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女律师张某看到有人在拼夕夕上买到苹果翻新机后成功获得3倍赔偿10000余元,觉得是个发财的路子。随后,张某一口气买了13台苹果手机,起诉到法院要求3倍赔偿,共索赔13万余元。
(案例来源:北京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张某是一名年轻的90后律师。一次其在查阅裁判文书网相关案例时看到,有人在拼夕夕上购买苹果手机后,以是翻新机为由将卖家告上法庭主张3倍赔偿,法院审理后判决商家赔偿1万余元。
作为律师,辛辛苦苦代理一个案件,忙活大半年,律师费也才5000来块,看到别人买个手机就能挣1万多,谁不心动?于是,张某打算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效仿,在打假的同时获得经济利益。
经认真筛选,张某在某平台选定了8家售价明显低于市场价的苹果手机销售店铺,其中一家店铺宣称:“100%原装正品,坚决不卖翻新机、换屏机、扩容机,支持一切鉴定!”
根据价格,张某认定该店铺所售卖的手机很可能是翻新机,于是其花3370元下单购买了一台内存512G的苹果12。为便于后期索赔,张某对商家的宣传广告、购买过程、收货开箱过程、激活验机过程进行了全程录像,以证明自己拿到的手机就是从该商铺所购买的。
经验证发现,该手机注册地域为“非大陆地区”,原始内存为64GB。张某将手机送去官方授权店鉴定,结果显示,该手机为在中国境外购买的64G手机,在国外曾有过锁机记录,后翻新扩容成虚假的512G国行机。
固定证据后,张某开始和卖家交涉退货退款。在证据面前,卖家承认自己售卖的手机为翻新机,同意退货退款。张某在线填写了退货申请单,退货理由注明:所购苹果手机为翻新机。
很快,商家退了3370元给张某。
正当商家以为这个订单就这么结束了的时候,张律师转身就以欺诈为由将商家告到了法院,要求给予3倍赔偿11010元。张某提供了相关证据:鉴定报告、和商家的聊天记录,以及退货申请单和退货成功通知。
张某的索赔是有法律依据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
本案中的商家信誓旦旦地声称自己店铺所销售的苹果手机为原装正品,但张某收到的却是翻新机,因此商家构成欺诈,此时消费者当然有权要求给予惩罚性的3倍赔偿。
1、一审中,商家提出了2点理由,认为本案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
第一,自家店铺销售的苹果手机是从厂家拿的货,因为信任供货厂家,发货前就没有检测,自己也不知道手机是翻新机,如果知道是翻新机,肯定不会宣传是原装正品,因此自己不存在欺诈。
第二,经查阅裁判文书网,张某是一名律师,其短时间内购买了13台苹果手机,然后提起诉讼要求3倍赔偿。因此,有理由认定张某为“职业打假人”,其购买手机是为了牟利,不具有消费者身份,因此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2、对于商家的抗辩理由,张某提出了反驳意见:
首先,自己是资深苹果手机爱好者,购买手机是为了收藏和给家人使用,不存在职业打假人的问题;其次,根据鉴定,该手机之前已经进行过激活,商家不可能不知情,因此其将翻新机当做原装机销售就是故意欺诈。
3、一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了张某的3倍赔偿诉求,理由有2点:
第一,经查阅,张某在一个月期间内多次重复购买同类型产品,均以手机内存容量存在虚假宣传等问题为由诉至法院要求3倍赔偿,其应对于产品属性、特征具有高于一般消费者的认知能力。其对于购买的产品具有一定的预期,不会导致其陷入错误认识。
第二,考虑到张某的职业特点,以及其在其他数个类型案件中已经获取了部分赔偿款的情况,本案不再支持张某提出的3倍赔偿诉求。对于商家存在的欺诈行为,法院将移交市场监管部门处理。
4、一审宣判后,张某不服提起了上诉。
二审法院就商家是否构成欺诈进行了深入剖析,法院认为,欺诈有3个要素:一是商家故意告知虚假事实或者隐瞒事实;二是买家因此陷入错误认知;三是买家因此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
本案中,张某作为律师,且多次购买同一型号手机,其不会因为商家的宣传而陷入错误认知,再结合其对购买、开箱全程录像来看,其没有因商家的宣传而误以为对方销售的是原装新机。
最终,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所规定的情形,决定维持原判。
对于这个判决,有网友提出了不同看法,认为只要商家卖假货,就该支持3倍赔偿,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杜绝假货,对此你怎么看呢?欢迎留言讨论。#社会#
(案例来源:北京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张某是一名年轻的90后律师。一次其在查阅裁判文书网相关案例时看到,有人在拼夕夕上购买苹果手机后,以是翻新机为由将卖家告上法庭主张3倍赔偿,法院审理后判决商家赔偿1万余元。
作为律师,辛辛苦苦代理一个案件,忙活大半年,律师费也才5000来块,看到别人买个手机就能挣1万多,谁不心动?于是,张某打算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效仿,在打假的同时获得经济利益。
经认真筛选,张某在某平台选定了8家售价明显低于市场价的苹果手机销售店铺,其中一家店铺宣称:“100%原装正品,坚决不卖翻新机、换屏机、扩容机,支持一切鉴定!”
根据价格,张某认定该店铺所售卖的手机很可能是翻新机,于是其花3370元下单购买了一台内存512G的苹果12。为便于后期索赔,张某对商家的宣传广告、购买过程、收货开箱过程、激活验机过程进行了全程录像,以证明自己拿到的手机就是从该商铺所购买的。
经验证发现,该手机注册地域为“非大陆地区”,原始内存为64GB。张某将手机送去官方授权店鉴定,结果显示,该手机为在中国境外购买的64G手机,在国外曾有过锁机记录,后翻新扩容成虚假的512G国行机。
固定证据后,张某开始和卖家交涉退货退款。在证据面前,卖家承认自己售卖的手机为翻新机,同意退货退款。张某在线填写了退货申请单,退货理由注明:所购苹果手机为翻新机。
很快,商家退了3370元给张某。
正当商家以为这个订单就这么结束了的时候,张律师转身就以欺诈为由将商家告到了法院,要求给予3倍赔偿11010元。张某提供了相关证据:鉴定报告、和商家的聊天记录,以及退货申请单和退货成功通知。
张某的索赔是有法律依据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
本案中的商家信誓旦旦地声称自己店铺所销售的苹果手机为原装正品,但张某收到的却是翻新机,因此商家构成欺诈,此时消费者当然有权要求给予惩罚性的3倍赔偿。
1、一审中,商家提出了2点理由,认为本案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
第一,自家店铺销售的苹果手机是从厂家拿的货,因为信任供货厂家,发货前就没有检测,自己也不知道手机是翻新机,如果知道是翻新机,肯定不会宣传是原装正品,因此自己不存在欺诈。
第二,经查阅裁判文书网,张某是一名律师,其短时间内购买了13台苹果手机,然后提起诉讼要求3倍赔偿。因此,有理由认定张某为“职业打假人”,其购买手机是为了牟利,不具有消费者身份,因此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2、对于商家的抗辩理由,张某提出了反驳意见:
首先,自己是资深苹果手机爱好者,购买手机是为了收藏和给家人使用,不存在职业打假人的问题;其次,根据鉴定,该手机之前已经进行过激活,商家不可能不知情,因此其将翻新机当做原装机销售就是故意欺诈。
3、一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了张某的3倍赔偿诉求,理由有2点:
第一,经查阅,张某在一个月期间内多次重复购买同类型产品,均以手机内存容量存在虚假宣传等问题为由诉至法院要求3倍赔偿,其应对于产品属性、特征具有高于一般消费者的认知能力。其对于购买的产品具有一定的预期,不会导致其陷入错误认识。
第二,考虑到张某的职业特点,以及其在其他数个类型案件中已经获取了部分赔偿款的情况,本案不再支持张某提出的3倍赔偿诉求。对于商家存在的欺诈行为,法院将移交市场监管部门处理。
4、一审宣判后,张某不服提起了上诉。
二审法院就商家是否构成欺诈进行了深入剖析,法院认为,欺诈有3个要素:一是商家故意告知虚假事实或者隐瞒事实;二是买家因此陷入错误认知;三是买家因此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
本案中,张某作为律师,且多次购买同一型号手机,其不会因为商家的宣传而陷入错误认知,再结合其对购买、开箱全程录像来看,其没有因商家的宣传而误以为对方销售的是原装新机。
最终,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所规定的情形,决定维持原判。
对于这个判决,有网友提出了不同看法,认为只要商家卖假货,就该支持3倍赔偿,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杜绝假货,对此你怎么看呢?欢迎留言讨论。#社会#
【虚拟现实领域唯一国家级创新中心揭牌 歌尔用国字号认证秀出实力】11月12日,国家虚拟现实创新中心(青岛)建设工作推进会在济南举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副部长徐晓兰、科技司司长谢少锋,以及山东省委副书记、省长周乃翔,山东省委副书记、青岛市委书记陆治原,副省长凌文,山东省政府秘书长宋军继,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厅长张海波,以及歌尔集团董事长姜滨等参加座谈。现场,国家虚拟现实创新中心(青岛)正式揭牌。
国家虚拟现实创新中心是虚拟现实领域唯一的国家级创新中心,将聚焦制约我国产业发展的关键共性技术难题,打造全球领先的产业创新生态系统,赋能数字经济产业发展。国家虚拟现实创新中心(青岛)建设的背后,是各级政府、行业机构、专家以及歌尔为代表的产业龙头等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以持续推动产业快速和高质量发展。
虚拟现实领域唯一国家级创新中心
歌尔深度参与其中
制造业创新中心是国家重点打造的推进产学研深度融合的创新联合体。此次工信部批复组建的国家虚拟现实创新中心,由南昌虚拟现实研究院牵头并联合青岛虚拟现实研究院共同组建,是虚拟现实领域唯一的国家级创新中心。
爱企查显示,歌尔是青岛虚拟现实研究院的牵头单位,也是持股31%以上的最大股东。会上,歌尔集团董事长姜滨介绍,2017年,歌尔牵头联合多家企业、高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启动山东省虚拟现实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试点任务,运营单位为青岛虚拟现实研究院,研究覆盖零组件、整机、内容应用等VR、AR全产业链条。2019年该院被正式认定为山东省虚拟现实制造业创新中心,经过三年建设,工信部正式批复组建国家虚拟现实创新中心。
国家虚拟现实创新中心(青岛)汇聚顶尖科研力量。作为国家虚拟现实创新中心的共建单位,青岛虚拟现实研究院由赵沁平院士担任专家委员会主任,李伯虎院士、邓中翰院士、戴琼海院士、王涌天教授等22位行业资深专家学者给予支持,还获得了虚拟现实领域仅有的两个国家级实验室的大力支持,建立了深度合作关系。
会上,工业和信息化部副部长徐晓兰说,相信国家虚拟现实创新中心(青岛)一定能够担当起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的使命、责任,共同推动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健康可持续发展。
“链主”企业在赛道全力冲刺
助力提升我国在全球虚拟现实领域话语权
全球都在抢占下一代互联网入口的大背景下,中国抢占了先机。早在2016年,我国“十三五”规划首次提出大力推进虚拟现实产业;2021年,“虚拟现实和增强现实”还写入了“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被列为七大数字经济重点产业之一;今年11月,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五部门联合发布了《虚拟现实与行业应用融合发展行动计划(2022—2026年)》,提出到2026年,我国虚拟现实产业总体规模(含相关硬件、软件、应用等)将超过3500亿元。
在元宇宙机遇和政策有力推动之下,龙头企业也在赛道上全力冲刺。作为虚拟现实产业链“链主”企业,歌尔2012年起就开始布局虚拟现实产业,既涉及整机研发制造,又有光学、声学、微电子等核心零组件的研发生产,未来还将向微显示、半导体等核心领域拓展。如今歌尔已与全球主流VR头显品牌达成长期深度合作,占据全球中高端VR头显80%的市场份额。
2016年,歌尔与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虚拟现实技术与系统国家重点实验室等国内虚拟现实领域顶级研究机构联合发起成立虚拟现实产业联盟,并担任联盟副理事长单位。今年9月增强现实国家标准研究组正式成立,负责增强现实技术及产业领域国家标准的研究与制定,歌尔当选副组长单位。近日,工信部、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组织开展第七批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培育遴选,歌尔虚拟现实头戴产品进入了“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公示名单。11月11日,在2022年世界工业设计大会上,歌尔“全自动VR智能制造生产线”荣获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银奖。
近年来,随着全球化新形态和中国智能制造的快速发展,原本在国际竞争中处于劣势的中国制造型企业,正努力争取从低附加值环节向高附加值环节跃升,而把握产业新机遇和创新驱动是最重要的实现路径。以歌尔为例,正全力响应国家战略需求,积极集中资源在VR/AR赛道冲刺发展。
会议现场,歌尔集团董事长姜滨强调了推进国家虚拟现实创新中心(青岛)建设的决心:将深度聚焦虚拟现实关键共性技术,基于终端技术优势,支持我国虚拟现实终端出货量继续保持全球第一,综合性能、轻量化、舒适性等核心指标达到全球领先;力争建成全球首个虚拟现实全产业链综合检测平台,利用检测平台加快申报国家及国际标准,增强我国在全球虚拟现实领域的话语权。建设全国领先的行业应用展示和体验基地,突破业界惯有的应用示范发展瓶颈,为我国虚拟现实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作出应有贡献。#青岛新闻#
国家虚拟现实创新中心是虚拟现实领域唯一的国家级创新中心,将聚焦制约我国产业发展的关键共性技术难题,打造全球领先的产业创新生态系统,赋能数字经济产业发展。国家虚拟现实创新中心(青岛)建设的背后,是各级政府、行业机构、专家以及歌尔为代表的产业龙头等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以持续推动产业快速和高质量发展。
虚拟现实领域唯一国家级创新中心
歌尔深度参与其中
制造业创新中心是国家重点打造的推进产学研深度融合的创新联合体。此次工信部批复组建的国家虚拟现实创新中心,由南昌虚拟现实研究院牵头并联合青岛虚拟现实研究院共同组建,是虚拟现实领域唯一的国家级创新中心。
爱企查显示,歌尔是青岛虚拟现实研究院的牵头单位,也是持股31%以上的最大股东。会上,歌尔集团董事长姜滨介绍,2017年,歌尔牵头联合多家企业、高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启动山东省虚拟现实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试点任务,运营单位为青岛虚拟现实研究院,研究覆盖零组件、整机、内容应用等VR、AR全产业链条。2019年该院被正式认定为山东省虚拟现实制造业创新中心,经过三年建设,工信部正式批复组建国家虚拟现实创新中心。
国家虚拟现实创新中心(青岛)汇聚顶尖科研力量。作为国家虚拟现实创新中心的共建单位,青岛虚拟现实研究院由赵沁平院士担任专家委员会主任,李伯虎院士、邓中翰院士、戴琼海院士、王涌天教授等22位行业资深专家学者给予支持,还获得了虚拟现实领域仅有的两个国家级实验室的大力支持,建立了深度合作关系。
会上,工业和信息化部副部长徐晓兰说,相信国家虚拟现实创新中心(青岛)一定能够担当起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的使命、责任,共同推动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健康可持续发展。
“链主”企业在赛道全力冲刺
助力提升我国在全球虚拟现实领域话语权
全球都在抢占下一代互联网入口的大背景下,中国抢占了先机。早在2016年,我国“十三五”规划首次提出大力推进虚拟现实产业;2021年,“虚拟现实和增强现实”还写入了“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被列为七大数字经济重点产业之一;今年11月,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五部门联合发布了《虚拟现实与行业应用融合发展行动计划(2022—2026年)》,提出到2026年,我国虚拟现实产业总体规模(含相关硬件、软件、应用等)将超过3500亿元。
在元宇宙机遇和政策有力推动之下,龙头企业也在赛道上全力冲刺。作为虚拟现实产业链“链主”企业,歌尔2012年起就开始布局虚拟现实产业,既涉及整机研发制造,又有光学、声学、微电子等核心零组件的研发生产,未来还将向微显示、半导体等核心领域拓展。如今歌尔已与全球主流VR头显品牌达成长期深度合作,占据全球中高端VR头显80%的市场份额。
2016年,歌尔与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虚拟现实技术与系统国家重点实验室等国内虚拟现实领域顶级研究机构联合发起成立虚拟现实产业联盟,并担任联盟副理事长单位。今年9月增强现实国家标准研究组正式成立,负责增强现实技术及产业领域国家标准的研究与制定,歌尔当选副组长单位。近日,工信部、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组织开展第七批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培育遴选,歌尔虚拟现实头戴产品进入了“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公示名单。11月11日,在2022年世界工业设计大会上,歌尔“全自动VR智能制造生产线”荣获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银奖。
近年来,随着全球化新形态和中国智能制造的快速发展,原本在国际竞争中处于劣势的中国制造型企业,正努力争取从低附加值环节向高附加值环节跃升,而把握产业新机遇和创新驱动是最重要的实现路径。以歌尔为例,正全力响应国家战略需求,积极集中资源在VR/AR赛道冲刺发展。
会议现场,歌尔集团董事长姜滨强调了推进国家虚拟现实创新中心(青岛)建设的决心:将深度聚焦虚拟现实关键共性技术,基于终端技术优势,支持我国虚拟现实终端出货量继续保持全球第一,综合性能、轻量化、舒适性等核心指标达到全球领先;力争建成全球首个虚拟现实全产业链综合检测平台,利用检测平台加快申报国家及国际标准,增强我国在全球虚拟现实领域的话语权。建设全国领先的行业应用展示和体验基地,突破业界惯有的应用示范发展瓶颈,为我国虚拟现实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作出应有贡献。#青岛新闻#
北京,女律师张某看到有人在拼夕夕上买到苹果翻新机后成功获得3倍赔偿10000余元,觉得是个发财的路子。随后,张某一口气买了13台苹果手机,起诉到法院要求3倍赔偿,共索赔13万余元。
(案例来源:北京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张某是一名年轻的90后律师。一次其在查阅裁判文书网相关案例时看到,有人在拼夕夕上购买苹果手机后,以是翻新机为由将卖家告上法庭主张3倍赔偿,法院审理后判决商家赔偿1万余元。
作为律师,辛辛苦苦代理一个案件,忙活大半年,律师费也才5000来块,看到别人买个手机就能挣1万多,谁不心动?于是,张某打算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效仿,在打假的同时获得经济利益。
经认真筛选,张某在某平台选定了8家售价明显低于市场价的苹果手机销售店铺,其中一家店铺宣称:“100%原装正品,坚决不卖翻新机、换屏机、扩容机,支持一切鉴定!”
根据价格,张某认定该店铺所售卖的手机很可能是翻新机,于是其花3370元下单购买了一台内存512G的苹果12。为便于后期索赔,张某对商家的宣传广告、购买过程、收货开箱过程、激活验机过程进行了全程录像,以证明自己拿到的手机就是从该商铺所购买的。
经验证发现,该手机注册地域为“非大陆地区”,原始内存为64GB。张某将手机送去官方授权店鉴定,结果显示,该手机为在中国境外购买的64G手机,在国外曾有过锁机记录,后翻新扩容成虚假的512G国行机。
固定证据后,张某开始和卖家交涉退货退款。在证据面前,卖家承认自己售卖的手机为翻新机,同意退货退款。张某在线填写了退货申请单,退货理由注明:所购苹果手机为翻新机。
很快,商家退了3370元给张某。
正当商家以为这个订单就这么结束了的时候,张律师转身就以欺诈为由将商家告到了法院,要求给予3倍赔偿11010元。张某提供了相关证据:鉴定报告、和商家的聊天记录,以及退货申请单和退货成功通知。
张某的索赔是有法律依据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
本案中的商家信誓旦旦地声称自己店铺所销售的苹果手机为原装正品,但张某收到的却是翻新机,因此商家构成欺诈,此时消费者当然有权要求给予惩罚性的3倍赔偿。
1、一审中,商家提出了2点理由,认为本案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
第一,自家店铺销售的苹果手机是从厂家拿的货,因为信任供货厂家,发货前就没有检测,自己也不知道手机是翻新机,如果知道是翻新机,肯定不会宣传是原装正品,因此自己不存在欺诈。
第二,经查阅裁判文书网,张某是一名律师,其短时间内购买了13台苹果手机,然后提起诉讼要求3倍赔偿。因此,有理由认定张某为“职业打假人”,其购买手机是为了牟利,不具有消费者身份,因此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2、对于商家的抗辩理由,张某提出了反驳意见:
首先,自己是资深苹果手机爱好者,购买手机是为了收藏和给家人使用,不存在职业打假人的问题;其次,根据鉴定,该手机之前已经进行过激活,商家不可能不知情,因此其将翻新机当做原装机销售就是故意欺诈。
3、一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了张某的3倍赔偿诉求,理由有2点:
第一,经查阅,张某在一个月期间内多次重复购买同类型产品,均以手机内存容量存在虚假宣传等问题为由诉至法院要求3倍赔偿,其应对于产品属性、特征具有高于一般消费者的认知能力。其对于购买的产品具有一定的预期,不会导致其陷入错误认识。
第二,考虑到张某的职业特点,以及其在其他数个类型案件中已经获取了部分赔偿款的情况,本案不再支持张某提出的3倍赔偿诉求。对于商家存在的欺诈行为,法院将移交市场监管部门处理。
4、一审宣判后,张某不服提起了上诉。
二审法院就商家是否构成欺诈进行了深入剖析,法院认为,欺诈有3个要素:一是商家故意告知虚假事实或者隐瞒事实;二是买家因此陷入错误认知;三是买家因此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
本案中,张某作为律师,且多次购买同一型号手机,其不会因为商家的宣传而陷入错误认知,再结合其对购买、开箱全程录像来看,其没有因商家的宣传而误以为对方销售的是原装新机。
最终,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所规定的情形,决定维持原判。
对于这个判决,有网友提出了不同看法,认为只要商家卖假货,就该支持3倍赔偿,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杜绝假货,对此你怎么看呢?
(案例来源:北京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张某是一名年轻的90后律师。一次其在查阅裁判文书网相关案例时看到,有人在拼夕夕上购买苹果手机后,以是翻新机为由将卖家告上法庭主张3倍赔偿,法院审理后判决商家赔偿1万余元。
作为律师,辛辛苦苦代理一个案件,忙活大半年,律师费也才5000来块,看到别人买个手机就能挣1万多,谁不心动?于是,张某打算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效仿,在打假的同时获得经济利益。
经认真筛选,张某在某平台选定了8家售价明显低于市场价的苹果手机销售店铺,其中一家店铺宣称:“100%原装正品,坚决不卖翻新机、换屏机、扩容机,支持一切鉴定!”
根据价格,张某认定该店铺所售卖的手机很可能是翻新机,于是其花3370元下单购买了一台内存512G的苹果12。为便于后期索赔,张某对商家的宣传广告、购买过程、收货开箱过程、激活验机过程进行了全程录像,以证明自己拿到的手机就是从该商铺所购买的。
经验证发现,该手机注册地域为“非大陆地区”,原始内存为64GB。张某将手机送去官方授权店鉴定,结果显示,该手机为在中国境外购买的64G手机,在国外曾有过锁机记录,后翻新扩容成虚假的512G国行机。
固定证据后,张某开始和卖家交涉退货退款。在证据面前,卖家承认自己售卖的手机为翻新机,同意退货退款。张某在线填写了退货申请单,退货理由注明:所购苹果手机为翻新机。
很快,商家退了3370元给张某。
正当商家以为这个订单就这么结束了的时候,张律师转身就以欺诈为由将商家告到了法院,要求给予3倍赔偿11010元。张某提供了相关证据:鉴定报告、和商家的聊天记录,以及退货申请单和退货成功通知。
张某的索赔是有法律依据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
本案中的商家信誓旦旦地声称自己店铺所销售的苹果手机为原装正品,但张某收到的却是翻新机,因此商家构成欺诈,此时消费者当然有权要求给予惩罚性的3倍赔偿。
1、一审中,商家提出了2点理由,认为本案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
第一,自家店铺销售的苹果手机是从厂家拿的货,因为信任供货厂家,发货前就没有检测,自己也不知道手机是翻新机,如果知道是翻新机,肯定不会宣传是原装正品,因此自己不存在欺诈。
第二,经查阅裁判文书网,张某是一名律师,其短时间内购买了13台苹果手机,然后提起诉讼要求3倍赔偿。因此,有理由认定张某为“职业打假人”,其购买手机是为了牟利,不具有消费者身份,因此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2、对于商家的抗辩理由,张某提出了反驳意见:
首先,自己是资深苹果手机爱好者,购买手机是为了收藏和给家人使用,不存在职业打假人的问题;其次,根据鉴定,该手机之前已经进行过激活,商家不可能不知情,因此其将翻新机当做原装机销售就是故意欺诈。
3、一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了张某的3倍赔偿诉求,理由有2点:
第一,经查阅,张某在一个月期间内多次重复购买同类型产品,均以手机内存容量存在虚假宣传等问题为由诉至法院要求3倍赔偿,其应对于产品属性、特征具有高于一般消费者的认知能力。其对于购买的产品具有一定的预期,不会导致其陷入错误认识。
第二,考虑到张某的职业特点,以及其在其他数个类型案件中已经获取了部分赔偿款的情况,本案不再支持张某提出的3倍赔偿诉求。对于商家存在的欺诈行为,法院将移交市场监管部门处理。
4、一审宣判后,张某不服提起了上诉。
二审法院就商家是否构成欺诈进行了深入剖析,法院认为,欺诈有3个要素:一是商家故意告知虚假事实或者隐瞒事实;二是买家因此陷入错误认知;三是买家因此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
本案中,张某作为律师,且多次购买同一型号手机,其不会因为商家的宣传而陷入错误认知,再结合其对购买、开箱全程录像来看,其没有因商家的宣传而误以为对方销售的是原装新机。
最终,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所规定的情形,决定维持原判。
对于这个判决,有网友提出了不同看法,认为只要商家卖假货,就该支持3倍赔偿,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杜绝假货,对此你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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