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说明牙既往外伤矫正易发意外,医院承担50%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2015年8月11日,原告因牙齿正畸到被告处就诊,被告收取原告牙齿矫正治疗费4万元,使用的是隐适美隐形矫正,共设计了48副牙套。在矫正过程中,原告的右边第二颗牙及右门牙牙龈坏死,被告诊所医生李某为原告这两颗牙做了根管治疗,但拍牙片始终有阴影。2017年1月6日、2017年4月16日、2018年2月23日,原告在其母亲的陪同下到某大学口腔医院复查,始终有阴影。原告认为,原告按照被告诊所医生要求在被告处治疗矫正,直到2019年8月原告需要矫正的牙齿不但没有矫正成功,还导致两颗牙齿损坏、坏死,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赔偿事宜未果,故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中分析说明部分已经载明:被鉴定人陈某11、12牙既往外伤,矫治过程中更容易出现意外,医方应充分向患方说明相关情况,尊重患方的知情权、选择权,阅目前送检材料医方没有相关告知,医方存在医疗过错。在正畸治疗过程中,有效控制病菌是减少感染性并发症发生的重要措施,阅目前送检材料医方缺乏相关医疗措施,未尽到充分注意义务,存在医疗过错。医方相关措施不到位,与被鉴定人陈某出现11、12牙髓炎等相关不利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建议医方起对等作用。原被告双方虽对该鉴定意见均持有异议,但司法鉴定中心是经中级人民法院委托的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也都持有《司法鉴定人员执业证》,执业范围均包括医疗损害鉴定,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程序合法,其出具的鉴定意见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提出的重新鉴定申请,本院不予准许。被告应按照50%的过错责任比例赔偿原告的损失。
以案例科普医疗常识,让医疗纠纷处理更简单
医疗律师张文波团队专注全国医疗纠纷处理十五年
本文作者:医疗律师张文波团队彭圆超#法律咨询##法律咨询##医疗纠纷##口腔#
基本案情:2015年8月11日,原告因牙齿正畸到被告处就诊,被告收取原告牙齿矫正治疗费4万元,使用的是隐适美隐形矫正,共设计了48副牙套。在矫正过程中,原告的右边第二颗牙及右门牙牙龈坏死,被告诊所医生李某为原告这两颗牙做了根管治疗,但拍牙片始终有阴影。2017年1月6日、2017年4月16日、2018年2月23日,原告在其母亲的陪同下到某大学口腔医院复查,始终有阴影。原告认为,原告按照被告诊所医生要求在被告处治疗矫正,直到2019年8月原告需要矫正的牙齿不但没有矫正成功,还导致两颗牙齿损坏、坏死,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赔偿事宜未果,故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中分析说明部分已经载明:被鉴定人陈某11、12牙既往外伤,矫治过程中更容易出现意外,医方应充分向患方说明相关情况,尊重患方的知情权、选择权,阅目前送检材料医方没有相关告知,医方存在医疗过错。在正畸治疗过程中,有效控制病菌是减少感染性并发症发生的重要措施,阅目前送检材料医方缺乏相关医疗措施,未尽到充分注意义务,存在医疗过错。医方相关措施不到位,与被鉴定人陈某出现11、12牙髓炎等相关不利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建议医方起对等作用。原被告双方虽对该鉴定意见均持有异议,但司法鉴定中心是经中级人民法院委托的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也都持有《司法鉴定人员执业证》,执业范围均包括医疗损害鉴定,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程序合法,其出具的鉴定意见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提出的重新鉴定申请,本院不予准许。被告应按照50%的过错责任比例赔偿原告的损失。
以案例科普医疗常识,让医疗纠纷处理更简单
医疗律师张文波团队专注全国医疗纠纷处理十五年
本文作者:医疗律师张文波团队彭圆超#法律咨询##法律咨询##医疗纠纷##口腔#
#江河湖北# 【湖北两地调整城区社会面疫情防控措施】4月19日,天门市疫情防控指挥部、黄州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提示,内容如下↓↓↓
关于调整天门市中心城区社会面疫情防控措施的提示
亲爱的市民朋友们:
根据省疫情防控指挥部统一部署,综合分析天门市扩面核酸筛查结果及省内外疫情形势,为进一步落实精准防控,现就调整天门城区社会面疫情防控措施提示如下:
一、调整核酸查验制度。即日起,将原72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查验范围由城区各社区、小区、城中村和企事业单位及各类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调整为电影院、博物馆、图书馆、剧院、健身房、桑拿、按摩、足疗、水疗、棋牌室、麻将馆、网吧、酒吧、KTV、剧本杀、密室逃脱等密闭重点防范场所。
二、继续开展常态化的核酸检测。天门城区设立便民核酸采样检测点(中医院陆羽院区西侧、市一医竟陵院区西侧、侯口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西侧、杨林徐渡社区党员群众活动中心),为市民免费提供混采检测服务(需要单采单检的,自费),市民可根据个人出行需求,就近前往采样检测。
三、保持监测预警高效灵敏。继续落实重点人群定期核酸检测,学校和托幼机构全体教职员工、学生按照每2天不低于10%的比例进行核酸检测抽检。
四、持续做好个人防护。请广大市民继续增强防范意识,坚持佩戴口罩、保持社交距离、注意个人卫生,积极主动接种新冠病毒疫苗。
天门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将根据疫情形势,适时动态调整社会面疫情防控措施。
天门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
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2年4月19日
关于调整黄州城区社会面疫情防控措施的通知
黄州防肺炎指发〔2022〕06号
各乡镇街道、园区指挥部,区直各单位,区指挥部各工作组:
根据省疫情防控指挥部统一部署,综合分析黄州城区两轮扩面核酸筛查结果及省内外疫情形势,为进一步落实精准防控,现就调整黄州城区社会面疫情防控措施的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调整核酸查验制度。即日起,将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查验范围由城区各社区、小区、城中村和企事业单位及各类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调整为电影院、博物馆、图书馆、剧院、健身房、桑拿、按摩、足疗、水疗、棋牌室、麻将馆、网吧、酒吧、KTV、剧本杀、密室逃脱、药店、个体诊所等密闭重点防范场所。
二、调整下沉党员工作职责。市区下沉党员由现在参与开展社区、小区、城中村及企事业单位卡口“三查”工作,调整为参加社区、小区、城中村“扫楼式”排查和社区重点场所分片包保排查管控。严格执行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进一步强化黄州城区社区重点场所新冠疫情分片排查管控责任措施落实的通知》,对省外和省内重点地区来黄返黄人员排查并按规定分类管控。
三、加强“落地检、落地查、落地管”。继续加强“三站”及高速公路交通卡口排查管控。各火车站、城铁站、客运站、高速公路卡口,对省外来黄返黄车辆按照“逢车必查、逢人必检”的要求进行查验并分类实施管控:对中高风险区来黄返黄人员第一时间实施隔离管控;对省内有关重点地区来黄返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落实管控。
四、加强重点人群核酸检测。继续落实重点人群周期性核酸检测,其中,学校和托幼机构全体教职员工、学生按照每2天不低于10%的比例进行核酸检测抽检,抽检时要重点针对流动性较大的对象,保持监测预警高效灵敏。
五、常态化开展核酸检测。保留公立医院及城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设立的便民核酸采样检测点,为市民免费提供核酸检测服务。每日采样时间为上午8:30—12:00,下午14:00—18:00,市民可根据个人出行情况(有外地旅居史或有在本地与外来人员接触史),就近采样检测。
对一直没有参加2022年4月11日以来的两轮核酸检测的人员,督促其必须检测,对拒不参加检测,造成传播风险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六、严格控制聚集性活动。各类公共场所继续加强健康码、行程卡的查验。对重点地区来黄返黄人员严格按规定分类处置。大型活动、论坛等群体性活动按“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各项疫情防控要求。引导广大市民继续增强防范意识,坚持佩戴口罩、保持社交距离、注意个人卫生。
七、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各部门对本通知精神要加强宣传引导,及时解答广大市民的关切,引导疫情防控工作深入推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将根据疫情形势,适时动态调整社会面疫情防控措施。
黄州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
2022年4月18日
附:黄州区调整后的核酸检测采样点↓↓ @天门发布 @黄冈发布
关于调整天门市中心城区社会面疫情防控措施的提示
亲爱的市民朋友们:
根据省疫情防控指挥部统一部署,综合分析天门市扩面核酸筛查结果及省内外疫情形势,为进一步落实精准防控,现就调整天门城区社会面疫情防控措施提示如下:
一、调整核酸查验制度。即日起,将原72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查验范围由城区各社区、小区、城中村和企事业单位及各类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调整为电影院、博物馆、图书馆、剧院、健身房、桑拿、按摩、足疗、水疗、棋牌室、麻将馆、网吧、酒吧、KTV、剧本杀、密室逃脱等密闭重点防范场所。
二、继续开展常态化的核酸检测。天门城区设立便民核酸采样检测点(中医院陆羽院区西侧、市一医竟陵院区西侧、侯口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西侧、杨林徐渡社区党员群众活动中心),为市民免费提供混采检测服务(需要单采单检的,自费),市民可根据个人出行需求,就近前往采样检测。
三、保持监测预警高效灵敏。继续落实重点人群定期核酸检测,学校和托幼机构全体教职员工、学生按照每2天不低于10%的比例进行核酸检测抽检。
四、持续做好个人防护。请广大市民继续增强防范意识,坚持佩戴口罩、保持社交距离、注意个人卫生,积极主动接种新冠病毒疫苗。
天门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将根据疫情形势,适时动态调整社会面疫情防控措施。
天门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
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2年4月19日
关于调整黄州城区社会面疫情防控措施的通知
黄州防肺炎指发〔2022〕06号
各乡镇街道、园区指挥部,区直各单位,区指挥部各工作组:
根据省疫情防控指挥部统一部署,综合分析黄州城区两轮扩面核酸筛查结果及省内外疫情形势,为进一步落实精准防控,现就调整黄州城区社会面疫情防控措施的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调整核酸查验制度。即日起,将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查验范围由城区各社区、小区、城中村和企事业单位及各类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调整为电影院、博物馆、图书馆、剧院、健身房、桑拿、按摩、足疗、水疗、棋牌室、麻将馆、网吧、酒吧、KTV、剧本杀、密室逃脱、药店、个体诊所等密闭重点防范场所。
二、调整下沉党员工作职责。市区下沉党员由现在参与开展社区、小区、城中村及企事业单位卡口“三查”工作,调整为参加社区、小区、城中村“扫楼式”排查和社区重点场所分片包保排查管控。严格执行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进一步强化黄州城区社区重点场所新冠疫情分片排查管控责任措施落实的通知》,对省外和省内重点地区来黄返黄人员排查并按规定分类管控。
三、加强“落地检、落地查、落地管”。继续加强“三站”及高速公路交通卡口排查管控。各火车站、城铁站、客运站、高速公路卡口,对省外来黄返黄车辆按照“逢车必查、逢人必检”的要求进行查验并分类实施管控:对中高风险区来黄返黄人员第一时间实施隔离管控;对省内有关重点地区来黄返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落实管控。
四、加强重点人群核酸检测。继续落实重点人群周期性核酸检测,其中,学校和托幼机构全体教职员工、学生按照每2天不低于10%的比例进行核酸检测抽检,抽检时要重点针对流动性较大的对象,保持监测预警高效灵敏。
五、常态化开展核酸检测。保留公立医院及城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设立的便民核酸采样检测点,为市民免费提供核酸检测服务。每日采样时间为上午8:30—12:00,下午14:00—18:00,市民可根据个人出行情况(有外地旅居史或有在本地与外来人员接触史),就近采样检测。
对一直没有参加2022年4月11日以来的两轮核酸检测的人员,督促其必须检测,对拒不参加检测,造成传播风险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六、严格控制聚集性活动。各类公共场所继续加强健康码、行程卡的查验。对重点地区来黄返黄人员严格按规定分类处置。大型活动、论坛等群体性活动按“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各项疫情防控要求。引导广大市民继续增强防范意识,坚持佩戴口罩、保持社交距离、注意个人卫生。
七、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各部门对本通知精神要加强宣传引导,及时解答广大市民的关切,引导疫情防控工作深入推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将根据疫情形势,适时动态调整社会面疫情防控措施。
黄州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
2022年4月18日
附:黄州区调整后的核酸检测采样点↓↓ @天门发布 @黄冈发布
#医美最新闻# 5月1日起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再迎重大调整!
近期,国务院令第 752 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发布。国务院对“证照分离”改革涉及的行政法规,以及与民法典规定和原则不一致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其中,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部分条款作出了重要修改。值得注意的是,关于审批改为备案方面,将诊所执业登记由审批改为备案。《决定》自 2022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通知公告:
1.大幅提高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2.对无证行医、租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违法行为依照《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进行处罚。
重要修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修改为“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应当办理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删去第十四条。
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所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后,可以执业。”
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五条,将第一项修改为“(一)按照规定应当办理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已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六条,将第一款修改为“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不需要办理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将第三款修改为“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卫生所(室)、诊所的执业登记或者备案,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将第二十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向原备案机关备案。”
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条,将第一款修改为“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或者向原备案机关备案。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将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未经备案,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或者备案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将第四十条改为第三十九条,将第一项修改为“(一)负责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备案和校验”。
将第四十四条改为第四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诊所未经备案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将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将第四十六条改为第四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将第四十七条改为第四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或者备案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将第四十八条改为第四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将第四十九条改为第四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对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删去第五十四条。
近期,国务院令第 752 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发布。国务院对“证照分离”改革涉及的行政法规,以及与民法典规定和原则不一致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其中,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部分条款作出了重要修改。值得注意的是,关于审批改为备案方面,将诊所执业登记由审批改为备案。《决定》自 2022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通知公告:
1.大幅提高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2.对无证行医、租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违法行为依照《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进行处罚。
重要修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修改为“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应当办理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删去第十四条。
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所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后,可以执业。”
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五条,将第一项修改为“(一)按照规定应当办理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已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六条,将第一款修改为“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不需要办理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将第三款修改为“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卫生所(室)、诊所的执业登记或者备案,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将第二十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向原备案机关备案。”
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条,将第一款修改为“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或者向原备案机关备案。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将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未经备案,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或者备案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将第四十条改为第三十九条,将第一项修改为“(一)负责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备案和校验”。
将第四十四条改为第四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诊所未经备案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将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将第四十六条改为第四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将第四十七条改为第四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或者备案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将第四十八条改为第四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将第四十九条改为第四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对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删去第五十四条。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