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把钱存进银行,就是为了安全呀”浙江宁波,朱先生将410万元的拆迁款存入银行,可一年后当他想要去银行取出本金时,却被银行告知只能取出18万元利息,要想取回本金,得再等一年。
朱先生的家庭原本并不太富裕,只是因为老家房子拆迁,喜提了410万元的拆迁款。而一向生活朴素的他也并没有因为这笔天降财富而迷失自我。
为了能继续安安稳稳地过平凡日子,按照老一辈的思想,“银行”是存放钱财最安全的地方,朱先生和家人商量后,就决定把钱全部存入信誉度较高的银行。
随后,朱先生就来到了银行,他对工作人员表示自己只办理一年定期存款业务,至于理财什么的的,他统统不办。
由于朱先生是大额储蓄,所以要填的资料较多,而对于各种单子上的条款,朱先生也没有一条条细看,凭着对银行职员的信任,经理让他签字他就签字了。
然而,存款到期后,朱先生却被告知只能先去取出18万元的利息,而410万的本金则需要再等一年才能取。
这就奇怪了?自己明明是办理的一年定期存款,为什么到期后不能取钱呢?经核实,原来是银行方面将朱先生的钱自动转存了。
也就是说,银行擅作主张把朱先生的钱购买了一份他们银行代为销售的理财产品。而由于理财产品的特殊性,朱先生的钱不到期也就无法取走了。
无奈之下,朱先生拿出存款时的单据向银行讨要说法。结果,他手中的存款手续,根本不是定期存款单,而是一张基金购买单。
虽然,该单据上有银行的标识,但钱却流转到了一家第三方机构的基金公司。随后,朱先生又联系了该公司索要本金。
但基金公司却表示他们不会主动联系客户,一般都是负责业务的银行客户经理代为客户办理的,具体还得问银行。
可银行认为合同、票据都是朱先生白纸黑字自己确认的,不能因为口头上的辩解就解除,并表示银行只负责销售,后续的所有服务都是由基金公司负责,让朱先生再去找基金公司协商。
这不是来回“踢皮球”吗?朱先生的合法财产在明确告知银行工作人员要办理定期存款的前提下,被擅自购买成了理财产品,难道银行方面没有一点责任吗?
那么,对于自己的损失,朱先生该如何维权呢?
一、朱先生把钱存入银行,双方就建立起了储蓄合同关系,合同的标的为410万元。
《商业银行法》第6条规定,与储户形成储蓄合同关系后,储户一方有义务保管好自己的存款单及密码,而银行一方应当履行义务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储户的资金安全。
也就是说,朱先生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本金被自动转存为理财产品,银行方面是在保障资金安全方面是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的。
二、朱先生的本金自始就被买成了理财产品,并非其真实意愿。
《民法典》第143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按照朱先生的说法,他要表达的真实意愿是以储蓄的形式存钱,但银行职员却“挂羊头卖狗肉”,将对银行存储不甚了解的他忽悠签了基金购买合同,这是违背他的意愿,并且涉嫌违法的。
《民法典》第148条明确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所以只要朱先生拿出被欺骗的证据,比如表达“只存钱”的文字信息或是视频、录音等证据,证明银行职员存在失职行为,就能请求撤销合同,拿回自己的本金。
但朱先生基于对大银行的信任,没有想过会被忽悠,也没意识留存这样的证据,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将合同上由他白纸黑字的签名,将会被默认为他的真实意思。
据此,可以看出,在这件事上,朱先生和银行方面都有一定的过错。如果朱先生真的要起诉银行和基金公司,那就必须拿出十足的证据,证明购买理财并非自己的真实意愿。
否则,就要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对此,你怎么看呢?
朱先生的家庭原本并不太富裕,只是因为老家房子拆迁,喜提了410万元的拆迁款。而一向生活朴素的他也并没有因为这笔天降财富而迷失自我。
为了能继续安安稳稳地过平凡日子,按照老一辈的思想,“银行”是存放钱财最安全的地方,朱先生和家人商量后,就决定把钱全部存入信誉度较高的银行。
随后,朱先生就来到了银行,他对工作人员表示自己只办理一年定期存款业务,至于理财什么的的,他统统不办。
由于朱先生是大额储蓄,所以要填的资料较多,而对于各种单子上的条款,朱先生也没有一条条细看,凭着对银行职员的信任,经理让他签字他就签字了。
然而,存款到期后,朱先生却被告知只能先去取出18万元的利息,而410万的本金则需要再等一年才能取。
这就奇怪了?自己明明是办理的一年定期存款,为什么到期后不能取钱呢?经核实,原来是银行方面将朱先生的钱自动转存了。
也就是说,银行擅作主张把朱先生的钱购买了一份他们银行代为销售的理财产品。而由于理财产品的特殊性,朱先生的钱不到期也就无法取走了。
无奈之下,朱先生拿出存款时的单据向银行讨要说法。结果,他手中的存款手续,根本不是定期存款单,而是一张基金购买单。
虽然,该单据上有银行的标识,但钱却流转到了一家第三方机构的基金公司。随后,朱先生又联系了该公司索要本金。
但基金公司却表示他们不会主动联系客户,一般都是负责业务的银行客户经理代为客户办理的,具体还得问银行。
可银行认为合同、票据都是朱先生白纸黑字自己确认的,不能因为口头上的辩解就解除,并表示银行只负责销售,后续的所有服务都是由基金公司负责,让朱先生再去找基金公司协商。
这不是来回“踢皮球”吗?朱先生的合法财产在明确告知银行工作人员要办理定期存款的前提下,被擅自购买成了理财产品,难道银行方面没有一点责任吗?
那么,对于自己的损失,朱先生该如何维权呢?
一、朱先生把钱存入银行,双方就建立起了储蓄合同关系,合同的标的为410万元。
《商业银行法》第6条规定,与储户形成储蓄合同关系后,储户一方有义务保管好自己的存款单及密码,而银行一方应当履行义务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储户的资金安全。
也就是说,朱先生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本金被自动转存为理财产品,银行方面是在保障资金安全方面是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的。
二、朱先生的本金自始就被买成了理财产品,并非其真实意愿。
《民法典》第143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按照朱先生的说法,他要表达的真实意愿是以储蓄的形式存钱,但银行职员却“挂羊头卖狗肉”,将对银行存储不甚了解的他忽悠签了基金购买合同,这是违背他的意愿,并且涉嫌违法的。
《民法典》第148条明确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所以只要朱先生拿出被欺骗的证据,比如表达“只存钱”的文字信息或是视频、录音等证据,证明银行职员存在失职行为,就能请求撤销合同,拿回自己的本金。
但朱先生基于对大银行的信任,没有想过会被忽悠,也没意识留存这样的证据,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将合同上由他白纸黑字的签名,将会被默认为他的真实意思。
据此,可以看出,在这件事上,朱先生和银行方面都有一定的过错。如果朱先生真的要起诉银行和基金公司,那就必须拿出十足的证据,证明购买理财并非自己的真实意愿。
否则,就要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对此,你怎么看呢?
浙江一男子把430万在银行存了一年的定期,可是一年后男子去取钱,万万没想到卡里只剩下18万了,男子很疑惑,于是询问了银行工作人员,结果对方却告知再等一年吧,男子于是找到了银行负责人,可是却得到了类似的回复。
朱先生有一套老房子,拆迁后获得了430万的补偿款,于是朱先生就把这些钱全部存入了银行,存了一年的定期,一年的时间很快到了,朱先生来到银行打算把钱都取出来,结果却只发现卡里有18万的利息,本金却不见了。
于是便询问了工作人员,得到的答复是这笔钱已经自动转存了,第二年就可以取了。但是朱先生表示,自动转存这件事情根本没有通知自己,更没有得到自己的许可,银行这样操作,是侵犯了储户的合法权益了。
一再追问之下,银行将自动转存的单据拿了出来,朱先生仔细一看,发现这根本不是自动转存的单据,这笔钱已经转入到基金公司,购买了基金产品,原来自己签的不是定期存款,而是购买了基金产品,银行负责人让朱先生去联系基金公司。
无奈,朱先生只能致电基金公司,基金公司表示自己从来不对接客户,而是银行,所以朱先生还是要找银行。
看到双方相互推诿,朱先生觉得再去找银行已经没有实际意义了,于是将这件事情反映给了银行的上级部门。
实际上,储户到银行存款,与银行之间是一种存储合同关系,但是银行工作人员为了一些目的,诱使储户购买保险或者是基金产品,在没有如实、全面的告知储户的情况下,实际上这种行为,侵犯了储户的知情权。
而朱先生来银行存款,实际上是购买了一款基金产品,无论这款基金产品是低风险还是高风险性质的,作为银行来讲,不仅有义务如实的告知朱先生,还要对朱先生能够购买进行测评。
即银行不仅仅告知朱先生,还要对朱先生的认知、偏好和承受能力进行测试,如果未向消费者提示告知产品的收益和主要风险因素,未尽了解产品义务,由于导致了朱先生损失的,银行还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当然,参照《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78条规定,卖方机构能够举证证明根据金融消费者的既往投资经验、受教育程度等事实,适当性义务的违反并未影响金融消费者作出自主决定的,对其关于应当由金融消费者自负投资风险的抗辩理由,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本案中,朱先生的430万存款被购买了基金,显然是不属于朱先生意愿的情况,因此朱先生可以在取出这笔钱之后,如果有损失的话,可以向银行追究赔偿责任。
不过,既然朱先生已经找了银行的上级部门,就要调查银行在整个过程中是否存在违规行为,一旦经过查证有违规行为,那么,银行不仅要向朱先生承担责任,更要面临罚款等行政责任。
去银行存钱,无论金额多少,不要一味听银行工作人员的误导,“你买这个这个利息高”,一定要按照自己的想法去购买。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朱先生有一套老房子,拆迁后获得了430万的补偿款,于是朱先生就把这些钱全部存入了银行,存了一年的定期,一年的时间很快到了,朱先生来到银行打算把钱都取出来,结果却只发现卡里有18万的利息,本金却不见了。
于是便询问了工作人员,得到的答复是这笔钱已经自动转存了,第二年就可以取了。但是朱先生表示,自动转存这件事情根本没有通知自己,更没有得到自己的许可,银行这样操作,是侵犯了储户的合法权益了。
一再追问之下,银行将自动转存的单据拿了出来,朱先生仔细一看,发现这根本不是自动转存的单据,这笔钱已经转入到基金公司,购买了基金产品,原来自己签的不是定期存款,而是购买了基金产品,银行负责人让朱先生去联系基金公司。
无奈,朱先生只能致电基金公司,基金公司表示自己从来不对接客户,而是银行,所以朱先生还是要找银行。
看到双方相互推诿,朱先生觉得再去找银行已经没有实际意义了,于是将这件事情反映给了银行的上级部门。
实际上,储户到银行存款,与银行之间是一种存储合同关系,但是银行工作人员为了一些目的,诱使储户购买保险或者是基金产品,在没有如实、全面的告知储户的情况下,实际上这种行为,侵犯了储户的知情权。
而朱先生来银行存款,实际上是购买了一款基金产品,无论这款基金产品是低风险还是高风险性质的,作为银行来讲,不仅有义务如实的告知朱先生,还要对朱先生能够购买进行测评。
即银行不仅仅告知朱先生,还要对朱先生的认知、偏好和承受能力进行测试,如果未向消费者提示告知产品的收益和主要风险因素,未尽了解产品义务,由于导致了朱先生损失的,银行还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当然,参照《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78条规定,卖方机构能够举证证明根据金融消费者的既往投资经验、受教育程度等事实,适当性义务的违反并未影响金融消费者作出自主决定的,对其关于应当由金融消费者自负投资风险的抗辩理由,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本案中,朱先生的430万存款被购买了基金,显然是不属于朱先生意愿的情况,因此朱先生可以在取出这笔钱之后,如果有损失的话,可以向银行追究赔偿责任。
不过,既然朱先生已经找了银行的上级部门,就要调查银行在整个过程中是否存在违规行为,一旦经过查证有违规行为,那么,银行不仅要向朱先生承担责任,更要面临罚款等行政责任。
去银行存钱,无论金额多少,不要一味听银行工作人员的误导,“你买这个这个利息高”,一定要按照自己的想法去购买。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真是欲哭无泪!!
浙江宁波,朱先生把拆 迁款410万存进银行,取钱时却发现只剩下利息18万。朱先生很纳闷,于是询问银行工作人员,却得到这样的回答:再等一年取本金吧!这让朱先生一脸蒙圈。
朱先生老房子拆 迁,获得了410万元的房屋拆 迁款。朱先生决定把钱放入银行,存定期,又怕中途有事,资金 周 转不开,于是他就只存了一年的定期。
来年,周先生来到银行取钱,发现卡里只有18万。这让朱先生吓了一大跳,本金410万不翼而飞了?
他赶紧找到当初给他办理业务的经理,而经理的回答,让他一脸懵圈:这笔钱在到期第2天就自动转存了,要再等一年才可以取出。
自己的钱转存自己都不知道,而且银行也没有任何通知。朱先生认为银行的行为是违规的。
于是多次跟银行沟通,但是对方非常强硬表示:朱先生的410万存款目前不能给,一定要再等一年才能还给他。此时的朱先生手足无措。
于是朱先生找到朋友,再次来到银行。要求银行出示他当时存入的原始票 据。
票 据一出,朱先生才发现,他签的不是定期存款,而是一款基金产品。这让他火冒三丈:自己明明只是简单地办理了一年的定期存款,现在怎么又会变成基金的?
银行解释:这都是经过他同意的,合同上也有他的签名。不然银行也不会帮他购买基金产品。
但在朱先生的印象中,自己并没有提过购买基金,银行当初也没有询问他是否购买基金。
银行让朱先生找基金公司,基金公司又把责任推给银行。两方都在互相推脱,各说各话。
后来朱先生又找到了银行的上级单位,但是还是没有实质性的发展。于是朱先生直接把银行告上了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协会。
银行在朱先生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开通了其他业务,已经侵犯了朱先生的合法权益。
根据《民法典》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 民 法 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如果银行工作人员挪用朱先生的这笔钱那就已经构成违法犯罪了。
根据《刑法》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商业银行、其他金融机构,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 期 徒 刑或者拘役,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期 徒 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和基金公司相互推脱,从法律上来看,双方都是有责任的。所以一旦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协会核实了银行和基金公司的违规行为,朱先生可以向他们索要侵权赔偿。
最后朱先生是否能够追回自己的存款?我相信法律是正义的,能够还给朱先生一个公道。
我们也经常像朱先生一样,一忽悠就掉入了别人挖的大坑,那在遇到这种事情的时候可以怎么做来避免损失?
1.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一定要仔细看上面的条款。如果是理财产品的购买合同,会有相应的提示。比如说亏损风险更大、利息收入更高等。
2.要适当了解一些理财知识,对理财产品有一定的了解。如果实在不懂,一定要找懂理财的朋友,这样才能避免被掉入大坑。
挑选理财产品一定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不要盲目听信别人的推销。
我们能做到的就是,擦亮双眼学会鉴别产品,改变自己的理财观念,提高我们自己的理财能力更为重要。
你们有遇到过类似的情况吗?你们是怎么处理的?
#楼市##房地产##故事#
浙江宁波,朱先生把拆 迁款410万存进银行,取钱时却发现只剩下利息18万。朱先生很纳闷,于是询问银行工作人员,却得到这样的回答:再等一年取本金吧!这让朱先生一脸蒙圈。
朱先生老房子拆 迁,获得了410万元的房屋拆 迁款。朱先生决定把钱放入银行,存定期,又怕中途有事,资金 周 转不开,于是他就只存了一年的定期。
来年,周先生来到银行取钱,发现卡里只有18万。这让朱先生吓了一大跳,本金410万不翼而飞了?
他赶紧找到当初给他办理业务的经理,而经理的回答,让他一脸懵圈:这笔钱在到期第2天就自动转存了,要再等一年才可以取出。
自己的钱转存自己都不知道,而且银行也没有任何通知。朱先生认为银行的行为是违规的。
于是多次跟银行沟通,但是对方非常强硬表示:朱先生的410万存款目前不能给,一定要再等一年才能还给他。此时的朱先生手足无措。
于是朱先生找到朋友,再次来到银行。要求银行出示他当时存入的原始票 据。
票 据一出,朱先生才发现,他签的不是定期存款,而是一款基金产品。这让他火冒三丈:自己明明只是简单地办理了一年的定期存款,现在怎么又会变成基金的?
银行解释:这都是经过他同意的,合同上也有他的签名。不然银行也不会帮他购买基金产品。
但在朱先生的印象中,自己并没有提过购买基金,银行当初也没有询问他是否购买基金。
银行让朱先生找基金公司,基金公司又把责任推给银行。两方都在互相推脱,各说各话。
后来朱先生又找到了银行的上级单位,但是还是没有实质性的发展。于是朱先生直接把银行告上了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协会。
银行在朱先生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开通了其他业务,已经侵犯了朱先生的合法权益。
根据《民法典》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 民 法 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如果银行工作人员挪用朱先生的这笔钱那就已经构成违法犯罪了。
根据《刑法》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商业银行、其他金融机构,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 期 徒 刑或者拘役,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期 徒 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和基金公司相互推脱,从法律上来看,双方都是有责任的。所以一旦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协会核实了银行和基金公司的违规行为,朱先生可以向他们索要侵权赔偿。
最后朱先生是否能够追回自己的存款?我相信法律是正义的,能够还给朱先生一个公道。
我们也经常像朱先生一样,一忽悠就掉入了别人挖的大坑,那在遇到这种事情的时候可以怎么做来避免损失?
1.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一定要仔细看上面的条款。如果是理财产品的购买合同,会有相应的提示。比如说亏损风险更大、利息收入更高等。
2.要适当了解一些理财知识,对理财产品有一定的了解。如果实在不懂,一定要找懂理财的朋友,这样才能避免被掉入大坑。
挑选理财产品一定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不要盲目听信别人的推销。
我们能做到的就是,擦亮双眼学会鉴别产品,改变自己的理财观念,提高我们自己的理财能力更为重要。
你们有遇到过类似的情况吗?你们是怎么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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