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环保在行动# 11月14日,平邑县组织收听收看全省2023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工作视频会议。县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郭鹏,县生态委办公室主任、县生态环境局局长武传中,县生态委相关单位负责同志参加会议。视频会议结束后,郭鹏对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一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明晰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重大意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是大气污染防治的重点抓手之一。
二要聚焦关键重点环节,扎实做好禁燃禁放各项工作,要强化宣传,抓好源头,细化措施。
三是要强化组织领导,确保各项安排部署落地落实,要明确牵头部门职责任务,加强协调配合,切实做好春节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
随后,郭鹏调研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调研中,详细听取了平邑分局当前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工作推进情况及工作安排,并视察了环境应急指挥中心、环境监察大队、环境监控中心等业务科室,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在调研后,首先充分肯定了当前全县生态环境工作所取得的成效,并指出生态环保工作任务重、要求高,县生态环境局要发挥牵头作用,以省市要求为标准,全力做好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以严的举措和扎实的行动推动平邑生态环境持续好转、根本好转,切实筑牢生态安全屏障。@临沂生态环境
一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明晰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重大意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是大气污染防治的重点抓手之一。
二要聚焦关键重点环节,扎实做好禁燃禁放各项工作,要强化宣传,抓好源头,细化措施。
三是要强化组织领导,确保各项安排部署落地落实,要明确牵头部门职责任务,加强协调配合,切实做好春节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
随后,郭鹏调研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调研中,详细听取了平邑分局当前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工作推进情况及工作安排,并视察了环境应急指挥中心、环境监察大队、环境监控中心等业务科室,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在调研后,首先充分肯定了当前全县生态环境工作所取得的成效,并指出生态环保工作任务重、要求高,县生态环境局要发挥牵头作用,以省市要求为标准,全力做好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以严的举措和扎实的行动推动平邑生态环境持续好转、根本好转,切实筑牢生态安全屏障。@临沂生态环境
2022年11月15日中国银保监会处罚
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银保监罚决字〔2022〕号)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银保监罚决字〔2022〕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农村商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罗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未经监管部门审批擅自变更注册资本;高管人员未经任职资格核准而实际履职,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95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2年11月7日
中国银保监会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银保监罚决字〔2022〕号)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银保监罚决字〔2022〕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鲁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一、未严格执行商业用房购房贷款首付比例规定;
二、贷款资金支付审查不严;
三、贷前调查不尽职,未对贷款用途的真实性进行尽职调查;
四、员工行为管理不到位,部分员工违反禁止性规定。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120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保监会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2年11月3日
中国银保监会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银保监罚决字〔2022〕号)
(李)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银保监罚决字〔2022〕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李(时任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行长)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前调查不尽职、未对贷款用途的真实性进行尽职调查”的违法行为负有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保监会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2年11月3日
中国银保监会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银保监罚决字〔2022〕号)
(易)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银保监罚决字〔2022〕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副行长,主持工作)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资金支付审查不严”的违法行为负有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保监会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2年11月3日
中国银保监会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银保监罚决字〔2022〕号)
(赵)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银保监罚决字〔2022〕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赵(时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用社主任)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前调查不尽职、未对贷款用途的真实性进行尽职调查”的违法行为负有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保监会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2年11月3日
中国银保监会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银保监罚决字〔2022〕号)
(郑)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银保监罚决字〔2022〕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郑(时任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经理)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资金支付审查不严”的违法行为负有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保监会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2年11月3日
中国银保监会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银保监罚决字〔2022〕号)
(尹)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银保监罚决字〔2022〕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尹(时任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行长)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资金支付审查不严”的违法行为负有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保监会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2年11月3日
中国银保监会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银保监罚决字〔2022〕号)
(李)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银保监罚决字〔2022〕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李(时任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行长)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资金支付审查不严”的违法行为负有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保监会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2年11月3日
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银保监罚决字〔2022〕号)
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王 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银保监罚决字〔2022〕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
姓名
王 田
单位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
名称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赵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信集中度超比例,贷款风险分类不真实。王对该行授信集中度超比例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田对该行贷款风险分类不真实行为负有领导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
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处以罚款55万元;对王处以警告;对田处以警告。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银保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2年11月9日
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银保监罚决字〔2022〕号)
(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方、李、胡、徐、陈、杨、杨)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银保监罚决字〔2022〕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陈、方、李、胡、徐、陈、杨、杨
单位
名称
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林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股权管理不到位、内控管理不到位、个人贷款“三查”不尽职
行政处罚依据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十二条,《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三十三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信贷管理严禁违规放贷的通知》第二点,《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第十五条、第四十六条,《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五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信贷管理严禁违规放贷的通知》第二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第四十八条第(二)项、第(三)项。
行政处罚决定
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合并处以180万元罚款;对陈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对陈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对方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罚款;对李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罚款;对胡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罚款;对徐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罚款;对杨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罚款;对杨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罚款。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保监会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2年11月4日
被处罚金融机构,名字均隐去,请谅解。来自:中国银保监会
欢迎各家银行联系内训课程了,官方互动微信号:(名称:北京立金,微信号:bjljyhpxzx)欢迎您关注,我们期待您的加入。联系电话云老师13601365226 宋老师15373217827
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银保监罚决字〔2022〕号)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银保监罚决字〔2022〕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农村商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罗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未经监管部门审批擅自变更注册资本;高管人员未经任职资格核准而实际履职,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95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2年11月7日
中国银保监会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银保监罚决字〔2022〕号)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银保监罚决字〔2022〕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鲁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一、未严格执行商业用房购房贷款首付比例规定;
二、贷款资金支付审查不严;
三、贷前调查不尽职,未对贷款用途的真实性进行尽职调查;
四、员工行为管理不到位,部分员工违反禁止性规定。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120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保监会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2年11月3日
中国银保监会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银保监罚决字〔2022〕号)
(李)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银保监罚决字〔2022〕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李(时任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行长)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前调查不尽职、未对贷款用途的真实性进行尽职调查”的违法行为负有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保监会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2年11月3日
中国银保监会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银保监罚决字〔2022〕号)
(易)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银保监罚决字〔2022〕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副行长,主持工作)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资金支付审查不严”的违法行为负有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保监会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2年11月3日
中国银保监会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银保监罚决字〔2022〕号)
(赵)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银保监罚决字〔2022〕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赵(时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用社主任)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前调查不尽职、未对贷款用途的真实性进行尽职调查”的违法行为负有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保监会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2年11月3日
中国银保监会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银保监罚决字〔2022〕号)
(郑)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银保监罚决字〔2022〕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郑(时任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经理)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资金支付审查不严”的违法行为负有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保监会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2年11月3日
中国银保监会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银保监罚决字〔2022〕号)
(尹)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银保监罚决字〔2022〕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尹(时任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行长)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资金支付审查不严”的违法行为负有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保监会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2年11月3日
中国银保监会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银保监罚决字〔2022〕号)
(李)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银保监罚决字〔2022〕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李(时任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行长)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资金支付审查不严”的违法行为负有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保监会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2年11月3日
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银保监罚决字〔2022〕号)
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王 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银保监罚决字〔2022〕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
姓名
王 田
单位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
名称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赵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信集中度超比例,贷款风险分类不真实。王对该行授信集中度超比例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田对该行贷款风险分类不真实行为负有领导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
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处以罚款55万元;对王处以警告;对田处以警告。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银保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2年11月9日
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银保监罚决字〔2022〕号)
(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方、李、胡、徐、陈、杨、杨)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银保监罚决字〔2022〕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陈、方、李、胡、徐、陈、杨、杨
单位
名称
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林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股权管理不到位、内控管理不到位、个人贷款“三查”不尽职
行政处罚依据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十二条,《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三十三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信贷管理严禁违规放贷的通知》第二点,《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第十五条、第四十六条,《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五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信贷管理严禁违规放贷的通知》第二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第四十八条第(二)项、第(三)项。
行政处罚决定
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合并处以180万元罚款;对陈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对陈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对方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罚款;对李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罚款;对胡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罚款;对徐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罚款;对杨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罚款;对杨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罚款。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保监会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2年11月4日
被处罚金融机构,名字均隐去,请谅解。来自:中国银保监会
欢迎各家银行联系内训课程了,官方互动微信号:(名称:北京立金,微信号:bjljyhpxzx)欢迎您关注,我们期待您的加入。联系电话云老师13601365226 宋老师15373217827
闻喜县河底镇苗圃村塑料颗粒加工厂“是否”存在“污染”
近期,笔者接到粉丝反映,位于闻喜县河底镇苗圃村村口有一家塑料颗粒加工厂,厂区内到处堆积着各式的塑料制品,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水疑似有偷排现象。排放出的污水,给当地群众的生产和生活造成严重影响。
11月14日,笔者在知情粉丝的指引下来到位于河底镇苗圃村村口的无名塑料颗粒厂实地进行走访。
不远就能听到机器轰鸣声,更能闻到塑料颗粒刺鼻的异味,该厂虽建有厂房,但厂房封闭不严达不到相关标准要求,一部分塑料制品露天堆放,正在热火朝天地生产,现场粉尘弥漫,附近群众怨声载道,该粉丝称,针对该厂污染问题,他们也向有关部门反映过,也没有见到过有关部门过来查处过,最后都不了了之。
塑料颗粒生产会对周边的空气、水严重污染,在加工颗粒过程中会有一氧化碳、二恶英(致癌)或一些油墨挥发物;小塑料颗粒加工是一种高耗能、高污染的项目,其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毒有害废气、废水严重污染当地空气、水源,危害附近群众的身心健康和周围的生态环境。大小企业在塑料加工颗粒生产时会严重污染周围环境生态,早已被国家明令禁止。为何苗圃村的这家塑料颗粒加工厂会得以顺利生产?
近几年来,国家对破坏生态环境严重的小散乱污企业进行关闭整治,成效非常明显。但由于受利益的驱动,仍有一些地方的小企业视环保法律法规于不顾,顶风违法生产,使原本脆弱的生态环境雪上加霜,给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造成污染危害。
针对该厂“是否”存在“污染”,手续“是否”齐全望相关部门给予“关注”!
近期,笔者接到粉丝反映,位于闻喜县河底镇苗圃村村口有一家塑料颗粒加工厂,厂区内到处堆积着各式的塑料制品,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水疑似有偷排现象。排放出的污水,给当地群众的生产和生活造成严重影响。
11月14日,笔者在知情粉丝的指引下来到位于河底镇苗圃村村口的无名塑料颗粒厂实地进行走访。
不远就能听到机器轰鸣声,更能闻到塑料颗粒刺鼻的异味,该厂虽建有厂房,但厂房封闭不严达不到相关标准要求,一部分塑料制品露天堆放,正在热火朝天地生产,现场粉尘弥漫,附近群众怨声载道,该粉丝称,针对该厂污染问题,他们也向有关部门反映过,也没有见到过有关部门过来查处过,最后都不了了之。
塑料颗粒生产会对周边的空气、水严重污染,在加工颗粒过程中会有一氧化碳、二恶英(致癌)或一些油墨挥发物;小塑料颗粒加工是一种高耗能、高污染的项目,其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毒有害废气、废水严重污染当地空气、水源,危害附近群众的身心健康和周围的生态环境。大小企业在塑料加工颗粒生产时会严重污染周围环境生态,早已被国家明令禁止。为何苗圃村的这家塑料颗粒加工厂会得以顺利生产?
近几年来,国家对破坏生态环境严重的小散乱污企业进行关闭整治,成效非常明显。但由于受利益的驱动,仍有一些地方的小企业视环保法律法规于不顾,顶风违法生产,使原本脆弱的生态环境雪上加霜,给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造成污染危害。
针对该厂“是否”存在“污染”,手续“是否”齐全望相关部门给予“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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