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下午,还是决定先回来咨询我的耳鼻喉医生。
我原想着我是否需要拍个片子作进一步确认我并没有听神经瘤(再寻求中医针灸什么的),然而医生告诉我,如果有这个必要,他第一时间就让我这么做了。
我知道自己就是来寻求安慰的。我跟医生说,我有密室恐惧症,现在的感觉就等同我被关在密室里,我很恐慌。医生就此也真的跟我聊了很多,给了我很大的精神鼓励和开导。
其实今天也为了正常的左耳去看他,我说这边耳朵像进了水,有戚嚓的响声已经很多天。他用仪器深入到我左耳检测,结果竟然没有水,连耳垢都没有,他说这种声响是耳鸣的一种,属于内耳神经的问题。他还说是我的精神压力太大了,叫我要放松心情,不要一直把注意力focus在耳朵上。我以前也不是没有这种像是进水的声响,只是我不去理会,他说我真的可以不去理会...[苦涩]
我原想着我是否需要拍个片子作进一步确认我并没有听神经瘤(再寻求中医针灸什么的),然而医生告诉我,如果有这个必要,他第一时间就让我这么做了。
我知道自己就是来寻求安慰的。我跟医生说,我有密室恐惧症,现在的感觉就等同我被关在密室里,我很恐慌。医生就此也真的跟我聊了很多,给了我很大的精神鼓励和开导。
其实今天也为了正常的左耳去看他,我说这边耳朵像进了水,有戚嚓的响声已经很多天。他用仪器深入到我左耳检测,结果竟然没有水,连耳垢都没有,他说这种声响是耳鸣的一种,属于内耳神经的问题。他还说是我的精神压力太大了,叫我要放松心情,不要一直把注意力focus在耳朵上。我以前也不是没有这种像是进水的声响,只是我不去理会,他说我真的可以不去理会...[苦涩]
你已经多久没听过周杰伦的演唱会了?以前,因为地域和门票价格的原因,导致很多粉丝没亲自听过周董的演唱会,后来又因为“大环境”的原因,周董没办法举办演唱会,这更成为了粉丝的遗憾。
不过,偶像就是偶像,就算粉丝没有办法,周董也会想尽办法,于是就应运而生了一种“线上演唱会”。最近,周杰伦在某手上举办了线上演唱会,粉丝们非常给力,刚开播就涌进来上百万粉丝,点赞量当即就破亿了。
随着演唱会不断进行,到了50分钟的时候,点赞量已经突破了7亿,刷新了多项纪录。或许是太长时间未见粉丝,当晚周杰伦也很兴奋,他穿着一件白色条纹外套,一条休闲裤和一双运动鞋,虽然没有华丽的舞台服装,但依旧挡不住周董的帅气。
不得不说,周杰伦配得上“天王”这个称号,整场演唱会下来,人气超越了刘德华,成为全网第一。虽然演唱会很成功,可他直播间的一个“细节”,相比于刘德华丢了一些“大局观”。
周杰伦在演唱会上,打开了直播间的打赏功能,这引起了很大的争议。有网友觉得,别人开演唱会都关闭了打赏功能,可周杰伦却直接开着,明目张胆让粉丝打赏,还不如直接放个收款码,更省事。
而且,打开打赏功能之后,很多粉丝和网红都趁机“蹭热度”,导致礼物满屏飞,好好一场演唱会,成了刷礼物的比赛,很影响其他粉丝的观看效果,让演唱会失去了原本的价值和意义,这样的行为太不合适了。
不过,也有网友觉得,演唱会原本就是有盈利的目的在里面,就算不是下线的,周杰伦也卖力演出了,开通打赏功能也是可以理解的。再者说了,周杰伦在最后也说过,这些打赏得到了的钱,不会进自己的口袋,而是捐给慈善机构,帮助更多有困难的人。
说实话,不管周杰伦开不开通打赏功能,那都是他自己的事情,而且刷礼物是自愿的,就算周杰伦不捐出来,全都放进自己的口袋,别人也没有理由说什么。毕竟,这是周杰伦通过自己的努力得来的,他也没有要求粉丝一定给他刷礼物,都是大家自愿的,为什么要指责他呢?
周杰伦开演唱会,原本就是想给粉丝“送福利”,你想看就去看,不想看可以不进去,反正也不需要你花钱,那你也没有说三道四资格,不是吗?如果演唱会你付门票钱了,别人因为刷礼物印象你看了,那你说几句是没什么问题的,可现在并不是这样,大家的觉得是不是?
不过,偶像就是偶像,就算粉丝没有办法,周董也会想尽办法,于是就应运而生了一种“线上演唱会”。最近,周杰伦在某手上举办了线上演唱会,粉丝们非常给力,刚开播就涌进来上百万粉丝,点赞量当即就破亿了。
随着演唱会不断进行,到了50分钟的时候,点赞量已经突破了7亿,刷新了多项纪录。或许是太长时间未见粉丝,当晚周杰伦也很兴奋,他穿着一件白色条纹外套,一条休闲裤和一双运动鞋,虽然没有华丽的舞台服装,但依旧挡不住周董的帅气。
不得不说,周杰伦配得上“天王”这个称号,整场演唱会下来,人气超越了刘德华,成为全网第一。虽然演唱会很成功,可他直播间的一个“细节”,相比于刘德华丢了一些“大局观”。
周杰伦在演唱会上,打开了直播间的打赏功能,这引起了很大的争议。有网友觉得,别人开演唱会都关闭了打赏功能,可周杰伦却直接开着,明目张胆让粉丝打赏,还不如直接放个收款码,更省事。
而且,打开打赏功能之后,很多粉丝和网红都趁机“蹭热度”,导致礼物满屏飞,好好一场演唱会,成了刷礼物的比赛,很影响其他粉丝的观看效果,让演唱会失去了原本的价值和意义,这样的行为太不合适了。
不过,也有网友觉得,演唱会原本就是有盈利的目的在里面,就算不是下线的,周杰伦也卖力演出了,开通打赏功能也是可以理解的。再者说了,周杰伦在最后也说过,这些打赏得到了的钱,不会进自己的口袋,而是捐给慈善机构,帮助更多有困难的人。
说实话,不管周杰伦开不开通打赏功能,那都是他自己的事情,而且刷礼物是自愿的,就算周杰伦不捐出来,全都放进自己的口袋,别人也没有理由说什么。毕竟,这是周杰伦通过自己的努力得来的,他也没有要求粉丝一定给他刷礼物,都是大家自愿的,为什么要指责他呢?
周杰伦开演唱会,原本就是想给粉丝“送福利”,你想看就去看,不想看可以不进去,反正也不需要你花钱,那你也没有说三道四资格,不是吗?如果演唱会你付门票钱了,别人因为刷礼物印象你看了,那你说几句是没什么问题的,可现在并不是这样,大家的觉得是不是?
辽宁一男子有一张500元的餐厅储值卡,一天男子带着家人来到餐厅吃饭, 点了一些菜之后,算下来卡里还有一百多元,看到餐厅有石斑鱼,询问价格是30元一斤,于是就点了一条,可是吃完之后男子却不淡定了。
张先生的朋友赠给他一张餐厅储值卡,卡里有500元钱,一天张先生就带着家人来到了这家餐厅,点了白菜瓢豆腐、烧汁牛肉等一些家常菜,菜品一共300多元,不过由于餐厅的位置离家比较远,张先生就打算把卡里的余额全部消费掉。
看到生鲜区有石斑鱼,于是便询问了价格,得知是30元一斤,张先生觉得没吃过这种鱼,于是就点了一条,随后一家人就去餐桌就餐了。
吃完饭,张先生来到前台结账,结果发现账单却是1000多元,张先生很不解的询问是不是算错账了,自己没有消费这么多钱。
于是,服务员把账单打了出来,结果却显示石斑鱼为498元一斤,一斤六两共计796.8元。于是张先生找到了餐厅经理,质问为何30元一斤的鱼在吃完之后却变成了498元一斤。
经理表示这个鱼本身就是498元一斤,从来就没卖过30元一斤,因为两人对价格产生了争执,于是经理又拿来了餐单,结果石斑鱼在菜单上并没有价格,而是时价,就是说价格会随着进货价格而做调整。
因为双方对此争议较大,张先生又找来了媒体帮着协调。
有人就说,我吃过的石斑鱼才几十元一斤,30元一斤也差不多,怎么会498元一斤?商家明显就是多收费。
也有人说,几十元一斤的养殖的,不要说三五百元一斤,就是上千元一斤的都有。所以并不能单纯的以卖价来判断商家是不是合规经营。
确实如此,商家售卖的石斑鱼是养殖的还是野生的,才决定了其售卖的价格是否合法合规。
就那本案来说吧,张先生认为是餐厅服务员告诉自己30元一斤,自己才买的,而吃完之后,餐厅工作人员表示是498元一斤,显然从价格方面来讲,如果张先生知道是30元一斤,显然不会购买的。
所以说张先生买了这条鱼,如果是自己听错了或者是商家说错了,自己买了下来,那么这就是重大误解行为,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因重大误解而订立合同的,误解人可以撤销合同。
而合同撤销的后果就是返还原物,如果不能返还的,就要折价补偿,本案中,这条鱼显然是被张先生一家吃完了,也就没办法返还原物了,所以只能是折价补偿。
那么补偿的数额要如何判断,其实这就需要商家证实自己进货的这些石斑鱼价格了,到底是以二三十元进购的还是以二三百元进购的。
如果商家是以二十元进购的养殖鱼,毫无疑问商家的行为就是一种消费欺诈行为。
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因此张先生是可以要求商家对自己进行三倍赔偿的,不仅如此,由于商家存在消费欺诈行为,那么还会受到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比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甚至是停业整顿。
而如果商家进购价格是二三百元,那么是不是就不违法了?
其实,商家无论是菜单上还是鱼缸上,都没有明确将价格标示出来,《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六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进行明码标价,明确标示价格所对应的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根据不同交易条件实行不同价格的,应当标明交易条件以及与其对应的价格。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发生变动时,经营者应当及时调整相应标价。
所以商家没有进行明码标价的行为,还是会受到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的。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张先生的朋友赠给他一张餐厅储值卡,卡里有500元钱,一天张先生就带着家人来到了这家餐厅,点了白菜瓢豆腐、烧汁牛肉等一些家常菜,菜品一共300多元,不过由于餐厅的位置离家比较远,张先生就打算把卡里的余额全部消费掉。
看到生鲜区有石斑鱼,于是便询问了价格,得知是30元一斤,张先生觉得没吃过这种鱼,于是就点了一条,随后一家人就去餐桌就餐了。
吃完饭,张先生来到前台结账,结果发现账单却是1000多元,张先生很不解的询问是不是算错账了,自己没有消费这么多钱。
于是,服务员把账单打了出来,结果却显示石斑鱼为498元一斤,一斤六两共计796.8元。于是张先生找到了餐厅经理,质问为何30元一斤的鱼在吃完之后却变成了498元一斤。
经理表示这个鱼本身就是498元一斤,从来就没卖过30元一斤,因为两人对价格产生了争执,于是经理又拿来了餐单,结果石斑鱼在菜单上并没有价格,而是时价,就是说价格会随着进货价格而做调整。
因为双方对此争议较大,张先生又找来了媒体帮着协调。
有人就说,我吃过的石斑鱼才几十元一斤,30元一斤也差不多,怎么会498元一斤?商家明显就是多收费。
也有人说,几十元一斤的养殖的,不要说三五百元一斤,就是上千元一斤的都有。所以并不能单纯的以卖价来判断商家是不是合规经营。
确实如此,商家售卖的石斑鱼是养殖的还是野生的,才决定了其售卖的价格是否合法合规。
就那本案来说吧,张先生认为是餐厅服务员告诉自己30元一斤,自己才买的,而吃完之后,餐厅工作人员表示是498元一斤,显然从价格方面来讲,如果张先生知道是30元一斤,显然不会购买的。
所以说张先生买了这条鱼,如果是自己听错了或者是商家说错了,自己买了下来,那么这就是重大误解行为,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因重大误解而订立合同的,误解人可以撤销合同。
而合同撤销的后果就是返还原物,如果不能返还的,就要折价补偿,本案中,这条鱼显然是被张先生一家吃完了,也就没办法返还原物了,所以只能是折价补偿。
那么补偿的数额要如何判断,其实这就需要商家证实自己进货的这些石斑鱼价格了,到底是以二三十元进购的还是以二三百元进购的。
如果商家是以二十元进购的养殖鱼,毫无疑问商家的行为就是一种消费欺诈行为。
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因此张先生是可以要求商家对自己进行三倍赔偿的,不仅如此,由于商家存在消费欺诈行为,那么还会受到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比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甚至是停业整顿。
而如果商家进购价格是二三百元,那么是不是就不违法了?
其实,商家无论是菜单上还是鱼缸上,都没有明确将价格标示出来,《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六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进行明码标价,明确标示价格所对应的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根据不同交易条件实行不同价格的,应当标明交易条件以及与其对应的价格。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发生变动时,经营者应当及时调整相应标价。
所以商家没有进行明码标价的行为,还是会受到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的。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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