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没少干,钱却少了!”湖南长沙,王师傅是一名货拉拉司机。起初在跑货拉拉时,收入还能养家糊口,可自从和公司签了一份合同后,收益从原先的四五千一个月,现在只有一千多了,而与王师傅有着同样遭遇的司机还有很多。
王师傅表示,刚加入货拉拉跑车时,每单都会显示起步价50元,然后多出来的按照公里数收费。如果有额外的搬运费、超时费都会显示出来。一般来说,45公里的路程差不多能到140~150元之间,一个月能赚个四五千元。
可自从货拉拉公司把司机们召集起来统一管理,并要求签订了一份协议后,这收益直线下滑。比如:同样45公里的路程,现在只显示110元,一个月能赚个1000多已经不错了。
王师傅表示,当初签订协议时,收费标准写得清清楚楚,所以王师傅等人才签了。可自从签订协议之后,收入是越来越少。最主要的是,少的那部分也不知道是怎么扣的。因为现在软件上不再显示公里数和起步价了,只显示基本费用和额外费用以及信息费用。
与王师傅有同样遭遇的司机们就集合在一起,准备找货拉拉公司讨个说法,他们甚至还找来了记者。可货拉拉公司的负责人却表示做不了主,需要向深圳总公司反映情况,大概需要9天时间才能有结果。
目前,记者也对王师傅等人进行了劝说,希望他们各自回家等待,不要扎堆堵路,而应该通过合法的方式来维权。(来源:帮女郎一帮到底)
1、这件事说来也奇怪,王师傅等人在签订合同时没有看出有什么问题,所以才签订了合同,按理说收益应该和以前差不多。可按照王师傅等司机现在的说法,就是货拉拉公司未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
有网友表示,现在货拉拉的收费比以前低很多,难道是把这部分钱算在了货拉拉司机的头上?
还有网友表示,可能是开货拉拉的人越来越多,导致了市场饱和,所以开始压低价格了。
我们认为网友们所指出的问题的可能性很大,但不管怎么说,合同签订了之后就不能未经对方同意擅自的更改。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只有当事人协商一致,才可以变更合同。
2、如果货拉拉公司擅自变更合同内容,王师傅等人是否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呢?
从法律上来讲,擅自变更合同内容并不是合同解除的条件之一,只是不会产生变更后的法律效力。
假设:王师傅等人原来的运输起步价是50元,可合同签订后,货拉拉公司擅自改为了35元,那这个是无效的,货拉拉公司仍应当按照50元的起步价来计算。
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解除合同的条件,有着明确规定: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可以解除合同;
(二)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合同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行动表明不再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的,可以解除合同;
(三)合同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义务,经催告后仍未在合理期限内履行的,可以解除合同;
(四)合同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义务或因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可以解除合同。
具体到本次事件,货拉拉公司未按照合同的约定,合理计算王师傅等人的收益,这属于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王师傅等人有权要求货拉拉公司说明具体计费方式,并补足差额。
3、最后,做生意讲的是诚信,货拉拉公司既然承诺了,那就得如约履行。我们希望货拉拉公司能补足王师傅等人的收益差价,并将克扣的项目给透明化。
同时,我们希望王师傅等人要合法维权,不要聚众大闹,这样只会让事态恶化。
对于此事,你们怎么看?
王师傅表示,刚加入货拉拉跑车时,每单都会显示起步价50元,然后多出来的按照公里数收费。如果有额外的搬运费、超时费都会显示出来。一般来说,45公里的路程差不多能到140~150元之间,一个月能赚个四五千元。
可自从货拉拉公司把司机们召集起来统一管理,并要求签订了一份协议后,这收益直线下滑。比如:同样45公里的路程,现在只显示110元,一个月能赚个1000多已经不错了。
王师傅表示,当初签订协议时,收费标准写得清清楚楚,所以王师傅等人才签了。可自从签订协议之后,收入是越来越少。最主要的是,少的那部分也不知道是怎么扣的。因为现在软件上不再显示公里数和起步价了,只显示基本费用和额外费用以及信息费用。
与王师傅有同样遭遇的司机们就集合在一起,准备找货拉拉公司讨个说法,他们甚至还找来了记者。可货拉拉公司的负责人却表示做不了主,需要向深圳总公司反映情况,大概需要9天时间才能有结果。
目前,记者也对王师傅等人进行了劝说,希望他们各自回家等待,不要扎堆堵路,而应该通过合法的方式来维权。(来源:帮女郎一帮到底)
1、这件事说来也奇怪,王师傅等人在签订合同时没有看出有什么问题,所以才签订了合同,按理说收益应该和以前差不多。可按照王师傅等司机现在的说法,就是货拉拉公司未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
有网友表示,现在货拉拉的收费比以前低很多,难道是把这部分钱算在了货拉拉司机的头上?
还有网友表示,可能是开货拉拉的人越来越多,导致了市场饱和,所以开始压低价格了。
我们认为网友们所指出的问题的可能性很大,但不管怎么说,合同签订了之后就不能未经对方同意擅自的更改。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只有当事人协商一致,才可以变更合同。
2、如果货拉拉公司擅自变更合同内容,王师傅等人是否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呢?
从法律上来讲,擅自变更合同内容并不是合同解除的条件之一,只是不会产生变更后的法律效力。
假设:王师傅等人原来的运输起步价是50元,可合同签订后,货拉拉公司擅自改为了35元,那这个是无效的,货拉拉公司仍应当按照50元的起步价来计算。
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解除合同的条件,有着明确规定: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可以解除合同;
(二)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合同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行动表明不再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的,可以解除合同;
(三)合同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义务,经催告后仍未在合理期限内履行的,可以解除合同;
(四)合同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义务或因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可以解除合同。
具体到本次事件,货拉拉公司未按照合同的约定,合理计算王师傅等人的收益,这属于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王师傅等人有权要求货拉拉公司说明具体计费方式,并补足差额。
3、最后,做生意讲的是诚信,货拉拉公司既然承诺了,那就得如约履行。我们希望货拉拉公司能补足王师傅等人的收益差价,并将克扣的项目给透明化。
同时,我们希望王师傅等人要合法维权,不要聚众大闹,这样只会让事态恶化。
对于此事,你们怎么看?
“活没少干,钱却少了!”湖南长沙,王师傅是一名货拉拉司机。起初在跑货拉拉时,收入还能养家糊口,可自从和公司签了一份合同后,收益从原先的四五千一个月,现在只有一千多了,而与王师傅有着同样遭遇的司机还有很多。
王师傅表示,刚加入货拉拉跑车时,每单都会显示起步价50元,然后多出来的按照公里数收费。如果有额外的搬运费、超时费都会显示出来。一般来说,45公里的路程差不多能到140~150元之间,一个月能赚个四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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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师傅表示,当初签订协议时,收费标准写得清清楚楚,所以王师傅等人才签了。可自从签订协议之后,收入是越来越少。最主要的是,少的那部分也不知道是怎么扣的。因为现在软件上不再显示公里数和起步价了,只显示基本费用和额外费用以及信息费用。
与王师傅有同样遭遇的司机们就集合在一起,准备找货拉拉公司讨个说法,他们甚至还找来了记者。可货拉拉公司的负责人却表示做不了主,需要向深圳总公司反映情况,大概需要9天时间才能有结果。
目前,记者也对王师傅等人进行了劝说,希望他们各自回家等待,不要扎堆堵路,而应该通过合法的方式来维权。(来源:帮女郎一帮到底)
1、这件事说来也奇怪,王师傅等人在签订合同时没有看出有什么问题,所以才签订了合同,按理说收益应该和以前差不多。可按照王师傅等司机现在的说法,就是货拉拉公司未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
有网友表示,现在货拉拉的收费比以前低很多,难道是把这部分钱算在了货拉拉司机的头上?
还有网友表示,可能是开货拉拉的人越来越多,导致了市场饱和,所以开始压低价格了。
我们认为网友们所指出的问题的可能性很大,但不管怎么说,合同签订了之后就不能未经对方同意擅自的更改。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只有当事人协商一致,才可以变更合同。
2、如果货拉拉公司擅自变更合同内容,王师傅等人是否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呢?
从法律上来讲,擅自变更合同内容并不是合同解除的条件之一,只是不会产生变更后的法律效力。
假设:王师傅等人原来的运输起步价是50元,可合同签订后,货拉拉公司擅自改为了35元,那这个是无效的,货拉拉公司仍应当按照50元的起步价来计算。
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解除合同的条件,有着明确规定: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可以解除合同;
(二)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合同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行动表明不再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的,可以解除合同;
(三)合同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义务,经催告后仍未在合理期限内履行的,可以解除合同;
(四)合同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义务或因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可以解除合同。
具体到本次事件,货拉拉公司未按照合同的约定,合理计算王师傅等人的收益,这属于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王师傅等人有权要求货拉拉公司说明具体计费方式,并补足差额。
3、最后,做生意讲的是诚信,货拉拉公司既然承诺了,那就得如约履行。我们希望货拉拉公司能补足王师傅等人的收益差价,并将克扣的项目给透明化。
同时,我们希望王师傅等人要合法维权,不要聚众大闹,这样只会让事态恶化。
对于此事,你们怎么看?
王师傅表示,刚加入货拉拉跑车时,每单都会显示起步价50元,然后多出来的按照公里数收费。如果有额外的搬运费、超时费都会显示出来。一般来说,45公里的路程差不多能到140~150元之间,一个月能赚个四五千元。
可自从货拉拉公司把司机们召集起来统一管理,并要求签订了一份协议后,这收益直线下滑。比如:同样45公里的路程,现在只显示110元,一个月能赚个1000多已经不错了。
王师傅表示,当初签订协议时,收费标准写得清清楚楚,所以王师傅等人才签了。可自从签订协议之后,收入是越来越少。最主要的是,少的那部分也不知道是怎么扣的。因为现在软件上不再显示公里数和起步价了,只显示基本费用和额外费用以及信息费用。
与王师傅有同样遭遇的司机们就集合在一起,准备找货拉拉公司讨个说法,他们甚至还找来了记者。可货拉拉公司的负责人却表示做不了主,需要向深圳总公司反映情况,大概需要9天时间才能有结果。
目前,记者也对王师傅等人进行了劝说,希望他们各自回家等待,不要扎堆堵路,而应该通过合法的方式来维权。(来源:帮女郎一帮到底)
1、这件事说来也奇怪,王师傅等人在签订合同时没有看出有什么问题,所以才签订了合同,按理说收益应该和以前差不多。可按照王师傅等司机现在的说法,就是货拉拉公司未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
有网友表示,现在货拉拉的收费比以前低很多,难道是把这部分钱算在了货拉拉司机的头上?
还有网友表示,可能是开货拉拉的人越来越多,导致了市场饱和,所以开始压低价格了。
我们认为网友们所指出的问题的可能性很大,但不管怎么说,合同签订了之后就不能未经对方同意擅自的更改。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只有当事人协商一致,才可以变更合同。
2、如果货拉拉公司擅自变更合同内容,王师傅等人是否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呢?
从法律上来讲,擅自变更合同内容并不是合同解除的条件之一,只是不会产生变更后的法律效力。
假设:王师傅等人原来的运输起步价是50元,可合同签订后,货拉拉公司擅自改为了35元,那这个是无效的,货拉拉公司仍应当按照50元的起步价来计算。
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解除合同的条件,有着明确规定: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可以解除合同;
(二)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合同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行动表明不再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的,可以解除合同;
(三)合同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义务,经催告后仍未在合理期限内履行的,可以解除合同;
(四)合同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义务或因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可以解除合同。
具体到本次事件,货拉拉公司未按照合同的约定,合理计算王师傅等人的收益,这属于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王师傅等人有权要求货拉拉公司说明具体计费方式,并补足差额。
3、最后,做生意讲的是诚信,货拉拉公司既然承诺了,那就得如约履行。我们希望货拉拉公司能补足王师傅等人的收益差价,并将克扣的项目给透明化。
同时,我们希望王师傅等人要合法维权,不要聚众大闹,这样只会让事态恶化。
对于此事,你们怎么看?
【#历史冷知识# 勤政?那都是被逼出来的!】
康熙皇帝宣称他的一生“亲握乾纲,一切政务,不徇偏私,不谋群小,事无久稽,悉由独断”。
从体制上看, 人数很少的八旗才是清朝的统治集团,国家的军政大权均掌握在旗人手中,核心又是八旗满洲。皇帝是八旗共主,全体旗人是他的奴才,因此可以令行禁止,行政效率很高,组织性、向心力很强。
宋、明时代,皇帝与经过科举入仕 的士大夫集团共治天下,由于有一定的经济与思想独立性,士大夫集团并不完全依附于皇权,因此在政治上也拥有一定的独立性;且士大夫集团人数众多,出身地域广泛,科场年资多样,很容易形成不同的门派和利益集团,互相倾轧内斗,形成党争。
宋代的新、旧党争,明代的东林、楚、浙、阉等党争都很著名,甚至危及了政权的存亡。皇帝本人也无法有效控制党争的烈度与进程,甚至在一定程度上还被士大夫集团制衡,结果导致政局失控甚至崩溃。
清朝的汉族士大夫集团已经完全被边缘化,只是政治上的点缀,他们的党争并不能影响政局,而八旗内部的党争也能被他们的共主皇帝有效操控,例如康熙时期的索额图与明珠的党争。因此清朝最高统治集团的效率、组织性极强,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君主的一人独裁制,即所谓的“乾纲独断”,即使最高的决策机构议政王大臣会议形成的决定也能被皇帝一票否决,更何况只有秘书班子功能的内阁?
因此,清朝的政治体制不同于以往任何一个朝代,以往朝代的皇帝一人独裁并非常态,比如西汉时期,完全是因为汉武帝、宣帝个人的能力与个性都极强,才可以做到这一点,但在西汉其他时期或其他朝代,皇帝都或多或少受到其他政治集团的制衡。
乾纲独断的另一个意思就是事无巨细都需要皇帝拿主意,所以乾纲独断的皇帝往往被逼无奈十分勤奋。
乾纲独断的康熙皇帝就极为勤政。康熙六年七月初七 (1667年8月25日),他登临太和殿宣诏天下开始亲政,“是日,上御乾清门听政,嗣后日以为常” ,此即康熙皇帝创立 的“御门听政”制度。清代的朝会分为三种,
一是大朝会, “每岁元旦、冬至、万寿三大节及国家有大庆典,则御殿受贺”,这仅是礼仪性质的朝会,没有实际的政务功能;
二是常朝,每月逢五在太和殿举行(一月三次),内容一般只是“文武升转各官谢恩”,接见藩属使臣等仪式;
三就是御门听政,乾清门是皇帝正寝乾清宫的正门,是紫禁城外朝与内廷的分界,门外即为可以容纳较多人的乾清门广场。
自创立御门听政后,康熙皇帝基本上每天“未明求衣,辨色视朝”,“一岁之中,昧爽视朝,无有虚日。亲断万机,披览章奏”;到了康熙二十一年(1682年)九月,因时间太早,考虑到“诸臣每夜三更早起,朝气耗伤”,将听政时间推迟到春夏早晨七点,秋冬早晨八点举行。
众大臣多次提出每天听政太过频繁、辛苦,建议每五天或两三天举行一次,至少在大雨、大雪、大寒、大暑天停止,但都被康熙皇帝拒绝,他认为“致治之道,务在精勤;励始图终,勿宜有间。二十余年以来,于凡用人行政,事无巨细,罔不殚心筹画。早夜孜孜,有如一日。……若必预定三日、五日,以为奏事常期,非朕始终励精之意也”。
终康熙皇帝一生,除去重病、国家大丧等,御门听政从不停止,地点并不局限于乾清门,时间也不局限于早晨,而是随他有所 变动。
每日听政对于皇帝、大臣来说都很辛苦,因此康熙皇帝下令60岁以上的大臣量力而行,每二或三日来一次即可,但他自己“听政三十余年,已成常规。不日日御门理事,即觉不安”,仍然坚持天天听政,甚至在生病期间也不中止:
“朕每日听政,从无间断。闲坐宫中,反觉怀抱不适。尔诸大臣面奏政事,朕意甚快。”每天听政需要处理少则几十本,多则三四百本的奏章,虽然有内阁的票拟意见,但康熙皇帝仍然“皆一一全览。外人谓朕未必通览,故朕于一应本章,见有错字必行改正。其翻译(满汉)不堪者,亦改削之。当用兵时,一日有三四百本章,朕悉亲览无遗。 今一日中仅四五十本章而已,览之何难?一切事务不可少有怠慢之心也”。
即使是在外出巡期间,康熙皇帝也命令内阁将章奏或三日、或两日送达,“奏到随即听览,未尝一有稽留”,甚至奏章深夜到达,他随即起床披阅。
晚年的康熙皇帝身体状况非常不好,曾一次大病两个多月,全身浮肿,右手无法执笔,仍坚持用左手批阅奏章,但此时也不免悲从中来,向臣下自述其一生的辛劳:
“朕临御以来,一切机务必皆躬亲,从不敢稍自暇逸。但少壮时精力有余,不觉其劳,今气血渐衰,精神渐减,办事殊觉疲惫,写字手亦渐颤。仍欲如当年事事精详,则力有不能;若草率办理,此心又所未安。从来书生论历代帝王,多指摘过失,谓其安享富贵,耽于逸乐。朕披阅史书,历观古来帝王,因深知为君之难。即朕六十年宵旰勤劳,虽金石为质,亦应消耗,况气血之身乎?又如诗文一事,皆出朕心裁,内书房翰林辈,不过令其校对誊写耳。……今天下大小事务皆朕一身亲理,无可旁贷,若将要务分任于人,则断不可行。所以无论巨细,朕必躬自断制。”
“无可旁贷”,这四个字准确地揭示了康熙皇帝勤政的原动力,身为皇帝,祖先留下的江山、事业落在他的肩上,他对这个政权负有最终的无限责任。
他在晚年时用“鞠躬尽瘁,死而后已”形容自己,因为他的责任“无可旁诿”, 无法像臣下一样“可仕则仕,可止则止。年老致政而归,抱子弄孙,犹得优游自适。为君者,勤勉一生,了无休息”;
他甚至说出了:“每览老臣奏疏乞休,未尝不为流涕。尔等有退休之时,朕何地可休息耶?”更有“诸臣视朕如驾车之马,纵至背疮足瘸,不能拽载,仍加鞭策,以为尔即踣毙,必有更换者,惟从旁笑观,竟无一人怜恤,俾其更换休息者”的悲叹。
康熙皇帝宣称他的一生“亲握乾纲,一切政务,不徇偏私,不谋群小,事无久稽,悉由独断”。
从体制上看, 人数很少的八旗才是清朝的统治集团,国家的军政大权均掌握在旗人手中,核心又是八旗满洲。皇帝是八旗共主,全体旗人是他的奴才,因此可以令行禁止,行政效率很高,组织性、向心力很强。
宋、明时代,皇帝与经过科举入仕 的士大夫集团共治天下,由于有一定的经济与思想独立性,士大夫集团并不完全依附于皇权,因此在政治上也拥有一定的独立性;且士大夫集团人数众多,出身地域广泛,科场年资多样,很容易形成不同的门派和利益集团,互相倾轧内斗,形成党争。
宋代的新、旧党争,明代的东林、楚、浙、阉等党争都很著名,甚至危及了政权的存亡。皇帝本人也无法有效控制党争的烈度与进程,甚至在一定程度上还被士大夫集团制衡,结果导致政局失控甚至崩溃。
清朝的汉族士大夫集团已经完全被边缘化,只是政治上的点缀,他们的党争并不能影响政局,而八旗内部的党争也能被他们的共主皇帝有效操控,例如康熙时期的索额图与明珠的党争。因此清朝最高统治集团的效率、组织性极强,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君主的一人独裁制,即所谓的“乾纲独断”,即使最高的决策机构议政王大臣会议形成的决定也能被皇帝一票否决,更何况只有秘书班子功能的内阁?
因此,清朝的政治体制不同于以往任何一个朝代,以往朝代的皇帝一人独裁并非常态,比如西汉时期,完全是因为汉武帝、宣帝个人的能力与个性都极强,才可以做到这一点,但在西汉其他时期或其他朝代,皇帝都或多或少受到其他政治集团的制衡。
乾纲独断的另一个意思就是事无巨细都需要皇帝拿主意,所以乾纲独断的皇帝往往被逼无奈十分勤奋。
乾纲独断的康熙皇帝就极为勤政。康熙六年七月初七 (1667年8月25日),他登临太和殿宣诏天下开始亲政,“是日,上御乾清门听政,嗣后日以为常” ,此即康熙皇帝创立 的“御门听政”制度。清代的朝会分为三种,
一是大朝会, “每岁元旦、冬至、万寿三大节及国家有大庆典,则御殿受贺”,这仅是礼仪性质的朝会,没有实际的政务功能;
二是常朝,每月逢五在太和殿举行(一月三次),内容一般只是“文武升转各官谢恩”,接见藩属使臣等仪式;
三就是御门听政,乾清门是皇帝正寝乾清宫的正门,是紫禁城外朝与内廷的分界,门外即为可以容纳较多人的乾清门广场。
自创立御门听政后,康熙皇帝基本上每天“未明求衣,辨色视朝”,“一岁之中,昧爽视朝,无有虚日。亲断万机,披览章奏”;到了康熙二十一年(1682年)九月,因时间太早,考虑到“诸臣每夜三更早起,朝气耗伤”,将听政时间推迟到春夏早晨七点,秋冬早晨八点举行。
众大臣多次提出每天听政太过频繁、辛苦,建议每五天或两三天举行一次,至少在大雨、大雪、大寒、大暑天停止,但都被康熙皇帝拒绝,他认为“致治之道,务在精勤;励始图终,勿宜有间。二十余年以来,于凡用人行政,事无巨细,罔不殚心筹画。早夜孜孜,有如一日。……若必预定三日、五日,以为奏事常期,非朕始终励精之意也”。
终康熙皇帝一生,除去重病、国家大丧等,御门听政从不停止,地点并不局限于乾清门,时间也不局限于早晨,而是随他有所 变动。
每日听政对于皇帝、大臣来说都很辛苦,因此康熙皇帝下令60岁以上的大臣量力而行,每二或三日来一次即可,但他自己“听政三十余年,已成常规。不日日御门理事,即觉不安”,仍然坚持天天听政,甚至在生病期间也不中止:
“朕每日听政,从无间断。闲坐宫中,反觉怀抱不适。尔诸大臣面奏政事,朕意甚快。”每天听政需要处理少则几十本,多则三四百本的奏章,虽然有内阁的票拟意见,但康熙皇帝仍然“皆一一全览。外人谓朕未必通览,故朕于一应本章,见有错字必行改正。其翻译(满汉)不堪者,亦改削之。当用兵时,一日有三四百本章,朕悉亲览无遗。 今一日中仅四五十本章而已,览之何难?一切事务不可少有怠慢之心也”。
即使是在外出巡期间,康熙皇帝也命令内阁将章奏或三日、或两日送达,“奏到随即听览,未尝一有稽留”,甚至奏章深夜到达,他随即起床披阅。
晚年的康熙皇帝身体状况非常不好,曾一次大病两个多月,全身浮肿,右手无法执笔,仍坚持用左手批阅奏章,但此时也不免悲从中来,向臣下自述其一生的辛劳:
“朕临御以来,一切机务必皆躬亲,从不敢稍自暇逸。但少壮时精力有余,不觉其劳,今气血渐衰,精神渐减,办事殊觉疲惫,写字手亦渐颤。仍欲如当年事事精详,则力有不能;若草率办理,此心又所未安。从来书生论历代帝王,多指摘过失,谓其安享富贵,耽于逸乐。朕披阅史书,历观古来帝王,因深知为君之难。即朕六十年宵旰勤劳,虽金石为质,亦应消耗,况气血之身乎?又如诗文一事,皆出朕心裁,内书房翰林辈,不过令其校对誊写耳。……今天下大小事务皆朕一身亲理,无可旁贷,若将要务分任于人,则断不可行。所以无论巨细,朕必躬自断制。”
“无可旁贷”,这四个字准确地揭示了康熙皇帝勤政的原动力,身为皇帝,祖先留下的江山、事业落在他的肩上,他对这个政权负有最终的无限责任。
他在晚年时用“鞠躬尽瘁,死而后已”形容自己,因为他的责任“无可旁诿”, 无法像臣下一样“可仕则仕,可止则止。年老致政而归,抱子弄孙,犹得优游自适。为君者,勤勉一生,了无休息”;
他甚至说出了:“每览老臣奏疏乞休,未尝不为流涕。尔等有退休之时,朕何地可休息耶?”更有“诸臣视朕如驾车之马,纵至背疮足瘸,不能拽载,仍加鞭策,以为尔即踣毙,必有更换者,惟从旁笑观,竟无一人怜恤,俾其更换休息者”的悲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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