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数次的反思,无数次的悔过,才明白也许这是我这辈子做过的唯一一件令我后悔无比的事情。也许上辈子的错是用下辈子来偿还的。
没有人会懂你内心深处的想法,梦里无数次的多么希望一切没有发生,醒来后却还是面对残酷的现实。
如果时间可以倒流,如果能够重新选择,如果我们都还年轻,也许一切会很好,也许一切会有所改变,也许不会有这么多的烦恼和忧愁……
也许27年从来都不会说脏话的人,也不会在第28年说出了人生中的第一次脏话…………
唉,道不尽说不完的苦,谁又会懂呢?也许也许的,如果有后悔药,请赐我一瓶………………
没有人会懂你内心深处的想法,梦里无数次的多么希望一切没有发生,醒来后却还是面对残酷的现实。
如果时间可以倒流,如果能够重新选择,如果我们都还年轻,也许一切会很好,也许一切会有所改变,也许不会有这么多的烦恼和忧愁……
也许27年从来都不会说脏话的人,也不会在第28年说出了人生中的第一次脏话…………
唉,道不尽说不完的苦,谁又会懂呢?也许也许的,如果有后悔药,请赐我一瓶………………
因为上轮比赛提前离场,C罗遭到曼联的停赛处罚,缺席与切尔西一战。不过,他还是“不计前嫌”地体现出了团队精神,赛前发文:前进吧,曼联!还配上了一张与队友们一起庆祝的照片。
不过没有C罗,曼联在上半场踢得也很出色,获得了几次机会,可惜都没有把握住。尤其是第28分钟,拉什福德单刀面对凯帕,右脚挑射却被扑出!
对此,曼联名宿罗伊-基恩指出:“C罗的话,这种球是会打入的。”
最终,凭借卡塞米罗的头球绝平,曼联惊险战平切尔西,没有C罗的情况下,依然能够保持不败。
不过没有C罗,曼联在上半场踢得也很出色,获得了几次机会,可惜都没有把握住。尤其是第28分钟,拉什福德单刀面对凯帕,右脚挑射却被扑出!
对此,曼联名宿罗伊-基恩指出:“C罗的话,这种球是会打入的。”
最终,凭借卡塞米罗的头球绝平,曼联惊险战平切尔西,没有C罗的情况下,依然能够保持不败。
南京,一位农民在承包地里种了一片水稻,但被种子公司以侵权为由告上法庭,结果被判赔偿种子公司10万元。他不服该判决,遂提起上诉。
老秦是某地区出名的“种粮大户”。为了扩大规模,他以土地流转的方式承包了973.2亩的土地,并在上面播下了不少自己持有的名叫“南梗9108”的水稻种子。谁知,这一行为被当地的一家种子公司发现了。
对此,该公司称老秦的水稻种子是他们自行研制的,他们对该类型的种子享有独家的使用权和许可权。而老秦未经他们同意,以该种子进行的大规模种植已经侵犯了该权利,故老秦应当赔偿他们相应的50万元损失。
不过,老秦则认为:自己承包地内的这些水稻种子本来就是他的自留种,他自繁自用这些种子有何不妥?因此,他果断拒绝了种子公司的赔偿要求。
就这样,在双方就赔偿一事争执多次之后,种子公司将老秦诉至法院,要求他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那么,本案在法律上该如何评价呢?
1.原告公司对涉案种子享有植物新品种权
《种子法》第25条规定:对国家植物品种保护名录内经过人工选育,或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改良,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和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可以授予植物新品种权。
其次,水稻、玉米、大白菜、马铃薯等常见的农作物都在我国植物品种的保护名录内。原告既然有证据证明涉案水稻品种系他们以现代科技重新选育而成,那么从其新颖程度、稳定程度上讲,该公司就可以取得涉案水稻品种的新品种权。
对于这项权利的具体内容,《种子法》第28条规定:植物新品种权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独占权。他可以将植物新品种权许可他人实施,并按照约定收取使用费。
因此,植物新品种权其实可以被视为一种专门针对植物的专利权。它的内容也和专利权的内容基本相同。
2.某些情况下,第三者可以不经新品种权人的同意而使用新品种
这些情况类似于《专利法》中的“合理使用”,即第三者使用某人的专利时,既不需要经过其同意,也不需要向他支付专利使用费。
对此,《种子法》第29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新品种的,可以不经新品种权所有人的许可,不支付使用费,但不得侵犯新品种权所有人的其他权利:
(一)利用授权品种进行育种及其他科研活动;
(二)农民自繁自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
鉴于老秦并非一名从事农业研究的科学家,所以他是否可以无偿使用涉案水稻品种,就看他是否大面积播种该水稻品种的行为是否属于“自繁自用”。
3.老秦的行为超出了“自繁自用”的范畴,构成侵权
所谓“自繁自用”,一般指的是农民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依据,以此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并在合同约定的土地上使用植物新品种。
通俗地讲,按户籍分配土地的农民在自己的地里使用植物新品种,就属于“自繁自用”,这种方式的营利性不强。
因此,对于以土地流转的方式取得远超出上述土地范围的大片承包地,并在上面大规模种植新品种用于创收的,就不属于“自繁自用”。该承包人应当向新品种权所有人支付相应的使用费。
实务中,种粮大户、新型的农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等使用新品种,就应当被排除出“自繁自用”的范围。
在本案中,老秦的承包地有900多亩,这远超出了普通农民以家庭为单位、依照家庭联产承包土地来进行种植的范畴。因此,他使用涉案水稻品种的行为不属于“自繁自用”,应当向原告公司支付一定的使用费。
最终,法院综合认定原告公司损失后,判决老秦向原告公司支付10万元的费用。老秦上诉后,二审维持了原判。
那么各位读者,对此案的结果,你怎么看呢?
老秦是某地区出名的“种粮大户”。为了扩大规模,他以土地流转的方式承包了973.2亩的土地,并在上面播下了不少自己持有的名叫“南梗9108”的水稻种子。谁知,这一行为被当地的一家种子公司发现了。
对此,该公司称老秦的水稻种子是他们自行研制的,他们对该类型的种子享有独家的使用权和许可权。而老秦未经他们同意,以该种子进行的大规模种植已经侵犯了该权利,故老秦应当赔偿他们相应的50万元损失。
不过,老秦则认为:自己承包地内的这些水稻种子本来就是他的自留种,他自繁自用这些种子有何不妥?因此,他果断拒绝了种子公司的赔偿要求。
就这样,在双方就赔偿一事争执多次之后,种子公司将老秦诉至法院,要求他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那么,本案在法律上该如何评价呢?
1.原告公司对涉案种子享有植物新品种权
《种子法》第25条规定:对国家植物品种保护名录内经过人工选育,或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改良,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和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可以授予植物新品种权。
其次,水稻、玉米、大白菜、马铃薯等常见的农作物都在我国植物品种的保护名录内。原告既然有证据证明涉案水稻品种系他们以现代科技重新选育而成,那么从其新颖程度、稳定程度上讲,该公司就可以取得涉案水稻品种的新品种权。
对于这项权利的具体内容,《种子法》第28条规定:植物新品种权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独占权。他可以将植物新品种权许可他人实施,并按照约定收取使用费。
因此,植物新品种权其实可以被视为一种专门针对植物的专利权。它的内容也和专利权的内容基本相同。
2.某些情况下,第三者可以不经新品种权人的同意而使用新品种
这些情况类似于《专利法》中的“合理使用”,即第三者使用某人的专利时,既不需要经过其同意,也不需要向他支付专利使用费。
对此,《种子法》第29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新品种的,可以不经新品种权所有人的许可,不支付使用费,但不得侵犯新品种权所有人的其他权利:
(一)利用授权品种进行育种及其他科研活动;
(二)农民自繁自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
鉴于老秦并非一名从事农业研究的科学家,所以他是否可以无偿使用涉案水稻品种,就看他是否大面积播种该水稻品种的行为是否属于“自繁自用”。
3.老秦的行为超出了“自繁自用”的范畴,构成侵权
所谓“自繁自用”,一般指的是农民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依据,以此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并在合同约定的土地上使用植物新品种。
通俗地讲,按户籍分配土地的农民在自己的地里使用植物新品种,就属于“自繁自用”,这种方式的营利性不强。
因此,对于以土地流转的方式取得远超出上述土地范围的大片承包地,并在上面大规模种植新品种用于创收的,就不属于“自繁自用”。该承包人应当向新品种权所有人支付相应的使用费。
实务中,种粮大户、新型的农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等使用新品种,就应当被排除出“自繁自用”的范围。
在本案中,老秦的承包地有900多亩,这远超出了普通农民以家庭为单位、依照家庭联产承包土地来进行种植的范畴。因此,他使用涉案水稻品种的行为不属于“自繁自用”,应当向原告公司支付一定的使用费。
最终,法院综合认定原告公司损失后,判决老秦向原告公司支付10万元的费用。老秦上诉后,二审维持了原判。
那么各位读者,对此案的结果,你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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