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的深水埗,有商家向劏房家庭、孤寡长者及困难户派发一包5公斤白米。
现场只见排起长长的人龙,有劏房妈妈推着婴儿车,一边推着车上小孩,一边手接白米后连声道谢,亦有年纪较老迈长者,推手推车到场,由酒吧员工帮手将白米托上手推车后运走。
其中一个受助人刘太表示,一家四口居住劏房,育有2名就读小学的子女,家庭负担大,对能够拿到5公斤白米应到开心,因为每月食物开支不能减,故一包米某程度上减轻家庭经济重担,对有关善举已经很感恩。
商家老板表示,他说新移民来香港,小时候跟家人合租一个只有6平米的板间房单位,更与其他房客共用厨厕,慢慢靠自己努力白家兴家,才慢慢发展出连锁事业,于是想回馈社会。#真实的香港[超话]#
现场只见排起长长的人龙,有劏房妈妈推着婴儿车,一边推着车上小孩,一边手接白米后连声道谢,亦有年纪较老迈长者,推手推车到场,由酒吧员工帮手将白米托上手推车后运走。
其中一个受助人刘太表示,一家四口居住劏房,育有2名就读小学的子女,家庭负担大,对能够拿到5公斤白米应到开心,因为每月食物开支不能减,故一包米某程度上减轻家庭经济重担,对有关善举已经很感恩。
商家老板表示,他说新移民来香港,小时候跟家人合租一个只有6平米的板间房单位,更与其他房客共用厨厕,慢慢靠自己努力白家兴家,才慢慢发展出连锁事业,于是想回馈社会。#真实的香港[超话]#
终于拿到书了~我好激动!你们是不知道这本书对我来说意味着什么!所以容我先说说心理话~
早在南亭连载前的阎王法则时期,条漫给了我很多尝试的空间,尤其在分镜和纵向构图上,有很多有趣的探索,但同时也有遗憾,为了手机上更好的阅读体验,条漫很难落实在实体上,尤其是很多长构图,而条漫出版时大部分的做法就是把纵向的分镜裁切之后重新排版在普通书页里,我觉得效果并不好,就在那个时候我萌生了把条落实在页里的想法:既要保留手机阅读的流畅感,又能完整的把画面还原在书页上,最好还能有翻页的惊喜和跨页的震撼,于是当时拿阎王法则做了实验(不知道多少人有那本老长老长阎王分镜集呢!)除了实物太长太大以外,我觉得还挺好的哈哈哈!(为什么书不能是长条形呢!)
接着就到了南亭连载前,加上阎王实验的经验,我把每一回的分镜做了设计,即每一段分镜固定一个长度,这个长度单位里最少可以画一格,最多可以画十几二十格,而这个长度就是实体书的长度,如果要修改分镜,那每次都要删减一个固定单位的长度,虽然很麻烦,但是我总觉得后续排版方便很多。但当时还是天真了,我拿自己排版的南亭给相关人士看,得到的反馈都是这种异型开本很难上架,出版社不会考虑做的,印厂页也是,出了也书架放不下。我心中无奈,但依然坚持自己的想法,于是南亭完结一年多了还是没有办法出书。
但是,但是就在这个时候,磨铁登场了!他们说可以排版试试!我也把自己排好的发过去,于是,于是你们知道什么叫一拍即合嘛?(写到这里我嘴角都上扬到眼角了)排版解决了!并且在他们努力下审核问题也解决了,除了适当压黑和调整了部分台词之外,第一卷没有删减任何画面!并且保留了所有长分镜!(太厉害了!这可是谷围啊!!你们懂的!)接着就是预售,为了预售十分钟还是五分钟还是三分钟我纠结了好久,我怕没人买,我怕好不容实现的想法,没有反馈和认可,那就预售十分钟!限时不限量!于是,你们的支持让我签了一个月的名字!!痛苦并快乐!我爱你们!
最后到了今天!终于拿到书了!我好激动好开心!因为拿在手里,我觉得这本书碉堡了,各方面都让我觉得好!宽度长度刚刚好,印刷装帧也很高级!硬壳封面可以砍人,线装可以完全摊开!当然肯定还是有不少要改进的地方,比如书页两边留白的部分有点多,我们在后续的排版里已经做了调整和修改,希望可以有更好的呈现!总之!这本书对我来说意义真的太大了!要感谢参与排版印刷的编辑老师们~辛苦了![心]还有感谢各位读者朋友!谢谢你们的支持!希望你们拿到手里会跟我一样开心!
最后的最后还有个好消息:谷围南亭第一卷单行本已经确定重版出来了~!爱你们~![心]
早在南亭连载前的阎王法则时期,条漫给了我很多尝试的空间,尤其在分镜和纵向构图上,有很多有趣的探索,但同时也有遗憾,为了手机上更好的阅读体验,条漫很难落实在实体上,尤其是很多长构图,而条漫出版时大部分的做法就是把纵向的分镜裁切之后重新排版在普通书页里,我觉得效果并不好,就在那个时候我萌生了把条落实在页里的想法:既要保留手机阅读的流畅感,又能完整的把画面还原在书页上,最好还能有翻页的惊喜和跨页的震撼,于是当时拿阎王法则做了实验(不知道多少人有那本老长老长阎王分镜集呢!)除了实物太长太大以外,我觉得还挺好的哈哈哈!(为什么书不能是长条形呢!)
接着就到了南亭连载前,加上阎王实验的经验,我把每一回的分镜做了设计,即每一段分镜固定一个长度,这个长度单位里最少可以画一格,最多可以画十几二十格,而这个长度就是实体书的长度,如果要修改分镜,那每次都要删减一个固定单位的长度,虽然很麻烦,但是我总觉得后续排版方便很多。但当时还是天真了,我拿自己排版的南亭给相关人士看,得到的反馈都是这种异型开本很难上架,出版社不会考虑做的,印厂页也是,出了也书架放不下。我心中无奈,但依然坚持自己的想法,于是南亭完结一年多了还是没有办法出书。
但是,但是就在这个时候,磨铁登场了!他们说可以排版试试!我也把自己排好的发过去,于是,于是你们知道什么叫一拍即合嘛?(写到这里我嘴角都上扬到眼角了)排版解决了!并且在他们努力下审核问题也解决了,除了适当压黑和调整了部分台词之外,第一卷没有删减任何画面!并且保留了所有长分镜!(太厉害了!这可是谷围啊!!你们懂的!)接着就是预售,为了预售十分钟还是五分钟还是三分钟我纠结了好久,我怕没人买,我怕好不容实现的想法,没有反馈和认可,那就预售十分钟!限时不限量!于是,你们的支持让我签了一个月的名字!!痛苦并快乐!我爱你们!
最后到了今天!终于拿到书了!我好激动好开心!因为拿在手里,我觉得这本书碉堡了,各方面都让我觉得好!宽度长度刚刚好,印刷装帧也很高级!硬壳封面可以砍人,线装可以完全摊开!当然肯定还是有不少要改进的地方,比如书页两边留白的部分有点多,我们在后续的排版里已经做了调整和修改,希望可以有更好的呈现!总之!这本书对我来说意义真的太大了!要感谢参与排版印刷的编辑老师们~辛苦了![心]还有感谢各位读者朋友!谢谢你们的支持!希望你们拿到手里会跟我一样开心!
最后的最后还有个好消息:谷围南亭第一卷单行本已经确定重版出来了~!爱你们~![心]
北京大兴,一男子得知女儿被两名醉酒男子猥亵后,将其中一名男子打至轻伤。随后警方以故意伤害罪刑事立案侦查,检方认为本案“事出有因”,且具备法定条件,最终对男子作出不起诉决定。
今年4月25日晚,两男子在餐厅用餐时大量喝酒,导致醉酒。两人用餐结束离开餐厅时,因在餐厅门口见一名年轻女子长得漂亮,于是无故将其拦住,并欲对其实施猥亵行为,女子反应很快,赶紧第一时间躲开。
躲开两人后,被吓得不轻的女子,立即打电话给自己的父亲,并向其哭诉着自己刚才的遭遇。男子得知自己的女儿受到委屈后,立马与妻子赶到现场。
男子赶到现场后,其中一人已经离开,而另一人则还在便利店处买烟。经女儿再三确认后,男子二话不说,直接上前与对方扭打在一起。过程中,男子骑在对方身上,对其实施殴打行为。
案发后,经鉴定被害人第四、第五根肋骨骨折,身体所受损害已达到轻伤的损害程度,因此公安机关依法对男子刑事立案调查,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罪致致被害人轻伤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从情理上讲,相信世界上任何一个父亲知道自己的女儿被人欺负后,都不会容忍,且都会毫不犹豫,并不顾一切地去制止对方。
从法律上来看,如果是女儿正在遭受不法侵害时,父亲及时出手致轻伤,可以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及民事责任。
但当时两人已经离开,此时父亲出手就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只能说是报复对方。所以警方对这位为女儿出头的父亲刑事立案,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2、一码归一码,两名男子的违法行为,法律不能视而不见,必须予以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规定,寻衅滋事的,处5-10日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15日拘留,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具体而言,男子酒后目无法纪,无故将在路上正常行走的女子拦下,并欲对其实施猥亵行为,其行为已经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因此警方认定为寻衅滋事,并对其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决定。
3、检察院认为男子符合法定不起诉的情形
《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
具体而言,由于本案被害人无故拦住男子的女儿在先,警方已经认定为违法行为。即被害人本身具有重大过错,且其过错行为是导致本案发生的直接原因,故应当减轻男子的责任。
案发后, https://t.cn/A6KZMCVv
今年4月25日晚,两男子在餐厅用餐时大量喝酒,导致醉酒。两人用餐结束离开餐厅时,因在餐厅门口见一名年轻女子长得漂亮,于是无故将其拦住,并欲对其实施猥亵行为,女子反应很快,赶紧第一时间躲开。
躲开两人后,被吓得不轻的女子,立即打电话给自己的父亲,并向其哭诉着自己刚才的遭遇。男子得知自己的女儿受到委屈后,立马与妻子赶到现场。
男子赶到现场后,其中一人已经离开,而另一人则还在便利店处买烟。经女儿再三确认后,男子二话不说,直接上前与对方扭打在一起。过程中,男子骑在对方身上,对其实施殴打行为。
案发后,经鉴定被害人第四、第五根肋骨骨折,身体所受损害已达到轻伤的损害程度,因此公安机关依法对男子刑事立案调查,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罪致致被害人轻伤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从情理上讲,相信世界上任何一个父亲知道自己的女儿被人欺负后,都不会容忍,且都会毫不犹豫,并不顾一切地去制止对方。
从法律上来看,如果是女儿正在遭受不法侵害时,父亲及时出手致轻伤,可以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及民事责任。
但当时两人已经离开,此时父亲出手就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只能说是报复对方。所以警方对这位为女儿出头的父亲刑事立案,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2、一码归一码,两名男子的违法行为,法律不能视而不见,必须予以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规定,寻衅滋事的,处5-10日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15日拘留,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具体而言,男子酒后目无法纪,无故将在路上正常行走的女子拦下,并欲对其实施猥亵行为,其行为已经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因此警方认定为寻衅滋事,并对其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决定。
3、检察院认为男子符合法定不起诉的情形
《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
具体而言,由于本案被害人无故拦住男子的女儿在先,警方已经认定为违法行为。即被害人本身具有重大过错,且其过错行为是导致本案发生的直接原因,故应当减轻男子的责任。
案发后, https://t.cn/A6KZMCV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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