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门朝东是凶宅?六种房子需警惕:不利健康、易破财!
一、门窗对着商业场所
住宅或商业场所风水的好坏受大门和窗户的影响很大,因为大门是住宅的气口,是连接外界的咽喉,也是房主因势利导、趋吉避凶的首要屏障。
二、门窗对电线杆
容易导致家庭不安,上下不和,性情怪异等,严重则冲伤流血。卧室床位对电线杆,夫妻不和,还会影响生育,运气不佳,所以,运气不旺的人当年凡事小心为宜。
三、门窗对着高架桥
位于高架路或天桥边的房屋,长期的噪音影响,加上地面震动,易造成精神衰弱。如果又位于天桥或高架路回转处之圆弧外缘,如镰刀之拦腰切来,这样危害更大。
四、窗对着池塘
古人说:住宅前有半园形池塘或溪水,圆方朝前,基地主正,有发横财的暗导力等。如形状不同而圆方朝内,基地及方位又不正,大凶!
五、大门朝西南
从风水学来说,西北和东南这条分界线,是阴阳分界线;而正西和正东是日出日落分界线,至于西南和东北走向是鬼道分界线。
因此,大门朝西南的,再加上如今八运来说,属于五黄位,煞气很重,阳气尽失,坤又为西南,为老阴,为阴极之处,所以容易有鬼怪幻象,会经常做噩梦。从而影响人的精神状态,对健康和运势都不利。
六、大门朝东且有高山、高楼
风水学里面有一句话,叫破军居巽位,出癫痫之人,意思是说这种情况会出精神病人。换一个角度,这种组合,也是容易让住里面的人看到一些不干净或幻觉类的东西。所以,如果大门朝东,东南是阳台,又有高山、高楼等,是非常不利的。
一、门窗对着商业场所
住宅或商业场所风水的好坏受大门和窗户的影响很大,因为大门是住宅的气口,是连接外界的咽喉,也是房主因势利导、趋吉避凶的首要屏障。
二、门窗对电线杆
容易导致家庭不安,上下不和,性情怪异等,严重则冲伤流血。卧室床位对电线杆,夫妻不和,还会影响生育,运气不佳,所以,运气不旺的人当年凡事小心为宜。
三、门窗对着高架桥
位于高架路或天桥边的房屋,长期的噪音影响,加上地面震动,易造成精神衰弱。如果又位于天桥或高架路回转处之圆弧外缘,如镰刀之拦腰切来,这样危害更大。
四、窗对着池塘
古人说:住宅前有半园形池塘或溪水,圆方朝前,基地主正,有发横财的暗导力等。如形状不同而圆方朝内,基地及方位又不正,大凶!
五、大门朝西南
从风水学来说,西北和东南这条分界线,是阴阳分界线;而正西和正东是日出日落分界线,至于西南和东北走向是鬼道分界线。
因此,大门朝西南的,再加上如今八运来说,属于五黄位,煞气很重,阳气尽失,坤又为西南,为老阴,为阴极之处,所以容易有鬼怪幻象,会经常做噩梦。从而影响人的精神状态,对健康和运势都不利。
六、大门朝东且有高山、高楼
风水学里面有一句话,叫破军居巽位,出癫痫之人,意思是说这种情况会出精神病人。换一个角度,这种组合,也是容易让住里面的人看到一些不干净或幻觉类的东西。所以,如果大门朝东,东南是阳台,又有高山、高楼等,是非常不利的。
“太过分了!”6月27日,上海一位步履蹒跚的老人,在回家经过楼下时,看到楼下停放着一辆摩托车,老人二话不说,直接走到摩托车旁边,故意将摩托车推倒在地上后,扬长而去。车主发现车子后视镜和风挡被损坏后,对车子进行定损,评估损失为7000元。
随后车主辗转找到老人时,老人虽然口齿不清,但她没有否认是其所为。并且态度十分强硬地要车主马上离开。车主非常气愤,但对方年龄太大了,又不敢过多地与对方理论。于是车主立即报警和联系居委会。
但结果却被告知,老人年龄已70多岁,且是个精神病患者。据了解,老人已经不是第一次这样干了。附近好几位居民,都被老人不同程度地破坏了财物,但均没有办法得到解决。而且工作人员也说,想要让她赔偿,不要抱太大希望。
事发后,有网友说,附近居民不能这样忍气吞声,不然这个老人更会肆无忌惮,以后做出更过分的事情来,怎么办?
车主也这样认为,据他了解,虽然她是独居老人,但实际上老人是有监护人的,因此车主准备采用合法手段维权,为自己讨个说法,也为附近居民发声。
那些车主应当怎么维权呢?
1、老人年满70周岁,且系精神病人,从民法角度来说,精神病人就是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民法典》第22条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第2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2、老人经常故意破坏其他居民的财物,其监护人负有疏于监管的过失,由于监护人是老人的法定代理人,所以这个责任需由监护人来承担。
《民法典》第118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当然,如果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侵权责任。但本案不是这种情况,她是常年独居老人,而且被老人侵权的不止车主一人,已经好多居民被侵权了。所以无论监护人如何解释,都是苍白的。
3、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除外。
也就是说,如果老人有积蓄,有财产的话,这个钱由她自己出,如果没有或者不够赔的,需由监护人掏钱。
4、注意,车主的维权方式是民事诉讼。适用的是《民事诉讼法》,举证责任在于车主一方,如果车主不能举证的话,那么就会败诉。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主张一方负有举证责任,如因不能举证其主张的,需要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不过车主有视频证据,也有报警记录和其他居民被侵权时的处理记录,举证方面应该问题不大,只是老人有没有法律意义上的监护人,需要调查后,方能确认。
那么大家支持车主起诉么?欢迎讨论!#上海头条##老人推倒摩托导致损失近万元#
随后车主辗转找到老人时,老人虽然口齿不清,但她没有否认是其所为。并且态度十分强硬地要车主马上离开。车主非常气愤,但对方年龄太大了,又不敢过多地与对方理论。于是车主立即报警和联系居委会。
但结果却被告知,老人年龄已70多岁,且是个精神病患者。据了解,老人已经不是第一次这样干了。附近好几位居民,都被老人不同程度地破坏了财物,但均没有办法得到解决。而且工作人员也说,想要让她赔偿,不要抱太大希望。
事发后,有网友说,附近居民不能这样忍气吞声,不然这个老人更会肆无忌惮,以后做出更过分的事情来,怎么办?
车主也这样认为,据他了解,虽然她是独居老人,但实际上老人是有监护人的,因此车主准备采用合法手段维权,为自己讨个说法,也为附近居民发声。
那些车主应当怎么维权呢?
1、老人年满70周岁,且系精神病人,从民法角度来说,精神病人就是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民法典》第22条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第2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2、老人经常故意破坏其他居民的财物,其监护人负有疏于监管的过失,由于监护人是老人的法定代理人,所以这个责任需由监护人来承担。
《民法典》第118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当然,如果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侵权责任。但本案不是这种情况,她是常年独居老人,而且被老人侵权的不止车主一人,已经好多居民被侵权了。所以无论监护人如何解释,都是苍白的。
3、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除外。
也就是说,如果老人有积蓄,有财产的话,这个钱由她自己出,如果没有或者不够赔的,需由监护人掏钱。
4、注意,车主的维权方式是民事诉讼。适用的是《民事诉讼法》,举证责任在于车主一方,如果车主不能举证的话,那么就会败诉。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主张一方负有举证责任,如因不能举证其主张的,需要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不过车主有视频证据,也有报警记录和其他居民被侵权时的处理记录,举证方面应该问题不大,只是老人有没有法律意义上的监护人,需要调查后,方能确认。
那么大家支持车主起诉么?欢迎讨论!#上海头条##老人推倒摩托导致损失近万元#
#老人故意推倒摩托损失近万元# 说实话,没看视频之前有两个以为:
第一个以为,以为是个老爷子,因为对于老人来讲推倒摩托车还是需要一把力气的
第二个以为,以为是摩托车主人停车不当妨碍了老人正常行走过道
看完视频结果大跌眼镜
老太太提着袋子回家,摩托车停在楼下空旷的的边上,丝毫没有影响人们正常通行,老人经过的时候本来是碰不着车的,结果经过摩托车边上的时候就像看着就心里有气一样"非要把摩托车推倒不可“。
老人是多次破坏他人财物,民警给的说法是一是年满70岁无法定罪,二是据说老人有精神病
司法实践中,判断精神病人应否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主要依据是司法精神病鉴定意见,司法精神病鉴定意见是作为刑事司法中确定行为人刑事责任最重要、最关键的证据之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精神病人犯罪责任能力分以下3种情况:
1、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刑法规定,一旦被鉴定为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2、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刑法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刑法规定,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因此应当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精神病人犯罪家人需承担民事责任,家人只是是不需要负刑事责任。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不负刑事责任。精神病人属于限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外的民事责任由监护人承担。
如果此案中的老人是处于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及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也是需要承担全部或部分刑事责任的,即使自己不能承担作为监护人的子女为什么在老人多次损坏他人财物之后也未进行补救措施?
如果此案中的老人属于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即使不需要承担刑事法律责任,但是家人及政府机构为何未采取强制医疗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一、 在刑法第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我国刑法并没有规定年满70岁故意犯罪就可豁免法律责任。
所以有理由质疑当地警方是否有严格鉴定老人精神病程度
精神病人犯罪从轻处罚可以理解,但是三番五次故意损坏他人财产监护人和政府机构均无任何措施是不能理解的
是不作为、不敢作为,还是懒于作为?也是值得质疑的
第一个以为,以为是个老爷子,因为对于老人来讲推倒摩托车还是需要一把力气的
第二个以为,以为是摩托车主人停车不当妨碍了老人正常行走过道
看完视频结果大跌眼镜
老太太提着袋子回家,摩托车停在楼下空旷的的边上,丝毫没有影响人们正常通行,老人经过的时候本来是碰不着车的,结果经过摩托车边上的时候就像看着就心里有气一样"非要把摩托车推倒不可“。
老人是多次破坏他人财物,民警给的说法是一是年满70岁无法定罪,二是据说老人有精神病
司法实践中,判断精神病人应否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主要依据是司法精神病鉴定意见,司法精神病鉴定意见是作为刑事司法中确定行为人刑事责任最重要、最关键的证据之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精神病人犯罪责任能力分以下3种情况:
1、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刑法规定,一旦被鉴定为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2、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刑法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刑法规定,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因此应当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精神病人犯罪家人需承担民事责任,家人只是是不需要负刑事责任。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不负刑事责任。精神病人属于限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外的民事责任由监护人承担。
如果此案中的老人是处于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及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也是需要承担全部或部分刑事责任的,即使自己不能承担作为监护人的子女为什么在老人多次损坏他人财物之后也未进行补救措施?
如果此案中的老人属于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即使不需要承担刑事法律责任,但是家人及政府机构为何未采取强制医疗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一、 在刑法第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我国刑法并没有规定年满70岁故意犯罪就可豁免法律责任。
所以有理由质疑当地警方是否有严格鉴定老人精神病程度
精神病人犯罪从轻处罚可以理解,但是三番五次故意损坏他人财产监护人和政府机构均无任何措施是不能理解的
是不作为、不敢作为,还是懒于作为?也是值得质疑的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