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沉睡千年的石马山“醒了”】石马山位于淮安市盱眙县天泉湖镇,属于苏皖交界处。山上除了有荆棘,就是漫山遍野的火山石。当地人祖祖辈辈也曾尝试过见缝插针地种树,盼着荒山披绿装,可每次种下的树苗,结果都一样:“春天栽,秋天黄,冬天进火塘。”贫瘠的石马山,就这样沉睡了上千年。“唤醒”石马山的,是一个下岗后靠一套制冷设备自主创业的“女强人”——李叶红……@盱眙发布 #走向我们的小康生活# #小康路上的美丽江苏# https://t.cn/A6UEuXxV
【小安说法第八期:地理标志保护 值得重视】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是一种不同于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的证明商标,又是不同于一般证明商标的特殊类型的证明商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是证明使用该标志的某商品来源于其所标示的地区,而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商标。阳澄湖大闸蟹、五常大米、平谷大桃……这些地理标志产品无不以其显著的天然地理特征、特殊的商业价值和广为流传的口碑而为寻常百姓所熟知。保护好地理标志,在提高产品附加值和增加农民收入、保障消费者权益等方面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盱眙龙虾”不可随意用
原告龙虾协会经核准注册“盱眙龙虾XUYILONGXIA及图”注册商标,经持续的宣传和推广,“盱眙龙虾”品牌取得了较强的知名度,并于2009年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被告某饭店未经授权,在其经营场所内外悬挂带有“盱眙龙虾”商标的铜牌、字牌,使用了“盱眙龙虾”图形或字样,误导消费者,损害了“盱眙龙虾”市场声誉。法院认定被告店内使用涉案标识的行为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计人民币6000元。
杭州西湖龙井茶产业协会打赢“地标保卫战”
2011年6月28日,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申请注册的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商标注册证号为第9129815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茶叶,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1年6月27日。2012年5月,西湖龙井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就在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取得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一年半后,2013年1月14日,一批外包装标有“西湖龙井”字样的礼盒装茶叶出现在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位于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8号的门店(恒基店)的货架上,这批茶叶的生产企业为杭州巨佳茶业有限公司,出品商为北京四海源科贸有限公司。
获悉上述情况后,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于2013年3月1日分别致函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杭州巨佳茶业有限公司和北京四海源科贸有限公司,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行为,同时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杭州巨佳茶业有限公司不能证明其生产、销售的涉案商品原产地为西湖龙井茶区的情况下,法院认定其在所生产、销售的涉案商品上标注“西湖龍井”“西湖龙井”字样的行为不属于正当使用,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
《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地理标志可以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
从《商标法》的规定看,除合理使用等特殊情形外,商标侵权行为的成立均是未经许可而在相关商品上使用了权利人的商标标志。因此,从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而言,寻求救济的权利人所主张的事实是他人未经许可使用其商标标志,权利人主张的该事实从性质上看是一种消极的事实。相反,被控侵权人如果要进行有效抗辩,就应当举证证明其使用相关商标标志的行为属于合理使用或获得了合法授权,因此,被控侵权人主张的是一种积极的事实。众所周知,除法律有特别规定者,主张消极事实的一方不负有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因此,即使是强调商品品质及其地理来源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权利人对被控侵权商品是否具备特定品质、是否来源于特定地域以及商品品质与地理来源的关系也不应负有举证责任,被控侵权人应对其行为构成合理使用或获得合法授权进行举证。也就是说,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权利人在维权过程中,并不比其他商标权人负有更多的举证责任。
中国中医科学院常务副院长、中国工程院院士黄璐琦认为,加强地理标志品牌培育,完善扶持政策,加强地理标志宣传和展示,能够直接助力精准扶贫,服务乡村振兴。培育更多的民族品牌,对于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促进贸易投资和保护文化遗产等具有重要意义。
“下一步,我们将着力加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建设,加大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力度,持续推进地理标志产品国际互认互保,加强地理标志产品助力扶贫攻坚等工作,为美丽乡村建设撑起一片碧水蓝天。”张志成如是说。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是一种不同于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的证明商标,又是不同于一般证明商标的特殊类型的证明商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是证明使用该标志的某商品来源于其所标示的地区,而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商标。阳澄湖大闸蟹、五常大米、平谷大桃……这些地理标志产品无不以其显著的天然地理特征、特殊的商业价值和广为流传的口碑而为寻常百姓所熟知。保护好地理标志,在提高产品附加值和增加农民收入、保障消费者权益等方面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盱眙龙虾”不可随意用
原告龙虾协会经核准注册“盱眙龙虾XUYILONGXIA及图”注册商标,经持续的宣传和推广,“盱眙龙虾”品牌取得了较强的知名度,并于2009年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被告某饭店未经授权,在其经营场所内外悬挂带有“盱眙龙虾”商标的铜牌、字牌,使用了“盱眙龙虾”图形或字样,误导消费者,损害了“盱眙龙虾”市场声誉。法院认定被告店内使用涉案标识的行为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计人民币6000元。
杭州西湖龙井茶产业协会打赢“地标保卫战”
2011年6月28日,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申请注册的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商标注册证号为第9129815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茶叶,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1年6月27日。2012年5月,西湖龙井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就在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取得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一年半后,2013年1月14日,一批外包装标有“西湖龙井”字样的礼盒装茶叶出现在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位于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8号的门店(恒基店)的货架上,这批茶叶的生产企业为杭州巨佳茶业有限公司,出品商为北京四海源科贸有限公司。
获悉上述情况后,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于2013年3月1日分别致函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杭州巨佳茶业有限公司和北京四海源科贸有限公司,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行为,同时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杭州巨佳茶业有限公司不能证明其生产、销售的涉案商品原产地为西湖龙井茶区的情况下,法院认定其在所生产、销售的涉案商品上标注“西湖龍井”“西湖龙井”字样的行为不属于正当使用,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
《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地理标志可以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
从《商标法》的规定看,除合理使用等特殊情形外,商标侵权行为的成立均是未经许可而在相关商品上使用了权利人的商标标志。因此,从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而言,寻求救济的权利人所主张的事实是他人未经许可使用其商标标志,权利人主张的该事实从性质上看是一种消极的事实。相反,被控侵权人如果要进行有效抗辩,就应当举证证明其使用相关商标标志的行为属于合理使用或获得了合法授权,因此,被控侵权人主张的是一种积极的事实。众所周知,除法律有特别规定者,主张消极事实的一方不负有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因此,即使是强调商品品质及其地理来源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权利人对被控侵权商品是否具备特定品质、是否来源于特定地域以及商品品质与地理来源的关系也不应负有举证责任,被控侵权人应对其行为构成合理使用或获得合法授权进行举证。也就是说,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权利人在维权过程中,并不比其他商标权人负有更多的举证责任。
中国中医科学院常务副院长、中国工程院院士黄璐琦认为,加强地理标志品牌培育,完善扶持政策,加强地理标志宣传和展示,能够直接助力精准扶贫,服务乡村振兴。培育更多的民族品牌,对于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促进贸易投资和保护文化遗产等具有重要意义。
“下一步,我们将着力加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建设,加大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力度,持续推进地理标志产品国际互认互保,加强地理标志产品助力扶贫攻坚等工作,为美丽乡村建设撑起一片碧水蓝天。”张志成如是说。
【盱眙:打造特色田园乡村 建设美丽宜居新农村】近年来,盱眙县将农房改善和乡村振兴战略紧密结合,紧扣打造一批“传世之作”的要求,按照特色田园乡村标准规划农房项目建设,围绕特色、田园、乡村三个要素,注重挖掘地域历史文化,培育特色产业,创新社会管理,一步到位将农房项目打造成特色田园乡村,助力乡村“蝶变”。https://t.cn/A6U91P7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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