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场监管部门铁拳行动重击衣食住行领域李鬼# 发现违法线索可拨打0476—5887589投诉举报】
今年以来,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聚焦“衣食住行”等重点民生领域突出问题,聚焦关系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违规、“神医”“神药”等虚假违法广告、农资产品质量不合格、侵权假冒白酒等21类违法行为,持续深入开展民生领域“铁拳”行动,查办了一批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违法案件,有效震慑了违法犯罪行为,打造了赤峰市场监管执法为民“铁拳”品牌。
今天,本报选取监管部门查处的与市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卫浴产品、就医、药品及酒品等违法案例予以公布,提醒市民消费时要擦亮眼睛。同时,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发现相关违法线索,可拨打0476—5887589投诉举报电话,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依规及时查处,严厉查处民生领域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卫浴产品
2021年12月28日,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到赤峰市市场监管局举报,称赤峰一在建综合楼工程使用的卫浴产品涉嫌侵犯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赤峰市市场监管局执法稽查人员与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一同进行现场检查。经核查,该项目综合楼工程使用的标注“惠达”品牌蹲便器、洗手池、感应式水龙头、拖布池、坐便器等卫浴产品,被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现场初步鉴定均为侵犯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
2022年4月30日,赤峰市市场监管局收到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当事人使用的产品是侵犯惠达商标专用权产品。经查实,该综合楼工程中的卫浴产品由中标人王某采购安装。王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赤峰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违规发布内容违法医疗广告
2022年6月8日,敖汉旗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敖汉旗某医院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涉嫌发布内容违法的医疗广告。
经查,2021年1月至案发,当事人在其开通的两个微信公众号上发布12条医疗广告,仅有两条是在2022年4月30日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以后发布的,其余10条均属于未取得广告审查证明发布。
检查中还发现,当事人2021年3月26日发布的广告中含有“……学科带头人吴某某,中医副主任医师,从事中医针灸康复工作20余年,临床经验丰富,科室应用中医调理、针灸、刀针等多种方法治疗各种内伤杂病及久治不愈,顽固疾病,有立竿见影之效……”等表示功效的断言或保证;当事人2021年12月22日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的“敖汉旗某医院眼科简介”广告内容含有“敖汉旗某医院眼科将积极把握眼科最前沿的治疗动向,努力提高业务水平,让就诊的每一位病人都能得到最适合、最理想的治疗”等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十六条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敖汉旗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作出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特产平价超市销售毒害药品
2022年8月17日,克旗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克旗经棚镇某草原特产平价超市进行现场检查时,在店内发现“早泄克星”“德国黑金刚”等35种商品,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执法人员对上述商品采取了先行登记保存。
经对上述商品进行抽样送检,检验结果显示扣押商品内含有“西地那非”成分。
经赤峰市市场监管局认定,上述商品中的22种属于药品管理范畴,当事人涉嫌妨害药品管理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克旗市场监管局将该案移送克旗公安局。
烟酒商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
2022年5月27日,松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联合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对松山区某烟酒商城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部分“国窖1573”及部分“剑南春”品牌白酒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根据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书,显示当事人经营的商品系假冒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国窖1573”。根据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出具的辨认意见书,证明当事人经营的商品侵犯了剑南春注册商标专用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松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剑南春”共4瓶、“国窖1573”共4瓶、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酒厂销售不合格酒品
2022年6月24日,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在市场检查中对赤峰市某酒业酿造厂生产的白酒进行抽样,经赣州市食品药品检测所检验,酒精度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随后,将相关案件线索移交元宝山区市场监管局。
2022年7月12日,元宝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该厂进行检查,该厂成品库未发现上述商品。经调查,该厂共生产上述白酒40件总计160瓶。销售38件,1件作为样品用于出厂检验,1件作为留样产品。元宝山区市场监管局对该厂下达了责令召回通知书,该厂在媒体发布了该批次产品的召回公告,召回线下销售的违法产品8瓶。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2022年10月10日,元宝山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5200元、没收违法所得1019.60元、没收召回的白酒8瓶的行政处罚。
记者:张学通 通讯员:孙子健
今年以来,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聚焦“衣食住行”等重点民生领域突出问题,聚焦关系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违规、“神医”“神药”等虚假违法广告、农资产品质量不合格、侵权假冒白酒等21类违法行为,持续深入开展民生领域“铁拳”行动,查办了一批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违法案件,有效震慑了违法犯罪行为,打造了赤峰市场监管执法为民“铁拳”品牌。
今天,本报选取监管部门查处的与市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卫浴产品、就医、药品及酒品等违法案例予以公布,提醒市民消费时要擦亮眼睛。同时,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发现相关违法线索,可拨打0476—5887589投诉举报电话,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依规及时查处,严厉查处民生领域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卫浴产品
2021年12月28日,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到赤峰市市场监管局举报,称赤峰一在建综合楼工程使用的卫浴产品涉嫌侵犯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赤峰市市场监管局执法稽查人员与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一同进行现场检查。经核查,该项目综合楼工程使用的标注“惠达”品牌蹲便器、洗手池、感应式水龙头、拖布池、坐便器等卫浴产品,被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现场初步鉴定均为侵犯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
2022年4月30日,赤峰市市场监管局收到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当事人使用的产品是侵犯惠达商标专用权产品。经查实,该综合楼工程中的卫浴产品由中标人王某采购安装。王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赤峰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违规发布内容违法医疗广告
2022年6月8日,敖汉旗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敖汉旗某医院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涉嫌发布内容违法的医疗广告。
经查,2021年1月至案发,当事人在其开通的两个微信公众号上发布12条医疗广告,仅有两条是在2022年4月30日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以后发布的,其余10条均属于未取得广告审查证明发布。
检查中还发现,当事人2021年3月26日发布的广告中含有“……学科带头人吴某某,中医副主任医师,从事中医针灸康复工作20余年,临床经验丰富,科室应用中医调理、针灸、刀针等多种方法治疗各种内伤杂病及久治不愈,顽固疾病,有立竿见影之效……”等表示功效的断言或保证;当事人2021年12月22日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的“敖汉旗某医院眼科简介”广告内容含有“敖汉旗某医院眼科将积极把握眼科最前沿的治疗动向,努力提高业务水平,让就诊的每一位病人都能得到最适合、最理想的治疗”等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十六条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敖汉旗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作出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特产平价超市销售毒害药品
2022年8月17日,克旗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克旗经棚镇某草原特产平价超市进行现场检查时,在店内发现“早泄克星”“德国黑金刚”等35种商品,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执法人员对上述商品采取了先行登记保存。
经对上述商品进行抽样送检,检验结果显示扣押商品内含有“西地那非”成分。
经赤峰市市场监管局认定,上述商品中的22种属于药品管理范畴,当事人涉嫌妨害药品管理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克旗市场监管局将该案移送克旗公安局。
烟酒商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
2022年5月27日,松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联合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对松山区某烟酒商城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部分“国窖1573”及部分“剑南春”品牌白酒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根据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书,显示当事人经营的商品系假冒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国窖1573”。根据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出具的辨认意见书,证明当事人经营的商品侵犯了剑南春注册商标专用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松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剑南春”共4瓶、“国窖1573”共4瓶、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酒厂销售不合格酒品
2022年6月24日,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在市场检查中对赤峰市某酒业酿造厂生产的白酒进行抽样,经赣州市食品药品检测所检验,酒精度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随后,将相关案件线索移交元宝山区市场监管局。
2022年7月12日,元宝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该厂进行检查,该厂成品库未发现上述商品。经调查,该厂共生产上述白酒40件总计160瓶。销售38件,1件作为样品用于出厂检验,1件作为留样产品。元宝山区市场监管局对该厂下达了责令召回通知书,该厂在媒体发布了该批次产品的召回公告,召回线下销售的违法产品8瓶。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2022年10月10日,元宝山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5200元、没收违法所得1019.60元、没收召回的白酒8瓶的行政处罚。
记者:张学通 通讯员:孙子健
#海关政策#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97号(关于进口巴基斯坦虎尾草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粮食安全与研究部关于巴基斯坦虎尾草输华卫生与植物卫生要求议定书》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巴基斯坦虎尾草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粮食安全与研究部关于巴基斯坦虎尾草输华卫生与植物卫生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本公告中的虎尾草(Chloris gayana Kunth)是指在巴基斯坦境内种植,经高压压缩的虎尾草捆。
三、企业注册
输华虎尾草加工企业由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粮食安全与研究部(以下称巴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推荐,中方对加工企业进行文件或现场检查,通过后予以注册登记,在中方网站上公布并动态更新。
四、关注的有害生物
输华虎尾草不得携带以下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
1.印度棉叶蝉 Amrasca biguttula biguttula
2.狗牙根盾蚧 Odonaspis ruthae
3.草地贪叶蛾 Spodoptera frugiperda
4.微小肾状线虫 Rotylenchulus parvus
5.玉米矮花叶病毒 Maize dwarf mosaic virus
五、产品生产和出口要求
(一)种植、加工、储存及运输。
1.种植农场须实施综合管理措施,以避免和控制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发生。巴方应确保加工企业具备有效的植物疫情防控体系,保持加工区及相关设备清洁,在压缩打捆包装前采取有效的去杂措施,不得使用金属材质材料打捆包装,确保虎尾草符合以下要求:
(1)不带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
(2)不带草根、植物种子以及其他植物残体;
(3)不带动物粪便、动物尸体、禽类羽毛;
(4)不带土壤、塑料膜、石块、金属片等异物;
(5)不带转基因成分;
(6)中国国家标准《饲料卫生标准》(GB13078)的相关要求。
2.存储、加工和运输期间应符合以下要求:
(1)具有相对封闭和独立的空间;
(2)采取有效的防鼠、虫、鸟措施,防止有害生物污染;
(3)加工前,应对加工设备进行专门清扫。
3.虎尾草必须在田间或加工企业实施机械干燥。
4.加工企业和原料的种植、储存场所应远离动物饲养场、放牧场、屠宰场等场所,避免被动物的排泄物等动物源性物料污染。
5.巴方应确保使用干净的集装箱或其他密闭工具装载输华虎尾草。每个集装箱或其他密闭工具内应至少有一个包装标识,注明加工企业名称、注册登记号码以及“虎尾草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英文字样。产品标签应符合中国国家标准《饲料标签》(GB 10648)的要求。
(二)离境前检疫和证书要求。
1.经巴方检疫,确认符合中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要求的虎尾草,允许向中国出口。
2.每批输华虎尾草应随附巴基斯坦官方出具的符合国际标准的植物检疫证书。植物检疫证书应注明加工企业名称和注册登记号码、集装箱或运输工具号码等信息,并在附加声明中注明“This consignment complies with the Protocol between the 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Custom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the Ministry of National Food Security & Research of the Islamic Republic of Pakistan on the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rhodes grass exported from the Islamic Republic of Pakistan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free of pests of quarantine of concern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该批货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粮食安全与研究部关于巴基斯坦虎尾草输华卫生与植物卫生要求议定书规定,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3.巴基斯坦官方应出具兽医卫生证书,证明以下内容:
(1)无明显的动物源性物料污染;
(2)经过以下任一方法处理,如果打捆包装,则应保证处理作用能达到草捆中心:
a)蒸汽密闭仓内处理,草捆中心温度达到80˚C,至少10分钟;
b)或用35%-40%甲醛溶液(甲醛气体)在密闭室内熏蒸,温度19˚C以上,至少熏蒸8小时;
或者,(3)在获准出口前,已储存至少4个月。
六、进境检验检疫
(一)证书核查。
1.核查是否附有《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核查是否来自注册登记企业;
3.核查植物检疫证书和兽医卫生证书是否真实有效。
(二)货物检查。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要求第四条和第五条,对虎尾草实施检验检疫,合格后准予进境。
七、不符合情况处理
1.无有效的植物检疫证书或兽医卫生证书,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2.来自未经注册登记的加工企业,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3.发现土壤或转基因成分,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4.发现不符合本要求第五条第(一)款第1项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作除害处理、退回或销毁处理。经处理合格的,准予进境;
5.发现不符合本要求第五条第(一)款第5项的,作补正、退回或销毁处理。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2年10月24日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粮食安全与研究部关于巴基斯坦虎尾草输华卫生与植物卫生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本公告中的虎尾草(Chloris gayana Kunth)是指在巴基斯坦境内种植,经高压压缩的虎尾草捆。
三、企业注册
输华虎尾草加工企业由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粮食安全与研究部(以下称巴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推荐,中方对加工企业进行文件或现场检查,通过后予以注册登记,在中方网站上公布并动态更新。
四、关注的有害生物
输华虎尾草不得携带以下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
1.印度棉叶蝉 Amrasca biguttula biguttula
2.狗牙根盾蚧 Odonaspis ruthae
3.草地贪叶蛾 Spodoptera frugiperda
4.微小肾状线虫 Rotylenchulus parvus
5.玉米矮花叶病毒 Maize dwarf mosaic virus
五、产品生产和出口要求
(一)种植、加工、储存及运输。
1.种植农场须实施综合管理措施,以避免和控制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发生。巴方应确保加工企业具备有效的植物疫情防控体系,保持加工区及相关设备清洁,在压缩打捆包装前采取有效的去杂措施,不得使用金属材质材料打捆包装,确保虎尾草符合以下要求:
(1)不带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
(2)不带草根、植物种子以及其他植物残体;
(3)不带动物粪便、动物尸体、禽类羽毛;
(4)不带土壤、塑料膜、石块、金属片等异物;
(5)不带转基因成分;
(6)中国国家标准《饲料卫生标准》(GB13078)的相关要求。
2.存储、加工和运输期间应符合以下要求:
(1)具有相对封闭和独立的空间;
(2)采取有效的防鼠、虫、鸟措施,防止有害生物污染;
(3)加工前,应对加工设备进行专门清扫。
3.虎尾草必须在田间或加工企业实施机械干燥。
4.加工企业和原料的种植、储存场所应远离动物饲养场、放牧场、屠宰场等场所,避免被动物的排泄物等动物源性物料污染。
5.巴方应确保使用干净的集装箱或其他密闭工具装载输华虎尾草。每个集装箱或其他密闭工具内应至少有一个包装标识,注明加工企业名称、注册登记号码以及“虎尾草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英文字样。产品标签应符合中国国家标准《饲料标签》(GB 10648)的要求。
(二)离境前检疫和证书要求。
1.经巴方检疫,确认符合中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要求的虎尾草,允许向中国出口。
2.每批输华虎尾草应随附巴基斯坦官方出具的符合国际标准的植物检疫证书。植物检疫证书应注明加工企业名称和注册登记号码、集装箱或运输工具号码等信息,并在附加声明中注明“This consignment complies with the Protocol between the 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Custom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the Ministry of National Food Security & Research of the Islamic Republic of Pakistan on the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rhodes grass exported from the Islamic Republic of Pakistan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free of pests of quarantine of concern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该批货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粮食安全与研究部关于巴基斯坦虎尾草输华卫生与植物卫生要求议定书规定,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3.巴基斯坦官方应出具兽医卫生证书,证明以下内容:
(1)无明显的动物源性物料污染;
(2)经过以下任一方法处理,如果打捆包装,则应保证处理作用能达到草捆中心:
a)蒸汽密闭仓内处理,草捆中心温度达到80˚C,至少10分钟;
b)或用35%-40%甲醛溶液(甲醛气体)在密闭室内熏蒸,温度19˚C以上,至少熏蒸8小时;
或者,(3)在获准出口前,已储存至少4个月。
六、进境检验检疫
(一)证书核查。
1.核查是否附有《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核查是否来自注册登记企业;
3.核查植物检疫证书和兽医卫生证书是否真实有效。
(二)货物检查。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要求第四条和第五条,对虎尾草实施检验检疫,合格后准予进境。
七、不符合情况处理
1.无有效的植物检疫证书或兽医卫生证书,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2.来自未经注册登记的加工企业,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3.发现土壤或转基因成分,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4.发现不符合本要求第五条第(一)款第1项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作除害处理、退回或销毁处理。经处理合格的,准予进境;
5.发现不符合本要求第五条第(一)款第5项的,作补正、退回或销毁处理。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2年10月24日
#偶像梦幻祭[超话]##偶像梦幻祭[超话]#
尝试扩扩~
主推:巴日和/风早巽(十条瑶)
副推:七种茨/逆先夏目(不雷的都是我推)
产品:元八早。雷十条框姬宫桃相关任何(除果框果)
别的坑:cv厨成分很杂,主日乙音企
雷点:现菲eve玲明。不加巽英十条框姬宫桃和跟风mmr,国乙姐米孝子
希望加点讨论剧情的(?空间不营业。当oc养会过激骂自推致歉。有意的妈咪留下门牌号我来戳
熟了会送谷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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