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事不出村 大事不出镇#【庐山市海会镇推行“3+3”综治调处机制】近年来,庐山市海会镇不断完善基层社会治理机制,推出了“3+3”综治调处机制,通过建立健全调处队伍、多方联动合作、建章立制等方式,全面提升基层治理水平,实现平安海会建设向更高水平迈进。
“古有六尺巷相互礼让的故事,今天咱们也都各退一步,握手言和……”2021年11月,彭山村周某在自家宅基地拆旧建新,但新建房挤占邻居张某屋场,两人因此吵得不可开交。收到消息后,该村党员干部、社区民警、驻村辅警迅速来到现场,耐心做工作、讲政策、说道理,最终各自让步重归于好。
在庐山市海会镇,镇党委书记、村党支部书记与派出所党支部书记成立领导专班,社区党员干部、社区民警与驻村辅警组成的综合调处工作专班,协同合作,共促“3+3综治调处机制”发挥实效。
该镇充分发挥网格作用,动员农村党员、村小组组长组建网格信息员群,将治理触角延伸到“神经末梢”,通过农村党员和村民小组长发现矛盾信息,及时在群内通报,第一时间群内分析研判,并介入调处,将问题化解在萌芽。
此外,海会镇明确村(社区)党员干部、社区民警、驻村辅警为矛盾纠纷调处第一责任方阵,做好日常矛盾纠纷化解。遇重大问题、复杂矛盾纠纷,及时启动“3+3”综治调处机制,镇党委书记、村(社区)党支部书记、派出所党支部书记加入工作专班,全面领导、协调、参与调处。同时,调处中心实行一月一调度机制,通报当月矛盾化解情况,分析全镇综治稳定形势,推动工作有序开展。
“现在,不管是土地、婚姻家庭、交通事故还是债权债务纠纷,村民都会到调处中心来调解维权。”该镇工作人员说道。“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纠纷不激化”在海会镇逐渐成为常态。
在平时,工作人员经常会深入基层开展走访,了解群众相关诉求和基层动态,掌握有关涉稳、涉访的信息,摸排隐患。尤其加强对乡村振兴产业建设、农民建房等矛盾易发领域的关注力度,深入摸排矛盾信息,做到有问题提前介入,有矛盾及时调处。
该机制实行以来,镇、村两级综治调处中心直接或参与调处矛盾纠纷500余起,矛盾纠纷调解成功率90%以上,无一起投诉,群众满意率100%。
为使矛盾调处有章可循,实现长治久安,该镇在做好基层矛盾调处的同时,不断总结经验,制定《海会镇关于全面推行“3+3”综治调处机制实施方案》,在全镇推广实施,对工作机制、工作职责等进行全面细化。
为充分发挥调处中心的机制作用,该镇采取线上掌握各类信息,线下轮驻和随驻相结合的方式,社区党员干部、社区民警、驻村辅警进行联调联处,打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的渠道。同时,镇综治调处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度对各村综治调处中心进行考核,对运转不力的,进行约谈。
该镇还通过镇、警、村、组多方联动,不断提升干部一线矛盾协调处理能力,同时加强司法业务培训,实现调处结果规范、合法、有效,不断提升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来源:新法治报)
“古有六尺巷相互礼让的故事,今天咱们也都各退一步,握手言和……”2021年11月,彭山村周某在自家宅基地拆旧建新,但新建房挤占邻居张某屋场,两人因此吵得不可开交。收到消息后,该村党员干部、社区民警、驻村辅警迅速来到现场,耐心做工作、讲政策、说道理,最终各自让步重归于好。
在庐山市海会镇,镇党委书记、村党支部书记与派出所党支部书记成立领导专班,社区党员干部、社区民警与驻村辅警组成的综合调处工作专班,协同合作,共促“3+3综治调处机制”发挥实效。
该镇充分发挥网格作用,动员农村党员、村小组组长组建网格信息员群,将治理触角延伸到“神经末梢”,通过农村党员和村民小组长发现矛盾信息,及时在群内通报,第一时间群内分析研判,并介入调处,将问题化解在萌芽。
此外,海会镇明确村(社区)党员干部、社区民警、驻村辅警为矛盾纠纷调处第一责任方阵,做好日常矛盾纠纷化解。遇重大问题、复杂矛盾纠纷,及时启动“3+3”综治调处机制,镇党委书记、村(社区)党支部书记、派出所党支部书记加入工作专班,全面领导、协调、参与调处。同时,调处中心实行一月一调度机制,通报当月矛盾化解情况,分析全镇综治稳定形势,推动工作有序开展。
“现在,不管是土地、婚姻家庭、交通事故还是债权债务纠纷,村民都会到调处中心来调解维权。”该镇工作人员说道。“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纠纷不激化”在海会镇逐渐成为常态。
在平时,工作人员经常会深入基层开展走访,了解群众相关诉求和基层动态,掌握有关涉稳、涉访的信息,摸排隐患。尤其加强对乡村振兴产业建设、农民建房等矛盾易发领域的关注力度,深入摸排矛盾信息,做到有问题提前介入,有矛盾及时调处。
该机制实行以来,镇、村两级综治调处中心直接或参与调处矛盾纠纷500余起,矛盾纠纷调解成功率90%以上,无一起投诉,群众满意率100%。
为使矛盾调处有章可循,实现长治久安,该镇在做好基层矛盾调处的同时,不断总结经验,制定《海会镇关于全面推行“3+3”综治调处机制实施方案》,在全镇推广实施,对工作机制、工作职责等进行全面细化。
为充分发挥调处中心的机制作用,该镇采取线上掌握各类信息,线下轮驻和随驻相结合的方式,社区党员干部、社区民警、驻村辅警进行联调联处,打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的渠道。同时,镇综治调处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度对各村综治调处中心进行考核,对运转不力的,进行约谈。
该镇还通过镇、警、村、组多方联动,不断提升干部一线矛盾协调处理能力,同时加强司法业务培训,实现调处结果规范、合法、有效,不断提升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来源:新法治报)
#睢阳播报#【区法院:邻里建房引纠纷 “组团”调解化争端】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邻里之间本应该和睦相处、互相帮助,而家住高辛镇郑楼村的两家人,却因为建房引发的纠纷对簿公堂。10月17日,睢阳区法院充分发挥多元解纷机制优势,邀请村干部、村调委会调解员进行“组团式”调解,最终让当事人握手言和,成功将矛盾化解在基层。
原被告系多年的老邻居,今年3月,原告在自家居住40多年的老宅基地上翻盖房屋。因建房过程中导致被告庄稼和栽种的杨树受损,给被告财产造成不小损失,双方由此结怨,动辄大打出手,势同水火。在后续建房中,由于被告百般阻挠,致使原告无法正常施工,在村调委会多次调解未果后,原告一纸诉状将被告告上法庭。
李口法庭受理该案后,为更好化解双方当事人积压已久的“恩怨”,承办法官刘丰到现场进行实地勘察,详细了解纠纷实际情况,听取双方意见和要求,对双方当事人进行现场调解,劝导当事人换位思考,珍惜邻里关系,理性协商解决问题,让正在气头上的双方当事人态度均有所缓解。
见双方当事人态度有所变化,刘丰趁热打铁,当即联系邀请村干部以及村调委会调解员开展“组团式”调解,共同努力给当事人做思想工作。通过摆事实、讲道理、讲依据、讲法律,以唠家常的方式打开当事人心结,双方当事人最终心平气和达成调解协议,由原告对被告财产损失给予一定经济补偿,被告不再阻挠原告建房施工。
至此,这一邻里纠纷得到圆满化解,双方当事人冰释前嫌,化干戈为玉帛,收到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文/图 区法院刘军)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邻里之间本应该和睦相处、互相帮助,而家住高辛镇郑楼村的两家人,却因为建房引发的纠纷对簿公堂。10月17日,睢阳区法院充分发挥多元解纷机制优势,邀请村干部、村调委会调解员进行“组团式”调解,最终让当事人握手言和,成功将矛盾化解在基层。
原被告系多年的老邻居,今年3月,原告在自家居住40多年的老宅基地上翻盖房屋。因建房过程中导致被告庄稼和栽种的杨树受损,给被告财产造成不小损失,双方由此结怨,动辄大打出手,势同水火。在后续建房中,由于被告百般阻挠,致使原告无法正常施工,在村调委会多次调解未果后,原告一纸诉状将被告告上法庭。
李口法庭受理该案后,为更好化解双方当事人积压已久的“恩怨”,承办法官刘丰到现场进行实地勘察,详细了解纠纷实际情况,听取双方意见和要求,对双方当事人进行现场调解,劝导当事人换位思考,珍惜邻里关系,理性协商解决问题,让正在气头上的双方当事人态度均有所缓解。
见双方当事人态度有所变化,刘丰趁热打铁,当即联系邀请村干部以及村调委会调解员开展“组团式”调解,共同努力给当事人做思想工作。通过摆事实、讲道理、讲依据、讲法律,以唠家常的方式打开当事人心结,双方当事人最终心平气和达成调解协议,由原告对被告财产损失给予一定经济补偿,被告不再阻挠原告建房施工。
至此,这一邻里纠纷得到圆满化解,双方当事人冰释前嫌,化干戈为玉帛,收到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文/图 区法院刘军)
#洛阳24小时# #洛阳权威发布# 【公开征求意见!事关隋唐洛阳城宫皇城区红线内房屋征收补偿】14日,洛报融媒记者从洛阳市住建局获悉,洛阳将对《隋唐洛阳城国家遗址公园宫皇城区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有意见建议的市民群众,可以在30天内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反馈。
《隋唐洛阳城国家遗址公园宫皇城区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提出,洛阳市决定持续推进实施隋唐洛阳城国家遗址公园建设项目,加快建设宜居洛阳、人文洛阳,打造河洛文化传承创新品牌和洛阳文旅产业新地标。此次,按照上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确定的征收范围是:隋唐洛阳城国家遗址公园宫皇城区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其中,西工区为东至定鼎路、西至嘉豫门大街、南至洛河、北至玄武门大街区域;老城区为东至遗址公园宫皇城区规划红线、西至定鼎路、南至唐宫路、北至玄武门大街区域。
洛阳市住建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这次征收工作将坚持“依法依规、公开公正、和谐安全”的工作要求,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均实行市场化评估,结算差价。同时,这次征收国有土地上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可选择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方式,提倡和鼓励产权调换。
根据《隋唐洛阳城国家遗址公园宫皇城区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此次征收分住宅房屋、非住宅房屋两类分别明确征收补偿安置详细方案,并且对被征收房屋权属、面积、性质的认定规则,安置房挑选办法及挑选面积的范围,安置房的位置、面积及交房标准,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人员住房保障和照顾措施,房屋征收有关税费政策等内容进行了详细说明。
目前,《隋唐洛阳城国家遗址公园宫皇城区规划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经由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同时,该《方案》已在洛阳市政府网站(www.ly.gov.cn)、洛阳市棚户区改造信息网(www.lysczc.com)等渠道进行公布。即日起,围绕该方案的有关内容,将进行30日的征求意见。市民群众可以通过发送电子邮件到邮箱:lyzszxglc@163.com进行反馈,联系人为董丽萍,联系电话为63928839。
洛报融媒记者 李东慧 通讯员 李轶鹏
附:
隋唐洛阳城国家遗址公园宫皇城区规划红线
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加快建设宜居洛阳、人文洛阳,打造河洛文化传承创新品牌和洛阳文旅产业新地标,市政府决定实施隋唐洛阳城国家遗址公园建设项目。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住建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号)、《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意见》(洛政〔2019〕26号)精神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征收范围为:隋唐洛阳城国家遗址公园宫皇城区规划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西工区:东至定鼎路,西至嘉豫门大街,南至洛河,北至玄武门大街;老城区:东至遗址公园宫皇城区规划红线,西至定鼎路,南至唐宫路,北至玄武门大街。
二、征收原则
(一)坚决贯彻执行“依法依规、公开公正、和谐安全”的工作要求。
(二)征收人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安置标准按政策规定标准执行,确保被征收人安置后居住面积不减少,居住环境有效改善。
(三)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均实行市场化评估,结算差价。
(四)本次征收国有土地上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可选择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方式,提倡和鼓励产权调换。
(五)房屋被依法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三、被征收房屋权属、面积、性质的认定
(一)权属认定。以《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登记为准,对未经登记的房屋,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查认定。
(二)面积认定。以《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证载面积为准,若证载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调查认定,以认定后的面积为准。
(三)性质认定。以《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证载性质为准,对房屋的性质存在异议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调查认定,以认定后的性质为准。
(四)临时建筑及违章建筑的认定。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重置价值和剩余期限给予适当补偿,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及违章建筑需自行拆除且不予补偿。临时建筑及违章建筑存在异议的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调查认定。
四、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一)房屋产权调换。在进行产权调换时,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按套内建筑面积及公摊面积分别进行调换。
套内建筑面积调换:被征收房屋与安置房均按市场评估价计算,结算套内建筑面积的价差款。
公摊面积调换:征收人免收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相对应的公摊面积的价差款(安置房款=[安置房套内面积÷(1-公摊率)]×安置房评估单价;公摊率=被征收房屋公摊面积÷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
房屋补偿总额由下列各项组成:
1.房屋主体补偿。房屋主体的补偿价值按分户评估价计算(具体数额以分户评估报告为准),对房屋主体的补偿总额按被征收房屋证载面积乘以评估单价计算。
2.政策性补偿
(1)被征收房屋的附属设施及室内装饰装修的补偿分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任选其一,做出选择后不得更改。一是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意见》(洛政〔2019〕26号)执行;二是按照被征收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证载面积每平方米200元的标准进行补偿。
(2)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证载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0元计算,最低不低于每户每月800元,每12个月发放一次。超过36个月的按双倍支付。发放期限自被征收人办理完房屋交接手续起,至安置房交付之日止。
(3)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证载面积每平方米10元一次性补助,每户搬迁补助费不足800元的按800元补助,共补助两次。
(4)被征收房屋有市政集中供热设施且正常使用的,过渡期内每户每个采暖期补偿800元。
(5)被征收房屋有管道燃气且正常使用的,每户一次性补偿500元。
3.政策性补助
(1)购房补助:按被征收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证载面积评估价的20%给予购房补助。
(2)物业管理费补助:按被征收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证载面积计算,每月每平方米补助1.2元,一次性补助36个月,不足51平方米的按51平方米计算。
4.搬迁奖励
(1)对按期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协议约定期限内腾空房屋且办理移交手续的,给予每户30000元的奖励,同时按被征收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证载面积给予每平方米200元的奖励。
(2)对逾期未签订补偿协议或签订补偿协议但未按约定期限搬迁的,每拖延5天,核减被征收人搬迁奖励5000元,至搬迁奖励扣减完为止。
(二)房屋货币补偿
房屋补偿总额由下列各项组成:
1. 房屋主体补偿。房屋主体的补偿价值按分户评估价计算(具体数值以评估报告为准),对房屋主体的补偿金额按被征收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证载面积乘以评估单价计算。
2.政策性补偿
(1)被征收房屋的附属设施及室内装饰装修的补偿同房屋产权调换的相关标准一致。
(2)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按被征收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证载面积计算,最低不低于每户每月800元,一次性发放12个月。
(3)搬迁补助费标准:按被征收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证载面积每平方米10元一次性补助,每户搬迁补助费不足800元的,按800元补助。
3.政策性补助
(1)购房补助: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的30%给予购房补助。
(2)物业管理费补助同房屋产权调换的相关标准一致。
4.搬迁奖励同房屋产权调换的相关标准一致。
五、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非住宅房屋原则上全部实行货币补偿。
(一)房屋主体补偿。房屋主体的补偿金额按评估价计算(具体金额以评估报告为准)。
(二)购房补助。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的20%给予购房补助。
(三)房屋的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补偿。参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意见》(洛政〔2019〕26号)的标准执行,特殊情况由评估机构对装饰装修进行评估,按评估价进行补偿。
(四)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参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的通知》(豫政〔2012〕39号)精神,持有合法有效的房屋权属证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的被征收房屋,以近3年纳税登记证明推算的月平均利润为标准补偿,商业、服务性行业补偿期限为5个月,工业生产行业补偿期限为8个月。
(五)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证载面积每平方米10元一次性补助,特殊情况另行协商。
六、安置房挑选办法及挑选面积的范围
1. 安置房挑选办法:按照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协议约定期限内腾空房屋且办理移交手续的先后顺序挑选安置房。
2. 安置房挑选面积的范围:被征收人挑选与被征收房屋套内对等或相近面积的安置房。
七、安置房位置、面积及交房标准
(一)安置房位置及面积。安置房统一建设,待发布征收决定时一并公布其位置和户型面积。
(二)安置房交房标准。安置房建设符合国家建筑技术规范,达到验收合格标准,具备基本入住条件。
1. 入户防盗门、户内普通木制门、塑钢窗。
2. 客厅、餐厅、卧室地面为水泥地面;墙面为普通乳胶漆。
3. 厨房、卫生间地面铺设普通地板砖;墙面普通瓷砖饰面到顶;卫生间配普通座便器、面盆。
4. 电梯直接到层,给排水、供电、暖气、燃气设施配套,一户一表。
5. 照明配置为节能灯。
6. 有线电视、电话、网络等线路到户。
如被征收人考虑自行装修需要,要求毛墙毛地的,可在挑选安置房时书面提出不需要提供的部分,征收人不再给予补偿。
八、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人员住房保障和照顾措施
对征收范围内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人员标准且仅有一套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7平方米的家庭给予住房保障和照顾。
1.选择产权调换: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51平方米且人均不足17平方米的按51平方米安置,51平方米以内免交差价;人口在4人以上(含4人,户口所在地为被征收房屋)且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68平方米的,按68平方米安置,68平方米以内免交差价。
2.选择货币补偿: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51平方米且人均不足17平方米的,按51平方米给予补偿;人口在4人以上(含4人,户口所在地为被征收房屋)且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68平方米的,按68平方米给予补偿。
九、房屋征收有关税费政策
(一)被征收人按照国家有关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规定的标准取得的征收补偿款,个人所得税减免政策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被征收人因征收新购置住房的,契税减免政策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三)被征收人因征收新购置住房的,房屋维修基金结转按照省、市房屋维修基金管理等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十、附则
(一)被征收人未按照征收补偿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经催告后拒不履行,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作出要求其履行协议的书面决定。被征收人收到书面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未提起行政诉讼,且仍不履行协议内容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的,由征收部门报请市、县级人民政府做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限定的期限内未搬迁,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实行有奖举报。在房屋征收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补偿标准不一致等违法违纪现象的,一经查实严肃处理,举报人可获得一定的奖励。
(四)本方案未尽事宜,严格按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执行。
《隋唐洛阳城国家遗址公园宫皇城区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提出,洛阳市决定持续推进实施隋唐洛阳城国家遗址公园建设项目,加快建设宜居洛阳、人文洛阳,打造河洛文化传承创新品牌和洛阳文旅产业新地标。此次,按照上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确定的征收范围是:隋唐洛阳城国家遗址公园宫皇城区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其中,西工区为东至定鼎路、西至嘉豫门大街、南至洛河、北至玄武门大街区域;老城区为东至遗址公园宫皇城区规划红线、西至定鼎路、南至唐宫路、北至玄武门大街区域。
洛阳市住建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这次征收工作将坚持“依法依规、公开公正、和谐安全”的工作要求,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均实行市场化评估,结算差价。同时,这次征收国有土地上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可选择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方式,提倡和鼓励产权调换。
根据《隋唐洛阳城国家遗址公园宫皇城区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此次征收分住宅房屋、非住宅房屋两类分别明确征收补偿安置详细方案,并且对被征收房屋权属、面积、性质的认定规则,安置房挑选办法及挑选面积的范围,安置房的位置、面积及交房标准,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人员住房保障和照顾措施,房屋征收有关税费政策等内容进行了详细说明。
目前,《隋唐洛阳城国家遗址公园宫皇城区规划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经由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同时,该《方案》已在洛阳市政府网站(www.ly.gov.cn)、洛阳市棚户区改造信息网(www.lysczc.com)等渠道进行公布。即日起,围绕该方案的有关内容,将进行30日的征求意见。市民群众可以通过发送电子邮件到邮箱:lyzszxglc@163.com进行反馈,联系人为董丽萍,联系电话为63928839。
洛报融媒记者 李东慧 通讯员 李轶鹏
附:
隋唐洛阳城国家遗址公园宫皇城区规划红线
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加快建设宜居洛阳、人文洛阳,打造河洛文化传承创新品牌和洛阳文旅产业新地标,市政府决定实施隋唐洛阳城国家遗址公园建设项目。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住建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号)、《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意见》(洛政〔2019〕26号)精神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征收范围为:隋唐洛阳城国家遗址公园宫皇城区规划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西工区:东至定鼎路,西至嘉豫门大街,南至洛河,北至玄武门大街;老城区:东至遗址公园宫皇城区规划红线,西至定鼎路,南至唐宫路,北至玄武门大街。
二、征收原则
(一)坚决贯彻执行“依法依规、公开公正、和谐安全”的工作要求。
(二)征收人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安置标准按政策规定标准执行,确保被征收人安置后居住面积不减少,居住环境有效改善。
(三)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均实行市场化评估,结算差价。
(四)本次征收国有土地上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可选择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方式,提倡和鼓励产权调换。
(五)房屋被依法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三、被征收房屋权属、面积、性质的认定
(一)权属认定。以《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登记为准,对未经登记的房屋,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查认定。
(二)面积认定。以《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证载面积为准,若证载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调查认定,以认定后的面积为准。
(三)性质认定。以《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证载性质为准,对房屋的性质存在异议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调查认定,以认定后的性质为准。
(四)临时建筑及违章建筑的认定。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重置价值和剩余期限给予适当补偿,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及违章建筑需自行拆除且不予补偿。临时建筑及违章建筑存在异议的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调查认定。
四、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一)房屋产权调换。在进行产权调换时,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按套内建筑面积及公摊面积分别进行调换。
套内建筑面积调换:被征收房屋与安置房均按市场评估价计算,结算套内建筑面积的价差款。
公摊面积调换:征收人免收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相对应的公摊面积的价差款(安置房款=[安置房套内面积÷(1-公摊率)]×安置房评估单价;公摊率=被征收房屋公摊面积÷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
房屋补偿总额由下列各项组成:
1.房屋主体补偿。房屋主体的补偿价值按分户评估价计算(具体数额以分户评估报告为准),对房屋主体的补偿总额按被征收房屋证载面积乘以评估单价计算。
2.政策性补偿
(1)被征收房屋的附属设施及室内装饰装修的补偿分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任选其一,做出选择后不得更改。一是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意见》(洛政〔2019〕26号)执行;二是按照被征收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证载面积每平方米200元的标准进行补偿。
(2)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证载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0元计算,最低不低于每户每月800元,每12个月发放一次。超过36个月的按双倍支付。发放期限自被征收人办理完房屋交接手续起,至安置房交付之日止。
(3)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证载面积每平方米10元一次性补助,每户搬迁补助费不足800元的按800元补助,共补助两次。
(4)被征收房屋有市政集中供热设施且正常使用的,过渡期内每户每个采暖期补偿800元。
(5)被征收房屋有管道燃气且正常使用的,每户一次性补偿500元。
3.政策性补助
(1)购房补助:按被征收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证载面积评估价的20%给予购房补助。
(2)物业管理费补助:按被征收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证载面积计算,每月每平方米补助1.2元,一次性补助36个月,不足51平方米的按51平方米计算。
4.搬迁奖励
(1)对按期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协议约定期限内腾空房屋且办理移交手续的,给予每户30000元的奖励,同时按被征收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证载面积给予每平方米200元的奖励。
(2)对逾期未签订补偿协议或签订补偿协议但未按约定期限搬迁的,每拖延5天,核减被征收人搬迁奖励5000元,至搬迁奖励扣减完为止。
(二)房屋货币补偿
房屋补偿总额由下列各项组成:
1. 房屋主体补偿。房屋主体的补偿价值按分户评估价计算(具体数值以评估报告为准),对房屋主体的补偿金额按被征收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证载面积乘以评估单价计算。
2.政策性补偿
(1)被征收房屋的附属设施及室内装饰装修的补偿同房屋产权调换的相关标准一致。
(2)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按被征收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证载面积计算,最低不低于每户每月800元,一次性发放12个月。
(3)搬迁补助费标准:按被征收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证载面积每平方米10元一次性补助,每户搬迁补助费不足800元的,按800元补助。
3.政策性补助
(1)购房补助: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的30%给予购房补助。
(2)物业管理费补助同房屋产权调换的相关标准一致。
4.搬迁奖励同房屋产权调换的相关标准一致。
五、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非住宅房屋原则上全部实行货币补偿。
(一)房屋主体补偿。房屋主体的补偿金额按评估价计算(具体金额以评估报告为准)。
(二)购房补助。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的20%给予购房补助。
(三)房屋的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补偿。参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意见》(洛政〔2019〕26号)的标准执行,特殊情况由评估机构对装饰装修进行评估,按评估价进行补偿。
(四)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参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的通知》(豫政〔2012〕39号)精神,持有合法有效的房屋权属证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的被征收房屋,以近3年纳税登记证明推算的月平均利润为标准补偿,商业、服务性行业补偿期限为5个月,工业生产行业补偿期限为8个月。
(五)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证载面积每平方米10元一次性补助,特殊情况另行协商。
六、安置房挑选办法及挑选面积的范围
1. 安置房挑选办法:按照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协议约定期限内腾空房屋且办理移交手续的先后顺序挑选安置房。
2. 安置房挑选面积的范围:被征收人挑选与被征收房屋套内对等或相近面积的安置房。
七、安置房位置、面积及交房标准
(一)安置房位置及面积。安置房统一建设,待发布征收决定时一并公布其位置和户型面积。
(二)安置房交房标准。安置房建设符合国家建筑技术规范,达到验收合格标准,具备基本入住条件。
1. 入户防盗门、户内普通木制门、塑钢窗。
2. 客厅、餐厅、卧室地面为水泥地面;墙面为普通乳胶漆。
3. 厨房、卫生间地面铺设普通地板砖;墙面普通瓷砖饰面到顶;卫生间配普通座便器、面盆。
4. 电梯直接到层,给排水、供电、暖气、燃气设施配套,一户一表。
5. 照明配置为节能灯。
6. 有线电视、电话、网络等线路到户。
如被征收人考虑自行装修需要,要求毛墙毛地的,可在挑选安置房时书面提出不需要提供的部分,征收人不再给予补偿。
八、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人员住房保障和照顾措施
对征收范围内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人员标准且仅有一套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7平方米的家庭给予住房保障和照顾。
1.选择产权调换: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51平方米且人均不足17平方米的按51平方米安置,51平方米以内免交差价;人口在4人以上(含4人,户口所在地为被征收房屋)且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68平方米的,按68平方米安置,68平方米以内免交差价。
2.选择货币补偿: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51平方米且人均不足17平方米的,按51平方米给予补偿;人口在4人以上(含4人,户口所在地为被征收房屋)且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68平方米的,按68平方米给予补偿。
九、房屋征收有关税费政策
(一)被征收人按照国家有关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规定的标准取得的征收补偿款,个人所得税减免政策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被征收人因征收新购置住房的,契税减免政策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三)被征收人因征收新购置住房的,房屋维修基金结转按照省、市房屋维修基金管理等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十、附则
(一)被征收人未按照征收补偿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经催告后拒不履行,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作出要求其履行协议的书面决定。被征收人收到书面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未提起行政诉讼,且仍不履行协议内容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的,由征收部门报请市、县级人民政府做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限定的期限内未搬迁,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实行有奖举报。在房屋征收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补偿标准不一致等违法违纪现象的,一经查实严肃处理,举报人可获得一定的奖励。
(四)本方案未尽事宜,严格按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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