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市场监管系统2018年度十大典型执法案件
一、六安市裕安区飞流书店未经许可经营食品案。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在淘宝网店“丸美身材塑形公司”销售“杯口留香”红糖姜茶、“汝美意”咸味蔬菜燕麦粥、“百时康”果蔬纤维营养代餐粉和“雅泰康”酵素青梅等预包装普通食品。其中“雅泰康”酵素青梅的宣传中使用“减肥”等保健功能用语。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相关规定。2018年6月29日,裕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共2万余元的行政处罚。
二、安徽煜宏置业有限公司使用误导消费者宣传用语案。为促进某商住小区商品房销售,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的功能介绍中使用“霍山最大的社区私家中央公园,绿化率高达约50%,紧邻迎驾大道,临街金铺,主力卖场超市,蒙特梭利幼儿园,让孩子赢在起跑线。”的宣传语。经查,其宣传内容不实,存在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虚假宣传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2018年10月8日,霍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合肥市千百寿商贸有限公司虚假宣传销售保健品案。2018年3月6日,根据群众举报,裕安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六安市裕安区某保健品食品经营部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从哈尔滨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购进“元宝枫复合压片糖果”160盒进行销售。其中20盒,自2018年1月15日起投放六安市场,当事人使用该经营部的场所以会销的形式进行销售。当事人对该商品性能、功能、质量等商业宣传内容明示或暗示此产品属药食同源,误导消费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裕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四、六安市梦达制衣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冲锋衣(棉服)案。2018年9月3日,原市工商质监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生产冲锋衣(棉服)的相关情况进行执法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内存有大量涉嫌以国家禁止的废旧纤维制品作为填充物生产的冲锋衣(棉服)成品、半成品以及废旧纤维制品原材料。经检验均不符合国家标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国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且货值金额已达41万余元。原市工商质监局依法将该案移送至公安机关,目前当事人已被追究刑事责任。
五、安徽方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经营不合格粉丝案。2018年1月15日,霍山县市场监管局在食品抽检中,发现当事人承包的某食堂采购使用的食品原料粉丝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共采购该批次不合格粉丝25kg,采购价5元/kg,主要用于制作炒粉丝,销售价14元/份,共计制作销售了50份(去除损耗),货值金额7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霍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共2万余元的行政处罚。
六、万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服饰案。2018年9月13日,原市工商质监局接到商标持有人举报,迅速组织执法人员赶赴金安区先生店某售假窝点,现场查获3824件用于网络销售的涉嫌侵权服装、鞋、皮带等。经鉴定,均为侵权商品,货值金额为14万余元。经调查,2018年1月,该当事人在外省因销售侵权商品已被当地监管部门行政处罚,货值金额达4万余元,一直未履行罚没款缴纳义务。鉴于本案案值较大,且属于屡次违法,原市工商质监局及时与检察机关沟通,启动“两法”衔接联动机制。9月25日,原市工商质监、公安执法队伍再次联合行动,又在同一处仓库查获新购进的2514件涉嫌侵权商品,合计货值金额近30万元。当日,原市工商质监局将该案移送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六安市裕安区城南供水站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案。2018年6月,原市工商质监局按照上级要求对本地公用企业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为消费者提供自来水的过程中,以合同约定的方式,向用户收取已明文规定取消的“滞纳金”,违反了《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相关规定,构成侵害消费者公平交易权行为。原市工商质监局依法对其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0.6万元的行政处罚。
八、徐某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2018年1月9日,原市工商质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超市进行检查,发现该超市待售的两种品牌白酒共计77瓶,经厂家鉴定均为侵权商品。经调查,当事人于2017年11月共购进该两种品牌白酒84瓶。截止案发时,已销售7瓶,违法经营额共计4680元。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原市工商质监局依法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全部侵权商品并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九、祝某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狗肉”案。当事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购买来源不明的狗肉并雇佣工人在一待拆迁民房内进行加工腌制后销售。2018年12月18日,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加工作坊进行检查时一举查获来源不名的狗肉及内脏14432.6斤,货值金额7.2万元。当事人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移送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十、李某某无证经营药品、保健品案。当事人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货值金额共计76万余元。该案由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查获,后移送至公安机关,当事人李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80万元。
一、六安市裕安区飞流书店未经许可经营食品案。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在淘宝网店“丸美身材塑形公司”销售“杯口留香”红糖姜茶、“汝美意”咸味蔬菜燕麦粥、“百时康”果蔬纤维营养代餐粉和“雅泰康”酵素青梅等预包装普通食品。其中“雅泰康”酵素青梅的宣传中使用“减肥”等保健功能用语。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相关规定。2018年6月29日,裕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共2万余元的行政处罚。
二、安徽煜宏置业有限公司使用误导消费者宣传用语案。为促进某商住小区商品房销售,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的功能介绍中使用“霍山最大的社区私家中央公园,绿化率高达约50%,紧邻迎驾大道,临街金铺,主力卖场超市,蒙特梭利幼儿园,让孩子赢在起跑线。”的宣传语。经查,其宣传内容不实,存在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虚假宣传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2018年10月8日,霍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合肥市千百寿商贸有限公司虚假宣传销售保健品案。2018年3月6日,根据群众举报,裕安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六安市裕安区某保健品食品经营部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从哈尔滨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购进“元宝枫复合压片糖果”160盒进行销售。其中20盒,自2018年1月15日起投放六安市场,当事人使用该经营部的场所以会销的形式进行销售。当事人对该商品性能、功能、质量等商业宣传内容明示或暗示此产品属药食同源,误导消费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裕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四、六安市梦达制衣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冲锋衣(棉服)案。2018年9月3日,原市工商质监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生产冲锋衣(棉服)的相关情况进行执法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内存有大量涉嫌以国家禁止的废旧纤维制品作为填充物生产的冲锋衣(棉服)成品、半成品以及废旧纤维制品原材料。经检验均不符合国家标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国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且货值金额已达41万余元。原市工商质监局依法将该案移送至公安机关,目前当事人已被追究刑事责任。
五、安徽方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经营不合格粉丝案。2018年1月15日,霍山县市场监管局在食品抽检中,发现当事人承包的某食堂采购使用的食品原料粉丝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共采购该批次不合格粉丝25kg,采购价5元/kg,主要用于制作炒粉丝,销售价14元/份,共计制作销售了50份(去除损耗),货值金额7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霍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共2万余元的行政处罚。
六、万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服饰案。2018年9月13日,原市工商质监局接到商标持有人举报,迅速组织执法人员赶赴金安区先生店某售假窝点,现场查获3824件用于网络销售的涉嫌侵权服装、鞋、皮带等。经鉴定,均为侵权商品,货值金额为14万余元。经调查,2018年1月,该当事人在外省因销售侵权商品已被当地监管部门行政处罚,货值金额达4万余元,一直未履行罚没款缴纳义务。鉴于本案案值较大,且属于屡次违法,原市工商质监局及时与检察机关沟通,启动“两法”衔接联动机制。9月25日,原市工商质监、公安执法队伍再次联合行动,又在同一处仓库查获新购进的2514件涉嫌侵权商品,合计货值金额近30万元。当日,原市工商质监局将该案移送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六安市裕安区城南供水站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案。2018年6月,原市工商质监局按照上级要求对本地公用企业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为消费者提供自来水的过程中,以合同约定的方式,向用户收取已明文规定取消的“滞纳金”,违反了《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相关规定,构成侵害消费者公平交易权行为。原市工商质监局依法对其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0.6万元的行政处罚。
八、徐某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2018年1月9日,原市工商质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超市进行检查,发现该超市待售的两种品牌白酒共计77瓶,经厂家鉴定均为侵权商品。经调查,当事人于2017年11月共购进该两种品牌白酒84瓶。截止案发时,已销售7瓶,违法经营额共计4680元。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原市工商质监局依法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全部侵权商品并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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