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差钱,一辆车赔得起。”福建福州,一男子停车时,发现自家车位上停了别人的车,便打电话让对方挪车,可对方却说自己不舒服,让男子找其他位置。几番沟通,对方就是不下来挪车,结果,该男子一怒之下,找来叉车将对方的车丢进河里。
据悉,该男子和对方均是小区业主,事发当天,男子回到小区准备停车,却发现有其他车辆占着车位,男子便下车拨通了对方车主的电话,对方接通电话,一听让自己挪车,便说自己感冒了,不方便下去,让男子自己找其他车位停一下。
男子说,小区的车位都是专有车位,我停到别人车位,别人一会又让我移怎么办?但对方根本不管,无论男子如何说,对方车主就是拒绝挪车。也许对方车主以为这样拖延一会,男子就不再坚持了。可令其万万想不到的是,男子是为狠角色。
看对方拒不挪车的态度,该男子的火气蹭蹭的就上来了,为了给对方车主点颜色看看,该男子叫来一辆叉车,准备将对方的车丢进河里。
同时,为了保留证据,该男子在业主群里发语音,让物业帮忙看对方车是什么意思?而且告知物业自己准备将对方车辆扔到河里,请物业做个证明,同时表示自己反正也赔得起。
叉车到位后在男子的指挥下开始作业,慢慢的将对方车辆叉起,然后移动到小区外的河边,缓缓的将车辆托起丢下河,周边的围观群众看到这一幕都发出不可思议的惊叹。从网传视频可以看到,被丢进河的车辆四轮朝天在水里浸泡着。
事后,男子将记录整个过程的视频发到业主群,群里的业主瞬间沸腾了,有人对男子说到做到的行为点赞,认为对这种随意占他人车位的人就该好好治治,否则总是觉得车位都是他家的。但也有人提醒该男子这样的行为欠妥,太过激了,处理不好可能会让自己承担刑事责任。
无疑,占用他人车位拒不挪车的行为确实令人反感,男子的做法看着非常解气,但的确过激了。本来自己占理的事,结果这么一闹,自己反而不占理了。目前,对方已报警。
1、对方车主占用车位固然不对,但并不代表该男子就可以随意处置其车辆。其将将对方车辆丢进河里的行为,已经涉嫌犯罪。
首先,涉案车辆系对方车主车主所有。《民法典》240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也就是说,涉案车辆只有对方车主有权处置。而本案中,该男子并非涉案车辆的车主,故无权对涉案车辆进行处分。因此,其擅自将对方车辆丢进河里的行为系损坏他人财物的行为。
从网传视频看,涉案车辆四轮朝天,浸泡水中,已然成了一辆名副其实的泡水车,众所周知,车辆一旦泡水,必然贬值,而且其价值会大打折扣。
《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为事发福建省,根据福建省的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价值10000元至50000元,位数额较大;50000元以上,位数额巨大。
本案中,涉案车辆具体贬值多少,损失多大,还有待公安部门的进一步调查,但一般来说,车辆一旦泡水,报废的可能性非常大。也就是说,很大概率达到“数额较大”,甚至“数额巨大”的标准。因此,该男子很能要承担刑事责任。
2、叉车司机在本案中是否承担责任?
有网友说,叉车司机不承担责任,其只是按照男子的要求干活而已,挣点辛苦钱。也有网友说,叉车司机如果明知涉案车辆不是男子的,还帮男子把车辆丢河里,其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笔者认为,叉车司机是否承担责任,要分情况而论:
第一种情形,若该男子向叉车司机说涉案车辆是其自己的,导致叉车司机误以为车辆就是该男子的。
在此情形下,叉车司机主观上只是按照男子的要求工作而已,并没有毁坏他人财物的故意,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民法典》第1192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叉车司机与该男子形成个人劳务关系,根据以上规定,叉车司机根据男子的要求将涉案车辆丢河里造成损害,由接受劳务的男子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情形,叉车司机明知涉案车辆不是该男子的,为了挣取劳务费,帮助该男子将涉案车辆丢进河里。
此时,叉车司机主观上虽然不存在积极追求毁坏他人财物的故意,但其在明知将涉案车辆丢进河里会损毁却依然放任这种结果的产生,其主观上体现为一种间接故意,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二人系共同犯罪。
在共同犯罪中,因叉车司机系由该男子雇佣并指挥,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法律规定,应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3、遇事一定要冷静。对于男子来说,即便其再有钱,能够赔得起,但当其一旦涉嫌刑事犯罪,积极赔偿只是其中一个量刑情节,并不代表其一定能够不受刑事处罚。
据悉,该男子和对方均是小区业主,事发当天,男子回到小区准备停车,却发现有其他车辆占着车位,男子便下车拨通了对方车主的电话,对方接通电话,一听让自己挪车,便说自己感冒了,不方便下去,让男子自己找其他车位停一下。
男子说,小区的车位都是专有车位,我停到别人车位,别人一会又让我移怎么办?但对方根本不管,无论男子如何说,对方车主就是拒绝挪车。也许对方车主以为这样拖延一会,男子就不再坚持了。可令其万万想不到的是,男子是为狠角色。
看对方拒不挪车的态度,该男子的火气蹭蹭的就上来了,为了给对方车主点颜色看看,该男子叫来一辆叉车,准备将对方的车丢进河里。
同时,为了保留证据,该男子在业主群里发语音,让物业帮忙看对方车是什么意思?而且告知物业自己准备将对方车辆扔到河里,请物业做个证明,同时表示自己反正也赔得起。
叉车到位后在男子的指挥下开始作业,慢慢的将对方车辆叉起,然后移动到小区外的河边,缓缓的将车辆托起丢下河,周边的围观群众看到这一幕都发出不可思议的惊叹。从网传视频可以看到,被丢进河的车辆四轮朝天在水里浸泡着。
事后,男子将记录整个过程的视频发到业主群,群里的业主瞬间沸腾了,有人对男子说到做到的行为点赞,认为对这种随意占他人车位的人就该好好治治,否则总是觉得车位都是他家的。但也有人提醒该男子这样的行为欠妥,太过激了,处理不好可能会让自己承担刑事责任。
无疑,占用他人车位拒不挪车的行为确实令人反感,男子的做法看着非常解气,但的确过激了。本来自己占理的事,结果这么一闹,自己反而不占理了。目前,对方已报警。
1、对方车主占用车位固然不对,但并不代表该男子就可以随意处置其车辆。其将将对方车辆丢进河里的行为,已经涉嫌犯罪。
首先,涉案车辆系对方车主车主所有。《民法典》240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也就是说,涉案车辆只有对方车主有权处置。而本案中,该男子并非涉案车辆的车主,故无权对涉案车辆进行处分。因此,其擅自将对方车辆丢进河里的行为系损坏他人财物的行为。
从网传视频看,涉案车辆四轮朝天,浸泡水中,已然成了一辆名副其实的泡水车,众所周知,车辆一旦泡水,必然贬值,而且其价值会大打折扣。
《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为事发福建省,根据福建省的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价值10000元至50000元,位数额较大;50000元以上,位数额巨大。
本案中,涉案车辆具体贬值多少,损失多大,还有待公安部门的进一步调查,但一般来说,车辆一旦泡水,报废的可能性非常大。也就是说,很大概率达到“数额较大”,甚至“数额巨大”的标准。因此,该男子很能要承担刑事责任。
2、叉车司机在本案中是否承担责任?
有网友说,叉车司机不承担责任,其只是按照男子的要求干活而已,挣点辛苦钱。也有网友说,叉车司机如果明知涉案车辆不是男子的,还帮男子把车辆丢河里,其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笔者认为,叉车司机是否承担责任,要分情况而论:
第一种情形,若该男子向叉车司机说涉案车辆是其自己的,导致叉车司机误以为车辆就是该男子的。
在此情形下,叉车司机主观上只是按照男子的要求工作而已,并没有毁坏他人财物的故意,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民法典》第1192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叉车司机与该男子形成个人劳务关系,根据以上规定,叉车司机根据男子的要求将涉案车辆丢河里造成损害,由接受劳务的男子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情形,叉车司机明知涉案车辆不是该男子的,为了挣取劳务费,帮助该男子将涉案车辆丢进河里。
此时,叉车司机主观上虽然不存在积极追求毁坏他人财物的故意,但其在明知将涉案车辆丢进河里会损毁却依然放任这种结果的产生,其主观上体现为一种间接故意,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二人系共同犯罪。
在共同犯罪中,因叉车司机系由该男子雇佣并指挥,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法律规定,应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3、遇事一定要冷静。对于男子来说,即便其再有钱,能够赔得起,但当其一旦涉嫌刑事犯罪,积极赔偿只是其中一个量刑情节,并不代表其一定能够不受刑事处罚。
大概是口罩让社会大面积发生改变 比如之前人满为患的车厢 现在居然还有站的空余 六里桥的时候有人下车 在我和另一个穿棕红色大衣的男生中间 他本来要去坐 看到我也发现了这个座位 然后居然就没坐了 我今天姨妈实在是肚子不舒服 于是便坐了下去 下次再见到让我给你让座吧 谢谢你 陌生人 #生活里的温暖与爱意#
李子柒 螺状元 肖叔叔 好欢螺 只投螺碗 螺满地 家柳江人家 螺蛳粉~~人生就像一列火车,优惠券有人上车,有人下车,没有人会陪你走到最后,碰到了即便是有缘,即使到了要下车的时候,也要心存感激地告别。 生命只是如此前行,不必说给别人听,只在心里最幽微的地方,时时点着一盏灯,灯上写两行字:螺狮粉今日踽踽独行, 他日化蝶飞去。[色][doge][猪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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