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益阳,男子周某发现自家池塘里有人溺亡了,为了避免被死者家属赖上,周某就没有选择报警,而是趁着夜色将尸体挪至一条河中丢弃。周某本以为只是将死者挪了个地方不会有事,可谁知竟因此被判了刑。
周某是小龙虾养殖户。事发当天,周某外出有事,等他归来时,看到自家池塘里的船有被人挪动的痕迹。周某突然想到可能有人来偷了小龙虾,于是立即查看了监控,结果看到了男子王某从船上掉入池塘中溺亡的全过程。
周某当时被吓坏了,他的第一反应就是报警,可当他拿起手机的一刹那又犹豫了。周某一是害怕王某的家属赖上自己,要求赔一大笔钱,二是害怕此事传出去后,自己池塘里的小龙虾就没人要了。
踌躇了半晌后,周某打消了报警的念头。可不报警的话,王某的尸体该如何处理呢?周某想到王某既然是溺死的,那就给他换个有水的地方好了,于是就将王某的尸体捞出并丢弃在资江河中。
没过多久,王某的尸体就被警方发现并打捞了上来。周某听说后本想逃离,可他还是过不了心里这关,于是主动到派出所投案自首了。后来周某得到了王某家属的谅解。
目前,法院已对周某的行为作出了判决。
1、其实周某本是一名受害者,王某在周某的池塘中溺亡,如果被消费者知道,那肯定不会买周某家的小龙虾,这对周某来说是很大的经济损失。
可周某却因为一时糊涂,作出了抛尸的行为,最终让自己背上了一个抛尸的罪名,真是一念天堂一念地狱。
有网友表示,周某就是想得太多了,王某又不是他害死的,王某的家属还能真赖上他吗?
其实这真不能怪周某想得太多,而是类似索赔的事情太多了。周某作为池塘的管理者,他有管理好池塘的义务。比如:在鱼塘周围设置围栏、警示牌、定期巡视并妥善管理塘内船只等。
虽然本次事件中,王某擅自进入周某的鱼塘并溺亡,但如果周某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就要承担侵权责任。当然,周某只需承担部分责任,因为王某自身也存在重大过错。
2、有网友表示,周某只是将王某的尸体挪了个地方,这也构成犯罪?那周某也太冤枉了吧!
其实从民法角度来讲,周某将王某的尸体抛入资江河,其主观上是想毁尸灭迹,不让王某的家属找到自己的头上。
既然周某想毁尸灭迹,那么就会侵犯了王某的人格权。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死者的姓名、肖像、荣誉、遗体等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也就是说,周某毁尸灭迹的行为,属于侵犯王某人格权的行为。王某的家属有权请求周某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那从刑法上来讲,抛尸属于违背传统葬俗的行为,周某主观上想毁尸灭迹,客观上实施了抛尸的行为,符合侮辱尸体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刑法》的规定,构成侮辱尸体罪的,应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中,由于周某在警方调查到他的头上前,就已经投案自首,之后周某又取得了王某家属的谅解。
根据《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40%;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最终,法院认定周某的行为构成侮辱尸体罪,并对其处拘役5个月,缓刑8个月。
3、最后,周某虽然不用坐牢,但这个犯罪记录仍会一直跟随着周某。正如我们开头所说,一念天堂,一念地狱,想必周某现在也是追悔莫及。
对于此事,你们怎么看?(注:首图与本案无关)
周某是小龙虾养殖户。事发当天,周某外出有事,等他归来时,看到自家池塘里的船有被人挪动的痕迹。周某突然想到可能有人来偷了小龙虾,于是立即查看了监控,结果看到了男子王某从船上掉入池塘中溺亡的全过程。
周某当时被吓坏了,他的第一反应就是报警,可当他拿起手机的一刹那又犹豫了。周某一是害怕王某的家属赖上自己,要求赔一大笔钱,二是害怕此事传出去后,自己池塘里的小龙虾就没人要了。
踌躇了半晌后,周某打消了报警的念头。可不报警的话,王某的尸体该如何处理呢?周某想到王某既然是溺死的,那就给他换个有水的地方好了,于是就将王某的尸体捞出并丢弃在资江河中。
没过多久,王某的尸体就被警方发现并打捞了上来。周某听说后本想逃离,可他还是过不了心里这关,于是主动到派出所投案自首了。后来周某得到了王某家属的谅解。
目前,法院已对周某的行为作出了判决。
1、其实周某本是一名受害者,王某在周某的池塘中溺亡,如果被消费者知道,那肯定不会买周某家的小龙虾,这对周某来说是很大的经济损失。
可周某却因为一时糊涂,作出了抛尸的行为,最终让自己背上了一个抛尸的罪名,真是一念天堂一念地狱。
有网友表示,周某就是想得太多了,王某又不是他害死的,王某的家属还能真赖上他吗?
其实这真不能怪周某想得太多,而是类似索赔的事情太多了。周某作为池塘的管理者,他有管理好池塘的义务。比如:在鱼塘周围设置围栏、警示牌、定期巡视并妥善管理塘内船只等。
虽然本次事件中,王某擅自进入周某的鱼塘并溺亡,但如果周某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就要承担侵权责任。当然,周某只需承担部分责任,因为王某自身也存在重大过错。
2、有网友表示,周某只是将王某的尸体挪了个地方,这也构成犯罪?那周某也太冤枉了吧!
其实从民法角度来讲,周某将王某的尸体抛入资江河,其主观上是想毁尸灭迹,不让王某的家属找到自己的头上。
既然周某想毁尸灭迹,那么就会侵犯了王某的人格权。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死者的姓名、肖像、荣誉、遗体等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也就是说,周某毁尸灭迹的行为,属于侵犯王某人格权的行为。王某的家属有权请求周某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那从刑法上来讲,抛尸属于违背传统葬俗的行为,周某主观上想毁尸灭迹,客观上实施了抛尸的行为,符合侮辱尸体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刑法》的规定,构成侮辱尸体罪的,应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中,由于周某在警方调查到他的头上前,就已经投案自首,之后周某又取得了王某家属的谅解。
根据《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40%;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最终,法院认定周某的行为构成侮辱尸体罪,并对其处拘役5个月,缓刑8个月。
3、最后,周某虽然不用坐牢,但这个犯罪记录仍会一直跟随着周某。正如我们开头所说,一念天堂,一念地狱,想必周某现在也是追悔莫及。
对于此事,你们怎么看?(注:首图与本案无关)
监考真的好累,跟坐牢一样,跟受刑一样,四个小时学生在水深火热中,我也在,我比他们还痛苦
最近发微博次数降低,由于最近的生活太平淡了,每天两点一线,周而复始,我也有点疲沓
好像豆哥在我身边的时候,我更鲜活也更有分享欲一些耶
很久没见小豆豆了,马上三个月,好像距离不会影响我们的感情,只会让我们更粘人,更希望团聚,更憧憬未来,希望未来是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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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看到了一棵草,觉得不错,就把草带回了家。
结果后来发现这个草不是一般的草,是国家二级保护的草,是一株惠兰,那它构不构成非法采伐珍贵树木和非法运输珍贵树木罪?
这就涉及到一个认识错误的问题。那么这是一种什么样的认识错误?我不知道它是珍惜树木,而它事实上它又是珍惜树木。
但这其实是一种概念归属性的错误,行为人他只能决定自己所认识到的事实问题,对于价值问题,是不能取决于他的价值观,应该取决于社会一般的价值观。
一个人牵着一只日本秋田犬,我非常生气,我直接把这只狗给打死了,一个好好的中国人怎么能养日本狗,我认为我这是一种正当的举动。但这是一种价值观的错误。
毕竟把别人的秋田犬给打死了,秋田犬价格很贵,所以你的行为就直接可以构成故意毁坏财产罪。
在这个案件中,也是一种价值观的问题。我认为它是普通的小草,但它其实是属于珍稀的草,所以在这样一种法律归属性的错误中,应该如何来定性?
这跟刚才我们所说的日本秋田犬,按道理是差不多的,在这个时候都应该诉诸于一般人的价值观。从社会一般的价值观判断,一般人能不能够知道把秋田犬给打死是构成犯罪的,这是可以的。一般人能不能判断出这颗莫名的小草居然是一株价值连城的兰花?我想一般人是不可能知道的。
中国古代有一个著名的典故齐景公荒唐的“护槐禁令”,他当时制定法律,法律规定伤害珍贵树种,一律都要处刑,严重者要格杀勿论。
齐景公特别喜欢槐树,于是就下令,如果谁侮辱槐树的话,要坐牢。如果伤及槐树的话,要判死刑。
一个农民呢,有天喝酒喝多了,对着一棵槐树呕吐,这是公然的侮辱行为,后来就被抓了。农民的老婆,就找到了当时的宰相晏子。
晏子身高虽然不高,但是非常非常有才学,非常体恤民众。她跟晏子一说,晏子觉得这个案件确实不太合理,找到齐景公对景公说了这样一段话:如果在老百姓不知道这个法律的时候,对他进行处罚,你觉得合理吗?行杀不辜谓之贼也。不知法者无罪,因为不可能有人知道你那么稀奇古怪的法啊,连在槐树旁边呕吐一下都不可以,老百姓是不知道的,一般人是不知道的,那就没有必要发动刑罚。
景公觉得不太好意思,齐景公是比较谦虚的,他听从了晏子的意见,最后把农民释放了。
好的,我们今天的分享就到这里[微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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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后来发现这个草不是一般的草,是国家二级保护的草,是一株惠兰,那它构不构成非法采伐珍贵树木和非法运输珍贵树木罪?
这就涉及到一个认识错误的问题。那么这是一种什么样的认识错误?我不知道它是珍惜树木,而它事实上它又是珍惜树木。
但这其实是一种概念归属性的错误,行为人他只能决定自己所认识到的事实问题,对于价值问题,是不能取决于他的价值观,应该取决于社会一般的价值观。
一个人牵着一只日本秋田犬,我非常生气,我直接把这只狗给打死了,一个好好的中国人怎么能养日本狗,我认为我这是一种正当的举动。但这是一种价值观的错误。
毕竟把别人的秋田犬给打死了,秋田犬价格很贵,所以你的行为就直接可以构成故意毁坏财产罪。
在这个案件中,也是一种价值观的问题。我认为它是普通的小草,但它其实是属于珍稀的草,所以在这样一种法律归属性的错误中,应该如何来定性?
这跟刚才我们所说的日本秋田犬,按道理是差不多的,在这个时候都应该诉诸于一般人的价值观。从社会一般的价值观判断,一般人能不能够知道把秋田犬给打死是构成犯罪的,这是可以的。一般人能不能判断出这颗莫名的小草居然是一株价值连城的兰花?我想一般人是不可能知道的。
中国古代有一个著名的典故齐景公荒唐的“护槐禁令”,他当时制定法律,法律规定伤害珍贵树种,一律都要处刑,严重者要格杀勿论。
齐景公特别喜欢槐树,于是就下令,如果谁侮辱槐树的话,要坐牢。如果伤及槐树的话,要判死刑。
一个农民呢,有天喝酒喝多了,对着一棵槐树呕吐,这是公然的侮辱行为,后来就被抓了。农民的老婆,就找到了当时的宰相晏子。
晏子身高虽然不高,但是非常非常有才学,非常体恤民众。她跟晏子一说,晏子觉得这个案件确实不太合理,找到齐景公对景公说了这样一段话:如果在老百姓不知道这个法律的时候,对他进行处罚,你觉得合理吗?行杀不辜谓之贼也。不知法者无罪,因为不可能有人知道你那么稀奇古怪的法啊,连在槐树旁边呕吐一下都不可以,老百姓是不知道的,一般人是不知道的,那就没有必要发动刑罚。
景公觉得不太好意思,齐景公是比较谦虚的,他听从了晏子的意见,最后把农民释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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