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法院动态##法院对猥亵儿童教职人员宣告终身禁业# 连云港首例!一培训机构教师被判终身禁业
2022年11月15日,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对某培训机构聘用舞蹈教师赵某某多次强制猥亵、猥亵儿童案件一审宣判,以被告人赵某某犯强制猥亵罪、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同时,禁止被告人赵某某从事教育类相关职业。
该案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出台后,连云港市首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教职人员依法宣告终身禁止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工作的刑事案件。
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人民美好生活的重要内容,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不仅关系到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家庭的和谐幸福,也关系到国家和民族的长远发展。《意见》是针对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校外培训机构的教职员工犯罪问题,为协调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的从业禁止规定及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从业查询和禁止制度,保障法律准确实施,有效落实从业禁止制度,净化校园环境,切实保护未成年人而出台的落实意见。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教师作为教育行业的从业人员,更应严格规范自身行为,遵守师德准则,严守师德底线。针对教师违法行为,更应当依法从严惩治。
为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同时考虑多名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要求对赵某某依法从重处罚的意见,海州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赵某某多次对未成年人实施猥亵行为,主观恶性较大,依法决定对赵某某从重处罚,对其宣告从业禁止。
司法保护充分履职的同时,家庭教育也不应缺位。家长应积极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监管和保护。在为孩子选择培训机构时,充分了解培训机构备案情况、场地设施安全情况、管理制度健全情况及教育教学情况,着重了解培训机构教师是否具备教师资格证或专业技能证书、是否与学校签订劳务合同等内容。同时,也应当加强对孩子的引导教育,教导其树立规则意识,遵守安全管理要求,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2022年11月15日,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对某培训机构聘用舞蹈教师赵某某多次强制猥亵、猥亵儿童案件一审宣判,以被告人赵某某犯强制猥亵罪、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同时,禁止被告人赵某某从事教育类相关职业。
该案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出台后,连云港市首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教职人员依法宣告终身禁止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工作的刑事案件。
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人民美好生活的重要内容,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不仅关系到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家庭的和谐幸福,也关系到国家和民族的长远发展。《意见》是针对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校外培训机构的教职员工犯罪问题,为协调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的从业禁止规定及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从业查询和禁止制度,保障法律准确实施,有效落实从业禁止制度,净化校园环境,切实保护未成年人而出台的落实意见。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教师作为教育行业的从业人员,更应严格规范自身行为,遵守师德准则,严守师德底线。针对教师违法行为,更应当依法从严惩治。
为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同时考虑多名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要求对赵某某依法从重处罚的意见,海州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赵某某多次对未成年人实施猥亵行为,主观恶性较大,依法决定对赵某某从重处罚,对其宣告从业禁止。
司法保护充分履职的同时,家庭教育也不应缺位。家长应积极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监管和保护。在为孩子选择培训机构时,充分了解培训机构备案情况、场地设施安全情况、管理制度健全情况及教育教学情况,着重了解培训机构教师是否具备教师资格证或专业技能证书、是否与学校签订劳务合同等内容。同时,也应当加强对孩子的引导教育,教导其树立规则意识,遵守安全管理要求,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连云港法院动态##法院对猥亵儿童教职人员宣告终身禁业# 连云港首例!一培训机构教师被判终身禁业
2022年11月15日,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对某培训机构聘用舞蹈教师赵某某多次强制猥亵、猥亵儿童案件一审宣判,以被告人赵某某犯强制猥亵罪、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同时,禁止被告人赵某某从事教育类相关职业。
该案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出台后,连云港市首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教职人员依法宣告终身禁止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工作的刑事案件。
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人民美好生活的重要内容,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不仅关系到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家庭的和谐幸福,也关系到国家和民族的长远发展。《意见》是针对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校外培训机构的教职员工犯罪问题,为协调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的从业禁止规定及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从业查询和禁止制度,保障法律准确实施,有效落实从业禁止制度,净化校园环境,切实保护未成年人而出台的落实意见。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教师作为教育行业的从业人员,更应严格规范自身行为,遵守师德准则,严守师德底线。针对教师违法行为,更应当依法从严惩治。
为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同时考虑多名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要求对赵某某依法从重处罚的意见,海州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赵某某多次对未成年人实施猥亵行为,主观恶性较大,依法决定对赵某某从重处罚,对其宣告从业禁止。
司法保护充分履职的同时,家庭教育也不应缺位。家长应积极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监管和保护。在为孩子选择培训机构时,充分了解培训机构备案情况、场地设施安全情况、管理制度健全情况及教育教学情况,着重了解培训机构教师是否具备教师资格证或专业技能证书、是否与学校签订劳务合同等内容。同时,也应当加强对孩子的引导教育,教导其树立规则意识,遵守安全管理要求,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江苏政法@法治日报
2022年11月15日,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对某培训机构聘用舞蹈教师赵某某多次强制猥亵、猥亵儿童案件一审宣判,以被告人赵某某犯强制猥亵罪、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同时,禁止被告人赵某某从事教育类相关职业。
该案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出台后,连云港市首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教职人员依法宣告终身禁止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工作的刑事案件。
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人民美好生活的重要内容,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不仅关系到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家庭的和谐幸福,也关系到国家和民族的长远发展。《意见》是针对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校外培训机构的教职员工犯罪问题,为协调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的从业禁止规定及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从业查询和禁止制度,保障法律准确实施,有效落实从业禁止制度,净化校园环境,切实保护未成年人而出台的落实意见。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教师作为教育行业的从业人员,更应严格规范自身行为,遵守师德准则,严守师德底线。针对教师违法行为,更应当依法从严惩治。
为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同时考虑多名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要求对赵某某依法从重处罚的意见,海州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赵某某多次对未成年人实施猥亵行为,主观恶性较大,依法决定对赵某某从重处罚,对其宣告从业禁止。
司法保护充分履职的同时,家庭教育也不应缺位。家长应积极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监管和保护。在为孩子选择培训机构时,充分了解培训机构备案情况、场地设施安全情况、管理制度健全情况及教育教学情况,着重了解培训机构教师是否具备教师资格证或专业技能证书、是否与学校签订劳务合同等内容。同时,也应当加强对孩子的引导教育,教导其树立规则意识,遵守安全管理要求,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江苏政法@法治日报
化隆交警:积极开展外来务工人员交通安全宣传活动
为进一步提高外来务工人员的交通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最大限度减少务工人员的道路交通事故发生,11月16日,化隆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组织宣传民警走进青海欣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企业务工人员宣讲交通安全宣传知识。
民警以身边典型事故案例,以案释法,重点讲解酒驾醉驾、无牌无证、超员、超速、逆行、闯红灯等严重违法行为的危害和后果,并结合开展“一盔一带”安全守护行动,讲解了驾驶机动车不系安全带和骑乘摩托车、电动车不戴头盔等内容,让大家充分认识到安全驾驶的重要性。
随后,民警通过警示视频直观阐述了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引导务工人员拒乘农用三轮车、无牌无证、超员、人货混装等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教育他们一定要对自己、对他人、对社会负责,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文明参与交通,骑乘摩托车、电动车要佩戴安全头盔,驾乘车辆要系好安全带等。从现在做起,从一盔一带做起,真正做到安全文明出行。
最后,民警要求项目负责人切实负起企业道路交通安全主体责任,定期对务工人员进行安全警示教育,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力度,严禁用货运车辆转运人员、企业车辆出现超员、超载违法行为。通过此次宣传,切实提高了辖区外来务工人员的交通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为辖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进一步开展夯实了基础。
为进一步提高外来务工人员的交通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最大限度减少务工人员的道路交通事故发生,11月16日,化隆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组织宣传民警走进青海欣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企业务工人员宣讲交通安全宣传知识。
民警以身边典型事故案例,以案释法,重点讲解酒驾醉驾、无牌无证、超员、超速、逆行、闯红灯等严重违法行为的危害和后果,并结合开展“一盔一带”安全守护行动,讲解了驾驶机动车不系安全带和骑乘摩托车、电动车不戴头盔等内容,让大家充分认识到安全驾驶的重要性。
随后,民警通过警示视频直观阐述了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引导务工人员拒乘农用三轮车、无牌无证、超员、人货混装等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教育他们一定要对自己、对他人、对社会负责,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文明参与交通,骑乘摩托车、电动车要佩戴安全头盔,驾乘车辆要系好安全带等。从现在做起,从一盔一带做起,真正做到安全文明出行。
最后,民警要求项目负责人切实负起企业道路交通安全主体责任,定期对务工人员进行安全警示教育,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力度,严禁用货运车辆转运人员、企业车辆出现超员、超载违法行为。通过此次宣传,切实提高了辖区外来务工人员的交通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为辖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进一步开展夯实了基础。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