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案例曝光#为图一时方便,将交通法规抛之脑后,偏偏“反其道而行”,引发交通事故,给正常行驶的交通参与者,带来安全隐患。2022年11月15日14时09分,张**驾驶电动两轮车沿汴京路北侧非机动车道由西向东逆向行驶至事故地点,与同车道张**骑行的人力自行车顺行至此发生碰撞,造成张**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开封市交警一大队事故民警调取监控发现,张**驾驶电动二轮车逆行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之规定,电动二轮车驾驶员张**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开封交警一大队提示:安全与守法同在,事故与违法相随。广大驾驶员一定要按照规定车道行驶,切勿逆向行驶,安全文明出行。同时,安全头盔是大家在日常出行时容易被忽视的“细节”,细节关乎生命,为了您和他人的安全出行,驾乘电动车、摩托车请自觉佩戴安全头盔。
经开封市交警一大队事故民警调取监控发现,张**驾驶电动二轮车逆行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之规定,电动二轮车驾驶员张**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开封交警一大队提示:安全与守法同在,事故与违法相随。广大驾驶员一定要按照规定车道行驶,切勿逆向行驶,安全文明出行。同时,安全头盔是大家在日常出行时容易被忽视的“细节”,细节关乎生命,为了您和他人的安全出行,驾乘电动车、摩托车请自觉佩戴安全头盔。
#五大曝光#【“又双叒叕是你?”男子三次酒驾被查】
2022年11月07日14时09分,杞县交警大队一中队执勤人员在宗店乡麦庄村路段处巡逻时发现一辆号牌为豫N00***3的黑色奔驰小型轿车形迹可疑,于是立即上前示意车辆停靠路边接受检查,发现该机动车驾驶人有酒后驾驶的嫌疑,执勤人员当场对驾驶人进行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42mg/100ml,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经询问,驾驶人王某某(男,杞县宗店乡人,准驾车型为C1)称:当天中午在家吃饭的时候自己喝了二两白酒,喝过酒后就开着车从家里出来下地干活,大约14时左右,沿宗店乡刘庄村至麦庄村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宗店乡三堂与麦庄村北地公路路段处时,被执勤人员当场查获。
经互联网综合应用平台查询比对,该驾驶人的驾驶证于2010年10月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商丘市梁园区交通警察大队依法扣留。2020年06月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商丘市睢县交通警察大队依法扣留驾驶证六个月。2022年11月07日14时09分经对当事人王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42mg/100ml。王某某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依法查处。
王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五款规定对王某某进行处罚。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三日以下拘留,并处罚金,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都说人不能在同一个地方跌倒两次,可是有人却一而再再而三输给了酒精,栽在了侥幸心理。交警再次强调,莫把酒驾当儿戏,酒后驾车面临的成本和代价,你真的承担不起!!!
2022年11月07日14时09分,杞县交警大队一中队执勤人员在宗店乡麦庄村路段处巡逻时发现一辆号牌为豫N00***3的黑色奔驰小型轿车形迹可疑,于是立即上前示意车辆停靠路边接受检查,发现该机动车驾驶人有酒后驾驶的嫌疑,执勤人员当场对驾驶人进行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42mg/100ml,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经询问,驾驶人王某某(男,杞县宗店乡人,准驾车型为C1)称:当天中午在家吃饭的时候自己喝了二两白酒,喝过酒后就开着车从家里出来下地干活,大约14时左右,沿宗店乡刘庄村至麦庄村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宗店乡三堂与麦庄村北地公路路段处时,被执勤人员当场查获。
经互联网综合应用平台查询比对,该驾驶人的驾驶证于2010年10月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商丘市梁园区交通警察大队依法扣留。2020年06月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商丘市睢县交通警察大队依法扣留驾驶证六个月。2022年11月07日14时09分经对当事人王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42mg/100ml。王某某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依法查处。
王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五款规定对王某某进行处罚。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三日以下拘留,并处罚金,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都说人不能在同一个地方跌倒两次,可是有人却一而再再而三输给了酒精,栽在了侥幸心理。交警再次强调,莫把酒驾当儿戏,酒后驾车面临的成本和代价,你真的承担不起!!!
#五大曝光# “又双叒叕是你?”男子三次酒驾被查
2022年11月07日14时09分,杞县交警大队一中队执勤人员在宗店乡麦庄村路段处巡逻时发现一辆号牌为豫N00***3的黑色奔驰小型轿车形迹可疑,于是立即上前示意车辆停靠路边接受检查,发现该机动车驾驶人有酒后驾驶的嫌疑,执勤人员当场对驾驶人进行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42mg/100ml,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经询问,驾驶人王某某(男,杞县宗店乡人,准驾车型为C1)称:当天中午在家吃饭的时候自己喝了二两白酒,喝过酒后就开着车从家里出来下地干活,大约14时左右,沿宗店乡刘庄村至麦庄村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宗店乡三堂与麦庄村北地公路路段处时,被执勤人员当场查获。
经互联网综合应用平台查询比对,该驾驶人的驾驶证于2010年10月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商丘市梁园区交通警察大队依法扣留。2020年06月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商丘市睢县交通警察大队依法扣留驾驶证六个月。2022年11月07日14时09分经对当事人王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42mg/100ml。王某某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依法查处。
王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五款对王某某进行处罚。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三日以下拘留,并处罚金,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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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询问,驾驶人王某某(男,杞县宗店乡人,准驾车型为C1)称:当天中午在家吃饭的时候自己喝了二两白酒,喝过酒后就开着车从家里出来下地干活,大约14时左右,沿宗店乡刘庄村至麦庄村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宗店乡三堂与麦庄村北地公路路段处时,被执勤人员当场查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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