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员送餐途中猝死,外卖平台、雇佣公司被判赔偿150余万】#外卖员送餐途中猝死家属获赔150余万# 据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朝阳法苑”消息,11月11日,北京朝阳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了一起外卖骑手深夜送餐途中猝死引发的生命权纠纷案。
外卖员刘某某在送餐途中突发疾病身亡,家属认为外卖平台未尽到必要的救助义务,遂将外卖平台诉至法院,后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此次事故中,外卖平台、雇佣公司均有过错,最终一审判决外卖平台、雇佣公司共计赔偿刘某某家属150余万元。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刘某某的工作时间为凌晨,且同时配送多单,作为用工方公司在配送工作量的调配、配送异常情况的发现和跟进处理,以及在配送人员配送过程中异常情况的掌握和及时救助上,均存在劳动保护措施不完善之处,刘某某在配送过程中发病死亡,与其劳务活动存在直接内在联系,因此,某信息技术公司应对此承担主要责任。
运营方公司作为平台运营主体,能够实时掌握刘某某的配送情况,对配送异常是可以及时发现、跟踪及处理的,但显然运营方公司在配送异常情况的发现、跟进、处理机制上,以及将异常信息及时反馈给配送人员所属配送公司方面仍存在不完善之处,导致刘某某的异常情况未能得到及时处理,因此平台运营方公司亦应当承担其过错相应的责任。
最后,就刘某某而言,其对于自身身体情况应当有充分、全面的了解,当感到身体不适时,应及时停止超负荷接单,以避免意外情况的发生。
最终,法院认定刘某某自身承担10%的责任、平台运营方公司承担20%的责任,某信息技术公司承担70%的责任。
近年来,外卖送餐员因负荷过重等原因发生意外的事件频频冲上热搜。作为一种新业态,外卖等“零工”行业在劳动、劳务关系等的认定上有别于传统行业,屡次引发社会的关注和讨论。除了发生事故后的赔偿问题,如何更好地维护外卖员等劳动者的权益,也是各界讨论的焦点。
北大国发院经济学教授、北大中国公共财政研究中心主任、《经济学》(季刊)国际版China Economic Quarterly International执行主编李力行此前对观察者网表示,从现实来看,像骑手、外卖员、网约车司机等零工,他们最大的难处还是在获取福利和保障方面。现在报道比较多的、诸如骑手发生交通事故后索赔难等问题,背后的本质原因是“雇佣关系发生了变化”。
李力行表示,在平台经济背景下,灵活就业不断发展,但是公共服务体系暂时还是以固定就业为基础的。当劳动过程变得碎片化,人变成多角色的劳动者,雇佣关系也不再固定的时候,管理方式也应该进行相应的改变,要去适应这种灵活化、碎片化、零散化的趋势。
“我认为,五险一金、工伤保险之类的公共服务体系,应该随之发生一些变化。”李力行表示,对外卖骑手等零工而言,他们最急需的是工伤保险。现在有政策试点,先把最急需的事情解决掉:允许在广东等地单独缴纳工伤保险,那么零工们就能够以较便宜的方式获得工伤方面的保障。
目前来看,现有政策已经提到、鼓励试点的措施包括:实施最低工资制度和支付保障制度、完善休息制度、落实劳动卫生安全责任制、强化职业伤害保障、修订计件单价和抽成比例等。此外,南昌市还成立了全国首家零工经济工会。平台行业协会和零工工会,也可以发挥促进行业自律、劳动者权益协商的积极作用。
“我还建议,可以设立不同档次的保险保障,由劳动者自愿选择参加。同时,可以进一步建立完善的个人保障账户,零工工作按单支付,账户资金用于缴纳各种保险保障,为零工劳动者提供更好的保护。”
附“朝阳法苑”原文:
据刘某某家属称,2021年5月19日凌晨,刘某某照常外出送餐,然而送餐途中不幸突发疾病,因当时已是深夜,刘某某倒地数小时无人发现,最终因脑干出血导致中枢性呼吸循环功能障碍而身亡。其家属称,刘某某生前系某平台外卖骑手,在外卖员送餐途中,平台可以定位到每一位骑手的实时位置。家属认为,刘某某出事时为深夜,只有外卖平台能够掌握到其详细位置,外卖平台作为雇主,有义务关注雇员的实时工作情况,发现订单异常时,应及时与送餐员取得联系、了解情况并施以救助,然而在刘某某出现意外的整个过程中,外卖平台未采取任何有效救助措施,导致刘某某发病数小时无人发现并最终死亡,平台因此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受理该案后,被告外卖平台运营方公司向法院提出申请,称其公司与某信息技术公司签订了《外包服务合作协议》,送餐员的相关配送业务由某信息技术公司负责,要求追加某信息技术公司参加诉讼,原告亦表示要求某信息技术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依法审查后同意其申请,追加某信息技术公司为共同被告。
庭审中,外卖平台运营方公司辩称,其所运营的平台,仅系信息服务平台,负责向配送员及配送公司提供信息,不参与招募和管理配送员,尽管平台可以掌握配送员的实时信息,但这并不是平台对配送员进行管理的依据,因此平台对刘某某的死亡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某信息技术公司则辩称,刘某某系众包骑手,工作时间、地点、接单选择等均由其自行决定,公司与刘某某之间为合作关系或灵活就业关系,且公司已为其投保保险,不应再承担其他赔偿责任。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平台运营方公司与某信息技术公司签订《外包服务合作协议》,根据协议约定,负责外卖配送的劳务人员由某信息技术公司提供,该信息技术公司作为配送人员的管理主体,对配送人员进行岗位培训,根据法律规定为配送人员缴纳相关税费,并根据约定足额支付配送人员的报酬,尽管该信息技术公司与刘某某之间所签订的合同名为合作协议,但实际上,该信息技术公司与刘某某间的法律关系符合雇佣关系的特征,因此,某信息技术公司作为刘某某的雇主,应当积极履行用工主体责任。本案中,刘某某的工作时间为凌晨,且同时配送多单,作为用工方公司在配送工作量的调配、配送异常情况的发现和跟进处理,以及在配送人员配送过程中异常情况的掌握和及时救助上,均存在劳动保护措施不完善之处,刘某某在配送过程中发病死亡,与其劳务活动存在直接内在联系,因此,某信息技术公司应对此承担主要责任。
就平台运营方公司而言,因其并未与刘某某签订合同,也未对刘某某进行劳务管理,不能认定刘某某与其公司之间建立了劳务雇佣关系,因此平台运营方公司不需承担雇主责任。但运营方公司作为平台运营主体,能够实时掌握刘某某的配送情况,对配送异常是可以及时发现、跟踪及处理的,但显然运营方公司在配送异常情况的发现、跟进、处理机制上,以及将异常信息及时反馈给配送人员所属配送公司方面仍存在不完善之处,导致刘某某的异常情况未能得到及时处理,因此平台运营方公司亦应当承担其过错相应的责任。
最后,就刘某某而言,其对于自身身体情况应当有充分、全面的了解,当感到身体不适时,应及时停止超负荷接单,以避免意外情况的发生。
最终,法院认定刘某某自身承担10%的责任、平台运营方公司承担20%的责任,某信息技术公司承担70%的责任。
近年来,外卖送餐员因负荷过重发生意外的事件频频冲上热搜,而“外卖业”作为一种新业态,在劳动、劳务关系等的认定上有别于传统行业,送餐员发生意外后的赔偿问题也常常成为人们热议的焦点。对此,案件主审法官肖华林表示,为更好地保护各方合法权益,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建议外卖平台进一步梳理和完善经营模式,在配送业务外包的情况下,对劳务单位加强审核,从资质要求、准入条件等方面,提高劳务单位防范、化解劳动风险和承担责任的能力,同时建立和完善信息沟通和共享机制,建立异常情况信息跟踪、反馈和处置机制;劳务单位要切实加强用工管理,建立符合法律要求的劳动或劳务合同关系,履行用工主体职责,完善劳动保护和保障,通过参加社会保险、商业保险的方式,分散用工风险;对于骑手来说,要增强自我劳动保护意识,谨记安全知识,保持避免事故发生的警觉性,合理安排自己的工作时间和强度。
外卖员刘某某在送餐途中突发疾病身亡,家属认为外卖平台未尽到必要的救助义务,遂将外卖平台诉至法院,后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此次事故中,外卖平台、雇佣公司均有过错,最终一审判决外卖平台、雇佣公司共计赔偿刘某某家属150余万元。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刘某某的工作时间为凌晨,且同时配送多单,作为用工方公司在配送工作量的调配、配送异常情况的发现和跟进处理,以及在配送人员配送过程中异常情况的掌握和及时救助上,均存在劳动保护措施不完善之处,刘某某在配送过程中发病死亡,与其劳务活动存在直接内在联系,因此,某信息技术公司应对此承担主要责任。
运营方公司作为平台运营主体,能够实时掌握刘某某的配送情况,对配送异常是可以及时发现、跟踪及处理的,但显然运营方公司在配送异常情况的发现、跟进、处理机制上,以及将异常信息及时反馈给配送人员所属配送公司方面仍存在不完善之处,导致刘某某的异常情况未能得到及时处理,因此平台运营方公司亦应当承担其过错相应的责任。
最后,就刘某某而言,其对于自身身体情况应当有充分、全面的了解,当感到身体不适时,应及时停止超负荷接单,以避免意外情况的发生。
最终,法院认定刘某某自身承担10%的责任、平台运营方公司承担20%的责任,某信息技术公司承担70%的责任。
近年来,外卖送餐员因负荷过重等原因发生意外的事件频频冲上热搜。作为一种新业态,外卖等“零工”行业在劳动、劳务关系等的认定上有别于传统行业,屡次引发社会的关注和讨论。除了发生事故后的赔偿问题,如何更好地维护外卖员等劳动者的权益,也是各界讨论的焦点。
北大国发院经济学教授、北大中国公共财政研究中心主任、《经济学》(季刊)国际版China Economic Quarterly International执行主编李力行此前对观察者网表示,从现实来看,像骑手、外卖员、网约车司机等零工,他们最大的难处还是在获取福利和保障方面。现在报道比较多的、诸如骑手发生交通事故后索赔难等问题,背后的本质原因是“雇佣关系发生了变化”。
李力行表示,在平台经济背景下,灵活就业不断发展,但是公共服务体系暂时还是以固定就业为基础的。当劳动过程变得碎片化,人变成多角色的劳动者,雇佣关系也不再固定的时候,管理方式也应该进行相应的改变,要去适应这种灵活化、碎片化、零散化的趋势。
“我认为,五险一金、工伤保险之类的公共服务体系,应该随之发生一些变化。”李力行表示,对外卖骑手等零工而言,他们最急需的是工伤保险。现在有政策试点,先把最急需的事情解决掉:允许在广东等地单独缴纳工伤保险,那么零工们就能够以较便宜的方式获得工伤方面的保障。
目前来看,现有政策已经提到、鼓励试点的措施包括:实施最低工资制度和支付保障制度、完善休息制度、落实劳动卫生安全责任制、强化职业伤害保障、修订计件单价和抽成比例等。此外,南昌市还成立了全国首家零工经济工会。平台行业协会和零工工会,也可以发挥促进行业自律、劳动者权益协商的积极作用。
“我还建议,可以设立不同档次的保险保障,由劳动者自愿选择参加。同时,可以进一步建立完善的个人保障账户,零工工作按单支付,账户资金用于缴纳各种保险保障,为零工劳动者提供更好的保护。”
附“朝阳法苑”原文:
据刘某某家属称,2021年5月19日凌晨,刘某某照常外出送餐,然而送餐途中不幸突发疾病,因当时已是深夜,刘某某倒地数小时无人发现,最终因脑干出血导致中枢性呼吸循环功能障碍而身亡。其家属称,刘某某生前系某平台外卖骑手,在外卖员送餐途中,平台可以定位到每一位骑手的实时位置。家属认为,刘某某出事时为深夜,只有外卖平台能够掌握到其详细位置,外卖平台作为雇主,有义务关注雇员的实时工作情况,发现订单异常时,应及时与送餐员取得联系、了解情况并施以救助,然而在刘某某出现意外的整个过程中,外卖平台未采取任何有效救助措施,导致刘某某发病数小时无人发现并最终死亡,平台因此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受理该案后,被告外卖平台运营方公司向法院提出申请,称其公司与某信息技术公司签订了《外包服务合作协议》,送餐员的相关配送业务由某信息技术公司负责,要求追加某信息技术公司参加诉讼,原告亦表示要求某信息技术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依法审查后同意其申请,追加某信息技术公司为共同被告。
庭审中,外卖平台运营方公司辩称,其所运营的平台,仅系信息服务平台,负责向配送员及配送公司提供信息,不参与招募和管理配送员,尽管平台可以掌握配送员的实时信息,但这并不是平台对配送员进行管理的依据,因此平台对刘某某的死亡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某信息技术公司则辩称,刘某某系众包骑手,工作时间、地点、接单选择等均由其自行决定,公司与刘某某之间为合作关系或灵活就业关系,且公司已为其投保保险,不应再承担其他赔偿责任。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平台运营方公司与某信息技术公司签订《外包服务合作协议》,根据协议约定,负责外卖配送的劳务人员由某信息技术公司提供,该信息技术公司作为配送人员的管理主体,对配送人员进行岗位培训,根据法律规定为配送人员缴纳相关税费,并根据约定足额支付配送人员的报酬,尽管该信息技术公司与刘某某之间所签订的合同名为合作协议,但实际上,该信息技术公司与刘某某间的法律关系符合雇佣关系的特征,因此,某信息技术公司作为刘某某的雇主,应当积极履行用工主体责任。本案中,刘某某的工作时间为凌晨,且同时配送多单,作为用工方公司在配送工作量的调配、配送异常情况的发现和跟进处理,以及在配送人员配送过程中异常情况的掌握和及时救助上,均存在劳动保护措施不完善之处,刘某某在配送过程中发病死亡,与其劳务活动存在直接内在联系,因此,某信息技术公司应对此承担主要责任。
就平台运营方公司而言,因其并未与刘某某签订合同,也未对刘某某进行劳务管理,不能认定刘某某与其公司之间建立了劳务雇佣关系,因此平台运营方公司不需承担雇主责任。但运营方公司作为平台运营主体,能够实时掌握刘某某的配送情况,对配送异常是可以及时发现、跟踪及处理的,但显然运营方公司在配送异常情况的发现、跟进、处理机制上,以及将异常信息及时反馈给配送人员所属配送公司方面仍存在不完善之处,导致刘某某的异常情况未能得到及时处理,因此平台运营方公司亦应当承担其过错相应的责任。
最后,就刘某某而言,其对于自身身体情况应当有充分、全面的了解,当感到身体不适时,应及时停止超负荷接单,以避免意外情况的发生。
最终,法院认定刘某某自身承担10%的责任、平台运营方公司承担20%的责任,某信息技术公司承担70%的责任。
近年来,外卖送餐员因负荷过重发生意外的事件频频冲上热搜,而“外卖业”作为一种新业态,在劳动、劳务关系等的认定上有别于传统行业,送餐员发生意外后的赔偿问题也常常成为人们热议的焦点。对此,案件主审法官肖华林表示,为更好地保护各方合法权益,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建议外卖平台进一步梳理和完善经营模式,在配送业务外包的情况下,对劳务单位加强审核,从资质要求、准入条件等方面,提高劳务单位防范、化解劳动风险和承担责任的能力,同时建立和完善信息沟通和共享机制,建立异常情况信息跟踪、反馈和处置机制;劳务单位要切实加强用工管理,建立符合法律要求的劳动或劳务合同关系,履行用工主体职责,完善劳动保护和保障,通过参加社会保险、商业保险的方式,分散用工风险;对于骑手来说,要增强自我劳动保护意识,谨记安全知识,保持避免事故发生的警觉性,合理安排自己的工作时间和强度。
吹气、抽血、粪便、胃部取活检、擦牙垢,各种检测幽门螺杆菌的方式哪个最可靠?
阳性就一定是被感染了么?
阴性就一定没事吗?
抽血是阳性,吹气却是阴性,到底该信哪一个呢?
怎么才能确定自己的检查结果是正确的呢?
今天,咱们就几个常见的检测方法,逐一来分析一下。
01 呼气试验(UBT)
C13、C14测的其实是尿素酶的含量。
幽门螺杆菌表面会分泌大量的尿素酶,可将尿素分解为氨和CO2。氨带正电荷,能够与胃酸中的负电荷相结合,中和掉胃酸,在幽菌周围形成一个保护罩,从而使幽菌能够在强酸环境下的胃里存活。
检测时,先吹一口气,收集你的CO2,做上标记,再给你吃一颗尿素,半小时后,再吹一口气。如果你胃里的幽门螺杆菌数量多,那么尿素酶就会很多,于是就会将尿素分解为氨和碳14标记的CO2,通过分析呼气中碳14标记的CO2的含量,即可判断患者是否存在幽门螺杆菌感染。
然而胃里不止幽门螺杆菌这一种细菌。只要是能在胃里存活的细菌,必然都能分泌尿素酶,在自身周围形成氨云,保护自体不受胃酸攻击,造成假阳性。
这个检查常常会出现假阴性,原因可能在于:
1、一个月内服用了抗生素、清热解毒类中成药;
2、14天之内服用了抑酸剂(xx拉唑类、xx替丁类)、铋剂(果胶铋、丽珠得乐、次碳酸铋等);
3、疾病因素:消化性溃疡活动出血、胃恶性肿瘤、伴有弥漫性肠化生的重度萎缩性胃炎、胆汁反流性胃炎,由于患者胃内细菌负荷量减少,可能会导致检测结果假阴性;
4、某些能暂时抑制HP的食物,比如生吃大蒜等。
02 HP抗体检测(血清学检测)
验血测的是人体内幽门螺杆菌的抗体,通常的项目叫胃功能三(四)项检测,或幽门螺杆菌抗体检测。
它可以反映一段时间内HP感染状况;是唯一不受近期用药和胃内局部病变影响的检测方法。
血液里有抗体,说明这个人的体内曾经有过幽门螺杆菌。假阳性的可能是,这个人感染了幽门螺杆菌,花了一两个月的时间吃幽控或四联,清除了,治好了,一段时间内,他的体内依然有幽门螺杆菌的抗体。
但是如果是阴性,就可断定没有感染。就是说,它的阴性结果很可靠。
一条杠是阴性,两条杠就是阳性
注意:
1.血清抗体定性检测不能用于治疗后的复查。
2.血清学方法在消化性溃疡活动出血、胃MALT淋巴瘤、伴有弥漫性肠化生的重度萎缩性胃炎情况下可作为现症感染的诊断手段,尤其当其他检测方法检测结果阴性时。
03 快速尿激酶试验(RUT)
在做胃镜时候,医生会取出来一小块胃粘膜组织,在专用试纸上测试,很快就出结果。但由于以下原因,它也会出现假阴性:
1.由于HP在胃里分布的密度不均匀,取材往往不能确定正好取到;
幽门螺杆菌定植在胃部
2.观察者的主观因素、观察时间、试剂质量、以及实验环境的湿度、温度都会影响结果;
3.与呼气试验一样,受某些药物的影响:H2受体拮抗剂、质子泵抑制剂、铋剂、抗菌药物、胃酸缺乏和出血,这些都会增加出现假阴性的可能。
建议:
该试验如果为阳性,则可断定为现症感染;
如果为阴性,而又有HP感染症状,则需要结合其他检查手段。
04 粪便HP抗原检测(SAT)
是一种操作简便、快速和安全的非侵入性检测方法,其敏感性和特异性均在90%以上,可与C13、C14尿素呼气试验相媲美,尤其适用于依从性差的儿童。
2015年的共识,推荐SAT作为诊断及根除治疗后疗效评价的备选方法。
受试者只需留取粪便标本而不需口服任何试剂,适用于所有年龄(包括儿童和老人)和所有类型(包括孕妇)的患者,且无任何毒性反应。
由于检测的是HP抗原,因此可准确反应HP的现症感染情况,阳性则可认定为现症感染。
注意:
受检者可以在早晨留取粪便做HP抗原检测,腹泻粪便或过度浸泡的粪便视为不合格的标本,不可用于检测。这是造成假阴性的主要原因之一。
05 幽门螺杆菌检测试纸
声称取一点牙缝间的牙垢,涂抹在试纸上就能进行检测。简单易行,价格低廉,但是准确度并不被医生们普遍认可。原因在于:
1、受口腔清洁度的影响,刷牙或进食后取样的结果不会准确;
2、口腔、牙菌斑只是HP的通道或暂时定植地,即便结果是阳性,胃里不一定也有;
3、检测结果凭肉眼主观判断,误差较大;
4、与呼气试验一样,也受检测前服用药物影响。
06 总结
每种检测方式都不一定完全准确。
1.C13/C14吹气试验和粪便检测的阳性结果,基本表示感染了幽门螺杆菌;如果是阴性,但又有HP的症状,须结合其它检测方式;
2.血液检测的阴性结果,基本表示没有感染HP;
3.牙垢检测不可信。
幽门螺杆菌被公认为I类致癌因子。我国指南建议:为了防控胃癌,只要没有抗衡因素,成年人都要检测和根除。
另外,它的传播途径主要是口口相传,因此,注意饮食卫生,推广公筷、公勺、儿童餐具单独存放消毒等,也非常重要。
07 限时福利
加幽控客服好友(VX:youkong01),免费领取价值29元幽门螺杆菌抗体检测(血清学检测)试剂一套。数量有限,送完为止。
阳性就一定是被感染了么?
阴性就一定没事吗?
抽血是阳性,吹气却是阴性,到底该信哪一个呢?
怎么才能确定自己的检查结果是正确的呢?
今天,咱们就几个常见的检测方法,逐一来分析一下。
01 呼气试验(UBT)
C13、C14测的其实是尿素酶的含量。
幽门螺杆菌表面会分泌大量的尿素酶,可将尿素分解为氨和CO2。氨带正电荷,能够与胃酸中的负电荷相结合,中和掉胃酸,在幽菌周围形成一个保护罩,从而使幽菌能够在强酸环境下的胃里存活。
检测时,先吹一口气,收集你的CO2,做上标记,再给你吃一颗尿素,半小时后,再吹一口气。如果你胃里的幽门螺杆菌数量多,那么尿素酶就会很多,于是就会将尿素分解为氨和碳14标记的CO2,通过分析呼气中碳14标记的CO2的含量,即可判断患者是否存在幽门螺杆菌感染。
然而胃里不止幽门螺杆菌这一种细菌。只要是能在胃里存活的细菌,必然都能分泌尿素酶,在自身周围形成氨云,保护自体不受胃酸攻击,造成假阳性。
这个检查常常会出现假阴性,原因可能在于:
1、一个月内服用了抗生素、清热解毒类中成药;
2、14天之内服用了抑酸剂(xx拉唑类、xx替丁类)、铋剂(果胶铋、丽珠得乐、次碳酸铋等);
3、疾病因素:消化性溃疡活动出血、胃恶性肿瘤、伴有弥漫性肠化生的重度萎缩性胃炎、胆汁反流性胃炎,由于患者胃内细菌负荷量减少,可能会导致检测结果假阴性;
4、某些能暂时抑制HP的食物,比如生吃大蒜等。
02 HP抗体检测(血清学检测)
验血测的是人体内幽门螺杆菌的抗体,通常的项目叫胃功能三(四)项检测,或幽门螺杆菌抗体检测。
它可以反映一段时间内HP感染状况;是唯一不受近期用药和胃内局部病变影响的检测方法。
血液里有抗体,说明这个人的体内曾经有过幽门螺杆菌。假阳性的可能是,这个人感染了幽门螺杆菌,花了一两个月的时间吃幽控或四联,清除了,治好了,一段时间内,他的体内依然有幽门螺杆菌的抗体。
但是如果是阴性,就可断定没有感染。就是说,它的阴性结果很可靠。
一条杠是阴性,两条杠就是阳性
注意:
1.血清抗体定性检测不能用于治疗后的复查。
2.血清学方法在消化性溃疡活动出血、胃MALT淋巴瘤、伴有弥漫性肠化生的重度萎缩性胃炎情况下可作为现症感染的诊断手段,尤其当其他检测方法检测结果阴性时。
03 快速尿激酶试验(RUT)
在做胃镜时候,医生会取出来一小块胃粘膜组织,在专用试纸上测试,很快就出结果。但由于以下原因,它也会出现假阴性:
1.由于HP在胃里分布的密度不均匀,取材往往不能确定正好取到;
幽门螺杆菌定植在胃部
2.观察者的主观因素、观察时间、试剂质量、以及实验环境的湿度、温度都会影响结果;
3.与呼气试验一样,受某些药物的影响:H2受体拮抗剂、质子泵抑制剂、铋剂、抗菌药物、胃酸缺乏和出血,这些都会增加出现假阴性的可能。
建议:
该试验如果为阳性,则可断定为现症感染;
如果为阴性,而又有HP感染症状,则需要结合其他检查手段。
04 粪便HP抗原检测(SAT)
是一种操作简便、快速和安全的非侵入性检测方法,其敏感性和特异性均在90%以上,可与C13、C14尿素呼气试验相媲美,尤其适用于依从性差的儿童。
2015年的共识,推荐SAT作为诊断及根除治疗后疗效评价的备选方法。
受试者只需留取粪便标本而不需口服任何试剂,适用于所有年龄(包括儿童和老人)和所有类型(包括孕妇)的患者,且无任何毒性反应。
由于检测的是HP抗原,因此可准确反应HP的现症感染情况,阳性则可认定为现症感染。
注意:
受检者可以在早晨留取粪便做HP抗原检测,腹泻粪便或过度浸泡的粪便视为不合格的标本,不可用于检测。这是造成假阴性的主要原因之一。
05 幽门螺杆菌检测试纸
声称取一点牙缝间的牙垢,涂抹在试纸上就能进行检测。简单易行,价格低廉,但是准确度并不被医生们普遍认可。原因在于:
1、受口腔清洁度的影响,刷牙或进食后取样的结果不会准确;
2、口腔、牙菌斑只是HP的通道或暂时定植地,即便结果是阳性,胃里不一定也有;
3、检测结果凭肉眼主观判断,误差较大;
4、与呼气试验一样,也受检测前服用药物影响。
06 总结
每种检测方式都不一定完全准确。
1.C13/C14吹气试验和粪便检测的阳性结果,基本表示感染了幽门螺杆菌;如果是阴性,但又有HP的症状,须结合其它检测方式;
2.血液检测的阴性结果,基本表示没有感染HP;
3.牙垢检测不可信。
幽门螺杆菌被公认为I类致癌因子。我国指南建议:为了防控胃癌,只要没有抗衡因素,成年人都要检测和根除。
另外,它的传播途径主要是口口相传,因此,注意饮食卫生,推广公筷、公勺、儿童餐具单独存放消毒等,也非常重要。
07 限时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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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卖员送餐途中猝死,外卖平台、雇佣公司被判赔偿150余万】
#外卖员送餐途中猝死家属获赔150余万#
据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朝阳法苑”消息,11月11日,北京朝阳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了一起外卖骑手深夜送餐途中猝死引发的生命权纠纷案。
外卖员刘某某在送餐途中突发疾病身亡,家属认为外卖平台未尽到必要的救助义务,遂将外卖平台诉至法院,后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此次事故中,外卖平台、雇佣公司均有过错,最终一审判决外卖平台、雇佣公司共计赔偿刘某某家属150余万元。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刘某某的工作时间为凌晨,且同时配送多单,作为用工方公司在配送工作量的调配、配送异常情况的发现和跟进处理,以及在配送人员配送过程中异常情况的掌握和及时救助上,均存在劳动保护措施不完善之处,刘某某在配送过程中发病死亡,与其劳务活动存在直接内在联系,因此,某信息技术公司应对此承担主要责任。
运营方公司作为平台运营主体,能够实时掌握刘某某的配送情况,对配送异常是可以及时发现、跟踪及处理的,但显然运营方公司在配送异常情况的发现、跟进、处理机制上,以及将异常信息及时反馈给配送人员所属配送公司方面仍存在不完善之处,导致刘某某的异常情况未能得到及时处理,因此平台运营方公司亦应当承担其过错相应的责任。
最后,就刘某某而言,其对于自身身体情况应当有充分、全面的了解,当感到身体不适时,应及时停止超负荷接单,以避免意外情况的发生。
最终,法院认定刘某某自身承担10%的责任、平台运营方公司承担20%的责任,某信息技术公司承担70%的责任。
近年来,外卖送餐员因负荷过重等原因发生意外的事件频频冲上热搜。作为一种新业态,外卖等“零工”行业在劳动、劳务关系等的认定上有别于传统行业,屡次引发社会的关注和讨论。除了发生事故后的赔偿问题,如何更好地维护外卖员等劳动者的权益,也是各界讨论的焦点。
北大国发院经济学教授、北大中国公共财政研究中心主任、《经济学》(季刊)国际版China Economic Quarterly International执行主编李力行此前对观察者网表示,从现实来看,像骑手、外卖员、网约车司机等零工,他们最大的难处还是在获取福利和保障方面。现在报道比较多的、诸如骑手发生交通事故后索赔难等问题,背后的本质原因是“雇佣关系发生了变化”。
李力行表示,在平台经济背景下,灵活就业不断发展,但是公共服务体系暂时还是以固定就业为基础的。当劳动过程变得碎片化,人变成多角色的劳动者,雇佣关系也不再固定的时候,管理方式也应该进行相应的改变,要去适应这种灵活化、碎片化、零散化的趋势。
“我认为,五险一金、工伤保险之类的公共服务体系,应该随之发生一些变化。”李力行表示,对外卖骑手等零工而言,他们最急需的是工伤保险。现在有政策试点,先把最急需的事情解决掉:允许在广东等地单独缴纳工伤保险,那么零工们就能够以较便宜的方式获得工伤方面的保障。
目前来看,现有政策已经提到、鼓励试点的措施包括:实施最低工资制度和支付保障制度、完善休息制度、落实劳动卫生安全责任制、强化职业伤害保障、修订计件单价和抽成比例等。此外,南昌市还成立了全国首家零工经济工会。平台行业协会和零工工会,也可以发挥促进行业自律、劳动者权益协商的积极作用。
“我还建议,可以设立不同档次的保险保障,由劳动者自愿选择参加。同时,可以进一步建立完善的个人保障账户,零工工作按单支付,账户资金用于缴纳各种保险保障,为零工劳动者提供更好的保护。”
附“朝阳法苑”原文:
据刘某某家属称,2021年5月19日凌晨,刘某某照常外出送餐,然而送餐途中不幸突发疾病,因当时已是深夜,刘某某倒地数小时无人发现,最终因脑干出血导致中枢性呼吸循环功能障碍而身亡。其家属称,刘某某生前系某平台外卖骑手,在外卖员送餐途中,平台可以定位到每一位骑手的实时位置。家属认为,刘某某出事时为深夜,只有外卖平台能够掌握到其详细位置,外卖平台作为雇主,有义务关注雇员的实时工作情况,发现订单异常时,应及时与送餐员取得联系、了解情况并施以救助,然而在刘某某出现意外的整个过程中,外卖平台未采取任何有效救助措施,导致刘某某发病数小时无人发现并最终死亡,平台因此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受理该案后,被告外卖平台运营方公司向法院提出申请,称其公司与某信息技术公司签订了《外包服务合作协议》,送餐员的相关配送业务由某信息技术公司负责,要求追加某信息技术公司参加诉讼,原告亦表示要求某信息技术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依法审查后同意其申请,追加某信息技术公司为共同被告。
庭审中,外卖平台运营方公司辩称,其所运营的平台,仅系信息服务平台,负责向配送员及配送公司提供信息,不参与招募和管理配送员,尽管平台可以掌握配送员的实时信息,但这并不是平台对配送员进行管理的依据,因此平台对刘某某的死亡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某信息技术公司则辩称,刘某某系众包骑手,工作时间、地点、接单选择等均由其自行决定,公司与刘某某之间为合作关系或灵活就业关系,且公司已为其投保保险,不应再承担其他赔偿责任。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平台运营方公司与某信息技术公司签订《外包服务合作协议》,根据协议约定,负责外卖配送的劳务人员由某信息技术公司提供,该信息技术公司作为配送人员的管理主体,对配送人员进行岗位培训,根据法律规定为配送人员缴纳相关税费,并根据约定足额支付配送人员的报酬,尽管该信息技术公司与刘某某之间所签订的合同名为合作协议,但实际上,该信息技术公司与刘某某间的法律关系符合雇佣关系的特征,因此,某信息技术公司作为刘某某的雇主,应当积极履行用工主体责任。本案中,刘某某的工作时间为凌晨,且同时配送多单,作为用工方公司在配送工作量的调配、配送异常情况的发现和跟进处理,以及在配送人员配送过程中异常情况的掌握和及时救助上,均存在劳动保护措施不完善之处,刘某某在配送过程中发病死亡,与其劳务活动存在直接内在联系,因此,某信息技术公司应对此承担主要责任。
就平台运营方公司而言,因其并未与刘某某签订合同,也未对刘某某进行劳务管理,不能认定刘某某与其公司之间建立了劳务雇佣关系,因此平台运营方公司不需承担雇主责任。但运营方公司作为平台运营主体,能够实时掌握刘某某的配送情况,对配送异常是可以及时发现、跟踪及处理的,但显然运营方公司在配送异常情况的发现、跟进、处理机制上,以及将异常信息及时反馈给配送人员所属配送公司方面仍存在不完善之处,导致刘某某的异常情况未能得到及时处理,因此平台运营方公司亦应当承担其过错相应的责任。
最后,就刘某某而言,其对于自身身体情况应当有充分、全面的了解,当感到身体不适时,应及时停止超负荷接单,以避免意外情况的发生。
最终,法院认定刘某某自身承担10%的责任、平台运营方公司承担20%的责任,某信息技术公司承担70%的责任。
近年来,外卖送餐员因负荷过重发生意外的事件频频冲上热搜,而“外卖业”作为一种新业态,在劳动、劳务关系等的认定上有别于传统行业,送餐员发生意外后的赔偿问题也常常成为人们热议的焦点。对此,案件主审法官肖华林表示,为更好地保护各方合法权益,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建议外卖平台进一步梳理和完善经营模式,在配送业务外包的情况下,对劳务单位加强审核,从资质要求、准入条件等方面,提高劳务单位防范、化解劳动风险和承担责任的能力,同时建立和完善信息沟通和共享机制,建立异常情况信息跟踪、反馈和处置机制;劳务单位要切实加强用工管理,建立符合法律要求的劳动或劳务合同关系,履行用工主体职责,完善劳动保护和保障,通过参加社会保险、商业保险的方式,分散用工风险;对于骑手来说,要增强自我劳动保护意识,谨记安全知识,保持避免事故发生的警觉性,合理安排自己的工作时间和强度。
#外卖员送餐途中猝死家属获赔150余万#
据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朝阳法苑”消息,11月11日,北京朝阳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了一起外卖骑手深夜送餐途中猝死引发的生命权纠纷案。
外卖员刘某某在送餐途中突发疾病身亡,家属认为外卖平台未尽到必要的救助义务,遂将外卖平台诉至法院,后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此次事故中,外卖平台、雇佣公司均有过错,最终一审判决外卖平台、雇佣公司共计赔偿刘某某家属150余万元。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刘某某的工作时间为凌晨,且同时配送多单,作为用工方公司在配送工作量的调配、配送异常情况的发现和跟进处理,以及在配送人员配送过程中异常情况的掌握和及时救助上,均存在劳动保护措施不完善之处,刘某某在配送过程中发病死亡,与其劳务活动存在直接内在联系,因此,某信息技术公司应对此承担主要责任。
运营方公司作为平台运营主体,能够实时掌握刘某某的配送情况,对配送异常是可以及时发现、跟踪及处理的,但显然运营方公司在配送异常情况的发现、跟进、处理机制上,以及将异常信息及时反馈给配送人员所属配送公司方面仍存在不完善之处,导致刘某某的异常情况未能得到及时处理,因此平台运营方公司亦应当承担其过错相应的责任。
最后,就刘某某而言,其对于自身身体情况应当有充分、全面的了解,当感到身体不适时,应及时停止超负荷接单,以避免意外情况的发生。
最终,法院认定刘某某自身承担10%的责任、平台运营方公司承担20%的责任,某信息技术公司承担70%的责任。
近年来,外卖送餐员因负荷过重等原因发生意外的事件频频冲上热搜。作为一种新业态,外卖等“零工”行业在劳动、劳务关系等的认定上有别于传统行业,屡次引发社会的关注和讨论。除了发生事故后的赔偿问题,如何更好地维护外卖员等劳动者的权益,也是各界讨论的焦点。
北大国发院经济学教授、北大中国公共财政研究中心主任、《经济学》(季刊)国际版China Economic Quarterly International执行主编李力行此前对观察者网表示,从现实来看,像骑手、外卖员、网约车司机等零工,他们最大的难处还是在获取福利和保障方面。现在报道比较多的、诸如骑手发生交通事故后索赔难等问题,背后的本质原因是“雇佣关系发生了变化”。
李力行表示,在平台经济背景下,灵活就业不断发展,但是公共服务体系暂时还是以固定就业为基础的。当劳动过程变得碎片化,人变成多角色的劳动者,雇佣关系也不再固定的时候,管理方式也应该进行相应的改变,要去适应这种灵活化、碎片化、零散化的趋势。
“我认为,五险一金、工伤保险之类的公共服务体系,应该随之发生一些变化。”李力行表示,对外卖骑手等零工而言,他们最急需的是工伤保险。现在有政策试点,先把最急需的事情解决掉:允许在广东等地单独缴纳工伤保险,那么零工们就能够以较便宜的方式获得工伤方面的保障。
目前来看,现有政策已经提到、鼓励试点的措施包括:实施最低工资制度和支付保障制度、完善休息制度、落实劳动卫生安全责任制、强化职业伤害保障、修订计件单价和抽成比例等。此外,南昌市还成立了全国首家零工经济工会。平台行业协会和零工工会,也可以发挥促进行业自律、劳动者权益协商的积极作用。
“我还建议,可以设立不同档次的保险保障,由劳动者自愿选择参加。同时,可以进一步建立完善的个人保障账户,零工工作按单支付,账户资金用于缴纳各种保险保障,为零工劳动者提供更好的保护。”
附“朝阳法苑”原文:
据刘某某家属称,2021年5月19日凌晨,刘某某照常外出送餐,然而送餐途中不幸突发疾病,因当时已是深夜,刘某某倒地数小时无人发现,最终因脑干出血导致中枢性呼吸循环功能障碍而身亡。其家属称,刘某某生前系某平台外卖骑手,在外卖员送餐途中,平台可以定位到每一位骑手的实时位置。家属认为,刘某某出事时为深夜,只有外卖平台能够掌握到其详细位置,外卖平台作为雇主,有义务关注雇员的实时工作情况,发现订单异常时,应及时与送餐员取得联系、了解情况并施以救助,然而在刘某某出现意外的整个过程中,外卖平台未采取任何有效救助措施,导致刘某某发病数小时无人发现并最终死亡,平台因此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受理该案后,被告外卖平台运营方公司向法院提出申请,称其公司与某信息技术公司签订了《外包服务合作协议》,送餐员的相关配送业务由某信息技术公司负责,要求追加某信息技术公司参加诉讼,原告亦表示要求某信息技术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依法审查后同意其申请,追加某信息技术公司为共同被告。
庭审中,外卖平台运营方公司辩称,其所运营的平台,仅系信息服务平台,负责向配送员及配送公司提供信息,不参与招募和管理配送员,尽管平台可以掌握配送员的实时信息,但这并不是平台对配送员进行管理的依据,因此平台对刘某某的死亡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某信息技术公司则辩称,刘某某系众包骑手,工作时间、地点、接单选择等均由其自行决定,公司与刘某某之间为合作关系或灵活就业关系,且公司已为其投保保险,不应再承担其他赔偿责任。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平台运营方公司与某信息技术公司签订《外包服务合作协议》,根据协议约定,负责外卖配送的劳务人员由某信息技术公司提供,该信息技术公司作为配送人员的管理主体,对配送人员进行岗位培训,根据法律规定为配送人员缴纳相关税费,并根据约定足额支付配送人员的报酬,尽管该信息技术公司与刘某某之间所签订的合同名为合作协议,但实际上,该信息技术公司与刘某某间的法律关系符合雇佣关系的特征,因此,某信息技术公司作为刘某某的雇主,应当积极履行用工主体责任。本案中,刘某某的工作时间为凌晨,且同时配送多单,作为用工方公司在配送工作量的调配、配送异常情况的发现和跟进处理,以及在配送人员配送过程中异常情况的掌握和及时救助上,均存在劳动保护措施不完善之处,刘某某在配送过程中发病死亡,与其劳务活动存在直接内在联系,因此,某信息技术公司应对此承担主要责任。
就平台运营方公司而言,因其并未与刘某某签订合同,也未对刘某某进行劳务管理,不能认定刘某某与其公司之间建立了劳务雇佣关系,因此平台运营方公司不需承担雇主责任。但运营方公司作为平台运营主体,能够实时掌握刘某某的配送情况,对配送异常是可以及时发现、跟踪及处理的,但显然运营方公司在配送异常情况的发现、跟进、处理机制上,以及将异常信息及时反馈给配送人员所属配送公司方面仍存在不完善之处,导致刘某某的异常情况未能得到及时处理,因此平台运营方公司亦应当承担其过错相应的责任。
最后,就刘某某而言,其对于自身身体情况应当有充分、全面的了解,当感到身体不适时,应及时停止超负荷接单,以避免意外情况的发生。
最终,法院认定刘某某自身承担10%的责任、平台运营方公司承担20%的责任,某信息技术公司承担70%的责任。
近年来,外卖送餐员因负荷过重发生意外的事件频频冲上热搜,而“外卖业”作为一种新业态,在劳动、劳务关系等的认定上有别于传统行业,送餐员发生意外后的赔偿问题也常常成为人们热议的焦点。对此,案件主审法官肖华林表示,为更好地保护各方合法权益,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建议外卖平台进一步梳理和完善经营模式,在配送业务外包的情况下,对劳务单位加强审核,从资质要求、准入条件等方面,提高劳务单位防范、化解劳动风险和承担责任的能力,同时建立和完善信息沟通和共享机制,建立异常情况信息跟踪、反馈和处置机制;劳务单位要切实加强用工管理,建立符合法律要求的劳动或劳务合同关系,履行用工主体职责,完善劳动保护和保障,通过参加社会保险、商业保险的方式,分散用工风险;对于骑手来说,要增强自我劳动保护意识,谨记安全知识,保持避免事故发生的警觉性,合理安排自己的工作时间和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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