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僖宗中和2年(公元882年)
1、尚让攻宜君寨,会大雪盈尺,贼冻死者什二三。
2、臣节既亏,自是贡赋遂绝。加淮南节度使高骈兼侍中,罢其盐铁转运使。骈既失兵柄,又解利权,攘袂大诟,遣其幕僚顾云草表自诉,言辞不逊,其略曰:“是陛下不用微臣,固非微臣有负陛下。”又曰:“奸臣未悟,陛下犹迷,不思宗庙之焚烧,不痛园陵之开毁。”又曰:“王鐸偾军之将,崔安潜在蜀贪黩,岂二儒士能戢强兵!”又曰:“今之所用,上至帅臣,下及裨将,以臣所料,悉可坐擒。”又曰:“无使百代有抱恨之臣,千古留刮席之耻。臣但虑寇生东土,刘氏复兴,即轵道之灾,岂独往日!”又曰:“今贤才在野,憸人满朝,致陛下为亡国之君,此子等计将安出!”上命郑畋草诏切责之,其略曰:“绾利则牢盆在手,主兵则都统当权,直至京北、京西神策诸镇,悉在指挥之下,可知董制之权。而又贵作司徒,荣为太尉。以为不用,如何为用乎?”又曰:“朕缘久付卿兵柄,不能翦荡元凶,自天长漏网过淮,不出一兵袭逐,奄残京国,首尾三年。广陵之师,未离封部,忠臣积望,勇士兴讥,所以擢用元臣,诛夷臣寇。”又曰:“从来倚仗之意,一旦控告无门,凝睇东南,惟增凄恻!”又曰:“谢玄破苻坚于淝水,裴度平元济于淮西,未必儒臣不如武将。”又曰:“宗庙焚烧,园陵开毁,龟玉毁椟,谁之过欤!”又曰:“‘奸臣未悟’之言,何人肯认!‘陛下犹迷’之语,朕不敢当!”又曰:“卿尚不能缚黄巢于天长,安能坐擒诸将!”又曰:“卿云刘氏复兴,不知谁为魁首?比朕于刘玄、子婴,何太诬罔!”又曰:“况天步未倾,皇纲尚整,三灵不昧,百度俱存,君臣之礼仪,上下之名分,所宜遵守,未可堕陵。朕虽冲人,安得轻侮!”
3、多执村民为俘送府。蜀人罗浑擎、句胡僧、罗夫子各聚众数千人以应阡能,杨行迁等与之战,数不利,求益兵。府中兵尽,陈敬瑄悉搜仓库门庭之卒以给之。是月,大战于乾溪,官军大败。行迁等恐无功获罪,多执村民为俘送府,日数十百人。敬瑄不问,悉斩之。其中亦有老弱及妇女,观者或问之,皆曰:“我方治田绩麻,官军忽入村,系虏以来,竟不知何罪!”
4、不能事上,何以使下!以平卢大将王敬武为留后。时诸道兵皆会关中讨黄巢,独平卢不至,王鐸遣都统判官、谏议大夫张濬往说之。敬武已受黄巢官爵,不出迎,濬见敬武,责之曰:“公为天子籓臣,侮慢诏使,不能事上,何以使下!”敬武愕然,谢之。既宣诏,将士皆不应,濬徐谕之曰:“人生当先晓逆顺,次知利害。黄巢,前日贩盐虏耳,公等舍累叶天子而臣之,果何利哉!今天下勤王之师皆集京畿,而淄青独不至。一旦贼平,天子返正,公等何面目见天下之人乎!不亟往分功名、取富贵,后悔无及矣!”将士皆改容引咎,顾谓敬武曰:“谏议之言是也。”敬武即发兵从濬而西。
5、“鸦军至矣,当避其锋。黄巢兵势尚强,王重荣患之,谓行营都监杨复光曰:“臣贼则负国,讨贼则力不足,奈何?”复光曰:“雁门李仆射,骁勇,有强兵,其家尊与吾先人尝共事相善,彼亦有徇国之志。所以不至者,以与河东结隙耳。诚以朝旨谕郑公而召之,必来,来则贼不足平矣!”东面宣慰使王徽亦以为然。时王鐸在河中,乃以墨敕召李克用,谕郑从谠。十一月,克用将沙陀万七千自岚、石路趣河中,不敢入太原境,独与数百骑过晋阳城下与从谠别,从谠以名马、器币赠之。李克用将兵四万至河中,遣从父弟克修先将兵五百济河尝贼。初,克用弟克让为南山寺僧所杀,其仆浑进通归于黄巢。自高浔之败,诸军皆畏贼,莫敢进。及克用军至,贼惮之,曰:“鸦军至矣,当避其锋。”克用军皆衣黑,故谓之鸦军。巢乃捕南山寺僧十馀人,遣使赍诏书及重赂,因浑进通诣克用以求和。克用杀僧,哭克让,受其赂以分诸将,焚其诏书,归其使者,引兵自夏阳渡河,军于同州。
1、尚让攻宜君寨,会大雪盈尺,贼冻死者什二三。
2、臣节既亏,自是贡赋遂绝。加淮南节度使高骈兼侍中,罢其盐铁转运使。骈既失兵柄,又解利权,攘袂大诟,遣其幕僚顾云草表自诉,言辞不逊,其略曰:“是陛下不用微臣,固非微臣有负陛下。”又曰:“奸臣未悟,陛下犹迷,不思宗庙之焚烧,不痛园陵之开毁。”又曰:“王鐸偾军之将,崔安潜在蜀贪黩,岂二儒士能戢强兵!”又曰:“今之所用,上至帅臣,下及裨将,以臣所料,悉可坐擒。”又曰:“无使百代有抱恨之臣,千古留刮席之耻。臣但虑寇生东土,刘氏复兴,即轵道之灾,岂独往日!”又曰:“今贤才在野,憸人满朝,致陛下为亡国之君,此子等计将安出!”上命郑畋草诏切责之,其略曰:“绾利则牢盆在手,主兵则都统当权,直至京北、京西神策诸镇,悉在指挥之下,可知董制之权。而又贵作司徒,荣为太尉。以为不用,如何为用乎?”又曰:“朕缘久付卿兵柄,不能翦荡元凶,自天长漏网过淮,不出一兵袭逐,奄残京国,首尾三年。广陵之师,未离封部,忠臣积望,勇士兴讥,所以擢用元臣,诛夷臣寇。”又曰:“从来倚仗之意,一旦控告无门,凝睇东南,惟增凄恻!”又曰:“谢玄破苻坚于淝水,裴度平元济于淮西,未必儒臣不如武将。”又曰:“宗庙焚烧,园陵开毁,龟玉毁椟,谁之过欤!”又曰:“‘奸臣未悟’之言,何人肯认!‘陛下犹迷’之语,朕不敢当!”又曰:“卿尚不能缚黄巢于天长,安能坐擒诸将!”又曰:“卿云刘氏复兴,不知谁为魁首?比朕于刘玄、子婴,何太诬罔!”又曰:“况天步未倾,皇纲尚整,三灵不昧,百度俱存,君臣之礼仪,上下之名分,所宜遵守,未可堕陵。朕虽冲人,安得轻侮!”
3、多执村民为俘送府。蜀人罗浑擎、句胡僧、罗夫子各聚众数千人以应阡能,杨行迁等与之战,数不利,求益兵。府中兵尽,陈敬瑄悉搜仓库门庭之卒以给之。是月,大战于乾溪,官军大败。行迁等恐无功获罪,多执村民为俘送府,日数十百人。敬瑄不问,悉斩之。其中亦有老弱及妇女,观者或问之,皆曰:“我方治田绩麻,官军忽入村,系虏以来,竟不知何罪!”
4、不能事上,何以使下!以平卢大将王敬武为留后。时诸道兵皆会关中讨黄巢,独平卢不至,王鐸遣都统判官、谏议大夫张濬往说之。敬武已受黄巢官爵,不出迎,濬见敬武,责之曰:“公为天子籓臣,侮慢诏使,不能事上,何以使下!”敬武愕然,谢之。既宣诏,将士皆不应,濬徐谕之曰:“人生当先晓逆顺,次知利害。黄巢,前日贩盐虏耳,公等舍累叶天子而臣之,果何利哉!今天下勤王之师皆集京畿,而淄青独不至。一旦贼平,天子返正,公等何面目见天下之人乎!不亟往分功名、取富贵,后悔无及矣!”将士皆改容引咎,顾谓敬武曰:“谏议之言是也。”敬武即发兵从濬而西。
5、“鸦军至矣,当避其锋。黄巢兵势尚强,王重荣患之,谓行营都监杨复光曰:“臣贼则负国,讨贼则力不足,奈何?”复光曰:“雁门李仆射,骁勇,有强兵,其家尊与吾先人尝共事相善,彼亦有徇国之志。所以不至者,以与河东结隙耳。诚以朝旨谕郑公而召之,必来,来则贼不足平矣!”东面宣慰使王徽亦以为然。时王鐸在河中,乃以墨敕召李克用,谕郑从谠。十一月,克用将沙陀万七千自岚、石路趣河中,不敢入太原境,独与数百骑过晋阳城下与从谠别,从谠以名马、器币赠之。李克用将兵四万至河中,遣从父弟克修先将兵五百济河尝贼。初,克用弟克让为南山寺僧所杀,其仆浑进通归于黄巢。自高浔之败,诸军皆畏贼,莫敢进。及克用军至,贼惮之,曰:“鸦军至矣,当避其锋。”克用军皆衣黑,故谓之鸦军。巢乃捕南山寺僧十馀人,遣使赍诏书及重赂,因浑进通诣克用以求和。克用杀僧,哭克让,受其赂以分诸将,焚其诏书,归其使者,引兵自夏阳渡河,军于同州。
山东青岛,一修车厂的修理工给车主修车,结果修了好几次车子还是有问题,车主也非常气愤,修了这么多次还没有修好,于是就把车子开到别的修理店,不仅不支付维修费,更不承认在这里修过车,结果双方发生了肢体接触,修理工不慎倒地,随后就向车主索赔30万元。
范先生开了一家修理厂,车主黎先生是一名老顾客,开着自己的迈腾来范先生处修车,起初车子因为正时链条太长了,修好之后打车还是打不着,因此范先生告诉黎先生是下面活塞可能有问题,就这样车子先后修了6次,加起来大约修了一个半月。
车主黎先生忍不住了,打算把车子开到别的修理店维修,随后就叫来了拖车,把车子送去了其他修理厂。之后范先生找到黎先生,让他付一下修理费,为此双方就发生了争执。
黎先生表示,自己根本没在这里修过车,给什么修理费,告我去吧。
这下子直接惹恼了范先生,双方争执中,范师傅不慎摔倒在地,随后就报了警,去了医院后,范先生腿部扭伤,半月板撕裂,为此去了医院花了不少医疗费,而且被鉴定了轻伤二级。
但是,黎先生表示,当初把车子送过来的时候,说1000左右的修理费,后来又说要3000,他这是在坐地起价了,而且后来竟然说修不了了,修了这么久没修好,自己去别的店修了十天就修好了。
而且自己也没有打过对方,是双方在相互推搡时,他自己顺势倒在地上,但是因为自己也有一定过失,表示愿意赔偿几万元,但是对方要求30万元,范师傅一听几万元就直接说免谈了,直接走法律程序吧,据办案警官称,黎先生目前已经被取保候审,案件正在调查中。
一个认为自己修了车,就要给钱,另外一个认为车子没修好,还要价这么贵,但是到底孰是孰非,作为外人是很难辨别出来的。
不过本案因修车费用引发,实际上双方都是有一定责任的。
首先,黎先生把车子送到了范先生的修理厂维修,起初黎先生询问了修车费用被告知是1000元左右,可是几天后修车费竟然上涨了3倍,到了3000元,毫无疑问,这样的大幅涨价作为顾客是难以接受的。
而最终车子修了40多天没修好,作为范师傅也付出了时间经历和更换了配件,因此范师傅是有权向黎先生索要修车费的。
但是,因为修车费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由此双方发生了一些肢体冲突,即两人相互推搡,由此导致了范师傅摔倒在地并致使腿部受伤。
而警方对黎先生采取了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显然是按照故意伤害罪立案追究的,毕竟如果是轻伤,只有故意伤害罪才足够立案。
但是,如果真的如黎先生所言,双方争执过程中发生了推搡,其实黎先生到底是故意还是过失,其实还有一定的疑问。
毕竟推搡行为并不具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在这种情况下,因推搡导致了对方倒地,如果被认定为过失,是不受刑事处罚的。
不过,如果推搡的力量本身就很大,这个推搡行为本身就足以导致对方受伤的可能性,对此,就要按照故意伤害罪来追究责任了,那么根据《刑法》的规定,就要面临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罚了。
不过范师傅索要30万元,这么高的赔偿是否符合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因此赔偿的多少,要根据范师傅的伤情来计算,不过如果认定黎先生的行为是故意伤害行为,那么要求30万也有出具谅解书的可能性。
最终孰是孰非,还是要由法院来做出判断。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范先生开了一家修理厂,车主黎先生是一名老顾客,开着自己的迈腾来范先生处修车,起初车子因为正时链条太长了,修好之后打车还是打不着,因此范先生告诉黎先生是下面活塞可能有问题,就这样车子先后修了6次,加起来大约修了一个半月。
车主黎先生忍不住了,打算把车子开到别的修理店维修,随后就叫来了拖车,把车子送去了其他修理厂。之后范先生找到黎先生,让他付一下修理费,为此双方就发生了争执。
黎先生表示,自己根本没在这里修过车,给什么修理费,告我去吧。
这下子直接惹恼了范先生,双方争执中,范师傅不慎摔倒在地,随后就报了警,去了医院后,范先生腿部扭伤,半月板撕裂,为此去了医院花了不少医疗费,而且被鉴定了轻伤二级。
但是,黎先生表示,当初把车子送过来的时候,说1000左右的修理费,后来又说要3000,他这是在坐地起价了,而且后来竟然说修不了了,修了这么久没修好,自己去别的店修了十天就修好了。
而且自己也没有打过对方,是双方在相互推搡时,他自己顺势倒在地上,但是因为自己也有一定过失,表示愿意赔偿几万元,但是对方要求30万元,范师傅一听几万元就直接说免谈了,直接走法律程序吧,据办案警官称,黎先生目前已经被取保候审,案件正在调查中。
一个认为自己修了车,就要给钱,另外一个认为车子没修好,还要价这么贵,但是到底孰是孰非,作为外人是很难辨别出来的。
不过本案因修车费用引发,实际上双方都是有一定责任的。
首先,黎先生把车子送到了范先生的修理厂维修,起初黎先生询问了修车费用被告知是1000元左右,可是几天后修车费竟然上涨了3倍,到了3000元,毫无疑问,这样的大幅涨价作为顾客是难以接受的。
而最终车子修了40多天没修好,作为范师傅也付出了时间经历和更换了配件,因此范师傅是有权向黎先生索要修车费的。
但是,因为修车费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由此双方发生了一些肢体冲突,即两人相互推搡,由此导致了范师傅摔倒在地并致使腿部受伤。
而警方对黎先生采取了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显然是按照故意伤害罪立案追究的,毕竟如果是轻伤,只有故意伤害罪才足够立案。
但是,如果真的如黎先生所言,双方争执过程中发生了推搡,其实黎先生到底是故意还是过失,其实还有一定的疑问。
毕竟推搡行为并不具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在这种情况下,因推搡导致了对方倒地,如果被认定为过失,是不受刑事处罚的。
不过,如果推搡的力量本身就很大,这个推搡行为本身就足以导致对方受伤的可能性,对此,就要按照故意伤害罪来追究责任了,那么根据《刑法》的规定,就要面临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罚了。
不过范师傅索要30万元,这么高的赔偿是否符合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因此赔偿的多少,要根据范师傅的伤情来计算,不过如果认定黎先生的行为是故意伤害行为,那么要求30万也有出具谅解书的可能性。
最终孰是孰非,还是要由法院来做出判断。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湖南益阳,一行十多人来到一家餐厅吃饭,酒足饭饱之后,打算把没吃完的米饭打包带走,可是却被老板制止了,打包要另外付费,女顾客不愿意了,我们吃的饭,吃不完,我已经付过钱了,哪有这样的道理?
事发时,一女子和十多名朋友一起来到这家餐厅吃饭,点了一个169元的套餐,大约五到六人餐,但是由于一行人比较多,这个套餐显然不够吃,于是又点了一些其他饭菜,一共消费了570元。
而这家餐厅的米饭是免费提供的,于是女子这桌就上了不少米饭,酒足饭饱之后,由于还剩下了不少米饭,于是女子去拿塑料袋,打算把没吃完的米饭打包带走。
这时候,老板却不允许女子打包,老板表示,在饭店里米饭吃多少都行,但是不能打包,如果要打包带走,就要按人头收费,一人一块钱。
女子随即拿起了手机拍摄了起来,并称自己已经付过钱了,吃不完的东西打包还不让带走,哪有这样的道理。
老板也是很无奈,表示如果所有顾客都像女子一样打包带走米饭,那么还做不做生意了,本身米饭就没有另外收费,还想着再打包,这就不合适了。
有网友表示,自己也是开饭店的,这样的事情也遇到过,好心免费提供一些小咸菜、米粥之类的,结果也遇到了顾客打包的要求,不让他打包,显得自己太计较,但是一旦打包,这都是额外的支出,后来自己也不免费提供了,只是将这些原本免费的小咸菜、米粥按照五毛钱一份收钱,再也没有听过打包的事情了。
也有人说,这都是他们吃剩的米饭,不让打包带走,难道还回收提供给其他顾客吗?如果不提供,这些米饭是要浪费的,那么这就违法了。
其实,《反食品浪费法》就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可以对参与“光盘行动”的消费者给予奖励;也可以对造成明显浪费的消费者收取处理厨余垃圾的相应费用,收费标准应当明示。
本起纠纷中,女子一行人来到餐馆吃饭,消费了570元,实际上女子等人与餐馆之间是一种餐饮消费合同关系,那么女子等人具有支付餐饮服务费570元的义务,而餐馆也有义务提供符合食品安全的饭菜。
而双方发生争执的并不是吃的饭是否可口是否符合标准,而是餐馆免费提供的米饭能不能带走的问题。
实际上,餐馆虽然是免费提供的米饭,但是这个免费是有前提条件的,就是顾客来店吃饭消费,才能够吃到免费的米饭,而不是进店之后就可以免费吃米饭。
因此,这就要看女顾客等人从商家处取了多少米饭了,如果已经将这些米饭取到了桌子上,原则上赠与行为已经完成,那么女顾客等人是具有处分这些食材的权利的,即可以打包带走也可以选择不要。
而如果吃过饭之后,要求餐馆另行给自己打包几份米饭带走,那么这种情况下餐馆是有权拒绝的,毕竟来店消费时可是吃米饭,但是让餐馆给打包带走就不符合餐馆的本意了,所以这时候,由于米饭未交给顾客,顾客自然也没有权利处分。
而如果是餐馆故意阻挠不让顾客将桌上吃剩的米饭打包,并要求支付费用的,那么只能收取打包费,而不能去收取其他费用。
对此网友还是分成了两个意见,一方认为餐馆太计较,顾客已经消费了570元,也不差这十块八块的,权当顺水推舟,说不定下次顾客还来消费。也有网友表示,是让你免费吃,不是免费拿,如果都这样,生意做不做了?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事发时,一女子和十多名朋友一起来到这家餐厅吃饭,点了一个169元的套餐,大约五到六人餐,但是由于一行人比较多,这个套餐显然不够吃,于是又点了一些其他饭菜,一共消费了570元。
而这家餐厅的米饭是免费提供的,于是女子这桌就上了不少米饭,酒足饭饱之后,由于还剩下了不少米饭,于是女子去拿塑料袋,打算把没吃完的米饭打包带走。
这时候,老板却不允许女子打包,老板表示,在饭店里米饭吃多少都行,但是不能打包,如果要打包带走,就要按人头收费,一人一块钱。
女子随即拿起了手机拍摄了起来,并称自己已经付过钱了,吃不完的东西打包还不让带走,哪有这样的道理。
老板也是很无奈,表示如果所有顾客都像女子一样打包带走米饭,那么还做不做生意了,本身米饭就没有另外收费,还想着再打包,这就不合适了。
有网友表示,自己也是开饭店的,这样的事情也遇到过,好心免费提供一些小咸菜、米粥之类的,结果也遇到了顾客打包的要求,不让他打包,显得自己太计较,但是一旦打包,这都是额外的支出,后来自己也不免费提供了,只是将这些原本免费的小咸菜、米粥按照五毛钱一份收钱,再也没有听过打包的事情了。
也有人说,这都是他们吃剩的米饭,不让打包带走,难道还回收提供给其他顾客吗?如果不提供,这些米饭是要浪费的,那么这就违法了。
其实,《反食品浪费法》就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可以对参与“光盘行动”的消费者给予奖励;也可以对造成明显浪费的消费者收取处理厨余垃圾的相应费用,收费标准应当明示。
本起纠纷中,女子一行人来到餐馆吃饭,消费了570元,实际上女子等人与餐馆之间是一种餐饮消费合同关系,那么女子等人具有支付餐饮服务费570元的义务,而餐馆也有义务提供符合食品安全的饭菜。
而双方发生争执的并不是吃的饭是否可口是否符合标准,而是餐馆免费提供的米饭能不能带走的问题。
实际上,餐馆虽然是免费提供的米饭,但是这个免费是有前提条件的,就是顾客来店吃饭消费,才能够吃到免费的米饭,而不是进店之后就可以免费吃米饭。
因此,这就要看女顾客等人从商家处取了多少米饭了,如果已经将这些米饭取到了桌子上,原则上赠与行为已经完成,那么女顾客等人是具有处分这些食材的权利的,即可以打包带走也可以选择不要。
而如果吃过饭之后,要求餐馆另行给自己打包几份米饭带走,那么这种情况下餐馆是有权拒绝的,毕竟来店消费时可是吃米饭,但是让餐馆给打包带走就不符合餐馆的本意了,所以这时候,由于米饭未交给顾客,顾客自然也没有权利处分。
而如果是餐馆故意阻挠不让顾客将桌上吃剩的米饭打包,并要求支付费用的,那么只能收取打包费,而不能去收取其他费用。
对此网友还是分成了两个意见,一方认为餐馆太计较,顾客已经消费了570元,也不差这十块八块的,权当顺水推舟,说不定下次顾客还来消费。也有网友表示,是让你免费吃,不是免费拿,如果都这样,生意做不做了?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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