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暹分享#【“同饮一江水”澜湄流域上游生物多样性保护见成效 城乡供水一体化有望为各国提供借鉴】
9月23日,“同饮一江水”澜湄水资源合作中外媒体联合采访团来到云南省普洱市太阳河国家森林公园和思茅区城乡供水一体化试点南岛河水厂,开启了第三站的活动。这一站采访团深切感受了澜湄流域上游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城乡供水一体化取得的显著成效。
太阳河国家森林公园是普洱市推动生态环境治理的缩影,以该园为典型代表,普洱市建立并实行了生物多样性保护委员会和生物多样性保护联席会议工作制度,在云南省率先编制实施《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行动计划普洱实施方案(2013—2020)》,创新生态环境治理理念、治理模式、治理手段,把生态优势转变为发展优势。通过此次参观,采访团进一步了解了澜湄流域上游的经验和做法,传递“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
据介绍,太阳河国家森林公园于1992年由原林业部批准建立,面积10万亩。该园区内保存着中国面积最大、最完整的季风常绿阔叶林为标志的南亚热带原始森林,园区区位优势明显。生态区位上,在物种、生态系统和景观层次等方面均表现出丰富性和多样性;文化区位上,地处普洱茶文化的中心;交通区位上,紧靠昆曼高速和拟建泛亚铁路,距离思茅机场38公里,距离西双版纳国际机场100公里;经济区位上,地处昆曼国际大通道经济带上的重要节点;旅游区位上,位于澜沧江-湄公河国际旅游区、昆曼国际旅游大通道上,毗邻西双版纳州,空间上属于同一旅游区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突出的优势互补特征。
采访团了解到,多年来,园区生态环境资源得到了有效保护,无重大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的案件发生,无大面积森林病虫害发生,野生动物数量有所增加,保护管理压力有所减轻,社区对资源的依赖程度有所缓解,公园成立以来从未发生森林火灾火险火情。基本杜绝了滥砍滥伐、滥捕滥猎、乱采乱挖等各种违法行为;依法依规开展森林旅游和严格林地使用监管;积极开展社区共管共建,保护管理工作得到了社区群众的理解支持和配合;积极开展科研监测工作,使得“山更绿、水更清、环境更优美”。
在普洱市思茅区城乡供水一体化试点项目——南岛河水厂,采访团了解到,城乡供水一体化是将有限的水资源实行科学规范的利用和生产,统一管理、统一维护,规范水价,保证其可持续利用,做到合理配置资源,节约资源,缓解水资源紧缺问题,改善投资环境,使其发挥最佳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
南岛河水厂属于农村集中供水工程,项目新建日供水规模4000方的水处理厂1座、新建42.54千米配水管网等设施设备。项目于2022年3月14日开工建设,项目完工后将有效解决南屏镇南岛河、大开河2个行政村33村民小组2018户12796人的饮水和5823头牲畜的用水问题,并可满足区域乡村振兴规划建设用水。除南岛河水厂之外,普洱市拟在思茅港、云仙、龙潭等乡镇新建4个集中供水水厂,预计年内可全部开工。思茅区5个集中供水水厂的建成,将有效解决思茅区10228户58326人农村集中供水和30285头牲畜用水,为乡村振兴建设发展、生产生活用水奠定了基础。
采访团了解到,思茅区下一步将着力构建城乡供水同源、同网、同质、同价、同服务的“五同”供水格局,建成城乡供水“思茅一张网”,切实解决城乡供水不均衡、不充分的问题,这将为澜湄国家城乡供水均衡化和水资源高效利用提供有益的经验借鉴。
9月23日,“同饮一江水”澜湄水资源合作中外媒体联合采访团来到云南省普洱市太阳河国家森林公园和思茅区城乡供水一体化试点南岛河水厂,开启了第三站的活动。这一站采访团深切感受了澜湄流域上游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城乡供水一体化取得的显著成效。
太阳河国家森林公园是普洱市推动生态环境治理的缩影,以该园为典型代表,普洱市建立并实行了生物多样性保护委员会和生物多样性保护联席会议工作制度,在云南省率先编制实施《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行动计划普洱实施方案(2013—2020)》,创新生态环境治理理念、治理模式、治理手段,把生态优势转变为发展优势。通过此次参观,采访团进一步了解了澜湄流域上游的经验和做法,传递“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
据介绍,太阳河国家森林公园于1992年由原林业部批准建立,面积10万亩。该园区内保存着中国面积最大、最完整的季风常绿阔叶林为标志的南亚热带原始森林,园区区位优势明显。生态区位上,在物种、生态系统和景观层次等方面均表现出丰富性和多样性;文化区位上,地处普洱茶文化的中心;交通区位上,紧靠昆曼高速和拟建泛亚铁路,距离思茅机场38公里,距离西双版纳国际机场100公里;经济区位上,地处昆曼国际大通道经济带上的重要节点;旅游区位上,位于澜沧江-湄公河国际旅游区、昆曼国际旅游大通道上,毗邻西双版纳州,空间上属于同一旅游区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突出的优势互补特征。
采访团了解到,多年来,园区生态环境资源得到了有效保护,无重大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的案件发生,无大面积森林病虫害发生,野生动物数量有所增加,保护管理压力有所减轻,社区对资源的依赖程度有所缓解,公园成立以来从未发生森林火灾火险火情。基本杜绝了滥砍滥伐、滥捕滥猎、乱采乱挖等各种违法行为;依法依规开展森林旅游和严格林地使用监管;积极开展社区共管共建,保护管理工作得到了社区群众的理解支持和配合;积极开展科研监测工作,使得“山更绿、水更清、环境更优美”。
在普洱市思茅区城乡供水一体化试点项目——南岛河水厂,采访团了解到,城乡供水一体化是将有限的水资源实行科学规范的利用和生产,统一管理、统一维护,规范水价,保证其可持续利用,做到合理配置资源,节约资源,缓解水资源紧缺问题,改善投资环境,使其发挥最佳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
南岛河水厂属于农村集中供水工程,项目新建日供水规模4000方的水处理厂1座、新建42.54千米配水管网等设施设备。项目于2022年3月14日开工建设,项目完工后将有效解决南屏镇南岛河、大开河2个行政村33村民小组2018户12796人的饮水和5823头牲畜的用水问题,并可满足区域乡村振兴规划建设用水。除南岛河水厂之外,普洱市拟在思茅港、云仙、龙潭等乡镇新建4个集中供水水厂,预计年内可全部开工。思茅区5个集中供水水厂的建成,将有效解决思茅区10228户58326人农村集中供水和30285头牲畜用水,为乡村振兴建设发展、生产生活用水奠定了基础。
采访团了解到,思茅区下一步将着力构建城乡供水同源、同网、同质、同价、同服务的“五同”供水格局,建成城乡供水“思茅一张网”,切实解决城乡供水不均衡、不充分的问题,这将为澜湄国家城乡供水均衡化和水资源高效利用提供有益的经验借鉴。
【#南京女大学生被害案二审宣判#】2022年9月20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宣判上诉人洪峤、张晨光、曹泽青故意杀人、上诉人洪峤、原审被告人祁文强盗窃一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2年7月7日,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对被告人洪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对被告人张晨光、曹泽青分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祁文强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胜、陈寿萍撤诉。宣判后,洪峤、张晨光、曹泽青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7月20日受理该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8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查明:2020年7月初,上诉人洪峤因与女友李某月(被害人,殁年21岁)在恋爱交往过程中发生矛盾,遂邀约上诉人张晨光、曹泽青帮忙杀害李某月并制定作案计划。洪峤事先设计诱骗李某月购买7月9日的机票从江苏省南京市前往云南省景洪市,并提供资金和部分作案工具,带领张晨光、曹泽青多次演练杀人方法并交待作案细节和定时汇报等要求,指使张晨光、曹泽青从南京市乘机提前抵达景洪市至商定的作案地点勐海县普洱茶公园,购买铁锹预先挖好土坑。当日21时许,李某月被诱骗至作案地点,曹泽青、张晨光将李某月杀害并掩埋。
上诉人洪峤曾于2019年5月,指使原审被告人祁文强在南京市某度假区盗窃一台单目夜视仪(价值18000元)。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洪峤、张晨光、曹泽青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三人的行为均构成故意杀人罪。洪峤、原审被告人祁文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二人的行为均构成盗窃罪。洪峤犯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应数罪并罚。在故意杀人共同犯罪中,洪峤系犯意提起者,并实施具体组织及指挥行为,提供相应资金和部分作案工具,设计诱骗被害人李某月至案发地,提供李某月的行程信息,罪责最为突出;张晨光、曹泽青与洪峤共谋,具体实施杀人行为,共同致李某月死亡,罪责相当,三人均系主犯。洪峤无视他人生命,作案手段残忍,社会危害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且翻供否认指使杀害李某月,毫无悔罪之心,应依法惩处。张晨光、曹泽青在共同犯罪中的罪责小于洪峤,且具有坦白情节,判处二人死缓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作出前述裁定。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期间,依法保障了各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当事人近亲属、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及群众代表旁听了庭审、宣判。(云南法院网)#案件播报#
2022年7月7日,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对被告人洪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对被告人张晨光、曹泽青分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祁文强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胜、陈寿萍撤诉。宣判后,洪峤、张晨光、曹泽青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7月20日受理该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8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查明:2020年7月初,上诉人洪峤因与女友李某月(被害人,殁年21岁)在恋爱交往过程中发生矛盾,遂邀约上诉人张晨光、曹泽青帮忙杀害李某月并制定作案计划。洪峤事先设计诱骗李某月购买7月9日的机票从江苏省南京市前往云南省景洪市,并提供资金和部分作案工具,带领张晨光、曹泽青多次演练杀人方法并交待作案细节和定时汇报等要求,指使张晨光、曹泽青从南京市乘机提前抵达景洪市至商定的作案地点勐海县普洱茶公园,购买铁锹预先挖好土坑。当日21时许,李某月被诱骗至作案地点,曹泽青、张晨光将李某月杀害并掩埋。
上诉人洪峤曾于2019年5月,指使原审被告人祁文强在南京市某度假区盗窃一台单目夜视仪(价值18000元)。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洪峤、张晨光、曹泽青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三人的行为均构成故意杀人罪。洪峤、原审被告人祁文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二人的行为均构成盗窃罪。洪峤犯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应数罪并罚。在故意杀人共同犯罪中,洪峤系犯意提起者,并实施具体组织及指挥行为,提供相应资金和部分作案工具,设计诱骗被害人李某月至案发地,提供李某月的行程信息,罪责最为突出;张晨光、曹泽青与洪峤共谋,具体实施杀人行为,共同致李某月死亡,罪责相当,三人均系主犯。洪峤无视他人生命,作案手段残忍,社会危害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且翻供否认指使杀害李某月,毫无悔罪之心,应依法惩处。张晨光、曹泽青在共同犯罪中的罪责小于洪峤,且具有坦白情节,判处二人死缓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作出前述裁定。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期间,依法保障了各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当事人近亲属、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及群众代表旁听了庭审、宣判。(云南法院网)#案件播报#
【#南京女大学生被害案二审维持原判#】2022年9月20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宣判上诉人洪峤、张晨光、曹泽青故意杀人、上诉人洪峤、原审被告人祁文强盗窃一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2年7月7日,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对被告人洪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对被告人张晨光、曹泽青分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祁文强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胜、陈寿萍撤诉。宣判后,洪峤、张晨光、曹泽青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7月20日受理该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8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查明:2020年7月初,上诉人洪峤因与女友李某月(被害人,殁年21岁)在恋爱交往过程中发生矛盾,遂邀约上诉人张晨光、曹泽青帮忙杀害李某月并制定作案计划。洪峤事先设计诱骗李某月购买7月9日的机票从江苏省南京市前往云南省景洪市,并提供资金和部分作案工具,带领张晨光、曹泽青多次演练杀人方法并交待作案细节和定时汇报等要求,指使张晨光、曹泽青从南京市乘机提前抵达景洪市至商定的作案地点勐海县普洱茶公园,购买铁锹预先挖好土坑。当日21时许,李某月被诱骗至作案地点,曹泽青、张晨光将李某月杀害并掩埋。
上诉人洪峤曾于2019年5月,指使原审被告人祁文强在南京市某度假区盗窃一台单目夜视仪(价值18000元)。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洪峤、张晨光、曹泽青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三人的行为均构成故意杀人罪。洪峤、原审被告人祁文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二人的行为均构成盗窃罪。洪峤犯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应数罪并罚。在故意杀人共同犯罪中,洪峤系犯意提起者,并实施具体组织及指挥行为,提供相应资金和部分作案工具,设计诱骗被害人李某月至案发地,提供李某月的行程信息,罪责最为突出;张晨光、曹泽青与洪峤共谋,具体实施杀人行为,共同致李某月死亡,罪责相当,三人均系主犯。洪峤无视他人生命,作案手段残忍,社会危害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且翻供否认指使杀害李某月,毫无悔罪之心,应依法惩处。张晨光、曹泽青在共同犯罪中的罪责小于洪峤,且具有坦白情节,判处二人死缓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作出前述裁定。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期间,依法保障了各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当事人近亲属、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及群众代表旁听了庭审、宣判。(云南法院网)
2022年7月7日,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对被告人洪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对被告人张晨光、曹泽青分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祁文强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胜、陈寿萍撤诉。宣判后,洪峤、张晨光、曹泽青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7月20日受理该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8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查明:2020年7月初,上诉人洪峤因与女友李某月(被害人,殁年21岁)在恋爱交往过程中发生矛盾,遂邀约上诉人张晨光、曹泽青帮忙杀害李某月并制定作案计划。洪峤事先设计诱骗李某月购买7月9日的机票从江苏省南京市前往云南省景洪市,并提供资金和部分作案工具,带领张晨光、曹泽青多次演练杀人方法并交待作案细节和定时汇报等要求,指使张晨光、曹泽青从南京市乘机提前抵达景洪市至商定的作案地点勐海县普洱茶公园,购买铁锹预先挖好土坑。当日21时许,李某月被诱骗至作案地点,曹泽青、张晨光将李某月杀害并掩埋。
上诉人洪峤曾于2019年5月,指使原审被告人祁文强在南京市某度假区盗窃一台单目夜视仪(价值18000元)。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洪峤、张晨光、曹泽青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三人的行为均构成故意杀人罪。洪峤、原审被告人祁文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二人的行为均构成盗窃罪。洪峤犯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应数罪并罚。在故意杀人共同犯罪中,洪峤系犯意提起者,并实施具体组织及指挥行为,提供相应资金和部分作案工具,设计诱骗被害人李某月至案发地,提供李某月的行程信息,罪责最为突出;张晨光、曹泽青与洪峤共谋,具体实施杀人行为,共同致李某月死亡,罪责相当,三人均系主犯。洪峤无视他人生命,作案手段残忍,社会危害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且翻供否认指使杀害李某月,毫无悔罪之心,应依法惩处。张晨光、曹泽青在共同犯罪中的罪责小于洪峤,且具有坦白情节,判处二人死缓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作出前述裁定。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期间,依法保障了各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当事人近亲属、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及群众代表旁听了庭审、宣判。(云南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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