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送他人回家,凭什么让我赔32万元?”安徽宿州,男子胡某驾驶三轮车回家,张某见状,请求搭乘同行,胡某欣然接受,不料,拐弯时,不慎将张某甩出,事后,张某将胡某告上法院,索赔32万元。
(案件来源: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胡某和张某是同村的邻居,事发当天,张某在胡某家的田里有偿做工,做工完毕,胡某给张某结清了劳务费。这时,张某提出,请求胡某捎她一程,邻里邻居的,胡某爽快地答应了。
当行使至某十字路口,行驶途中,就要拐弯时,车子不慎将张某甩出,造成张某受伤住院10天,共支出医疗费6.4万余元。
出院后,张某怎么都咽不下这口气,张某认为,要不是乘坐胡某的车子,她就不会受伤,更不会住院,所以,胡某有着不可推卸得责任。因此,张某私下找到胡某,要求其承担全部的损失。
毫无疑问,胡某并不认可自己有责任,胡某认为,张某免费搭乘他的车,出了事故凭什么要他赔,他并没有义务送张某回家,但出于人道主义,胡某愿意承担一万元帮助张某。
协商未果,张某将胡某告上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胡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等各种费用合计323268.4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庭上,胡某道出了心中的苦闷,并陈述了说了四个理由:
第一,是张某主动要求胡某骑电动车送其回家,而不是胡某主动送张某回家,胡某考虑到系相邻关系,碍于情面,不好拒绝,才送其回家。
而且,胡某在行使过程中,正常行驶,因张某坐车时,在电车上玩手机,而电车上也没有把手,所以,张某才从电动车上摔下来,张某的行为应当自担风险。
第二,胡某同意张某搭车行为,是出于好意施惠、好意搭乘行为,整个过程中,胡某并未收取张某任何费用,胡某的车辆也非营运车辆,属于非机动车辆,双方并未建立起任何合同关系。
张某主动要求搭乘电车,也明知道坐在电车前排狭小空间,存在一定的风险性,张某从主观客观上均放弃了自身的安全,责任应当由其自己承担。
第三,如果法院认为胡某做为驾车人有责任,应当依据“好意搭乘”相关规定,胡某在本起事故中作为无过错方,不应超过10%的责任。
第四,“好意搭乘”是基于情谊无偿搭乘他人,是一种具有利他性质的行为,对于维系人际关系和谐,促进形成互助友爱的社会风气,具有积极意义,属于助人为乐的善意举动,应为社会鼓励。
事实上,本案争议的焦点可归纳为,对于张某的伤害,双方应承担的责任问题。
首先,关于胡某陈述的“好意搭乘”问题,社会主义价值观中鼓励互助互爱、也鼓励助人为乐的善意,“好意搭乘”,从本质上说,是基于情谊的无偿行为。
本案中,胡某和张某之间劳务活动结束,双方对劳务款项已经结算并交割后,张某提出搭乘胡某的三轮车回家,此时胡某并无送张某回家的责任,胡某亦未收取张某的搭乘费用,故胡某车载张某回家的行为符合“好意搭乘”的性质。
“好意”是道德方面的评价,胡某作为三轮车驾驶人,出于好意予人方便,是一种值得肯定和鼓励的行为,但是“好意”只构成行为的动机,不能成为行为免责的理由。
简单来说,并不是否定助人为乐的精神,而是要求助人为乐者,在帮助他人过程中,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不能因为良好的出发点,就可以漠视对方的权益。
在法律中,好意同乘者与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应是一种要约与承诺的关系。在好意同乘者发出了同乘的要约之后,机动车驾驶人作出了承诺,要承担保障乘客,在运输过程中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
具体到本案中,事后查明,胡某在驾驶三轮车行使过程中,在乡村小道上行驶,存在超速行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张某伤害,属于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个责任的承担,不是对胡某良好动机的否认,而是对其行为过错的惩罚。
其次,张某作为成年人,理应知晓胡某的电动三轮车,并不等同于专业营运的载人交通工具,张某主动要求,并坐在三轮车首部的行为,存在重大过失,加大发生事故危险的可能性。
《民法典》1217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
故综合本案案情,一审法院酌定胡某承担损失的50%,张某自行承担50%。即,胡某赔付张某各项损失156584.2元,案件受理费6149元,双方各负担3074.5元。
最后,“好意搭乘”在现实生活中屡见不鲜,尤其频繁发生在熟人社会里,本案的发生,告诉我们,“好意搭乘”务必量力而行、谨慎小心!
那么,你如何看待此事呢?
(案件来源: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胡某和张某是同村的邻居,事发当天,张某在胡某家的田里有偿做工,做工完毕,胡某给张某结清了劳务费。这时,张某提出,请求胡某捎她一程,邻里邻居的,胡某爽快地答应了。
当行使至某十字路口,行驶途中,就要拐弯时,车子不慎将张某甩出,造成张某受伤住院10天,共支出医疗费6.4万余元。
出院后,张某怎么都咽不下这口气,张某认为,要不是乘坐胡某的车子,她就不会受伤,更不会住院,所以,胡某有着不可推卸得责任。因此,张某私下找到胡某,要求其承担全部的损失。
毫无疑问,胡某并不认可自己有责任,胡某认为,张某免费搭乘他的车,出了事故凭什么要他赔,他并没有义务送张某回家,但出于人道主义,胡某愿意承担一万元帮助张某。
协商未果,张某将胡某告上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胡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等各种费用合计323268.4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庭上,胡某道出了心中的苦闷,并陈述了说了四个理由:
第一,是张某主动要求胡某骑电动车送其回家,而不是胡某主动送张某回家,胡某考虑到系相邻关系,碍于情面,不好拒绝,才送其回家。
而且,胡某在行使过程中,正常行驶,因张某坐车时,在电车上玩手机,而电车上也没有把手,所以,张某才从电动车上摔下来,张某的行为应当自担风险。
第二,胡某同意张某搭车行为,是出于好意施惠、好意搭乘行为,整个过程中,胡某并未收取张某任何费用,胡某的车辆也非营运车辆,属于非机动车辆,双方并未建立起任何合同关系。
张某主动要求搭乘电车,也明知道坐在电车前排狭小空间,存在一定的风险性,张某从主观客观上均放弃了自身的安全,责任应当由其自己承担。
第三,如果法院认为胡某做为驾车人有责任,应当依据“好意搭乘”相关规定,胡某在本起事故中作为无过错方,不应超过10%的责任。
第四,“好意搭乘”是基于情谊无偿搭乘他人,是一种具有利他性质的行为,对于维系人际关系和谐,促进形成互助友爱的社会风气,具有积极意义,属于助人为乐的善意举动,应为社会鼓励。
事实上,本案争议的焦点可归纳为,对于张某的伤害,双方应承担的责任问题。
首先,关于胡某陈述的“好意搭乘”问题,社会主义价值观中鼓励互助互爱、也鼓励助人为乐的善意,“好意搭乘”,从本质上说,是基于情谊的无偿行为。
本案中,胡某和张某之间劳务活动结束,双方对劳务款项已经结算并交割后,张某提出搭乘胡某的三轮车回家,此时胡某并无送张某回家的责任,胡某亦未收取张某的搭乘费用,故胡某车载张某回家的行为符合“好意搭乘”的性质。
“好意”是道德方面的评价,胡某作为三轮车驾驶人,出于好意予人方便,是一种值得肯定和鼓励的行为,但是“好意”只构成行为的动机,不能成为行为免责的理由。
简单来说,并不是否定助人为乐的精神,而是要求助人为乐者,在帮助他人过程中,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不能因为良好的出发点,就可以漠视对方的权益。
在法律中,好意同乘者与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应是一种要约与承诺的关系。在好意同乘者发出了同乘的要约之后,机动车驾驶人作出了承诺,要承担保障乘客,在运输过程中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
具体到本案中,事后查明,胡某在驾驶三轮车行使过程中,在乡村小道上行驶,存在超速行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张某伤害,属于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个责任的承担,不是对胡某良好动机的否认,而是对其行为过错的惩罚。
其次,张某作为成年人,理应知晓胡某的电动三轮车,并不等同于专业营运的载人交通工具,张某主动要求,并坐在三轮车首部的行为,存在重大过失,加大发生事故危险的可能性。
《民法典》1217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
故综合本案案情,一审法院酌定胡某承担损失的50%,张某自行承担50%。即,胡某赔付张某各项损失156584.2元,案件受理费6149元,双方各负担3074.5元。
最后,“好意搭乘”在现实生活中屡见不鲜,尤其频繁发生在熟人社会里,本案的发生,告诉我们,“好意搭乘”务必量力而行、谨慎小心!
那么,你如何看待此事呢?
雁的国度,在哪儿?
雁的国,在天空上。雁字回音,天空是家国。
雁阵空中,领航雁为首,领航之雁必为最强壮最智勇之雁,据说他会照顾每一个跟随的雁儿,而当领航雁感到疲惫时,会自行排到雁队后方,这时雁队会有其他大雁带领飞行,每一只大雁都有成为领航雁的可能,领航雁不会抛下任何一个老弱病体,雁群中受伤的大雁会得到大家的照顾。
雁阵空中,他们不孤独,孤独的或是我们仰望他们的人类。领航之雁,使命之雁,被赋予的力量来自于本自的强大,来自于群雁的信任,追随:“跟随我,一起天空遨翔,天之宇,是我们的乐园。”
万水千山,风高雨霁,惊破梅心,一行天字。
知否,知否。进化中的人类,大自然,天空中,你抬头……..
天苍茫,云悠扬,愿带上我的思绪之境,飞入雁阵天空,一行天字,予我一笔。
人间四季,境途遨翔,我手舒心,心至悠远,景致无涯。南方北方,高天之下,一览而观,信之之望,雁字回音……
知否,知否,予你似偶然看见,得见,因境,念恋,迷之所迷……
雁的国,在天空上。雁字回音,天空是家国。
雁阵空中,领航雁为首,领航之雁必为最强壮最智勇之雁,据说他会照顾每一个跟随的雁儿,而当领航雁感到疲惫时,会自行排到雁队后方,这时雁队会有其他大雁带领飞行,每一只大雁都有成为领航雁的可能,领航雁不会抛下任何一个老弱病体,雁群中受伤的大雁会得到大家的照顾。
雁阵空中,他们不孤独,孤独的或是我们仰望他们的人类。领航之雁,使命之雁,被赋予的力量来自于本自的强大,来自于群雁的信任,追随:“跟随我,一起天空遨翔,天之宇,是我们的乐园。”
万水千山,风高雨霁,惊破梅心,一行天字。
知否,知否。进化中的人类,大自然,天空中,你抬头……..
天苍茫,云悠扬,愿带上我的思绪之境,飞入雁阵天空,一行天字,予我一笔。
人间四季,境途遨翔,我手舒心,心至悠远,景致无涯。南方北方,高天之下,一览而观,信之之望,雁字回音……
知否,知否,予你似偶然看见,得见,因境,念恋,迷之所迷……
龙华区观澜松元厦向西村片区城市更新单元最新进度,正式启动签约,松元厦地铁口物业
深圳市松元厦向西股份合作公司申请办理松元厦向西片区城市更新单元旧屋村认定。根据《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旧屋村范围认定办法》(深规土规〔2018〕1号)等相关规定,深圳市龙华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初步认定该项目旧屋村面积为81807.38㎡。
项目概况:
松元厦向西片区城市更新单元已列入《2021年深圳市龙华区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第二批计划》,项目位于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拟拆除范围为154731㎡(含无偿移交用地2821㎡),拟更新方向为居住、商业等功能。
该更新单元拟拆除范围内应落实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政府公益性项目用地总面积不少于54200㎡(含不少于20400㎡的45班九年一贯制学校用地一处,不少于4714㎡绿地),落实不少于12班的幼儿园2所。拟拆除范围内A918-0026宗地共2821㎡土地由实施主体将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附着物等理清经济关系并自行拆除、清理后无偿移交政府,拟贡献率不少于35%。
更新单元计划有效期2年,自2021年8月31日起至2023年8月30日止。
城市更新单元涉及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须按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有关要求执行。
申报主体为深圳市圣大房地产有限公司,经查询工商信息显示,该公司分别由深圳市仟展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正先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分别持90%、10%。
深圳市仟展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由深圳金光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广海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分别控股60%、40%。
金光华实业集团成立于1995年,以房地产开发、大型商业经营为发展方向,经营范围涉及建材生产、能源开发、物业管理等诸多领域,先后开发过溪山美地、金光华广场、龙岸、金城华庭等;金光华目前还在拓展开发平湖凤凰工业园项目、松元厦向西村项目、大布巷片区更新项目、库坑片区城市更新单元等
深圳市松元厦向西股份合作公司申请办理松元厦向西片区城市更新单元旧屋村认定。根据《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旧屋村范围认定办法》(深规土规〔2018〕1号)等相关规定,深圳市龙华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初步认定该项目旧屋村面积为81807.38㎡。
项目概况:
松元厦向西片区城市更新单元已列入《2021年深圳市龙华区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第二批计划》,项目位于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拟拆除范围为154731㎡(含无偿移交用地2821㎡),拟更新方向为居住、商业等功能。
该更新单元拟拆除范围内应落实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政府公益性项目用地总面积不少于54200㎡(含不少于20400㎡的45班九年一贯制学校用地一处,不少于4714㎡绿地),落实不少于12班的幼儿园2所。拟拆除范围内A918-0026宗地共2821㎡土地由实施主体将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附着物等理清经济关系并自行拆除、清理后无偿移交政府,拟贡献率不少于35%。
更新单元计划有效期2年,自2021年8月31日起至2023年8月30日止。
城市更新单元涉及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须按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有关要求执行。
申报主体为深圳市圣大房地产有限公司,经查询工商信息显示,该公司分别由深圳市仟展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正先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分别持90%、10%。
深圳市仟展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由深圳金光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广海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分别控股60%、40%。
金光华实业集团成立于1995年,以房地产开发、大型商业经营为发展方向,经营范围涉及建材生产、能源开发、物业管理等诸多领域,先后开发过溪山美地、金光华广场、龙岸、金城华庭等;金光华目前还在拓展开发平湖凤凰工业园项目、松元厦向西村项目、大布巷片区更新项目、库坑片区城市更新单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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