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 告 书
(关于查处琼海市政府“亚洲论坛”会址征用控告人苏启敏房屋” 作出《拆迁安置补偿裁决书》安置,政府与村官勾结将安置给控告人苏启敏就业铺面,变相发证给非农业户籍李仁良,又被给琼海法院裁定不动产登记套用一年行政诉讼时效驳回起诉)
控告人:苏启敏,男,193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琼海市博鳌镇东屿村委会大元村。电话:联系电话:13389883550/15289715919
被控告人:琼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住所:琼海市嘉积镇金海北路
法定代表人:李泉局长。
第三人(非农业户籍):李仁良,男,1947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琼海市博鳌镇东屿村委会潭沙村。电话:13812810388。
控告请求:
请求依法查处琼海市政府“亚洲论坛”会址征用控告人苏启敏房屋” 作出《拆迁安置补偿裁决书》安置,政府与村官勾结将安置给控告人苏启敏就业铺面,变相发证给非农业户籍李仁良行为,追究的法律责任。
事实和理由:
控告人原籍祖祖辈辈居住博鳌镇东屿岛,2001年10月29日市政府公告“亚洲论坛”会址征用房屋,并发布《关于东屿村房屋拆迁公告》,控告人于2002年6月23日琼海市建设局以琼建设[2002]63号作出《拆迁安置补偿裁决书》载明如下:“拆迁人:琼海市博鳌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拆迁人)地 址:琼海市博鳌镇海滨街26号,被拆迁人:苏秀春、苏启明、苏启敏、苏启伍、苏启椒、苏启昌户(以下简称被拆迁人)。地扯:琼海市博鳌镇东屿村。经省政府同意,省国土环境资源厅批准,琼海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征用东屿村集体土地出让给海南中远发展博鳌开发有限公司作为“亚洲论坛”会展中心等六个项目的建设用地。参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海南中远发展博鳌开发有限公司委托琼海市博鳌镇人民政府作为拆迁人,负责作好征地的拆迁.安置和补偿,为了切实作好东屿村委会村民的拆迁安置补偿工作,我局于2001年10月29日发布了《关于东屿村房屋拆迁公告》,在公告时间内,拆迁人在琼海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在市直机关有关部门的帮助下,对被拆迁人263户做了大量过细的教育工作,制订了拆迁安置的有关优惠政策,落实了安置地点及相关措施,至今年五月底止,全村263户村民已有253户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按期迁出东屿岛,但还有卢业才等10户村民未能在公告时间内与拆迁人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和按期搬迁。为确保“亚洲论坛”会展中心等六个项目的顺利建设,保障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经拆迁人申请,参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作出如下拆迁安置补偿裁决:……二、 拆迁安置。1、拆迁人应在东屿安置区内安排360㎡用地给被拆迁人建设安置房,在安置商业区中安排商业铺面房屋3间(市政府统一建设的铺面房屋)。2、 拆迁人应协助被拆迁人做好搬迁工作,过渡安置由拆迁人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三、搬迁期限被拆迁人必须于2002年6月29日前到博鳌镇人民政府办理拆迁安置补偿手续,迁出东屿岛。逾期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如不服本裁决,可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于2002年7月9日琼海市人民法院(公告)(2002)琼海法执二字第27号载明:“苏启敏户:琼海市建设局已向本院申请执行琼建设(2002)0号拆迁安置补偿裁决书,你户应当于2002年7月8日前到博鳌镇人民政府办理拆迁安置补偿手续,迁出东屿岛,但仍拒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责令被拆迁人苏启敏,在2002年7月14日前到博鳌镇人民政府办理拆迁安置补偿手续,迁出东屿岛。到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公告”。
尔后,控告人依琼海市建设局以琼建设[2002]63号《拆迁安置补偿裁决书》及琼海市人民法院执行庭要求签名履行迁离家园东屿岛,琼海市博鳌镇人民政府安置办公室工作人员及法院执行工作人员随同到安置区将商业铺面房屋钥匙交给原告3间居住与就业“3-2号铺面”至今已有17年之久。
2020年3月4日琼海市人民法院送达(2020)琼9002民初238号《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法律文书时才悉知,琼海市国土环境资源局以海国用(2012)第2133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和琼海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海房权证海字第49083号《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在李仁良名下(户籍档案:
载明下列:“户主:李仁良。”;“迁移原因:其他市县内移居”;“原住址:嘉积镇赤坡东区”;“迁往地址:博鳌镇博鳌派出所东屿村委会”;“备注:非农业家庭户”;时间:本证(注原《户口簿》):琼海市公安局嘉积派出所2001年2月8日签发迁出,至2001年3月10日迁入”。涉案 铺面(摊位)是政府对被拆迁户失地原农民,且涉案第三人李仁良不具安置主体资格)。
琼海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和琼海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发证给第三人的行政行为有下列违法:
一、将政府安置原告商业铺面房屋3间居住与就业“3-2号铺面”发证第三人事实错误:
控告人户系琼海市建设局以琼建设[2002]63号作出《拆迁安置补偿裁决书》载明如下:“拆迁人:琼海市博鳌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拆迁人)地 址:琼海市博鳌镇海滨街26号,被拆迁人:苏秀春、苏启明、苏启敏、苏启伍、苏启椒、苏启昌户(以下简称被拆迁人)……二、 拆迁安置。1、拆迁人应在东屿安置区内安排360㎡用地给被拆迁人建设安置房,在安置商业区中安排商业铺面房屋3间(市政府统一建设的铺面房屋)”
二、控告人户依琼海市建设局以琼建设[2002]63号《拆迁安置补偿裁决书》及琼海市人民法院执行庭要求签名履行迁离家园东屿岛,琼海市博鳌镇人民政府安置原告商业铺面房屋3间居住与就业“3-2号铺面”至今已有17年之久。
三、发证第三人李仁良没有拆迁安置证据;
于2020年3月26日经琼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琼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档案调卷查悉:原告房屋被政府强制拆迁安置于涉案“3-2号铺面”。被发证第三人李仁良没有拆迁安置证据有下列违法:
(1)第三人李仁良是非农业户口,户籍档案:载明下列:“户主:李仁良。”;
“迁移原因:其他市县内移居”;“原住址:嘉积镇赤坡东区”;“迁往地址:博鳌镇博鳌派出所东屿村委会”;“备注:非农业家庭户”;时间:本证(注原《户口簿》):琼海市公安局嘉积派出所2001年2月8日签发迁出,至2001年3月10日迁入”。涉案 铺面(摊位)是政府对被拆迁户失地原农民,且涉案第三人李仁良不具安置主体资格,系户籍寄户博鳌。
(2)第三人李仁良,不是拆迁安置对象,凡是拆迁安置对象均与政府签订一式四份《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即琼海市建设局以琼建设存档一份;琼海市博鳌镇人民政府存档一份;东屿村委存档一份;被拆迁安置人执存一份;
(3)东屿村委会出具人为《证明书》代替《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发证依据行为违法:
东屿村委会出具《证明书》称:“2001年11月份与琼海市博鳌镇政府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已失落找不到)按协议规定已安置房用地面积120平方米:北村G组团G12 (已建楼房二层)”。于2011年11月30日博鳌镇人民政府依据东屿村委会出具《证明书》出具博府字[2011]63号《关于申请办理东屿村委会李仁良等三户铺面(摊位)《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请示》,具内容称:“博鳌亚洲论坛”,东屿村委会整体搬迁到博鳌海滨街附近安置。为落实《琼海市人民政府(琼府[2011]125号)》文第二条规定:在安置区内由市政府招商投资以土地补偿方式补偿,做到每个安置户安排一个铺面(摊位),产权归安置户,免收办理铺面(摊位)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一切费用及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有关行政事务性收费和工本费。但东屿村委会李仁良、卢修雅、冯增兰等三户还未办理铺面(摊位)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经调查情况属实。恳请市政府予以办理”。详见:琼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琼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档案。
因此,第三人在没有“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仅持东屿村委会出具《证明书》,并通过博鳌镇政府出具博府字[2011]63号《关于申请办理东屿村委会李仁良等三户铺面(摊位)《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请示》,而琼海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和琼海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发证给第三人上述两证的行政行为。
四、发证给第三人两证没有公告,程序违法:
琼海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发给第三人海国用(2012)第2133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和琼海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发给第三人海房权证海字第49083号《房屋所有权证》发证给第三人两证没有依法公告,程序违法:
故上述拆迁安置给原告商业铺面房屋3间居住与就业“3-2号铺面”至今已有17年之久,登记发两证给第三人的行政行为,所认定事实错误,没有证据、程序违法。因此,特诉诸于法院,请依判决确认上述行政行为违法,并依法落实执行查处彻查案件?“还有很多很多不为人知的违法违纪犯罪存在”村官勾结现在政府,篡改伪造2001年政府征地与村民签字、签拆迁协议书更改、村书记主任莫泽英的“亲姑妈莫太金是五保户孤寡老人、按2001年征地文件规定、死亡后三个月收取集体资产、而莫泽英村主任书记勾结琼海市政府再次重新分配三间就业铺面房屋、而且还办理50年产权证。像这样的事情、事件、案件很多跪求中央领导能够重视咱农民百姓的举报反映问题?落实执行彻查案件!做出严厉的处理。树立公平公正的中国社会风气!
此致
海南省琼海市博鰲镇东屿安置区
控告人:苏啟敏
2020 年 8 月 27日
(关于查处琼海市政府“亚洲论坛”会址征用控告人苏启敏房屋” 作出《拆迁安置补偿裁决书》安置,政府与村官勾结将安置给控告人苏启敏就业铺面,变相发证给非农业户籍李仁良,又被给琼海法院裁定不动产登记套用一年行政诉讼时效驳回起诉)
控告人:苏启敏,男,193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琼海市博鳌镇东屿村委会大元村。电话:联系电话:13389883550/15289715919
被控告人:琼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住所:琼海市嘉积镇金海北路
法定代表人:李泉局长。
第三人(非农业户籍):李仁良,男,1947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琼海市博鳌镇东屿村委会潭沙村。电话:13812810388。
控告请求:
请求依法查处琼海市政府“亚洲论坛”会址征用控告人苏启敏房屋” 作出《拆迁安置补偿裁决书》安置,政府与村官勾结将安置给控告人苏启敏就业铺面,变相发证给非农业户籍李仁良行为,追究的法律责任。
事实和理由:
控告人原籍祖祖辈辈居住博鳌镇东屿岛,2001年10月29日市政府公告“亚洲论坛”会址征用房屋,并发布《关于东屿村房屋拆迁公告》,控告人于2002年6月23日琼海市建设局以琼建设[2002]63号作出《拆迁安置补偿裁决书》载明如下:“拆迁人:琼海市博鳌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拆迁人)地 址:琼海市博鳌镇海滨街26号,被拆迁人:苏秀春、苏启明、苏启敏、苏启伍、苏启椒、苏启昌户(以下简称被拆迁人)。地扯:琼海市博鳌镇东屿村。经省政府同意,省国土环境资源厅批准,琼海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征用东屿村集体土地出让给海南中远发展博鳌开发有限公司作为“亚洲论坛”会展中心等六个项目的建设用地。参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海南中远发展博鳌开发有限公司委托琼海市博鳌镇人民政府作为拆迁人,负责作好征地的拆迁.安置和补偿,为了切实作好东屿村委会村民的拆迁安置补偿工作,我局于2001年10月29日发布了《关于东屿村房屋拆迁公告》,在公告时间内,拆迁人在琼海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在市直机关有关部门的帮助下,对被拆迁人263户做了大量过细的教育工作,制订了拆迁安置的有关优惠政策,落实了安置地点及相关措施,至今年五月底止,全村263户村民已有253户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按期迁出东屿岛,但还有卢业才等10户村民未能在公告时间内与拆迁人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和按期搬迁。为确保“亚洲论坛”会展中心等六个项目的顺利建设,保障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经拆迁人申请,参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作出如下拆迁安置补偿裁决:……二、 拆迁安置。1、拆迁人应在东屿安置区内安排360㎡用地给被拆迁人建设安置房,在安置商业区中安排商业铺面房屋3间(市政府统一建设的铺面房屋)。2、 拆迁人应协助被拆迁人做好搬迁工作,过渡安置由拆迁人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三、搬迁期限被拆迁人必须于2002年6月29日前到博鳌镇人民政府办理拆迁安置补偿手续,迁出东屿岛。逾期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如不服本裁决,可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于2002年7月9日琼海市人民法院(公告)(2002)琼海法执二字第27号载明:“苏启敏户:琼海市建设局已向本院申请执行琼建设(2002)0号拆迁安置补偿裁决书,你户应当于2002年7月8日前到博鳌镇人民政府办理拆迁安置补偿手续,迁出东屿岛,但仍拒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责令被拆迁人苏启敏,在2002年7月14日前到博鳌镇人民政府办理拆迁安置补偿手续,迁出东屿岛。到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公告”。
尔后,控告人依琼海市建设局以琼建设[2002]63号《拆迁安置补偿裁决书》及琼海市人民法院执行庭要求签名履行迁离家园东屿岛,琼海市博鳌镇人民政府安置办公室工作人员及法院执行工作人员随同到安置区将商业铺面房屋钥匙交给原告3间居住与就业“3-2号铺面”至今已有17年之久。
2020年3月4日琼海市人民法院送达(2020)琼9002民初238号《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法律文书时才悉知,琼海市国土环境资源局以海国用(2012)第2133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和琼海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海房权证海字第49083号《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在李仁良名下(户籍档案:
载明下列:“户主:李仁良。”;“迁移原因:其他市县内移居”;“原住址:嘉积镇赤坡东区”;“迁往地址:博鳌镇博鳌派出所东屿村委会”;“备注:非农业家庭户”;时间:本证(注原《户口簿》):琼海市公安局嘉积派出所2001年2月8日签发迁出,至2001年3月10日迁入”。涉案 铺面(摊位)是政府对被拆迁户失地原农民,且涉案第三人李仁良不具安置主体资格)。
琼海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和琼海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发证给第三人的行政行为有下列违法:
一、将政府安置原告商业铺面房屋3间居住与就业“3-2号铺面”发证第三人事实错误:
控告人户系琼海市建设局以琼建设[2002]63号作出《拆迁安置补偿裁决书》载明如下:“拆迁人:琼海市博鳌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拆迁人)地 址:琼海市博鳌镇海滨街26号,被拆迁人:苏秀春、苏启明、苏启敏、苏启伍、苏启椒、苏启昌户(以下简称被拆迁人)……二、 拆迁安置。1、拆迁人应在东屿安置区内安排360㎡用地给被拆迁人建设安置房,在安置商业区中安排商业铺面房屋3间(市政府统一建设的铺面房屋)”
二、控告人户依琼海市建设局以琼建设[2002]63号《拆迁安置补偿裁决书》及琼海市人民法院执行庭要求签名履行迁离家园东屿岛,琼海市博鳌镇人民政府安置原告商业铺面房屋3间居住与就业“3-2号铺面”至今已有17年之久。
三、发证第三人李仁良没有拆迁安置证据;
于2020年3月26日经琼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琼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档案调卷查悉:原告房屋被政府强制拆迁安置于涉案“3-2号铺面”。被发证第三人李仁良没有拆迁安置证据有下列违法:
(1)第三人李仁良是非农业户口,户籍档案:载明下列:“户主:李仁良。”;
“迁移原因:其他市县内移居”;“原住址:嘉积镇赤坡东区”;“迁往地址:博鳌镇博鳌派出所东屿村委会”;“备注:非农业家庭户”;时间:本证(注原《户口簿》):琼海市公安局嘉积派出所2001年2月8日签发迁出,至2001年3月10日迁入”。涉案 铺面(摊位)是政府对被拆迁户失地原农民,且涉案第三人李仁良不具安置主体资格,系户籍寄户博鳌。
(2)第三人李仁良,不是拆迁安置对象,凡是拆迁安置对象均与政府签订一式四份《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即琼海市建设局以琼建设存档一份;琼海市博鳌镇人民政府存档一份;东屿村委存档一份;被拆迁安置人执存一份;
(3)东屿村委会出具人为《证明书》代替《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发证依据行为违法:
东屿村委会出具《证明书》称:“2001年11月份与琼海市博鳌镇政府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已失落找不到)按协议规定已安置房用地面积120平方米:北村G组团G12 (已建楼房二层)”。于2011年11月30日博鳌镇人民政府依据东屿村委会出具《证明书》出具博府字[2011]63号《关于申请办理东屿村委会李仁良等三户铺面(摊位)《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请示》,具内容称:“博鳌亚洲论坛”,东屿村委会整体搬迁到博鳌海滨街附近安置。为落实《琼海市人民政府(琼府[2011]125号)》文第二条规定:在安置区内由市政府招商投资以土地补偿方式补偿,做到每个安置户安排一个铺面(摊位),产权归安置户,免收办理铺面(摊位)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一切费用及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有关行政事务性收费和工本费。但东屿村委会李仁良、卢修雅、冯增兰等三户还未办理铺面(摊位)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经调查情况属实。恳请市政府予以办理”。详见:琼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琼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档案。
因此,第三人在没有“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仅持东屿村委会出具《证明书》,并通过博鳌镇政府出具博府字[2011]63号《关于申请办理东屿村委会李仁良等三户铺面(摊位)《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请示》,而琼海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和琼海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发证给第三人上述两证的行政行为。
四、发证给第三人两证没有公告,程序违法:
琼海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发给第三人海国用(2012)第2133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和琼海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发给第三人海房权证海字第49083号《房屋所有权证》发证给第三人两证没有依法公告,程序违法:
故上述拆迁安置给原告商业铺面房屋3间居住与就业“3-2号铺面”至今已有17年之久,登记发两证给第三人的行政行为,所认定事实错误,没有证据、程序违法。因此,特诉诸于法院,请依判决确认上述行政行为违法,并依法落实执行查处彻查案件?“还有很多很多不为人知的违法违纪犯罪存在”村官勾结现在政府,篡改伪造2001年政府征地与村民签字、签拆迁协议书更改、村书记主任莫泽英的“亲姑妈莫太金是五保户孤寡老人、按2001年征地文件规定、死亡后三个月收取集体资产、而莫泽英村主任书记勾结琼海市政府再次重新分配三间就业铺面房屋、而且还办理50年产权证。像这样的事情、事件、案件很多跪求中央领导能够重视咱农民百姓的举报反映问题?落实执行彻查案件!做出严厉的处理。树立公平公正的中国社会风气!
此致
海南省琼海市博鰲镇东屿安置区
控告人:苏啟敏
2020 年 8 月 27日
控 告 书
(关于查处琼海市政府“亚洲论坛”会址征用控告人苏启敏房屋” 作出《拆迁安置补偿裁决书》安置,政府与村官勾结将安置给控告人苏启敏就业铺面,变相发证给非农业户籍李仁良,又被给琼海法院裁定不动产登记套用一年行政诉讼时效驳回起诉)
控告人:苏启敏,男,193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琼海市博鳌镇东屿村委会大元村。电话:联系电话:13389883550/15289715919
被控告人:琼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住所:琼海市嘉积镇金海北路
法定代表人:李泉局长。
第三人(非农业户籍):李仁良,男,1947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琼海市博鳌镇东屿村委会潭沙村。电话:13812810388。
控告请求:
请求依法查处琼海市政府“亚洲论坛”会址征用控告人苏启敏房屋” 作出《拆迁安置补偿裁决书》安置,政府与村官勾结将安置给控告人苏启敏就业铺面,变相发证给非农业户籍李仁良行为,追究的法律责任。
事实和理由:
控告人原籍祖祖辈辈居住博鳌镇东屿岛,2001年10月29日市政府公告“亚洲论坛”会址征用房屋,并发布《关于东屿村房屋拆迁公告》,控告人于2002年6月23日琼海市建设局以琼建设[2002]63号作出《拆迁安置补偿裁决书》载明如下:“拆迁人:琼海市博鳌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拆迁人)地 址:琼海市博鳌镇海滨街26号,被拆迁人:苏秀春、苏启明、苏启敏、苏启伍、苏启椒、苏启昌户(以下简称被拆迁人)。地扯:琼海市博鳌镇东屿村。经省政府同意,省国土环境资源厅批准,琼海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征用东屿村集体土地出让给海南中远发展博鳌开发有限公司作为“亚洲论坛”会展中心等六个项目的建设用地。参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海南中远发展博鳌开发有限公司委托琼海市博鳌镇人民政府作为拆迁人,负责作好征地的拆迁.安置和补偿,为了切实作好东屿村委会村民的拆迁安置补偿工作,我局于2001年10月29日发布了《关于东屿村房屋拆迁公告》,在公告时间内,拆迁人在琼海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在市直机关有关部门的帮助下,对被拆迁人263户做了大量过细的教育工作,制订了拆迁安置的有关优惠政策,落实了安置地点及相关措施,至今年五月底止,全村263户村民已有253户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按期迁出东屿岛,但还有卢业才等10户村民未能在公告时间内与拆迁人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和按期搬迁。为确保“亚洲论坛”会展中心等六个项目的顺利建设,保障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经拆迁人申请,参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作出如下拆迁安置补偿裁决:……二、 拆迁安置。1、拆迁人应在东屿安置区内安排360㎡用地给被拆迁人建设安置房,在安置商业区中安排商业铺面房屋3间(市政府统一建设的铺面房屋)。2、 拆迁人应协助被拆迁人做好搬迁工作,过渡安置由拆迁人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三、搬迁期限被拆迁人必须于2002年6月29日前到博鳌镇人民政府办理拆迁安置补偿手续,迁出东屿岛。逾期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如不服本裁决,可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于2002年7月9日琼海市人民法院(公告)(2002)琼海法执二字第27号载明:“苏启敏户:琼海市建设局已向本院申请执行琼建设(2002)0号拆迁安置补偿裁决书,你户应当于2002年7月8日前到博鳌镇人民政府办理拆迁安置补偿手续,迁出东屿岛,但仍拒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责令被拆迁人苏启敏,在2002年7月14日前到博鳌镇人民政府办理拆迁安置补偿手续,迁出东屿岛。到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公告”。
尔后,控告人依琼海市建设局以琼建设[2002]63号《拆迁安置补偿裁决书》及琼海市人民法院执行庭要求签名履行迁离家园东屿岛,琼海市博鳌镇人民政府安置办公室工作人员及法院执行工作人员随同到安置区将商业铺面房屋钥匙交给原告3间居住与就业“3-2号铺面”至今已有17年之久。
2020年3月4日琼海市人民法院送达(2020)琼9002民初238号《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法律文书时才悉知,琼海市国土环境资源局以海国用(2012)第2133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和琼海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海房权证海字第49083号《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在李仁良名下(户籍档案:
载明下列:“户主:李仁良。”;“迁移原因:其他市县内移居”;“原住址:嘉积镇赤坡东区”;“迁往地址:博鳌镇博鳌派出所东屿村委会”;“备注:非农业家庭户”;时间:本证(注原《户口簿》):琼海市公安局嘉积派出所2001年2月8日签发迁出,至2001年3月10日迁入”。涉案 铺面(摊位)是政府对被拆迁户失地原农民,且涉案第三人李仁良不具安置主体资格)。
琼海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和琼海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发证给第三人的行政行为有下列违法:
一、将政府安置原告商业铺面房屋3间居住与就业“3-2号铺面”发证第三人事实错误:
控告人户系琼海市建设局以琼建设[2002]63号作出《拆迁安置补偿裁决书》载明如下:“拆迁人:琼海市博鳌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拆迁人)地 址:琼海市博鳌镇海滨街26号,被拆迁人:苏秀春、苏启明、苏启敏、苏启伍、苏启椒、苏启昌户(以下简称被拆迁人)……二、 拆迁安置。1、拆迁人应在东屿安置区内安排360㎡用地给被拆迁人建设安置房,在安置商业区中安排商业铺面房屋3间(市政府统一建设的铺面房屋)”
二、控告人户依琼海市建设局以琼建设[2002]63号《拆迁安置补偿裁决书》及琼海市人民法院执行庭要求签名履行迁离家园东屿岛,琼海市博鳌镇人民政府安置原告商业铺面房屋3间居住与就业“3-2号铺面”至今已有17年之久。
三、发证第三人李仁良没有拆迁安置证据;
于2020年3月26日经琼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琼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档案调卷查悉:原告房屋被政府强制拆迁安置于涉案“3-2号铺面”。被发证第三人李仁良没有拆迁安置证据有下列违法:
(1)第三人李仁良是非农业户口,户籍档案:载明下列:“户主:李仁良。”;
“迁移原因:其他市县内移居”;“原住址:嘉积镇赤坡东区”;“迁往地址:博鳌镇博鳌派出所东屿村委会”;“备注:非农业家庭户”;时间:本证(注原《户口簿》):琼海市公安局嘉积派出所2001年2月8日签发迁出,至2001年3月10日迁入”。涉案 铺面(摊位)是政府对被拆迁户失地原农民,且涉案第三人李仁良不具安置主体资格,系户籍寄户博鳌。
(2)第三人李仁良,不是拆迁安置对象,凡是拆迁安置对象均与政府签订一式四份《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即琼海市建设局以琼建设存档一份;琼海市博鳌镇人民政府存档一份;东屿村委存档一份;被拆迁安置人执存一份;
(3)东屿村委会出具人为《证明书》代替《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发证依据行为违法:
东屿村委会出具《证明书》称:“2001年11月份与琼海市博鳌镇政府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已失落找不到)按协议规定已安置房用地面积120平方米:北村G组团G12 (已建楼房二层)”。于2011年11月30日博鳌镇人民政府依据东屿村委会出具《证明书》出具博府字[2011]63号《关于申请办理东屿村委会李仁良等三户铺面(摊位)《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请示》,具内容称:“博鳌亚洲论坛”,东屿村委会整体搬迁到博鳌海滨街附近安置。为落实《琼海市人民政府(琼府[2011]125号)》文第二条规定:在安置区内由市政府招商投资以土地补偿方式补偿,做到每个安置户安排一个铺面(摊位),产权归安置户,免收办理铺面(摊位)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一切费用及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有关行政事务性收费和工本费。但东屿村委会李仁良、卢修雅、冯增兰等三户还未办理铺面(摊位)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经调查情况属实。恳请市政府予以办理”。详见:琼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琼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档案。
因此,第三人在没有“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仅持东屿村委会出具《证明书》,并通过博鳌镇政府出具博府字[2011]63号《关于申请办理东屿村委会李仁良等三户铺面(摊位)《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请示》,而琼海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和琼海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发证给第三人上述两证的行政行为。
四、发证给第三人两证没有公告,程序违法:
琼海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发给第三人海国用(2012)第2133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和琼海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发给第三人海房权证海字第49083号《房屋所有权证》发证给第三人两证没有依法公告,程序违法:
故上述拆迁安置给原告商业铺面房屋3间居住与就业“3-2号铺面”至今已有17年之久,登记发两证给第三人的行政行为,所认定事实错误,没有证据、程序违法。因此,特诉诸于法院,请依判决确认上述行政行为违法,并依法落实执行查处彻查案件?“还有很多很多不为人知的违法违纪犯罪存在”村官勾结现在政府,篡改伪造2001年政府征地与村民签字、签拆迁协议书更改、村书记主任莫泽英的“亲姑妈莫太金是五保户孤寡老人、按2001年征地文件规定、死亡后三个月收取集体资产、而莫泽英村主任书记勾结琼海市政府再次重新分配三间就业铺面房屋、而且还办理50年产权证。像这样的事情、事件、案件很多跪求中央领导能够重视咱农民百姓的举报反映问题?落实执行彻查案件!做出严厉的处理。树立公平公正的中国社会风气!
此致
海南省琼海市博鰲镇东屿安置区
控告人:苏啟敏
2020 年 8 月 27日
(关于查处琼海市政府“亚洲论坛”会址征用控告人苏启敏房屋” 作出《拆迁安置补偿裁决书》安置,政府与村官勾结将安置给控告人苏启敏就业铺面,变相发证给非农业户籍李仁良,又被给琼海法院裁定不动产登记套用一年行政诉讼时效驳回起诉)
控告人:苏启敏,男,193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琼海市博鳌镇东屿村委会大元村。电话:联系电话:13389883550/15289715919
被控告人:琼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住所:琼海市嘉积镇金海北路
法定代表人:李泉局长。
第三人(非农业户籍):李仁良,男,1947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琼海市博鳌镇东屿村委会潭沙村。电话:13812810388。
控告请求:
请求依法查处琼海市政府“亚洲论坛”会址征用控告人苏启敏房屋” 作出《拆迁安置补偿裁决书》安置,政府与村官勾结将安置给控告人苏启敏就业铺面,变相发证给非农业户籍李仁良行为,追究的法律责任。
事实和理由:
控告人原籍祖祖辈辈居住博鳌镇东屿岛,2001年10月29日市政府公告“亚洲论坛”会址征用房屋,并发布《关于东屿村房屋拆迁公告》,控告人于2002年6月23日琼海市建设局以琼建设[2002]63号作出《拆迁安置补偿裁决书》载明如下:“拆迁人:琼海市博鳌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拆迁人)地 址:琼海市博鳌镇海滨街26号,被拆迁人:苏秀春、苏启明、苏启敏、苏启伍、苏启椒、苏启昌户(以下简称被拆迁人)。地扯:琼海市博鳌镇东屿村。经省政府同意,省国土环境资源厅批准,琼海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征用东屿村集体土地出让给海南中远发展博鳌开发有限公司作为“亚洲论坛”会展中心等六个项目的建设用地。参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海南中远发展博鳌开发有限公司委托琼海市博鳌镇人民政府作为拆迁人,负责作好征地的拆迁.安置和补偿,为了切实作好东屿村委会村民的拆迁安置补偿工作,我局于2001年10月29日发布了《关于东屿村房屋拆迁公告》,在公告时间内,拆迁人在琼海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在市直机关有关部门的帮助下,对被拆迁人263户做了大量过细的教育工作,制订了拆迁安置的有关优惠政策,落实了安置地点及相关措施,至今年五月底止,全村263户村民已有253户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按期迁出东屿岛,但还有卢业才等10户村民未能在公告时间内与拆迁人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和按期搬迁。为确保“亚洲论坛”会展中心等六个项目的顺利建设,保障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经拆迁人申请,参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作出如下拆迁安置补偿裁决:……二、 拆迁安置。1、拆迁人应在东屿安置区内安排360㎡用地给被拆迁人建设安置房,在安置商业区中安排商业铺面房屋3间(市政府统一建设的铺面房屋)。2、 拆迁人应协助被拆迁人做好搬迁工作,过渡安置由拆迁人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三、搬迁期限被拆迁人必须于2002年6月29日前到博鳌镇人民政府办理拆迁安置补偿手续,迁出东屿岛。逾期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如不服本裁决,可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于2002年7月9日琼海市人民法院(公告)(2002)琼海法执二字第27号载明:“苏启敏户:琼海市建设局已向本院申请执行琼建设(2002)0号拆迁安置补偿裁决书,你户应当于2002年7月8日前到博鳌镇人民政府办理拆迁安置补偿手续,迁出东屿岛,但仍拒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责令被拆迁人苏启敏,在2002年7月14日前到博鳌镇人民政府办理拆迁安置补偿手续,迁出东屿岛。到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公告”。
尔后,控告人依琼海市建设局以琼建设[2002]63号《拆迁安置补偿裁决书》及琼海市人民法院执行庭要求签名履行迁离家园东屿岛,琼海市博鳌镇人民政府安置办公室工作人员及法院执行工作人员随同到安置区将商业铺面房屋钥匙交给原告3间居住与就业“3-2号铺面”至今已有17年之久。
2020年3月4日琼海市人民法院送达(2020)琼9002民初238号《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法律文书时才悉知,琼海市国土环境资源局以海国用(2012)第2133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和琼海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海房权证海字第49083号《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在李仁良名下(户籍档案:
载明下列:“户主:李仁良。”;“迁移原因:其他市县内移居”;“原住址:嘉积镇赤坡东区”;“迁往地址:博鳌镇博鳌派出所东屿村委会”;“备注:非农业家庭户”;时间:本证(注原《户口簿》):琼海市公安局嘉积派出所2001年2月8日签发迁出,至2001年3月10日迁入”。涉案 铺面(摊位)是政府对被拆迁户失地原农民,且涉案第三人李仁良不具安置主体资格)。
琼海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和琼海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发证给第三人的行政行为有下列违法:
一、将政府安置原告商业铺面房屋3间居住与就业“3-2号铺面”发证第三人事实错误:
控告人户系琼海市建设局以琼建设[2002]63号作出《拆迁安置补偿裁决书》载明如下:“拆迁人:琼海市博鳌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拆迁人)地 址:琼海市博鳌镇海滨街26号,被拆迁人:苏秀春、苏启明、苏启敏、苏启伍、苏启椒、苏启昌户(以下简称被拆迁人)……二、 拆迁安置。1、拆迁人应在东屿安置区内安排360㎡用地给被拆迁人建设安置房,在安置商业区中安排商业铺面房屋3间(市政府统一建设的铺面房屋)”
二、控告人户依琼海市建设局以琼建设[2002]63号《拆迁安置补偿裁决书》及琼海市人民法院执行庭要求签名履行迁离家园东屿岛,琼海市博鳌镇人民政府安置原告商业铺面房屋3间居住与就业“3-2号铺面”至今已有17年之久。
三、发证第三人李仁良没有拆迁安置证据;
于2020年3月26日经琼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琼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档案调卷查悉:原告房屋被政府强制拆迁安置于涉案“3-2号铺面”。被发证第三人李仁良没有拆迁安置证据有下列违法:
(1)第三人李仁良是非农业户口,户籍档案:载明下列:“户主:李仁良。”;
“迁移原因:其他市县内移居”;“原住址:嘉积镇赤坡东区”;“迁往地址:博鳌镇博鳌派出所东屿村委会”;“备注:非农业家庭户”;时间:本证(注原《户口簿》):琼海市公安局嘉积派出所2001年2月8日签发迁出,至2001年3月10日迁入”。涉案 铺面(摊位)是政府对被拆迁户失地原农民,且涉案第三人李仁良不具安置主体资格,系户籍寄户博鳌。
(2)第三人李仁良,不是拆迁安置对象,凡是拆迁安置对象均与政府签订一式四份《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即琼海市建设局以琼建设存档一份;琼海市博鳌镇人民政府存档一份;东屿村委存档一份;被拆迁安置人执存一份;
(3)东屿村委会出具人为《证明书》代替《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发证依据行为违法:
东屿村委会出具《证明书》称:“2001年11月份与琼海市博鳌镇政府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已失落找不到)按协议规定已安置房用地面积120平方米:北村G组团G12 (已建楼房二层)”。于2011年11月30日博鳌镇人民政府依据东屿村委会出具《证明书》出具博府字[2011]63号《关于申请办理东屿村委会李仁良等三户铺面(摊位)《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请示》,具内容称:“博鳌亚洲论坛”,东屿村委会整体搬迁到博鳌海滨街附近安置。为落实《琼海市人民政府(琼府[2011]125号)》文第二条规定:在安置区内由市政府招商投资以土地补偿方式补偿,做到每个安置户安排一个铺面(摊位),产权归安置户,免收办理铺面(摊位)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一切费用及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有关行政事务性收费和工本费。但东屿村委会李仁良、卢修雅、冯增兰等三户还未办理铺面(摊位)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经调查情况属实。恳请市政府予以办理”。详见:琼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琼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档案。
因此,第三人在没有“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仅持东屿村委会出具《证明书》,并通过博鳌镇政府出具博府字[2011]63号《关于申请办理东屿村委会李仁良等三户铺面(摊位)《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请示》,而琼海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和琼海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发证给第三人上述两证的行政行为。
四、发证给第三人两证没有公告,程序违法:
琼海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发给第三人海国用(2012)第2133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和琼海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发给第三人海房权证海字第49083号《房屋所有权证》发证给第三人两证没有依法公告,程序违法:
故上述拆迁安置给原告商业铺面房屋3间居住与就业“3-2号铺面”至今已有17年之久,登记发两证给第三人的行政行为,所认定事实错误,没有证据、程序违法。因此,特诉诸于法院,请依判决确认上述行政行为违法,并依法落实执行查处彻查案件?“还有很多很多不为人知的违法违纪犯罪存在”村官勾结现在政府,篡改伪造2001年政府征地与村民签字、签拆迁协议书更改、村书记主任莫泽英的“亲姑妈莫太金是五保户孤寡老人、按2001年征地文件规定、死亡后三个月收取集体资产、而莫泽英村主任书记勾结琼海市政府再次重新分配三间就业铺面房屋、而且还办理50年产权证。像这样的事情、事件、案件很多跪求中央领导能够重视咱农民百姓的举报反映问题?落实执行彻查案件!做出严厉的处理。树立公平公正的中国社会风气!
此致
海南省琼海市博鰲镇东屿安置区
控告人:苏啟敏
2020 年 8 月 27日
【单方离婚程序,由以下几个阶段进行】
(1)起草起诉状,其内容有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工作单位及现住址、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2)准备诉讼所需要的证据,即证明婚姻关系的材料、感情已经破裂的材料、对方有过错的材料等,可以自己收集也可以申请法院收集。
(3)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起诉状和证据,一般来说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或被告不再中国境内的,可以向原告住所地法院起诉。
(4)法院决定是否受理该诉讼,如果符合法律规定,那么法院就会受理,相反法院会驳回。
(5)法院受理该离婚诉讼案件之后,在法定时间内向对方(被告)发送起诉状副本。
(6)法院安排开庭时间并向双方发送传票,至少会在开庭3日前告知的。
(7)开庭,双方均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专业人士代理离婚诉讼。但根据法律规定,没有正当理由当事人应该到庭,除非向法院提出不出庭的申请,是否容许法院决定。
(8) 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和双方提交的证据情况对是否准予离婚,以及如何分割财产,子女抚养问题如何解决等问题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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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起草起诉状,其内容有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工作单位及现住址、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2)准备诉讼所需要的证据,即证明婚姻关系的材料、感情已经破裂的材料、对方有过错的材料等,可以自己收集也可以申请法院收集。
(3)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起诉状和证据,一般来说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或被告不再中国境内的,可以向原告住所地法院起诉。
(4)法院决定是否受理该诉讼,如果符合法律规定,那么法院就会受理,相反法院会驳回。
(5)法院受理该离婚诉讼案件之后,在法定时间内向对方(被告)发送起诉状副本。
(6)法院安排开庭时间并向双方发送传票,至少会在开庭3日前告知的。
(7)开庭,双方均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专业人士代理离婚诉讼。但根据法律规定,没有正当理由当事人应该到庭,除非向法院提出不出庭的申请,是否容许法院决定。
(8) 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和双方提交的证据情况对是否准予离婚,以及如何分割财产,子女抚养问题如何解决等问题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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