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末深圳等多地现低价工抵房# 变相降价还是更大的套路?】近两个月来,以“工抵房”、“内部房源”、“一口价房源”为名的新房房源开始频繁地出现在各地房地产市场,其价格较此前销售的正常房源普遍低一些,个别房源折价幅度也较大。据悉,10月以来,无论是一线城市还是二三线城市均频繁地出现“工抵房”房源的宣传信息,包括深圳、广州、厦门、武汉、合肥、苏州、徐州、南昌等地,折扣幅度在75折到9折不等。
“近段时间‘工抵房’之所以激增,主要是年末工程方对工程款需求迫切,因为年关将至,拖欠农民工工资后果较为严重”,同策研究院资深分析师肖云祥表示,从行业看,房企目前流动资金情况并不乐观,而部分城市的限跌令使得房企并不能通过直接促销降价的形式快速回笼资金,所以采取“工抵房”的形式来偿还工程款。
据悉,这些“工抵房”房源有的确实是用来抵扣工程款、户型楼层较差的特殊房源,有的却是披着“工抵房”外衣实则降价促销的房源。有购房者确实被“工抵房”价格吸引想捡漏,但需要注意,“工抵房”存在诸多风险。(每经)#深圳楼市##深圳[地点]#
“近段时间‘工抵房’之所以激增,主要是年末工程方对工程款需求迫切,因为年关将至,拖欠农民工工资后果较为严重”,同策研究院资深分析师肖云祥表示,从行业看,房企目前流动资金情况并不乐观,而部分城市的限跌令使得房企并不能通过直接促销降价的形式快速回笼资金,所以采取“工抵房”的形式来偿还工程款。
据悉,这些“工抵房”房源有的确实是用来抵扣工程款、户型楼层较差的特殊房源,有的却是披着“工抵房”外衣实则降价促销的房源。有购房者确实被“工抵房”价格吸引想捡漏,但需要注意,“工抵房”存在诸多风险。(每经)#深圳楼市##深圳[地点]#
【#年末深圳等多地现低价工抵房# 变相降价还是更大的套路?】近两个月来,以“工抵房”、“内部房源”、“一口价房源”为名的新房房源开始频繁地出现在各地房地产市场,其价格较此前销售的正常房源普遍低一些,个别房源折价幅度也较大。据悉,10月以来,无论是一线城市还是二三线城市均频繁地出现“工抵房”房源的宣传信息,包括深圳、广州、厦门、武汉、合肥、苏州、徐州、南昌等地,折扣幅度在75折到9折不等。
“近段时间‘工抵房’之所以激增,主要是年末工程方对工程款需求迫切,因为年关将至,拖欠农民工工资后果较为严重”,同策研究院资深分析师肖云祥表示,从行业看,房企目前流动资金情况并不乐观,而部分城市的限跌令使得房企并不能通过直接促销降价的形式快速回笼资金,所以采取“工抵房”的形式来偿还工程款。
据悉,这些“工抵房”房源有的确实是用来抵扣工程款、户型楼层较差的特殊房源,有的却是披着“工抵房”外衣实则降价促销的房源。有购房者确实被“工抵房”价格吸引想捡漏,但需要注意,“工抵房”存在诸多风险。(每经)#深圳楼市##深圳[地点]#
“近段时间‘工抵房’之所以激增,主要是年末工程方对工程款需求迫切,因为年关将至,拖欠农民工工资后果较为严重”,同策研究院资深分析师肖云祥表示,从行业看,房企目前流动资金情况并不乐观,而部分城市的限跌令使得房企并不能通过直接促销降价的形式快速回笼资金,所以采取“工抵房”的形式来偿还工程款。
据悉,这些“工抵房”房源有的确实是用来抵扣工程款、户型楼层较差的特殊房源,有的却是披着“工抵房”外衣实则降价促销的房源。有购房者确实被“工抵房”价格吸引想捡漏,但需要注意,“工抵房”存在诸多风险。(每经)#深圳楼市##深圳[地点]#
道华房产律师团:国有土地上的私人自建房,虽不具备商品房性质,但不影响买卖合同效力。
案情简介
1991年9月21日,某地建设委员会向薛X颁发《村镇住宅建筑许可证》,审批同意薛X在XX村兴建一栋三层半的住宅。
1992年9月15日,涉案自建住宅经宝安县人民政府核准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性质为自建-私人住宅,土地所有权来源为国有。
2003年至2004年间,薛X、郭X签订《协议书》,约定薛X将涉案房产转让给郭X。
2018年,薛X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其与郭X签订《协议书》无效。
法院认为
依据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与物权变动结果的区分原则,涉案房产的性质不影响《协议书》效力的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现行通行的民法法理认为,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结果分属两个法律事实,买卖合同属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所有权转移属物权变动的结果,而物权的变动结果须以动产的交付与不动产的登记为必要条件,因此,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结果应当加以区别,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并不必然导致物权变动的结果,物权变动与债权合同效力要予以区分认定。结合本案,涉案房产为国有土地上的自建私人住宅,虽有合法产权登记,但并不具备商品房性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属于不能在市场上自由转让流通的房产,然而基于物权变动与其原因行为的区分原则,涉案房产的性质仅影响物权变动,不影响本案合同性质的认定。
道华律师评析
房产的性质仅影响物权变动,不影响其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本案中,涉案房屋虽有合法产权登记,却并不具备商品房性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是属于不能在市场上自由转让流通的房产。但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涉案房屋虽不能进行物权变动登记,却并不影响就该房屋进行买卖所签订的合同效力,其合同有效!
团队简介
道华房产律师团是广东道华律师事务所一支专注解决房产纠纷的律师团队, 汇聚了诸多房产专家顾问与资深房产律师,在办理的大量房产纠纷诉讼、仲裁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房屋买卖、租赁、继承、物业服务、城市更新及拆迁等纠纷,致力于一站式解决重大疑难房产纠纷。团队服务地域辐射整个粤港澳大湾区:深圳、广州、珠海、佛山、中山等。
案情简介
1991年9月21日,某地建设委员会向薛X颁发《村镇住宅建筑许可证》,审批同意薛X在XX村兴建一栋三层半的住宅。
1992年9月15日,涉案自建住宅经宝安县人民政府核准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性质为自建-私人住宅,土地所有权来源为国有。
2003年至2004年间,薛X、郭X签订《协议书》,约定薛X将涉案房产转让给郭X。
2018年,薛X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其与郭X签订《协议书》无效。
法院认为
依据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与物权变动结果的区分原则,涉案房产的性质不影响《协议书》效力的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现行通行的民法法理认为,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结果分属两个法律事实,买卖合同属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所有权转移属物权变动的结果,而物权的变动结果须以动产的交付与不动产的登记为必要条件,因此,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结果应当加以区别,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并不必然导致物权变动的结果,物权变动与债权合同效力要予以区分认定。结合本案,涉案房产为国有土地上的自建私人住宅,虽有合法产权登记,但并不具备商品房性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属于不能在市场上自由转让流通的房产,然而基于物权变动与其原因行为的区分原则,涉案房产的性质仅影响物权变动,不影响本案合同性质的认定。
道华律师评析
房产的性质仅影响物权变动,不影响其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本案中,涉案房屋虽有合法产权登记,却并不具备商品房性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是属于不能在市场上自由转让流通的房产。但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涉案房屋虽不能进行物权变动登记,却并不影响就该房屋进行买卖所签订的合同效力,其合同有效!
团队简介
道华房产律师团是广东道华律师事务所一支专注解决房产纠纷的律师团队, 汇聚了诸多房产专家顾问与资深房产律师,在办理的大量房产纠纷诉讼、仲裁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房屋买卖、租赁、继承、物业服务、城市更新及拆迁等纠纷,致力于一站式解决重大疑难房产纠纷。团队服务地域辐射整个粤港澳大湾区:深圳、广州、珠海、佛山、中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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