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季治安打击整治百日行动# 9月19日原阳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接警称长期接受住院治疗的精神病人李某因事被接至家中,趁家里无人注意时出走。接警后,在毫无线索的情况下,城关派出所迅速结合县局监控中心和刑警大队,多警联动,经过连续六小时不间断排查寻找,终于在蒋庄乡附近发现李某身影,随后立即联系蒋庄派出所。城关派出所、蒋庄派出所发动网格警务助理力量,挨家挨户仔细寻找,失联30余小时的李某,最终在蒋庄吕厂村被成功找到。目前,李某已被送往原阳人民医院隔离治疗。
无罪判决3//重婚罪改判无罪,国家赔偿3万余元
仁寿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徐某有配偶仍与他人结婚,判决:被告人徐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上诉人徐某犯重婚罪,免予刑事处罚。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在客观方面:首先,本案中自诉人肖某与原审被告人徐某举行婚礼并以夫妻名义生活时,徐某尚未达到法定的婚龄,肖某与徐某之间所形成的关系属非法同居关系,而不应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同时,徐某与肖某在进行结婚登记时,徐某年仅16周岁,未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严重违反我国婚姻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且在当事人没有到场并采用虚假材料取得了婚姻登记证明。因此,二人的婚姻登记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其次,徐某在与肖某共同生活约三年后的2003年,就独自离家出走十余年未归。直至2014年,徐某才与他人结婚生子。另外,在主观方面,构成重婚罪的主观要件必须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和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仍与之结婚的行为。本案中,徐某与肖某非法同居三年后即离家出走,长达十余年未归,二人之间已确实不存在夫妻生活的实质内容。同时,徐某进行婚姻登记时其亦未到场,其主观上认为自己与肖某本来就是无效婚姻,而且两人已不在一起生活长达十余年之久,徐某主观上并没有“明知”的故意。
因此,原审被告人徐某的行为在主、客观上,均不具备重婚罪的构成要件。判决:撤销原判决,原审被告人徐某无罪。
这事还没完。徐某被羁押共计67天,2020年向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法院判决赔偿徐某23232.25元(按346.75元/天计算),支付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8131.29元,两项共计31363.54元。
仁寿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徐某有配偶仍与他人结婚,判决:被告人徐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上诉人徐某犯重婚罪,免予刑事处罚。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在客观方面:首先,本案中自诉人肖某与原审被告人徐某举行婚礼并以夫妻名义生活时,徐某尚未达到法定的婚龄,肖某与徐某之间所形成的关系属非法同居关系,而不应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同时,徐某与肖某在进行结婚登记时,徐某年仅16周岁,未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严重违反我国婚姻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且在当事人没有到场并采用虚假材料取得了婚姻登记证明。因此,二人的婚姻登记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其次,徐某在与肖某共同生活约三年后的2003年,就独自离家出走十余年未归。直至2014年,徐某才与他人结婚生子。另外,在主观方面,构成重婚罪的主观要件必须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和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仍与之结婚的行为。本案中,徐某与肖某非法同居三年后即离家出走,长达十余年未归,二人之间已确实不存在夫妻生活的实质内容。同时,徐某进行婚姻登记时其亦未到场,其主观上认为自己与肖某本来就是无效婚姻,而且两人已不在一起生活长达十余年之久,徐某主观上并没有“明知”的故意。
因此,原审被告人徐某的行为在主、客观上,均不具备重婚罪的构成要件。判决:撤销原判决,原审被告人徐某无罪。
这事还没完。徐某被羁押共计67天,2020年向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法院判决赔偿徐某23232.25元(按346.75元/天计算),支付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8131.29元,两项共计31363.54元。
驻村工作队:处置突发事件 彰显责任担当
9月14日晚8时许,陈仓区拓石镇东口村干部在疫情值班期间,发现一名来历不明的妇女在村口桥头滞留,并且在交流过程中出现过激言论,思想情绪极不稳定。区法院驻村工作队接到消息后,闻讯而动,立即启动突发事件处置程序,由第一书记胥云辉带队迅速前往现场处置突发事件。
驻村工作队到达现场后,首先向值班人员询问情况,随后和村干部一起与该滞留妇女交流沟通。经了解,该妇女为陇南成县人,因和家人闹矛盾离家出走后来到宝鸡,但在此地并无亲戚朋友。驻村工作队、村干部按照疫情防控规定,查询该妇女核酸检测报告,但其没有核酸检测证明,根据防疫政策无法在村内留宿。为了保证其人身安全,第一书记胥云辉与村领导商议后,一边安抚其情绪,一边向辖区派出所报警,并协助民警将该妇女送到胡店卫生院予以妥善安置。
在拓石镇东口村干部、驻村工作队和辖区派出所共同努力下,成功联系到该妇女亲属,目前已在亲属陪同下安全返乡,其本人及亲属对村干部和驻村工作队全体成员连声表示感谢。这一突发事件的高效处置,充分彰显出法院驻村干警过硬的能力素质、强烈的责任意识和担当精神,受到东口村干部群众好评。
(作者:李冠秦)
9月14日晚8时许,陈仓区拓石镇东口村干部在疫情值班期间,发现一名来历不明的妇女在村口桥头滞留,并且在交流过程中出现过激言论,思想情绪极不稳定。区法院驻村工作队接到消息后,闻讯而动,立即启动突发事件处置程序,由第一书记胥云辉带队迅速前往现场处置突发事件。
驻村工作队到达现场后,首先向值班人员询问情况,随后和村干部一起与该滞留妇女交流沟通。经了解,该妇女为陇南成县人,因和家人闹矛盾离家出走后来到宝鸡,但在此地并无亲戚朋友。驻村工作队、村干部按照疫情防控规定,查询该妇女核酸检测报告,但其没有核酸检测证明,根据防疫政策无法在村内留宿。为了保证其人身安全,第一书记胥云辉与村领导商议后,一边安抚其情绪,一边向辖区派出所报警,并协助民警将该妇女送到胡店卫生院予以妥善安置。
在拓石镇东口村干部、驻村工作队和辖区派出所共同努力下,成功联系到该妇女亲属,目前已在亲属陪同下安全返乡,其本人及亲属对村干部和驻村工作队全体成员连声表示感谢。这一突发事件的高效处置,充分彰显出法院驻村干警过硬的能力素质、强烈的责任意识和担当精神,受到东口村干部群众好评。
(作者:李冠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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