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记。八书。天官书》【译文】近世以来十二诸侯、七国争相为王,倡言纵横的人接踵而至,何去何从,骤难判定,在这种情况下,皋、唐、甘、石等人各自根据当时事务解释他们的占卜书籍,以致记载他们占验事的资料陵杂琐屑,至于米盐等细事。占卜以二十八舍分主十二州,而北斗兼主十二州,自很久以前就是这样了。秦国疆域内的吉凶,候望于太白星,占卜于狼、弧星。吴国、楚国疆域内的吉凶,候望于荧惑星,占卜于鸟衡星。燕国、齐国疆域内的吉凶,候望于辰星,占卜于虚、危星。宋国、郑国疆域内的吉凶,候望于岁星,占卜于房、心星。晋国疆域内的吉凶,也是候望于辰星,占卜于参、罚星。
深深的夏浅浅的秋,难得遇上阴有小雨。呼朋唤友乘上新开通的地铁6号线,到长乐海边去走走。听海浪的声音,看汹涌的人潮,吃美味的海鲜。目的地下车却又是阳光灿烂,眼前的景点是“王母礁”,地理方位是文武砂海域十七孔围堤的东北隅。正逢落潮,海边上两块大礁石几乎连成一体,在蓝天白云和大海的映衬下格外显眼。两块礁石准确地说是两片礁石群,各自展现出迷人独特的景色。这边怪石嶙峋犹如石林,礁石顶上有一座高高的妈祖石雕像,庄严肃穆。傍边建有妈祖庙,香火正旺。据说当年当地渔民出海捕鱼之前,都会虔诚地膜拜,祈求妈祖庇佑,一路平安顺遂。这个景点叫王母礁,可天妃妈祖何以扯上王母娘娘?原来是有典故的。据长乐县志记载“宋季杨妃偕弟亮节,负益王、广王航海经此,后人思之,因呼为王母礁”。宋亡之后再无中国,历史是不堪卒读的。还好在没查资料时我还不懂这些,否则心情将会沉重很多。另一边则是云母礁,礁石上耸立着两块天然巨石,形似帆樯人称“双帆石”,让人不由想起平潭的石牌洋。但两者形象上是有差别的,一个秀丽一个粗犷,一个分开一个靠紧。于是有人说,当涨潮时,海水没过堤岸四周都是水。这时这两块巨石更像是一对被海水围困的情侣,在绝境中对视相拥,令人动容。可惜我没等涨潮,只能留下想像。
“你们这是跳单,必须各自支付中介费23万!”广东广州,今年50岁的王女士早年以960万的价格在增城区购买了一套别墅。2021年时王女士因急需资金周转,遂委托中介公司帮其出售该栋别墅。随后双方签订了《独家包销合同》。
双方合同明确约定,扣除中介费后王女士实收不得低于1550万元、中介费则不低于1.5%、独家包销期限从2021年12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
事后中介公司向梁先生推荐了涉案别墅,并两次带梁先生看房,梁先生看完房子后表示满意。事后双方签订了《居间服务协议书》,并约定交易成功后,梁先生需支付成交价1.5%的中介费。
可是王女士与梁先生见面洽谈后,因一方出价1500万、一方要价1600万元,而未能达成交易。
2022年1月7日,梁先生明确向中介公司表示不再购买该套别墅;1月25日,中介询问王女士后,其坚持要价1600万元。
令中介万万没想到的是,在中介最后一次询问王女士的次日,即1月26日,王女士就以低于成本价30万的价格,即以930万元一次性付清为条件与梁女士签订了《存量房买卖合同》,并完成了过户手续。
事后中介公司以“跳单”为由,将王女士、梁先生一起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定二人需分别向其支付中介费23万元。
梁先生在法庭上举证称,双方是通过另一家中介公司完成交易过户手续的,随后梁先生提供了其给另一家中介公司1万元服务报酬的转账记录。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主要争议焦点有两点:
一、王女士及梁先生有无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交易机会或媒介服务而绕开其订立合同。
首先,《民法典》第961条明确规定,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从王女士签署的《独家包销合同》、梁先生签署的《居间服务协议书》及中介公司提供的证据可以得知,中介公司确实向梁先生提供了相应的中介服务,且梁先生明确表达了1500万元的购房意愿。因此法院认定双方中介合同关系成立。
其次,梁先生提交的《看楼委托书》仅能证明其与另一家中介在2021年1月12日带其察看涉案房屋,可该时间系在梁先生已有意愿购买涉案房屋且原告中介已尽力促成双方成交之后,而王女士及梁先生未能提交其他充分有效证据证明是由另外一家中介主动促成其双方达成买卖合意的。
再次,双方以低于成本价30万的价格成交,不符合日常生活经验和交易惯例,且双方亦未能举证证明具体交易时间、交易金额,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
《民事诉讼法》第64条明确规定,对于自己的主张,需举证证明,否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后,王女士及梁先生主张系第三方中介向其提供对方的联系方式后,其双方自行联系协商买卖事宜并最终达成买卖交易,上述情况明显不符合日常生活经验及中介行业惯例。
而且,双方交易完成后,仅梁先生一人支付1万服务酬劳,与原告约定的各1.5%中介费相差巨大,由此可见,王女士及梁先生均有规避向原告支付中介费的主观动机和目的。
综合上述分析,一审法院认定构成“跳单”。
二、王女士及梁先生应否向中介公司支付报酬,报酬金额如何确定。
《民法典》第965条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综合考虑原告中介公司为王女士及梁先生提供的服务程度、原告中介公司为此付出的成本、两人的违约程度及实际支付的中介费情况等因素,酌定吴丽玲、冉敬军应分别向保值公司支付中介费11万元,
一审宣判后,王女士及梁女士均提出上诉,但因二人未能提交新的证据,而被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且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两人各自承担2500元。
双方合同明确约定,扣除中介费后王女士实收不得低于1550万元、中介费则不低于1.5%、独家包销期限从2021年12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
事后中介公司向梁先生推荐了涉案别墅,并两次带梁先生看房,梁先生看完房子后表示满意。事后双方签订了《居间服务协议书》,并约定交易成功后,梁先生需支付成交价1.5%的中介费。
可是王女士与梁先生见面洽谈后,因一方出价1500万、一方要价1600万元,而未能达成交易。
2022年1月7日,梁先生明确向中介公司表示不再购买该套别墅;1月25日,中介询问王女士后,其坚持要价1600万元。
令中介万万没想到的是,在中介最后一次询问王女士的次日,即1月26日,王女士就以低于成本价30万的价格,即以930万元一次性付清为条件与梁女士签订了《存量房买卖合同》,并完成了过户手续。
事后中介公司以“跳单”为由,将王女士、梁先生一起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定二人需分别向其支付中介费23万元。
梁先生在法庭上举证称,双方是通过另一家中介公司完成交易过户手续的,随后梁先生提供了其给另一家中介公司1万元服务报酬的转账记录。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主要争议焦点有两点:
一、王女士及梁先生有无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交易机会或媒介服务而绕开其订立合同。
首先,《民法典》第961条明确规定,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从王女士签署的《独家包销合同》、梁先生签署的《居间服务协议书》及中介公司提供的证据可以得知,中介公司确实向梁先生提供了相应的中介服务,且梁先生明确表达了1500万元的购房意愿。因此法院认定双方中介合同关系成立。
其次,梁先生提交的《看楼委托书》仅能证明其与另一家中介在2021年1月12日带其察看涉案房屋,可该时间系在梁先生已有意愿购买涉案房屋且原告中介已尽力促成双方成交之后,而王女士及梁先生未能提交其他充分有效证据证明是由另外一家中介主动促成其双方达成买卖合意的。
再次,双方以低于成本价30万的价格成交,不符合日常生活经验和交易惯例,且双方亦未能举证证明具体交易时间、交易金额,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
《民事诉讼法》第64条明确规定,对于自己的主张,需举证证明,否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后,王女士及梁先生主张系第三方中介向其提供对方的联系方式后,其双方自行联系协商买卖事宜并最终达成买卖交易,上述情况明显不符合日常生活经验及中介行业惯例。
而且,双方交易完成后,仅梁先生一人支付1万服务酬劳,与原告约定的各1.5%中介费相差巨大,由此可见,王女士及梁先生均有规避向原告支付中介费的主观动机和目的。
综合上述分析,一审法院认定构成“跳单”。
二、王女士及梁先生应否向中介公司支付报酬,报酬金额如何确定。
《民法典》第965条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综合考虑原告中介公司为王女士及梁先生提供的服务程度、原告中介公司为此付出的成本、两人的违约程度及实际支付的中介费情况等因素,酌定吴丽玲、冉敬军应分别向保值公司支付中介费11万元,
一审宣判后,王女士及梁女士均提出上诉,但因二人未能提交新的证据,而被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且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两人各自承担2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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