于是她找到商家反映情况,店家最初还在辩解,可在说了几句后,张同学直接把自己计算的结果和经过发给店家。店家看到后已经不再继续回复和解释,直接发回来30.88元的差价。
看到女大学生的操作,我只能感叹一句,上学时老师们经常说的那句“学好数理化,走遍天下都不怕”一点都不夸张。没有点知识,这个差价想要退回来估计是不容易的,而让商家哑口无言,立刻转账的,恐怕也是不多见的。
当然,这件事看似是个小事,但并不好笑,因为类似的事情,可能发生在我们每个人的身边,但是能够像这位女大学生一样,既有知识,又喜欢“较真”的,其实并不多见。虽然蛋糕的金额不多,但性质却不一样。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在这件事上,由于消费者对蛋糕的大小尺寸并无概念,网页上的尺寸标注是消费者参考的重要标准,但在实际中,收到的蛋糕不满足该页面的约定,这在某种程度上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经营者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有网友说:应该让商家10倍赔偿。
其实在这件事上,是没办法要求十倍赔偿的,蛋糕确实是食物,但是要知道十倍赔偿的条件。
根据《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所以说如果蛋糕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只是尺寸有误,那么只能要求退换货或者补偿差价,不能要求10倍赔偿。
我们都说诚信经营,但很多商家是否真正做到,还是一个未知数,今天一个客户差30块钱,那十个客户就是300块钱,或许利润上是赚的,但一旦被人查出问题,这些利润或许都会慢慢找回去的。
#住家保姆发烧死亡家属索赔158万被驳回#上海,一保姆在雇主家中发高烧,后晕倒抢救无效死亡,保姆家属向护工平台和雇主索赔,遭拒后一纸诉状将护工平台及雇主告上法庭,索赔158万元。法院怎么判?
据悉,华阿姨经某互联网护工平台介绍,到黎某家中,照顾黎某脑萎缩的父母。去年7月的一天早晨,华阿姨突然感到身体不适,随后察觉到自己发起了高烧。
起初华阿姨也没太在意,找了退烧药吃,可吃了药几个小时后温度没有退下去也就罢了,反而还有升高的迹象,遂通过微信告知黎某。
黎某一听华阿姨发烧了,自己一时间又回不去,家里还有两个老人需要照顾,于是赶紧联系护工平台告知平台华阿姨的具体情况并要求护工平台找人代替华阿姨。
而黎某与平台沟通期间,华阿姨的情况看起来似乎更糟糕了,黎某母亲多次提醒华阿姨去就医,遭拒后将华阿姨扶到房间休息。
中午左右,黎某冲冲忙忙赶回了家,护工平台相关工作人员也陆续赶来,恰逢此事,华阿姨晕倒,后被众人送医治疗,结果令所有人震惊的是,华阿姨竟然抢救无效死亡了。
事后,医院表示华阿姨系发热引起的急性呼吸衰竭而死。
而其家属认为如果黎某和护工平台早点将华阿姨送到医院,也不至于发生这样的悲剧,于是要求平台赔偿100万元,要求黎某赔偿58万元。
那护工平台与黎某要不要承担责任,法院又该怎么判呢?
判断护工平台与黎某之间要不要对华阿姨的死承担赔偿责任,首先要判断护工平台、黎某各自之间与华阿姨是什么关系。
实践中家政服务公司目前有中介模式和劳动合同用工制这两种模式,前一种模式,家政服务公司只是作为一个信息的中介服务提供方,由雇主与护工直接签订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家政服务公司在促成交易后,除非提供信息的有误,一般情况下,是无需承担任何责任的。
而至于护工在工作期间受伤、死亡的,依据《民法典》第1192条的规定,即“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只有雇主对护工的受伤、死亡存在过错的,才需要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后一种模式中,护工是家政服务公司的员工,与家政服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存在劳动关系,而与雇主之间类似于劳务派遣关系。
这种情况下,护工在工作期间受伤、死亡的,符合工伤认定的,可以直接认定工伤。而不符合工伤认定的,可以享受医保待遇。
而如果家政服务公司没有为护工缴纳社保,办理工伤认定,护工依法就可以向家政服务公司索赔。
具体到本案,法院审理中发现,互联网护工平台作为家政服务平台将华阿姨介绍给黎某后,黎某与华阿姨直接对接,华阿姨的工作内容和过程受黎某指挥,报酬由黎某直接支付。这种情况下,就是我们前面所说的家政公司的第一种模式。
即这种情况下,护工平台无需承担责任,而只有雇主对护工的死亡存在过错的才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黎某是否存在过错呢?
具体到本案,法院审理本案发现,黎某家人曾多次劝华阿姨就医,而且在发现华阿姨病情严重后,立即拨打了120进行抢救,故此认为黎某及其家人已经履行了救助义务,同时,法院认为一般情况下,发烧并不会致死,华阿姨的情况超出了一般人的认知。
而护工华阿姨是因病去世,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发病时完全有能力自行判断自己的身体情况并及时就医,故此认为黎某并无过错,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最后,法院驳回了华阿姨家属的全部诉请,而黎某出于人道主义,自愿赔偿了华阿姨家属1万元。
据悉,华阿姨经某互联网护工平台介绍,到黎某家中,照顾黎某脑萎缩的父母。去年7月的一天早晨,华阿姨突然感到身体不适,随后察觉到自己发起了高烧。
起初华阿姨也没太在意,找了退烧药吃,可吃了药几个小时后温度没有退下去也就罢了,反而还有升高的迹象,遂通过微信告知黎某。
黎某一听华阿姨发烧了,自己一时间又回不去,家里还有两个老人需要照顾,于是赶紧联系护工平台告知平台华阿姨的具体情况并要求护工平台找人代替华阿姨。
而黎某与平台沟通期间,华阿姨的情况看起来似乎更糟糕了,黎某母亲多次提醒华阿姨去就医,遭拒后将华阿姨扶到房间休息。
中午左右,黎某冲冲忙忙赶回了家,护工平台相关工作人员也陆续赶来,恰逢此事,华阿姨晕倒,后被众人送医治疗,结果令所有人震惊的是,华阿姨竟然抢救无效死亡了。
事后,医院表示华阿姨系发热引起的急性呼吸衰竭而死。
而其家属认为如果黎某和护工平台早点将华阿姨送到医院,也不至于发生这样的悲剧,于是要求平台赔偿100万元,要求黎某赔偿58万元。
那护工平台与黎某要不要承担责任,法院又该怎么判呢?
判断护工平台与黎某之间要不要对华阿姨的死承担赔偿责任,首先要判断护工平台、黎某各自之间与华阿姨是什么关系。
实践中家政服务公司目前有中介模式和劳动合同用工制这两种模式,前一种模式,家政服务公司只是作为一个信息的中介服务提供方,由雇主与护工直接签订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家政服务公司在促成交易后,除非提供信息的有误,一般情况下,是无需承担任何责任的。
而至于护工在工作期间受伤、死亡的,依据《民法典》第1192条的规定,即“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只有雇主对护工的受伤、死亡存在过错的,才需要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后一种模式中,护工是家政服务公司的员工,与家政服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存在劳动关系,而与雇主之间类似于劳务派遣关系。
这种情况下,护工在工作期间受伤、死亡的,符合工伤认定的,可以直接认定工伤。而不符合工伤认定的,可以享受医保待遇。
而如果家政服务公司没有为护工缴纳社保,办理工伤认定,护工依法就可以向家政服务公司索赔。
具体到本案,法院审理中发现,互联网护工平台作为家政服务平台将华阿姨介绍给黎某后,黎某与华阿姨直接对接,华阿姨的工作内容和过程受黎某指挥,报酬由黎某直接支付。这种情况下,就是我们前面所说的家政公司的第一种模式。
即这种情况下,护工平台无需承担责任,而只有雇主对护工的死亡存在过错的才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黎某是否存在过错呢?
具体到本案,法院审理本案发现,黎某家人曾多次劝华阿姨就医,而且在发现华阿姨病情严重后,立即拨打了120进行抢救,故此认为黎某及其家人已经履行了救助义务,同时,法院认为一般情况下,发烧并不会致死,华阿姨的情况超出了一般人的认知。
而护工华阿姨是因病去世,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发病时完全有能力自行判断自己的身体情况并及时就医,故此认为黎某并无过错,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最后,法院驳回了华阿姨家属的全部诉请,而黎某出于人道主义,自愿赔偿了华阿姨家属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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