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嘉伦[超话]##任嘉伦[超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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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jl#任嘉伦无忧渡#
rjl#任嘉伦暮色心约#
rjl#任嘉伦祁连山#
「我想起了那个默默无闻的少年,经常在网上记录自己跟自己说加油的少年,21岁才决定放弃稳定工作,四年之后进入演艺圈,都说我出道太晚,这决定很难被人理解,所以有时候会觉得孤单,但在梦想面前,年龄和孤单都变得不重要了,比别人晚进入演艺圈没关系,那就拿出比别人更多的时间,更多的精力去努力.29岁的我终于推出了自己的单曲,在实现梦想这件事上永远没有太晚,只有不做,你一定要坚持自己的梦想,人生会面临很多十字路口,不要让年龄成为阻碍,因为年龄真的只是个数字,希望别人眼中的那些不合时宜,最后在我们眼里都是不值一提.」@任嘉伦All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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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的夫妻如果还带有怨气,或者不舍,纠缠这样的情况的话,那来世还得相见,因为因果和债务没有打平。最好是心平气和的分手,没有怨恨和不舍,只有对对方祝福。所以人生有两人最好不见,一是离了婚的夫妻,二是回过头的朋友。人生还有两事,不做一是向缺钱的人借钱,二是向有钱的人送钱。人生还有两头,不低一是心里没你的朋友,二是眼里没你的亲戚。人生还有两饭,不吃一是上了菜的宴席,二是下了桌的酒。
#盗取天机# #爱过的人可以做朋友吗# #三铜钱佛教语录[超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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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有抚养权却“玩消失”,孩子权益该如何保护】父母离婚,家庭分裂,最受伤害的莫过于孩子。如果父母双方能妥善协商好孩子抚养问题,对孩子的影响还能小一点,但现实生活中存在夫妻双方对子女抚养问题争夺不下的情形,甚至父母双方均拒绝抚养孩子。在此情况下,法院是如何保障儿童权益的呢?
“我已经很久没有见到爸爸了,我只想跟着妈妈一起生活。”年幼的小文提起父亲,眼里只有陌生和疏远,话语里透出的是不属于他这个年龄的成熟与伤感。
小文的父母于2012年10月份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当时离婚协议约定年仅两岁的小文由父亲林先生抚养,但是协议离婚登记不到一年之后,父亲林先生将儿子送到母亲张女士处后,从此便失去联系。
张女士表示,林先生自那之后从未看望过孩子,也从未给孩子的成长提供过任何物质和情感上的帮助和支持。期间,小文一直跟着母亲和外公、外婆一起生活,张女士曾多次尝试联系前夫,商讨孩子抚养权和抚养费的问题,却始终联系不上林先生。为了维护孩子合法利益,促进孩子健康成长,无奈之下,张女士只好将前夫告上法庭。
为最大程度保障孩子的权益,长清法院法官通过电话、短信、实地走访等多种途径尽最大努力联系孩子的父亲。毕竟,该案不仅关系着林先生作为一个父亲应尽的责任和义务,还直接影响到孩子的成长和心理健康。但遗憾的是,孩子的父亲始终没有露面。
最终,长清法院法官坚持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从有利于未成年健康成长、保障未成年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充分考虑原告的履责情况以及孩子的强烈意愿,结合被告不履行抚养义务、拒绝沟通的实际情况,依法变更孩子小文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并且判令被告支付自2013年9月至判决生效之前一个月的抚养费共计52500元。
法官提醒,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尤其是,在本案中,张先生作为获得孩子抚养权的一方,应该履行相应法律义务。或许,张先生也有自己难言的苦衷,但任何困难都不能成为一个父亲不履行对孩子抚养义务的理由,不作为和逃避也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张先生的“避而不见”,不仅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更为重要的是,父亲角色的缺位也将成为父子双方一生都无法弥补的遗憾。
普法小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来源: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豫法阳光)
“我已经很久没有见到爸爸了,我只想跟着妈妈一起生活。”年幼的小文提起父亲,眼里只有陌生和疏远,话语里透出的是不属于他这个年龄的成熟与伤感。
小文的父母于2012年10月份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当时离婚协议约定年仅两岁的小文由父亲林先生抚养,但是协议离婚登记不到一年之后,父亲林先生将儿子送到母亲张女士处后,从此便失去联系。
张女士表示,林先生自那之后从未看望过孩子,也从未给孩子的成长提供过任何物质和情感上的帮助和支持。期间,小文一直跟着母亲和外公、外婆一起生活,张女士曾多次尝试联系前夫,商讨孩子抚养权和抚养费的问题,却始终联系不上林先生。为了维护孩子合法利益,促进孩子健康成长,无奈之下,张女士只好将前夫告上法庭。
为最大程度保障孩子的权益,长清法院法官通过电话、短信、实地走访等多种途径尽最大努力联系孩子的父亲。毕竟,该案不仅关系着林先生作为一个父亲应尽的责任和义务,还直接影响到孩子的成长和心理健康。但遗憾的是,孩子的父亲始终没有露面。
最终,长清法院法官坚持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从有利于未成年健康成长、保障未成年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充分考虑原告的履责情况以及孩子的强烈意愿,结合被告不履行抚养义务、拒绝沟通的实际情况,依法变更孩子小文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并且判令被告支付自2013年9月至判决生效之前一个月的抚养费共计52500元。
法官提醒,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尤其是,在本案中,张先生作为获得孩子抚养权的一方,应该履行相应法律义务。或许,张先生也有自己难言的苦衷,但任何困难都不能成为一个父亲不履行对孩子抚养义务的理由,不作为和逃避也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张先生的“避而不见”,不仅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更为重要的是,父亲角色的缺位也将成为父子双方一生都无法弥补的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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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来源: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豫法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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