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小样藏着哪些漏洞#】近来,以化妆品试用装为经营核心的“小样经济”火出圈。小样,即化妆品试用装,是品牌开掘市场、引流顾客的一种策略。因成分与正装相同,小样可以帮助消费者降低筛选产品的成本,且体积小、便于携带,成为不少商旅人士外出的首选。一些商家却利用消费者爱体验、爱新鲜的心理,将小样与“大牌自由”“高性价比”等词汇结合起来,将本是“非卖品”的小样明码标价进行销售。
小样虽火,在经营管理上却仍存在漏洞,亟需进一步完善市场监管。目前,除官方赠送之外,盲盒机、拼单群、自行分样等获取小样的方式层出不穷,线下还出现了小样专营实体店,品牌多、货量大、小中大样一应俱全。消费者无疑会好奇,明明在专柜一“样”难求,这么多小样从哪来,是否为正品,自行分样的操作环节是否干净无菌?有些小样也看不到生产批号、保质期等基本信息。社交平台不时有所谓业内人士爆料称,“某商品从未生产过小(中)样”“大量小样是过期清仓处理的劣品”等。这难免让人对非官方渠道获取小样的可靠性打上一个问号。一旦在使用中出了问题,维权也是个麻烦事。
小样虽小,规范有效的监管不能少。今年5月1日起实施的《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五条要求,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也应当有标签,且“标签内容应当合法、真实、完整、准确,并与产品注册或者备案的相关内容一致。”第二十一条还专门强调以免费试用、赠予、兑换等形式向消费者提供的化妆品,其标签也适用此办法。这表明试用装市场的监督管理已经被重视起来。
标签管理只是小样市场监管的一部分。从经营角度而言,不管是线上还是线下的小样卖家,都应出具相关的经营资质和品牌授权书,公开小样商品的进货渠道和产品合格的检测证明,自行分样的操作过程应该透明、符合卫生标准。对不合规的经营者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从而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消费者也应该擦亮双眼,切莫因虚荣心作祟或贪小便宜,盲目相信非官方渠道的拼单群等。
作为当前化妆品市场的新消费趋势,“小样经济”本应是让消费者和经营者实现双赢的经营策略,不应成为有心人利用监管漏洞趁机敛财的手段。只有规范销售渠道、完善监管,才能使双方真正获得应有的权益。https://t.cn/A6Sk5qkT
小样虽火,在经营管理上却仍存在漏洞,亟需进一步完善市场监管。目前,除官方赠送之外,盲盒机、拼单群、自行分样等获取小样的方式层出不穷,线下还出现了小样专营实体店,品牌多、货量大、小中大样一应俱全。消费者无疑会好奇,明明在专柜一“样”难求,这么多小样从哪来,是否为正品,自行分样的操作环节是否干净无菌?有些小样也看不到生产批号、保质期等基本信息。社交平台不时有所谓业内人士爆料称,“某商品从未生产过小(中)样”“大量小样是过期清仓处理的劣品”等。这难免让人对非官方渠道获取小样的可靠性打上一个问号。一旦在使用中出了问题,维权也是个麻烦事。
小样虽小,规范有效的监管不能少。今年5月1日起实施的《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五条要求,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也应当有标签,且“标签内容应当合法、真实、完整、准确,并与产品注册或者备案的相关内容一致。”第二十一条还专门强调以免费试用、赠予、兑换等形式向消费者提供的化妆品,其标签也适用此办法。这表明试用装市场的监督管理已经被重视起来。
标签管理只是小样市场监管的一部分。从经营角度而言,不管是线上还是线下的小样卖家,都应出具相关的经营资质和品牌授权书,公开小样商品的进货渠道和产品合格的检测证明,自行分样的操作过程应该透明、符合卫生标准。对不合规的经营者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从而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消费者也应该擦亮双眼,切莫因虚荣心作祟或贪小便宜,盲目相信非官方渠道的拼单群等。
作为当前化妆品市场的新消费趋势,“小样经济”本应是让消费者和经营者实现双赢的经营策略,不应成为有心人利用监管漏洞趁机敛财的手段。只有规范销售渠道、完善监管,才能使双方真正获得应有的权益。https://t.cn/A6Sk5qkT
北京的邢先生在某酒行买了3瓶茅台酒,花了42000元。结果有2瓶是空的,还有1瓶酒也只剩下了半瓶。当邢先生质问酒行老板时,老板却称跑酒是正常现象,不能退。邢先生不服,将该酒行诉至法院。
邢先生爱喝酒,也爱收藏酒,特别是那种有年份的老酒,深得邢先生的喜爱。邢先生的朋友都知道他好这口,所以他们在遇到好酒时,都会通知邢先生。某日,邢先生得知某酒行有几瓶老的茅台酒销售,就拉上了好友万先生一起去看看。
邢先生来到该酒行询问了一下,酒行老板便将那款30年的经典茅台拿了出来。邢先生见状,喜出望外,二话不说就要买下这仅剩的3瓶茅台酒。双方经过一番商议,最终邢先生以14000元一瓶的价格,将3瓶茅台酒买下。由于邢先生没带够钱,所以最终由万先生代付了。
3瓶30年的茅台酒到手后,邢先生也心满意足地回家了,可当他准备把这3瓶茅台酒放入自家的展柜时,突然感觉有两瓶酒实在太轻了。邢先生拿来电筒一照,发现竟然有两瓶酒是空的,还有一瓶也只剩下了半瓶。
邢先生又仔细检查了瓶身,发现瓶口处有油印,瓶身上也像被敷过油膜一样,有种滑腻腻的感觉。邢先生知道自己上当了,于是气冲冲地来到该酒行,并要求退货。同时,为了保留证据,邢先生全程录音录像。
果然邢先生的谨慎是对的,因为酒行老板开始扯皮了,他称这3瓶茅台酒是收来的,但保证是正品。同时,酒店老板表示,跑酒是正常现象,既然酒都卖了,那就不能退。
见对方态度如此坚决,邢先生便直接带着茅台酒和相关证据来到了法院,并将酒行给告了。同时,邢先生还向法院申请了对茅台酒的鉴定,如果是假酒,就要求退一赔十。
1、我们对本案感到很好奇,就是邢先生在买酒的时候,为什么不拆开看一下?
另外,这有酒液和没酒液,掂掂分量就知道了,为什么邢先生回到家后才发现?如果邢先生能当场打开查看,就没那么多事情了。
但是不管怎么说,邢先生的本意不是购买茅台酒瓶,而是购买茅台酒。而该酒行将空酒瓶卖给了邢先生,这可能存在消费欺诈行为。
有网友表示,如果酒行并不知道茅台酒是空瓶,这种算不算消费欺诈?
消费欺诈是指,商家明知商品有假,却隐瞒真相,使被欺诈人陷入错误认识,并希望或放任这种错误结果的发生。
我们认为,如果酒行在收酒时,酒瓶里是有酒液的,且没有拆封过,在将酒卖给邢先生时,并不知道是空酒瓶,那酒行就不存在欺诈行为,但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消费者与经营者有约定的,可按照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没有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及时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更换、修理等。
2、邢先生将酒行诉至了法院,并申请了鉴定,最终能否得到法院支持退一赔十呢?
面对邢先生的主张,酒行辩称:
第一、这个酒钱是万先生支付的,邢先生并不是合同的主体,无权起诉酒行。
第二、酒行不认可存在消费欺诈行为,并且茅台30年经典是藏酒,不属于大众消费品,不能适用退一赔十的规定。
第三、这3瓶茅台酒是通过正规渠道收来的,原始包装,跑酒问题与酒行无关。
其实,酒行的这三点主张,明眼人一看就知道是在强词夺理。
首先,酒钱虽然是万先生付的,但买酒之人是邢先生无疑,万先生只是帮忙垫付,而且酒也在邢先生手中,到时候让万先生出个证明即可。
其次,这个30年的茅台酒虽然稀少,但仍属于大众消费品,不影响消费者主张权利。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
第三,这跑酒问题应该是在酒行发生的,不可能就邢先生买回去的这点功夫,整瓶酒都跑了。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跑酒是指酒液挥发,并不是漏酒。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酒行存在履行上的瑕疵,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3、那半瓶茅台酒是真是假?
法院受理此案后,请了茅台厂家对那半瓶酒进行了鉴定,鉴定报告显示是:“非法生产,假冒产品”。
既然如此,在酒行拿不出证据证明自己不知情,也无法提供这3瓶茅台酒的收购渠道的情况下,我们可以认定酒行存在消费欺诈行为。另外,从常识判断,作为一个酒行,在收酒时怎么可能不检查呢?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最终,法院认定酒行卖给邢先生的是假酒,并判决酒行在7日内退还购酒款42000元,邢先生需将3瓶茅台酒退还给酒行,如不能退还,则需要折价抵偿。另外,判决酒行在7日内赔偿邢先生42万元。
对于此事,你们怎么看?
邢先生爱喝酒,也爱收藏酒,特别是那种有年份的老酒,深得邢先生的喜爱。邢先生的朋友都知道他好这口,所以他们在遇到好酒时,都会通知邢先生。某日,邢先生得知某酒行有几瓶老的茅台酒销售,就拉上了好友万先生一起去看看。
邢先生来到该酒行询问了一下,酒行老板便将那款30年的经典茅台拿了出来。邢先生见状,喜出望外,二话不说就要买下这仅剩的3瓶茅台酒。双方经过一番商议,最终邢先生以14000元一瓶的价格,将3瓶茅台酒买下。由于邢先生没带够钱,所以最终由万先生代付了。
3瓶30年的茅台酒到手后,邢先生也心满意足地回家了,可当他准备把这3瓶茅台酒放入自家的展柜时,突然感觉有两瓶酒实在太轻了。邢先生拿来电筒一照,发现竟然有两瓶酒是空的,还有一瓶也只剩下了半瓶。
邢先生又仔细检查了瓶身,发现瓶口处有油印,瓶身上也像被敷过油膜一样,有种滑腻腻的感觉。邢先生知道自己上当了,于是气冲冲地来到该酒行,并要求退货。同时,为了保留证据,邢先生全程录音录像。
果然邢先生的谨慎是对的,因为酒行老板开始扯皮了,他称这3瓶茅台酒是收来的,但保证是正品。同时,酒店老板表示,跑酒是正常现象,既然酒都卖了,那就不能退。
见对方态度如此坚决,邢先生便直接带着茅台酒和相关证据来到了法院,并将酒行给告了。同时,邢先生还向法院申请了对茅台酒的鉴定,如果是假酒,就要求退一赔十。
1、我们对本案感到很好奇,就是邢先生在买酒的时候,为什么不拆开看一下?
另外,这有酒液和没酒液,掂掂分量就知道了,为什么邢先生回到家后才发现?如果邢先生能当场打开查看,就没那么多事情了。
但是不管怎么说,邢先生的本意不是购买茅台酒瓶,而是购买茅台酒。而该酒行将空酒瓶卖给了邢先生,这可能存在消费欺诈行为。
有网友表示,如果酒行并不知道茅台酒是空瓶,这种算不算消费欺诈?
消费欺诈是指,商家明知商品有假,却隐瞒真相,使被欺诈人陷入错误认识,并希望或放任这种错误结果的发生。
我们认为,如果酒行在收酒时,酒瓶里是有酒液的,且没有拆封过,在将酒卖给邢先生时,并不知道是空酒瓶,那酒行就不存在欺诈行为,但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消费者与经营者有约定的,可按照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没有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及时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更换、修理等。
2、邢先生将酒行诉至了法院,并申请了鉴定,最终能否得到法院支持退一赔十呢?
面对邢先生的主张,酒行辩称:
第一、这个酒钱是万先生支付的,邢先生并不是合同的主体,无权起诉酒行。
第二、酒行不认可存在消费欺诈行为,并且茅台30年经典是藏酒,不属于大众消费品,不能适用退一赔十的规定。
第三、这3瓶茅台酒是通过正规渠道收来的,原始包装,跑酒问题与酒行无关。
其实,酒行的这三点主张,明眼人一看就知道是在强词夺理。
首先,酒钱虽然是万先生付的,但买酒之人是邢先生无疑,万先生只是帮忙垫付,而且酒也在邢先生手中,到时候让万先生出个证明即可。
其次,这个30年的茅台酒虽然稀少,但仍属于大众消费品,不影响消费者主张权利。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
第三,这跑酒问题应该是在酒行发生的,不可能就邢先生买回去的这点功夫,整瓶酒都跑了。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跑酒是指酒液挥发,并不是漏酒。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酒行存在履行上的瑕疵,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3、那半瓶茅台酒是真是假?
法院受理此案后,请了茅台厂家对那半瓶酒进行了鉴定,鉴定报告显示是:“非法生产,假冒产品”。
既然如此,在酒行拿不出证据证明自己不知情,也无法提供这3瓶茅台酒的收购渠道的情况下,我们可以认定酒行存在消费欺诈行为。另外,从常识判断,作为一个酒行,在收酒时怎么可能不检查呢?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最终,法院认定酒行卖给邢先生的是假酒,并判决酒行在7日内退还购酒款42000元,邢先生需将3瓶茅台酒退还给酒行,如不能退还,则需要折价抵偿。另外,判决酒行在7日内赔偿邢先生42万元。
对于此事,你们怎么看?
北京的邢先生在某酒行买了3瓶茅台酒,花了42000元。结果有2瓶是空的,还有1瓶酒也只剩下了半瓶。当邢先生质问酒行老板时,老板却称跑酒是正常现象,不能退。邢先生不服,将该酒行诉至法院。
邢先生爱喝酒,也爱收藏酒,特别是那种有年份的老酒,深得邢先生的喜爱。邢先生的朋友都知道他好这口,所以他们在遇到好酒时,都会通知邢先生。某日,邢先生得知某酒行有几瓶老的茅台酒销售,就拉上了好友万先生一起去看看。
邢先生来到该酒行询问了一下,酒行老板便将那款30年的经典茅台拿了出来。邢先生见状,喜出望外,二话不说就要买下这仅剩的3瓶茅台酒。双方经过一番商议,最终邢先生以14000元一瓶的价格,将3瓶茅台酒买下。由于邢先生没带够钱,所以最终由万先生代付了。
3瓶30年的茅台酒到手后,邢先生也心满意足地回家了,可当他准备把这3瓶茅台酒放入自家的展柜时,突然感觉有两瓶酒实在太轻了。邢先生拿来电筒一照,发现竟然有两瓶酒是空的,还有一瓶也只剩下了半瓶。
邢先生又仔细检查了瓶身,发现瓶口处有油印,瓶身上也像被敷过油膜一样,有种滑腻腻的感觉。邢先生知道自己上当了,于是气冲冲地来到该酒行,并要求退货。同时,为了保留证据,邢先生全程录音录像。
果然邢先生的谨慎是对的,因为酒行老板开始扯皮了,他称这3瓶茅台酒是收来的,但保证是正品。同时,酒店老板表示,跑酒是正常现象,既然酒都卖了,那就不能退。
见对方态度如此坚决,邢先生便直接带着茅台酒和相关证据来到了法院,并将酒行给告了。同时,邢先生还向法院申请了对茅台酒的鉴定,如果是假酒,就要求退一赔十。
1、我们对本案感到很好奇,就是邢先生在买酒的时候,为什么不拆开看一下?
另外,这有酒液和没酒液,掂掂分量就知道了,为什么邢先生回到家后才发现?如果邢先生能当场打开查看,就没那么多事情了。
但是不管怎么说,邢先生的本意不是购买茅台酒瓶,而是购买茅台酒。而该酒行将空酒瓶卖给了邢先生,这可能存在消费欺诈行为。
有网友表示,如果酒行并不知道茅台酒是空瓶,这种算不算消费欺诈?
消费欺诈是指,商家明知商品有假,却隐瞒真相,使被欺诈人陷入错误认识,并希望或放任这种错误结果的发生。
我们认为,如果酒行在收酒时,酒瓶里是有酒液的,且没有拆封过,在将酒卖给邢先生时,并不知道是空酒瓶,那酒行就不存在欺诈行为,但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消费者与经营者有约定的,可按照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没有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及时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更换、修理等。
2、邢先生将酒行诉至了法院,并申请了鉴定,最终能否得到法院支持退一赔十呢?
面对邢先生的主张,酒行辩称:
第一、这个酒钱是万先生支付的,邢先生并不是合同的主体,无权起诉酒行。
第二、酒行不认可存在消费欺诈行为,并且茅台30年经典是藏酒,不属于大众消费品,不能适用退一赔十的规定。
第三、这3瓶茅台酒是通过正规渠道收来的,原始包装,跑酒问题与酒行无关。
其实,酒行的这三点主张,明眼人一看就知道是在强词夺理。
首先,酒钱虽然是万先生付的,但买酒之人是邢先生无疑,万先生只是帮忙垫付,而且酒也在邢先生手中,到时候让万先生出个证明即可。
其次,这个30年的茅台酒虽然稀少,但仍属于大众消费品,不影响消费者主张权利。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
第三,这跑酒问题应该是在酒行发生的,不可能就邢先生买回去的这点功夫,整瓶酒都跑了。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跑酒是指酒液挥发,并不是漏酒。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酒行存在履行上的瑕疵,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3、那半瓶茅台酒是真是假?
法院受理此案后,请了茅台厂家对那半瓶酒进行了鉴定,鉴定报告显示是:“非法生产,假冒产品”。
既然如此,在酒行拿不出证据证明自己不知情,也无法提供这3瓶茅台酒的收购渠道的情况下,我们可以认定酒行存在消费欺诈行为。另外,从常识判断,作为一个酒行,在收酒时怎么可能不检查呢?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最终,法院认定酒行卖给邢先生的是假酒,并判决酒行在7日内退还购酒款42000元,邢先生需将3瓶茅台酒退还给酒行,如不能退还,则需要折价抵偿。另外,判决酒行在7日内赔偿邢先生42万元。
邢先生爱喝酒,也爱收藏酒,特别是那种有年份的老酒,深得邢先生的喜爱。邢先生的朋友都知道他好这口,所以他们在遇到好酒时,都会通知邢先生。某日,邢先生得知某酒行有几瓶老的茅台酒销售,就拉上了好友万先生一起去看看。
邢先生来到该酒行询问了一下,酒行老板便将那款30年的经典茅台拿了出来。邢先生见状,喜出望外,二话不说就要买下这仅剩的3瓶茅台酒。双方经过一番商议,最终邢先生以14000元一瓶的价格,将3瓶茅台酒买下。由于邢先生没带够钱,所以最终由万先生代付了。
3瓶30年的茅台酒到手后,邢先生也心满意足地回家了,可当他准备把这3瓶茅台酒放入自家的展柜时,突然感觉有两瓶酒实在太轻了。邢先生拿来电筒一照,发现竟然有两瓶酒是空的,还有一瓶也只剩下了半瓶。
邢先生又仔细检查了瓶身,发现瓶口处有油印,瓶身上也像被敷过油膜一样,有种滑腻腻的感觉。邢先生知道自己上当了,于是气冲冲地来到该酒行,并要求退货。同时,为了保留证据,邢先生全程录音录像。
果然邢先生的谨慎是对的,因为酒行老板开始扯皮了,他称这3瓶茅台酒是收来的,但保证是正品。同时,酒店老板表示,跑酒是正常现象,既然酒都卖了,那就不能退。
见对方态度如此坚决,邢先生便直接带着茅台酒和相关证据来到了法院,并将酒行给告了。同时,邢先生还向法院申请了对茅台酒的鉴定,如果是假酒,就要求退一赔十。
1、我们对本案感到很好奇,就是邢先生在买酒的时候,为什么不拆开看一下?
另外,这有酒液和没酒液,掂掂分量就知道了,为什么邢先生回到家后才发现?如果邢先生能当场打开查看,就没那么多事情了。
但是不管怎么说,邢先生的本意不是购买茅台酒瓶,而是购买茅台酒。而该酒行将空酒瓶卖给了邢先生,这可能存在消费欺诈行为。
有网友表示,如果酒行并不知道茅台酒是空瓶,这种算不算消费欺诈?
消费欺诈是指,商家明知商品有假,却隐瞒真相,使被欺诈人陷入错误认识,并希望或放任这种错误结果的发生。
我们认为,如果酒行在收酒时,酒瓶里是有酒液的,且没有拆封过,在将酒卖给邢先生时,并不知道是空酒瓶,那酒行就不存在欺诈行为,但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消费者与经营者有约定的,可按照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没有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及时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更换、修理等。
2、邢先生将酒行诉至了法院,并申请了鉴定,最终能否得到法院支持退一赔十呢?
面对邢先生的主张,酒行辩称:
第一、这个酒钱是万先生支付的,邢先生并不是合同的主体,无权起诉酒行。
第二、酒行不认可存在消费欺诈行为,并且茅台30年经典是藏酒,不属于大众消费品,不能适用退一赔十的规定。
第三、这3瓶茅台酒是通过正规渠道收来的,原始包装,跑酒问题与酒行无关。
其实,酒行的这三点主张,明眼人一看就知道是在强词夺理。
首先,酒钱虽然是万先生付的,但买酒之人是邢先生无疑,万先生只是帮忙垫付,而且酒也在邢先生手中,到时候让万先生出个证明即可。
其次,这个30年的茅台酒虽然稀少,但仍属于大众消费品,不影响消费者主张权利。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
第三,这跑酒问题应该是在酒行发生的,不可能就邢先生买回去的这点功夫,整瓶酒都跑了。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跑酒是指酒液挥发,并不是漏酒。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酒行存在履行上的瑕疵,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3、那半瓶茅台酒是真是假?
法院受理此案后,请了茅台厂家对那半瓶酒进行了鉴定,鉴定报告显示是:“非法生产,假冒产品”。
既然如此,在酒行拿不出证据证明自己不知情,也无法提供这3瓶茅台酒的收购渠道的情况下,我们可以认定酒行存在消费欺诈行为。另外,从常识判断,作为一个酒行,在收酒时怎么可能不检查呢?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最终,法院认定酒行卖给邢先生的是假酒,并判决酒行在7日内退还购酒款42000元,邢先生需将3瓶茅台酒退还给酒行,如不能退还,则需要折价抵偿。另外,判决酒行在7日内赔偿邢先生4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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