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天气问问#疑问:天气预报谁都能报? 随着越来越多的天气预报软件冒头,不少公众也提出疑问:除了气象部门,这些企业可以对公众预报天气吗? 记者了解到,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法律法规对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的发布有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对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按照职责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补充或者订正。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 另外,根据《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第九条:鼓励媒体和单位传播气象预报。媒体和单位传播气象预报应当使用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提供的最新气象预报,并注明气象预报发布的气象台名称和发布时间,不得自行更改气象预报的内容和结论。也就是说,普通的企业或者机构只能传播气象预报,且必须遵守气象法律法规,传播规范准确的预报信息。北京日报 记者 | 骆倩雯[/cp]
【#晚报来论# | 教职员工侵害儿童终身禁业:是正当法惩也是必要隔离】#返聘教师多次在教室猥亵女童# 日前,一起猥亵儿童案的宣判引起广泛关注。据北京海淀法院少年法庭审理查明,该案被告人王某某在担任本市某校外聘指导教师期间,利用“一对一”单独授课的机会,多次触摸该校一名10岁女童的隐私部位。2022年3月,经被害女童家人举报后,王某某被抓获归案。此次一审宣判,以被告人王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同时,禁止被告人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虽然法院的判决文书已极尽冷静克制,但那冰冷的文字仍让人脊背发凉。难以想象,这名女童要在多长的人生里背负着原本不该有的负重,并遭受精神折磨。如果说成长本就是一条充满荆棘的道路,那么那些隐蔽处的加害者,让这条本就艰难的成长之路更加险象环生。此前,公益组织“女童保护”曾发布调查统计称,2021年全年媒体公开报道的性侵儿童(18岁以下)案件有223起,受害人569人。
对于这起看似普通的案件,舆论反应却很是“热烈”。这当然是因为伸向孩子的“黑手”被成功捉住,更在于这是全国首例适用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教职人员依法宣告终身禁止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工作的刑事案件。可以预见,这个“全国首例”将在社会层面上起到有力的震慑和警示作用,作为标志性判例,其将为引导和规范教职工的职业道德与行为,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与健康,净化校园环境等方面提供有力支撑,并渐次显现其作用及影响。
关于未成年人性侵,多项调查都表明,其一大典型特征就是熟人作案。学校和培训机构等作为未成年人长期且必要的临时监护场所,决定了教职员工有大量机会单独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而且一旦发生性侵害也一定是长期的,且再犯率高。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教职员工判处终身禁业,相当于构筑了一道永久的“防火墙”,竭力避免让任何一个孩子第二次暴露在同样的危险之下。由此说,这种彻底的隔离是必要的。
而且,结合此前最高法、最高检、教育部联合发布的《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的相关内容来看,实施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犯罪教职工被判处终身禁业之“业”,进一步明确为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而不仅局限于原行业;此外,该份文件还明确,犯罪教职员工相关判决将一并“抄送”被告单位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等。关于终身禁业审判规则的明确,叠加不同“系统”间衔接上的优化,将在更大限度上堵住犯罪教职工流窜他地、改头换面重操旧业的漏洞。
当然,正如一些不同声音所反映的,儿童的权利与犯罪教职员工的一些权利之间存在对立与平衡的问题。但值得我们不厌其烦一再指出的是,儿童是我们社会广义上的弱势人群,对他们基本权利的保护,关涉最基本的社会公平与正义。从严保护未成年儿童,不仅基于社会防卫的现实考量,也是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必然要求。由此不难理解,为何在刑法谦抑原则被更普遍接纳和实行的今天,在对性侵害儿童的犯罪中刑法处罚却更趋严厉。不仅中国,全球如此。
旨在保护未成年人的从业禁止制度再获加码,固然令人振奋。但其前提是,这些侵害未成年人的恶魔不再隐蔽于暗处。换句话说,无人报告这种侵害,惩处力度再大也无可施展。而现实中,除了被曝光的那些案例外,还有多少伤害被迫处于沉默中?有的确是伤害没有被发现,相信还有不小比例的是,囿于观念认识等原因,伤害被漠视。
也因此,为更好推动从业禁止制度的落实,还需加大强制报告制度的宣传及推广,让更多人明晰这一点:报告儿童被侵害,不是一种选择而是必须,是社会责任和法律义务。同样重要的是,司法机关及有关教育机构及部门,也要协同合作,加快建立健全性侵害未成年人为犯罪信息库和入职查询制度,完善“隔绝”闭环。让这些“防护墙”更好保护起孩子。(来源:光明网,作者:光明网评论员)
虽然法院的判决文书已极尽冷静克制,但那冰冷的文字仍让人脊背发凉。难以想象,这名女童要在多长的人生里背负着原本不该有的负重,并遭受精神折磨。如果说成长本就是一条充满荆棘的道路,那么那些隐蔽处的加害者,让这条本就艰难的成长之路更加险象环生。此前,公益组织“女童保护”曾发布调查统计称,2021年全年媒体公开报道的性侵儿童(18岁以下)案件有223起,受害人569人。
对于这起看似普通的案件,舆论反应却很是“热烈”。这当然是因为伸向孩子的“黑手”被成功捉住,更在于这是全国首例适用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教职人员依法宣告终身禁止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工作的刑事案件。可以预见,这个“全国首例”将在社会层面上起到有力的震慑和警示作用,作为标志性判例,其将为引导和规范教职工的职业道德与行为,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与健康,净化校园环境等方面提供有力支撑,并渐次显现其作用及影响。
关于未成年人性侵,多项调查都表明,其一大典型特征就是熟人作案。学校和培训机构等作为未成年人长期且必要的临时监护场所,决定了教职员工有大量机会单独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而且一旦发生性侵害也一定是长期的,且再犯率高。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教职员工判处终身禁业,相当于构筑了一道永久的“防火墙”,竭力避免让任何一个孩子第二次暴露在同样的危险之下。由此说,这种彻底的隔离是必要的。
而且,结合此前最高法、最高检、教育部联合发布的《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的相关内容来看,实施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犯罪教职工被判处终身禁业之“业”,进一步明确为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而不仅局限于原行业;此外,该份文件还明确,犯罪教职员工相关判决将一并“抄送”被告单位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等。关于终身禁业审判规则的明确,叠加不同“系统”间衔接上的优化,将在更大限度上堵住犯罪教职工流窜他地、改头换面重操旧业的漏洞。
当然,正如一些不同声音所反映的,儿童的权利与犯罪教职员工的一些权利之间存在对立与平衡的问题。但值得我们不厌其烦一再指出的是,儿童是我们社会广义上的弱势人群,对他们基本权利的保护,关涉最基本的社会公平与正义。从严保护未成年儿童,不仅基于社会防卫的现实考量,也是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必然要求。由此不难理解,为何在刑法谦抑原则被更普遍接纳和实行的今天,在对性侵害儿童的犯罪中刑法处罚却更趋严厉。不仅中国,全球如此。
旨在保护未成年人的从业禁止制度再获加码,固然令人振奋。但其前提是,这些侵害未成年人的恶魔不再隐蔽于暗处。换句话说,无人报告这种侵害,惩处力度再大也无可施展。而现实中,除了被曝光的那些案例外,还有多少伤害被迫处于沉默中?有的确是伤害没有被发现,相信还有不小比例的是,囿于观念认识等原因,伤害被漠视。
也因此,为更好推动从业禁止制度的落实,还需加大强制报告制度的宣传及推广,让更多人明晰这一点:报告儿童被侵害,不是一种选择而是必须,是社会责任和法律义务。同样重要的是,司法机关及有关教育机构及部门,也要协同合作,加快建立健全性侵害未成年人为犯罪信息库和入职查询制度,完善“隔绝”闭环。让这些“防护墙”更好保护起孩子。(来源:光明网,作者:光明网评论员)
《父权制与资本主义》摘录4⃣️
1.每一位女性生育婴儿的数量必然会受到各种外在条件的制约。即使看上去是zi由意志,但实际上在大多数情况下,环境条件才是决定性因素。孩子的数量是关系经济实力的函数变量,女性不是“不生”而是“不能生”。 男人们哀叹着女人不再想生孩子。但兼顾生产与再*生产已经变得越发困难,并且还不再给予再*生产者的女性任何支持和帮助,女性这样做只是对于这样的社会所给出的应有反击而已。
2.所谓父权制度下的女性,就是讲父权制的母性意识形态的规范进行内在化的女性,她们认为照料孩子是母亲的职责所在。 女性进入育儿期后,她们的专职育儿生活并非对女性自身有利,而是对孩子有力。这种母性意识形态要求女性作为母养应该有献身和自我牺牲的精神。 这种献身的意识形态被众多话语所美*化,比如母亲的自我牺牲有着jin钱也换不来的崇高价值,再如,母亲可以亲身感受到新*生命的活*力。而在父权制下的这种“崇高的价值” 并不会绑jia男性,也正因如此,这种意识形态的虚伪性暴露无遗。但即便如此,将这种意识形态正当化的话语仍层出不穷,正可谓是无中生有。 不管怎样,女性还是“为了孩子”而辞职了。然而,是谁来断定这种做法是“为了孩子”呢?孩子自己是无法判断的。所有有关育儿的意识形态zui终都逃不过一句“这都是为了孩子”的陈词滥调罢了。
3.育儿法的多样性并不会给予我们有关所谓“正确的育儿法”的任何解答。 倘若如此,我们就不应该去追寻“什么才是正确的”,而是应该去思考“这些人究竟希望什么是正确的”。明白了这点,那么当下“三岁之前的孩子需要母亲”的育儿观,其中所蕴含的意识形态就一目了然了。支持这种育儿观的人们,是希望实现这种想法的人,即在孩子三岁之前母亲能够专职育儿,处于育儿期的女性应当离开职场。 将这种意识形态内在化的男性把带孩子的女性赶出了劳动市场,而将这种意识形态內在化的女性则选择主动离开劳动市场。结果,就出现了由于育儿所导致的女性的中断-再就业的劳动形态。
4.一,家务劳动只要也是劳动,它就不可能是“非劳动”。二,就所谓“生产使用价值”的这种说法而言,在资本主义的语境下只不过意味着家务劳动“不生产交换价值” 而已。三,处于父权制资本主义下的家务劳动不可能脱离生产劳动而实现一个人的“zi由”。许多学者都十分欣赏以下这种看法,即“只有家庭或是私领域才能提供资本主义工业社会中唯yi不被异化的空间”。但反言之,所谓的“避难港湾”对女性和孩子而言,瞬间就可以摇身变为“压*迫和暴*力的专*制王国”。如果生产劳动会被异化,那么家务劳动也同样也会被异化;相反,如果家务劳动带有喜悦和自我实现的意义,那么生产动应该也有。
1.每一位女性生育婴儿的数量必然会受到各种外在条件的制约。即使看上去是zi由意志,但实际上在大多数情况下,环境条件才是决定性因素。孩子的数量是关系经济实力的函数变量,女性不是“不生”而是“不能生”。 男人们哀叹着女人不再想生孩子。但兼顾生产与再*生产已经变得越发困难,并且还不再给予再*生产者的女性任何支持和帮助,女性这样做只是对于这样的社会所给出的应有反击而已。
2.所谓父权制度下的女性,就是讲父权制的母性意识形态的规范进行内在化的女性,她们认为照料孩子是母亲的职责所在。 女性进入育儿期后,她们的专职育儿生活并非对女性自身有利,而是对孩子有力。这种母性意识形态要求女性作为母养应该有献身和自我牺牲的精神。 这种献身的意识形态被众多话语所美*化,比如母亲的自我牺牲有着jin钱也换不来的崇高价值,再如,母亲可以亲身感受到新*生命的活*力。而在父权制下的这种“崇高的价值” 并不会绑jia男性,也正因如此,这种意识形态的虚伪性暴露无遗。但即便如此,将这种意识形态正当化的话语仍层出不穷,正可谓是无中生有。 不管怎样,女性还是“为了孩子”而辞职了。然而,是谁来断定这种做法是“为了孩子”呢?孩子自己是无法判断的。所有有关育儿的意识形态zui终都逃不过一句“这都是为了孩子”的陈词滥调罢了。
3.育儿法的多样性并不会给予我们有关所谓“正确的育儿法”的任何解答。 倘若如此,我们就不应该去追寻“什么才是正确的”,而是应该去思考“这些人究竟希望什么是正确的”。明白了这点,那么当下“三岁之前的孩子需要母亲”的育儿观,其中所蕴含的意识形态就一目了然了。支持这种育儿观的人们,是希望实现这种想法的人,即在孩子三岁之前母亲能够专职育儿,处于育儿期的女性应当离开职场。 将这种意识形态内在化的男性把带孩子的女性赶出了劳动市场,而将这种意识形态內在化的女性则选择主动离开劳动市场。结果,就出现了由于育儿所导致的女性的中断-再就业的劳动形态。
4.一,家务劳动只要也是劳动,它就不可能是“非劳动”。二,就所谓“生产使用价值”的这种说法而言,在资本主义的语境下只不过意味着家务劳动“不生产交换价值” 而已。三,处于父权制资本主义下的家务劳动不可能脱离生产劳动而实现一个人的“zi由”。许多学者都十分欣赏以下这种看法,即“只有家庭或是私领域才能提供资本主义工业社会中唯yi不被异化的空间”。但反言之,所谓的“避难港湾”对女性和孩子而言,瞬间就可以摇身变为“压*迫和暴*力的专*制王国”。如果生产劳动会被异化,那么家务劳动也同样也会被异化;相反,如果家务劳动带有喜悦和自我实现的意义,那么生产动应该也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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