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渝中区,程先生开了一家烟酒店,一名男子进店,让他帮忙换4000元,程先生同意了,不料,男子刷卡离开后,程先生却发现不对劲,当时设备出现卡纸的情况,老板以为没刷起,就让其再刷了一次,可男子离开之后,设备出了2笔账单,他才发现竟然刷了8000元。
程先生意识到,第一次没出账单,其实是刷了的,由于自己的判断失误,让对方又付了4000元,这可让程先生急得不行。
原来,当时男子刷卡时,打印纸没有出来,程先生认为交易没成功,就去换了打印纸,然后让男子再刷一次,这次打印纸就出来了,男子也没多想,就按照程先生的要求,又刷了一次4000元。
程先生通过微信,转给了男子4000元,男子收到钱后就离开了。直到10多分钟后,程先生和店员才发现,账单有问题,账单上的数字是倒起的,由于后面都是0,如果不仔细看,根本看不出来,是2个4000元。
发现异常后,程先生赶紧通过付款记录,给男子留言:“老板交易有问题,请留手机号保持联系。”并将自己的手机号写了上去。
可是,男子不知道是没看到留言,还是其他原因,直到现在,男子都没有联系程先生。
这4000元可不是一笔小数目,出了这样的纰漏,程先生是一晚都没睡着,第二天一大早,就找到了媒体,希望能帮帮他,也希望对方能看到消息,及时来取回这4000元。
程先生如此着急,也是因为怕出事,若是自己不主动归还,很可能会涉及法律责任。
虽然程先生不是故意的,但确实造成了他人财产损失,男子也真是粗心大意,难道没有短信通知吗?如此大额的支出,也不核对一下。
这种情况下,程先生属于典型的不当得利者。
构成不当得利,需要同时满足4点:一方获得利益;他方受到损失;获得利益和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获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
在这件事里,程先生收到了8000元,多收了4000元,这笔多收的钱,是该男子支付给他的,但因为程先生的失误,让其多支付了一次,则程先生属于获利方,且没有合法根据,那么男子就是受损方,双方存在因果关系。
例如,甲拾得乙的金钱而赠与丙,丙即可构成不当得利。《民法典》第122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不当得利是一种法律事实,是债的发生根据,不当得利引起的债,完全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不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因此,它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如果说,若是程先生拒不归还,严重者还会构成侵占罪。
《民法典》第985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对于此事,有网友说,我也经历过这傻事儿,顾客买150元的茶叶,输了15元,当时听到手机提示了,以为是熟人,聊了几句他就走了,等我整理好货后再看手机,发现他才付了15元,人都走了到哪去找。
也有网友说,我的玉镯摔断了,在平台上看到有修复的店家,寄去,三个月后修复寄回!隔了一周店家又给我寄来一个修复的成色非常漂亮的玉镯!懞了片刻,看那不是我的,打电话给店家,店家半天才反应过来,说是寄错了地址!万分感谢我!让我帮到付寄回!照办!随后店主还给我发了一个88元红包!
还有网友说,我有次买早点15块钱多点了一个零,成了150块钱,我没在意慢慢腾腾地往家走,那个老板娘追了上来告诉我搞错了,我还以为付少了就看手机是付多了,回头老板娘退还给我啦,老板说是语音提示才知道我多付了才追过来的,后来我经常光顾她的早餐店。
这样的事情,我也遇到过,有一次取快递,她家也经营了小超市,我取了快递顺便买了一袋面包十元钱,没付款就回家了,回到家让孩子吃面包,瞬间感觉自己脑袋都大了,立马联系超市老板娘,(有微信)一劲儿抱歉十元钱转账过去了。
奉劝某些人,千万不要抱有侥幸心理,该给的必须给,不能让几块钱,甚至几百几十把自己搞得心神不宁,做人的原则不是自己的东西不占为己有!
程先生发现多收了钱,没有想着占为己有,而是想方设法联系对方,见联系不上,甚至找到了媒体,给男子道歉,可见程先生是个正直的人,也希望男子能看到消息,早日取回,也能让程先生心里的石头落地。
程先生意识到,第一次没出账单,其实是刷了的,由于自己的判断失误,让对方又付了4000元,这可让程先生急得不行。
原来,当时男子刷卡时,打印纸没有出来,程先生认为交易没成功,就去换了打印纸,然后让男子再刷一次,这次打印纸就出来了,男子也没多想,就按照程先生的要求,又刷了一次4000元。
程先生通过微信,转给了男子4000元,男子收到钱后就离开了。直到10多分钟后,程先生和店员才发现,账单有问题,账单上的数字是倒起的,由于后面都是0,如果不仔细看,根本看不出来,是2个4000元。
发现异常后,程先生赶紧通过付款记录,给男子留言:“老板交易有问题,请留手机号保持联系。”并将自己的手机号写了上去。
可是,男子不知道是没看到留言,还是其他原因,直到现在,男子都没有联系程先生。
这4000元可不是一笔小数目,出了这样的纰漏,程先生是一晚都没睡着,第二天一大早,就找到了媒体,希望能帮帮他,也希望对方能看到消息,及时来取回这4000元。
程先生如此着急,也是因为怕出事,若是自己不主动归还,很可能会涉及法律责任。
虽然程先生不是故意的,但确实造成了他人财产损失,男子也真是粗心大意,难道没有短信通知吗?如此大额的支出,也不核对一下。
这种情况下,程先生属于典型的不当得利者。
构成不当得利,需要同时满足4点:一方获得利益;他方受到损失;获得利益和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获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
在这件事里,程先生收到了8000元,多收了4000元,这笔多收的钱,是该男子支付给他的,但因为程先生的失误,让其多支付了一次,则程先生属于获利方,且没有合法根据,那么男子就是受损方,双方存在因果关系。
例如,甲拾得乙的金钱而赠与丙,丙即可构成不当得利。《民法典》第122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不当得利是一种法律事实,是债的发生根据,不当得利引起的债,完全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不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因此,它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如果说,若是程先生拒不归还,严重者还会构成侵占罪。
《民法典》第985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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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劝某些人,千万不要抱有侥幸心理,该给的必须给,不能让几块钱,甚至几百几十把自己搞得心神不宁,做人的原则不是自己的东西不占为己有!
程先生发现多收了钱,没有想着占为己有,而是想方设法联系对方,见联系不上,甚至找到了媒体,给男子道歉,可见程先生是个正直的人,也希望男子能看到消息,早日取回,也能让程先生心里的石头落地。
#馋伦组合[超话]#❤️1251—1137❤️
今天用小绿锅和老妈一起涮火锅
调料里放了点烧椒酱,很不错
妈妈还为我炒了玉米花
特别脆,我一直就炒不出这么好的
但光顾吃了,忘了拍照[允悲]下次一定拍
无论多大年纪
有妈的孩子像个宝
今天宝子也在感谢妈妈、感受妈妈的爱吧[鲜花][鲜花]
平安康乐
我的宝
[抱抱][抱抱][抱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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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包大叔说到我店里看到些东西了,说我眼光不错以后会来淘。我说他眼光不错,才能看出我的眼光[嘻嘻]。问我是不是外贸店,我说专柜集合店,以专柜为主,外贸的不如专柜的,否则有钱人都去外贸店了。不过我的价格也就一两百,几千的也最多五百。等我谈下大店,以后多一点外贸的。他对我合十说感谢,说我会做生意,我说我得谢谢他光顾。[嘻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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