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世十年后,才明白为何柏寒临终前,要把31岁的儿子托付给海清#头条创作挑战赛#2012年,知名演员柏寒病入膏肓,故友海清前来探望,她用尽全身力气睁开眼睛,艰难地与海清交流着!34岁的海清看着56岁的柏寒,心中五味杂陈,眼睛泪流不止,她抓住对方枯瘦的手安慰道:“你不要放弃治疗,你的病一定能治好的。”柏寒艰难地摇摇头,喘着粗气笑着海清说:“现在的我如果演将死之人,一定特别适合,”柏寒的话深深刺痛海清的心。柏寒病情日渐恶化,再次醒来海清依旧陪在身侧,在生命垂危之际,向海清交代两个心愿。“我死后想与离世9年的丈夫合葬,还有韩青这孩子不成熟,脾气大,我怕他以后惹事,请你帮我照看她。”柏寒一边说,海清一边流泪一边点头。如今距离柏寒离世已有十年,她为何在临终之前把31岁的儿子托付给34岁的海清?十年过后,海清做到了吗?柏寒心态乐观、命运悲惨,她的一生苦寒凄惨,牵强的笑容背后全是泪。1955年,出生在美丽的江苏,刚出生不久便随父母迁居北京,她生长于知识分子家庭,父亲是公安大学教师,母亲则是在法院工作。父母工作光鲜亮丽,她的生活也未来可期,7岁以前她过着小公主一般的生活,可惜在7岁以后,她的生活发生天翻地覆的变化。遇到特殊年代殃及父亲,被下放农村,与家人分隔两地,久久不能见面,家里的顶梁柱一倒,母亲心力憔悴悲伤不已。屋漏偏逢连夜雨,父亲刚被下放,母亲就开始神志不清得了精神病。 尚且年幼的她,在完成学业的同时,还兼具照顾母亲的重任,小小年纪便成了小家长,别的小孩每次回家都能能在父母面前撒娇,柏寒却没这个福分,母亲意识错乱,隔三差五就会“离家出走”,每次柏寒回家后,所做的第一件事情就是“找妈妈”,妈妈像个小孩,每次都要柏寒哄她才肯回家,在夜里睡觉的时候,也要柏寒给她讲故事才能睡着,柏寒总是不厌其烦地照顾妈妈。生活的苦她能独自承受,同学的非议,邻居的冷言冷语则让她委屈不已。 十几岁小姑娘因父母的事被人说三道四,心里压力可想而知,然而这还不是最糟糕的。14岁那年,母亲出人意外地突然清醒,扶着柏寒的后背轻轻喊道:“寒儿啊,这几年你辛苦了。”看到恢复理智的母亲,柏寒惊喜不已,妈妈恢复正常以后就再也不会被同学嘲讽了。想到了这里,一向坚强的柏寒湿润了眼睛,原本以为母亲恢复理智是幸福生活的开始,没想到所谓的幸福也只是昙花一现。
#夏季治安打击整治百日行动# 9月19日原阳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接警称长期接受住院治疗的精神病人李某因事被接至家中,趁家里无人注意时出走。接警后,在毫无线索的情况下,城关派出所迅速结合县局监控中心和刑警大队,多警联动,经过连续六小时不间断排查寻找,终于在蒋庄乡附近发现李某身影,随后立即联系蒋庄派出所。城关派出所、蒋庄派出所发动网格警务助理力量,挨家挨户仔细寻找,失联30余小时的李某,最终在蒋庄吕厂村被成功找到。目前,李某已被送往原阳人民医院隔离治疗。
无罪判决3//重婚罪改判无罪,国家赔偿3万余元
仁寿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徐某有配偶仍与他人结婚,判决:被告人徐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上诉人徐某犯重婚罪,免予刑事处罚。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在客观方面:首先,本案中自诉人肖某与原审被告人徐某举行婚礼并以夫妻名义生活时,徐某尚未达到法定的婚龄,肖某与徐某之间所形成的关系属非法同居关系,而不应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同时,徐某与肖某在进行结婚登记时,徐某年仅16周岁,未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严重违反我国婚姻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且在当事人没有到场并采用虚假材料取得了婚姻登记证明。因此,二人的婚姻登记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其次,徐某在与肖某共同生活约三年后的2003年,就独自离家出走十余年未归。直至2014年,徐某才与他人结婚生子。另外,在主观方面,构成重婚罪的主观要件必须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和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仍与之结婚的行为。本案中,徐某与肖某非法同居三年后即离家出走,长达十余年未归,二人之间已确实不存在夫妻生活的实质内容。同时,徐某进行婚姻登记时其亦未到场,其主观上认为自己与肖某本来就是无效婚姻,而且两人已不在一起生活长达十余年之久,徐某主观上并没有“明知”的故意。
因此,原审被告人徐某的行为在主、客观上,均不具备重婚罪的构成要件。判决:撤销原判决,原审被告人徐某无罪。
这事还没完。徐某被羁押共计67天,2020年向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法院判决赔偿徐某23232.25元(按346.75元/天计算),支付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8131.29元,两项共计31363.54元。
仁寿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徐某有配偶仍与他人结婚,判决:被告人徐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上诉人徐某犯重婚罪,免予刑事处罚。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在客观方面:首先,本案中自诉人肖某与原审被告人徐某举行婚礼并以夫妻名义生活时,徐某尚未达到法定的婚龄,肖某与徐某之间所形成的关系属非法同居关系,而不应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同时,徐某与肖某在进行结婚登记时,徐某年仅16周岁,未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严重违反我国婚姻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且在当事人没有到场并采用虚假材料取得了婚姻登记证明。因此,二人的婚姻登记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其次,徐某在与肖某共同生活约三年后的2003年,就独自离家出走十余年未归。直至2014年,徐某才与他人结婚生子。另外,在主观方面,构成重婚罪的主观要件必须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和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仍与之结婚的行为。本案中,徐某与肖某非法同居三年后即离家出走,长达十余年未归,二人之间已确实不存在夫妻生活的实质内容。同时,徐某进行婚姻登记时其亦未到场,其主观上认为自己与肖某本来就是无效婚姻,而且两人已不在一起生活长达十余年之久,徐某主观上并没有“明知”的故意。
因此,原审被告人徐某的行为在主、客观上,均不具备重婚罪的构成要件。判决:撤销原判决,原审被告人徐某无罪。
这事还没完。徐某被羁押共计67天,2020年向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法院判决赔偿徐某23232.25元(按346.75元/天计算),支付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8131.29元,两项共计31363.5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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