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 【瑞马名门物业部门违反协议改造建设建筑垃圾堆置场】
瑞马名门物业未经公示,未经与业主商议,擅自将8号楼的共用区域——所属地下停车场(电动车及三轮车等停放区域,有蓝色标识)设置为建筑垃圾弃置场,且长期不清理,该弃置场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以及部分草木等垃圾混杂,存在极大的卫生及安全隐患。
1、物业公司违法改变物业共用部分用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第五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地下车库产权虽然属于开发商及物业公司,但按照《物业管理条例》及《城乡建设规划》以及《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已按照原规划用途建设的地下车库,物业无权随意更改使用性质,无权随意变更使用用途。
2、物业公司违反物业协议,造成业主利益受损。
根据物业公司与业主签订的物业合同:2.5.1条,物业应每日对小区内公共区域……地下车库等进行清扫保洁,重点部位随时保洁,保持公共区域干净整洁无杂物。
第 5.2条 甲方(物业)的权利义务 5.2.7 物业不得占用 本物业的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
但是实际上,瑞马物业公司将原用于8号楼正常停放非机动车辆的区域用于建筑垃圾堆置,造成 电梯维修间被堵住、生活垃圾与草木等垃圾混杂、卫生保洁严重不合格、扬尘严重,业主如车辆停放、消防安全、居住等权益均受到严重损害。以上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
对于物业的违约行为,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法规要求,以及合同第7.3条,应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故向贵单位提出处理请求。
3、《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镇环境卫生管理 第四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第五十条 村民、居民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指定临时堆放地点并公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物业公司未经公示,在业主不知情的情况下,将物业共有部位更改使用性质,还侵犯了业主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对于上述问题,请主管部门依法给与处理,对于违法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将侵犯业主权益的建筑垃圾处置场迁移至不侵犯业主权益的区域。
已受理任城区政府
您好,关于您关注的问题,处理部门:任城区政府 [2022-11-09 09:56:19]回复如下:
网友您好,经李营街道核实,瑞马名门物业公司表示该垃圾周转站为建筑垃圾临时周转处,因瑞马名门小区仍有较多装修需求,产生较多的建筑垃圾,为方便集中转运,设立此建筑垃圾周转站。根据业主购房协议中第三条,地下车库的产权归出卖人(开发商)所有,出卖人可另行转让使用权和收益权,该使用权已由开发商转让给瑞马物业公司,瑞马物业公司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在此处建设临时建筑垃圾转运站对业主生活影响较小。针对您所诉草木等生活垃圾,张马杨社区已责令瑞马物业公司加强转运频次,增加消防安保措施,消除隐患。感谢您的关心和支持。 https://t.cn/A6LagaZp
瑞马名门物业未经公示,未经与业主商议,擅自将8号楼的共用区域——所属地下停车场(电动车及三轮车等停放区域,有蓝色标识)设置为建筑垃圾弃置场,且长期不清理,该弃置场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以及部分草木等垃圾混杂,存在极大的卫生及安全隐患。
1、物业公司违法改变物业共用部分用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第五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地下车库产权虽然属于开发商及物业公司,但按照《物业管理条例》及《城乡建设规划》以及《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已按照原规划用途建设的地下车库,物业无权随意更改使用性质,无权随意变更使用用途。
2、物业公司违反物业协议,造成业主利益受损。
根据物业公司与业主签订的物业合同:2.5.1条,物业应每日对小区内公共区域……地下车库等进行清扫保洁,重点部位随时保洁,保持公共区域干净整洁无杂物。
第 5.2条 甲方(物业)的权利义务 5.2.7 物业不得占用 本物业的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
但是实际上,瑞马物业公司将原用于8号楼正常停放非机动车辆的区域用于建筑垃圾堆置,造成 电梯维修间被堵住、生活垃圾与草木等垃圾混杂、卫生保洁严重不合格、扬尘严重,业主如车辆停放、消防安全、居住等权益均受到严重损害。以上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
对于物业的违约行为,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法规要求,以及合同第7.3条,应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故向贵单位提出处理请求。
3、《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镇环境卫生管理 第四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第五十条 村民、居民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指定临时堆放地点并公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物业公司未经公示,在业主不知情的情况下,将物业共有部位更改使用性质,还侵犯了业主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对于上述问题,请主管部门依法给与处理,对于违法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将侵犯业主权益的建筑垃圾处置场迁移至不侵犯业主权益的区域。
已受理任城区政府
您好,关于您关注的问题,处理部门:任城区政府 [2022-11-09 09:56:19]回复如下:
网友您好,经李营街道核实,瑞马名门物业公司表示该垃圾周转站为建筑垃圾临时周转处,因瑞马名门小区仍有较多装修需求,产生较多的建筑垃圾,为方便集中转运,设立此建筑垃圾周转站。根据业主购房协议中第三条,地下车库的产权归出卖人(开发商)所有,出卖人可另行转让使用权和收益权,该使用权已由开发商转让给瑞马物业公司,瑞马物业公司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在此处建设临时建筑垃圾转运站对业主生活影响较小。针对您所诉草木等生活垃圾,张马杨社区已责令瑞马物业公司加强转运频次,增加消防安保措施,消除隐患。感谢您的关心和支持。 https://t.cn/A6LagaZp
【#济宁# 瑞马名门物业部门违反协议改造建设建筑垃圾堆置场】
瑞马名门物业未经公示,未经与业主商议,擅自将8号楼的共用区域——所属地下停车场(电动车及三轮车等停放区域,有蓝色标识)设置为建筑垃圾弃置场,且长期不清理,该弃置场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以及部分草木等垃圾混杂,存在极大的卫生及安全隐患。
1、物业公司违法改变物业共用部分用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第五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地下车库产权虽然属于开发商及物业公司,但按照《物业管理条例》及《城乡建设规划》以及《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已按照原规划用途建设的地下车库,物业无权随意更改使用性质,无权随意变更使用用途。
2、物业公司违反物业协议,造成业主利益受损。
根据物业公司与业主签订的物业合同:2.5.1条,物业应每日对小区内公共区域……地下车库等进行清扫保洁,重点部位随时保洁,保持公共区域干净整洁无杂物。
第 5.2条 甲方(物业)的权利义务 5.2.7 物业不得占用 本物业的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
但是实际上,瑞马物业公司将原用于8号楼正常停放非机动车辆的区域用于建筑垃圾堆置,造成 电梯维修间被堵住、生活垃圾与草木等垃圾混杂、卫生保洁严重不合格、扬尘严重,业主如车辆停放、消防安全、居住等权益均受到严重损害。以上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
对于物业的违约行为,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法规要求,以及合同第7.3条,应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故向贵单位提出处理请求。
3、《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镇环境卫生管理 第四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第五十条 村民、居民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指定临时堆放地点并公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物业公司未经公示,在业主不知情的情况下,将物业共有部位更改使用性质,还侵犯了业主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对于上述问题,请主管部门依法给与处理,对于违法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将侵犯业主权益的建筑垃圾处置场迁移至不侵犯业主权益的区域。
已受理任城区政府
您好,关于您关注的问题,处理部门:任城区政府 [2022-11-09 09:56:19]回复如下:
网友您好,经李营街道核实,瑞马名门物业公司表示该垃圾周转站为建筑垃圾临时周转处,因瑞马名门小区仍有较多装修需求,产生较多的建筑垃圾,为方便集中转运,设立此建筑垃圾周转站。根据业主购房协议中第三条,地下车库的产权归出卖人(开发商)所有,出卖人可另行转让使用权和收益权,该使用权已由开发商转让给瑞马物业公司,瑞马物业公司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在此处建设临时建筑垃圾转运站对业主生活影响较小。针对您所诉草木等生活垃圾,张马杨社区已责令瑞马物业公司加强转运频次,增加消防安保措施,消除隐患。感谢您的关心和支持。
瑞马名门物业未经公示,未经与业主商议,擅自将8号楼的共用区域——所属地下停车场(电动车及三轮车等停放区域,有蓝色标识)设置为建筑垃圾弃置场,且长期不清理,该弃置场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以及部分草木等垃圾混杂,存在极大的卫生及安全隐患。
1、物业公司违法改变物业共用部分用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第五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地下车库产权虽然属于开发商及物业公司,但按照《物业管理条例》及《城乡建设规划》以及《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已按照原规划用途建设的地下车库,物业无权随意更改使用性质,无权随意变更使用用途。
2、物业公司违反物业协议,造成业主利益受损。
根据物业公司与业主签订的物业合同:2.5.1条,物业应每日对小区内公共区域……地下车库等进行清扫保洁,重点部位随时保洁,保持公共区域干净整洁无杂物。
第 5.2条 甲方(物业)的权利义务 5.2.7 物业不得占用 本物业的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
但是实际上,瑞马物业公司将原用于8号楼正常停放非机动车辆的区域用于建筑垃圾堆置,造成 电梯维修间被堵住、生活垃圾与草木等垃圾混杂、卫生保洁严重不合格、扬尘严重,业主如车辆停放、消防安全、居住等权益均受到严重损害。以上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
对于物业的违约行为,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法规要求,以及合同第7.3条,应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故向贵单位提出处理请求。
3、《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镇环境卫生管理 第四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第五十条 村民、居民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指定临时堆放地点并公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物业公司未经公示,在业主不知情的情况下,将物业共有部位更改使用性质,还侵犯了业主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对于上述问题,请主管部门依法给与处理,对于违法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将侵犯业主权益的建筑垃圾处置场迁移至不侵犯业主权益的区域。
已受理任城区政府
您好,关于您关注的问题,处理部门:任城区政府 [2022-11-09 09:56:19]回复如下:
网友您好,经李营街道核实,瑞马名门物业公司表示该垃圾周转站为建筑垃圾临时周转处,因瑞马名门小区仍有较多装修需求,产生较多的建筑垃圾,为方便集中转运,设立此建筑垃圾周转站。根据业主购房协议中第三条,地下车库的产权归出卖人(开发商)所有,出卖人可另行转让使用权和收益权,该使用权已由开发商转让给瑞马物业公司,瑞马物业公司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在此处建设临时建筑垃圾转运站对业主生活影响较小。针对您所诉草木等生活垃圾,张马杨社区已责令瑞马物业公司加强转运频次,增加消防安保措施,消除隐患。感谢您的关心和支持。
建筑材料和产品CE认证(欧盟法规3052011)
建筑材料和产品CE认证(欧盟法规305/2011):
2013年7月1日生效的新的欧洲建筑产品法规305/2011取消了建筑产品指令89/106 EEC,取代了第768/2008 / EC号决定(标记为СЕ)建筑产品。本规则应建立评估和检查建筑产品特性恒定性的具体方法,而不是合格评定程序的模块化概念。
只有在符合欧洲标准和指令的情况下,用于不同建筑活动的建筑材料和产品才能放在欧盟市场上。
在欧洲共同体内设立的制造商或其授权代表应对产品符合欧洲标准,批准的技术规范和欧盟指令以及符合所有技术规范(包括健康和环境影响要求)承担绝对责任。
第305/2011号条例和与建筑材料和产品有关的欧洲标准明确规定了欧洲单位的建筑材料和产品的认证程序,包括生产的检验(检验),以符合生产技术和产品特征。
制造商自行或其授权代表应在证明符合欧洲标准和指令的产品上贴上CE标志。CE标志应按照欧洲关于在产品上应用СÅ标志的规则放置在贴在产品,包装和随附商业文件上的标签上。
欧盟成员国应严格控制欧盟市场上建筑产品的营业额。监管机构有义务对产品符合欧洲标准和指令进行持续控制。对于符合欧洲统一标准的产品,CE标志是强制性的。没有CE标志的产品应退出市场。在这种情况下,制造商或其授权代表应承担法律责任。
欧洲共同体国家有义务以强制方式通知欧洲委员会关于欧盟市场上与欧洲或国家标准不符的建筑材料和产品的外观。
建筑产品应适合预期用途,并且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机械阻力;
2.稳定;
3.消防安全;
4.符合卫生要求;
5.使用安全;
6.噪音保护;
7.能源效率
制造商必须根据第305/2011 /ЕС号建筑产品法规第4条和第6条制定性能声明并对任何建筑产品进行CE标志。
所有带有CE标志的产品应附有“性能声明”中规定格式的产品信息,这样就有机会对类似产品进行比较,并向客户提供相关信息以做出合理的决定。
性能声明提供了关于建筑产品性能特征的关键信息,这些信息由独立实验室测试并由欧洲管理局认证。
更多信息了解请咨询华威检测工作人员!
选择我们的安全解决方案,您可以实现:
1、降低国际市场准入责任风险
2、通过权威第三方认证,快速提升和扩大全球市场竞争力
3、解析新全球各国的产品技术法规
4、为您提供的技术咨询、评估、检测及认证等一站式服务解决方案
深圳市华威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助力于您的产品行销全球!
建筑材料和产品CE认证(欧盟法规305/2011):
2013年7月1日生效的新的欧洲建筑产品法规305/2011取消了建筑产品指令89/106 EEC,取代了第768/2008 / EC号决定(标记为СЕ)建筑产品。本规则应建立评估和检查建筑产品特性恒定性的具体方法,而不是合格评定程序的模块化概念。
只有在符合欧洲标准和指令的情况下,用于不同建筑活动的建筑材料和产品才能放在欧盟市场上。
在欧洲共同体内设立的制造商或其授权代表应对产品符合欧洲标准,批准的技术规范和欧盟指令以及符合所有技术规范(包括健康和环境影响要求)承担绝对责任。
第305/2011号条例和与建筑材料和产品有关的欧洲标准明确规定了欧洲单位的建筑材料和产品的认证程序,包括生产的检验(检验),以符合生产技术和产品特征。
制造商自行或其授权代表应在证明符合欧洲标准和指令的产品上贴上CE标志。CE标志应按照欧洲关于在产品上应用СÅ标志的规则放置在贴在产品,包装和随附商业文件上的标签上。
欧盟成员国应严格控制欧盟市场上建筑产品的营业额。监管机构有义务对产品符合欧洲标准和指令进行持续控制。对于符合欧洲统一标准的产品,CE标志是强制性的。没有CE标志的产品应退出市场。在这种情况下,制造商或其授权代表应承担法律责任。
欧洲共同体国家有义务以强制方式通知欧洲委员会关于欧盟市场上与欧洲或国家标准不符的建筑材料和产品的外观。
建筑产品应适合预期用途,并且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机械阻力;
2.稳定;
3.消防安全;
4.符合卫生要求;
5.使用安全;
6.噪音保护;
7.能源效率
制造商必须根据第305/2011 /ЕС号建筑产品法规第4条和第6条制定性能声明并对任何建筑产品进行CE标志。
所有带有CE标志的产品应附有“性能声明”中规定格式的产品信息,这样就有机会对类似产品进行比较,并向客户提供相关信息以做出合理的决定。
性能声明提供了关于建筑产品性能特征的关键信息,这些信息由独立实验室测试并由欧洲管理局认证。
更多信息了解请咨询华威检测工作人员!
选择我们的安全解决方案,您可以实现:
1、降低国际市场准入责任风险
2、通过权威第三方认证,快速提升和扩大全球市场竞争力
3、解析新全球各国的产品技术法规
4、为您提供的技术咨询、评估、检测及认证等一站式服务解决方案
深圳市华威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助力于您的产品行销全球!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