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接连传来两个好消息,令人热血沸腾!从落后百年到世界第二,中国新能源汽车让中国扬眉吐气,而比亚迪更是凭一己之力,撑起新能源汽车的半边天,如今比亚迪第300万辆新能源汽车下线,属于中国品牌的高光时刻来了!好消息接踵而至,我国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购税政策将延续至2023年底,今年已累计免征超686亿,同比增逾1倍!
11月16日,比亚迪第300万辆新能源汽车下线发布活动在比亚迪全球总部举行。在活动现场,王传福向亚洲足球小姐王霜交付了比亚迪第300万辆新能源汽车。王传福还透露,比亚迪百万级高端品牌仰望,将于2023年第一季度发布,届时还将推出兼具专业性及个性化的全新品牌,同时继续发力全球化也是比亚迪明年矢志不渝的目标。
300万辆来之不易,从第1辆新能源汽车到第100万辆新能源汽车,比亚迪等了整整13年,而从100万辆到200万辆,比亚迪用了1年,更令人震惊的是,从200万辆到300万辆,比亚迪只用了半年。那么问题来了,比亚迪能够在新能源赛道上演“加速度”,凭借的究竟是什么?
是运气吗?答案是技术硬实力!工业和信息化部郭守刚在活动现场发表致辞:“比亚迪积极响应国家号召,坚定方向、矢志创新,在新能源汽车领域取得了多项技术突破,综合竞争力进入全球前列。”据统计,2021年比亚迪投入106.27亿研发费用,同比增长24.20%。其研发团队规模更是达到近4.04万人次。截止2022年6月。比亚迪拥有3.7万项专利,授权2.5万项专利,这才是比亚迪所向披靡的源动力。
为推动我国能源战略转型,实现双碳目标,国家也在积极推出利好政策。11月16日,国家明确表示,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购税政策将延续至2023年12月31日。此外,国家还出台了阶段性减征部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政策。这两项利好政策无疑稳定了社会预期、提振了市场信心。据统计,截至11月10日,累计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购税已高达686.2亿元,同比增长101.2%。数据显示,截至11月10日,新能源汽车累计销量448万辆,同比增长78.1%。今年6月至11月10日,共为符合条件的乘用车减征车购税397.5亿元。
中国新能源汽车强势崛起,令世界刮目相看!比亚迪第300万辆新能源汽车下线,创下中国新能源行业的又一座里程碑!相信在国家科学的新能源政策下,比亚迪迈向第400万辆的那天很快会到来,中国成为世界第一大汽车出口国也只是时间的问题!
11月16日,比亚迪第300万辆新能源汽车下线发布活动在比亚迪全球总部举行。在活动现场,王传福向亚洲足球小姐王霜交付了比亚迪第300万辆新能源汽车。王传福还透露,比亚迪百万级高端品牌仰望,将于2023年第一季度发布,届时还将推出兼具专业性及个性化的全新品牌,同时继续发力全球化也是比亚迪明年矢志不渝的目标。
300万辆来之不易,从第1辆新能源汽车到第100万辆新能源汽车,比亚迪等了整整13年,而从100万辆到200万辆,比亚迪用了1年,更令人震惊的是,从200万辆到300万辆,比亚迪只用了半年。那么问题来了,比亚迪能够在新能源赛道上演“加速度”,凭借的究竟是什么?
是运气吗?答案是技术硬实力!工业和信息化部郭守刚在活动现场发表致辞:“比亚迪积极响应国家号召,坚定方向、矢志创新,在新能源汽车领域取得了多项技术突破,综合竞争力进入全球前列。”据统计,2021年比亚迪投入106.27亿研发费用,同比增长24.20%。其研发团队规模更是达到近4.04万人次。截止2022年6月。比亚迪拥有3.7万项专利,授权2.5万项专利,这才是比亚迪所向披靡的源动力。
为推动我国能源战略转型,实现双碳目标,国家也在积极推出利好政策。11月16日,国家明确表示,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购税政策将延续至2023年12月31日。此外,国家还出台了阶段性减征部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政策。这两项利好政策无疑稳定了社会预期、提振了市场信心。据统计,截至11月10日,累计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购税已高达686.2亿元,同比增长101.2%。数据显示,截至11月10日,新能源汽车累计销量448万辆,同比增长78.1%。今年6月至11月10日,共为符合条件的乘用车减征车购税397.5亿元。
中国新能源汽车强势崛起,令世界刮目相看!比亚迪第300万辆新能源汽车下线,创下中国新能源行业的又一座里程碑!相信在国家科学的新能源政策下,比亚迪迈向第400万辆的那天很快会到来,中国成为世界第一大汽车出口国也只是时间的问题!
河南郑州,一男子花费11800元,通过一位女性朋友,买了两箱五粮液送给朋友,可万万没想到,仅仅过了一个小时,朋友就叫男子将五粮液拿回去,理由是男子的这两箱酒全部是假酒。
王女士在河南郑州经营着一家国酒专门店,在机缘巧合之下,王女士通过微信群认识了刘先生,便交了个朋友,平日里也互有联系。
事发当天,刘先生想要送两箱五粮液给朋友,便联系到了熟人王女士,经过了解,王女士的酒价格虽然比市场价要贵一些,但考虑到要照顾熟人生意,刘先生还是花费11800元,从王女士处买了两箱五粮液。
可令刘先生意料不到的事情发生了,在将两箱五粮液送给朋友后,仅仅过了一个小时,朋友就打电话给刘先生,让刘先生把酒拿走,并在言语中带着嘲讽之意。
刘先生纳了闷,平日里和朋友的关系也不错,怎么送了酒还是这个态度呢?在刘先生的追问下,朋友说出了真话,原来朋友因为经常饮酒的缘故,仅仅从外包装上就看出两箱五粮液是假酒,朋友觉得刘先生送酒还送假的,遂对刘先生心生不满。
在得知事情的原委后,刘先生向朋友百般解释,虽然最后获得了朋友的谅解,但还是让刘先生感觉脸都丢尽了。
刘先生认为受到了王女士的欺骗,遂联系到了王女士,想让王女士给自己个说法,但王女士表示自己的酒是收过来的,自己也不知情,双方因此不欢而散。
事后,刘先生举报到了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过送往五粮液公司鉴定,得知送检的酒确实非五粮液注册商标的产品。
另一边,气愤难消的刘先生联系到了媒体记者,想要王女士给自己一个说法,但王女士直接往刘先生支付宝转了15000元,便不在解释。
目前,市监局已经介入调查,而在王女士的店铺内,发现了四个空箱,四个空箱都是假酒的箱子,至于假酒的来源,尚在进一步处理中。
都说在家靠父母,在外靠朋友,可刘先生的这位朋友却不怎么靠谱,直接将刘先生骗了个团团转,着实令人唏嘘不已!
有网友就直言,王女士在明知刘先生将酒送人的情况下,仍然卖假酒给刘先生,这是摆明了坑刘先生,万一刘先生是找朋友办事,估计这么一折腾,也很难办成功了。
也有网友表示,正所谓退一步海阔天空,既然双方是朋友,王女士也直接给刘先生转了15000元,那么双方就各退一步,和气生财。
无疑,网友的观点都有一定道理,但个人认为,王女士的行为不仅是不道德那么简单,而是涉嫌消费者欺诈。
关于消费者欺诈,是指商家为了谋取不当利益,故意欺骗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服务的行为,日常生活中,比较常见的消费者欺诈方式是指销售掺杂、掺假,以假乱真,以次充好的商品。
本案中,王女士利用刘先生的信任,销售假的五粮液给刘先生,是典型的以次充好的行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
也就是说,如果最终认定王女士的行为属于欺诈行为,则刘先生不仅可以要求王女士退回11800元的购酒款,还可以另外索赔3倍赔偿,即35400元。
这里有网友可能会问,既然是假酒,为什么不能适用《食品安全法》中的10倍赔偿呢?
关于食品安全法的10倍赔偿,是指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以本案目前的情况来看,虽然证实涉案酒确实是假五粮液,但并未证明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酒,比如用二锅头冒充五粮液,虽然也系假五粮液,但却不属于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故在现有的情况下,不适用10倍赔偿的规定。
此外,按照《商标法》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也就是说,后续监视局一旦查证属实,王女士不仅要3倍赔偿刘先生,还要面临巨额罚款。
最后,诚信经营才是做生意的根本,王女士也确实应当反思反思了。
那么亲爱的读者朋友,你们如何看待此事,欢迎留言、评论、交流。
王女士在河南郑州经营着一家国酒专门店,在机缘巧合之下,王女士通过微信群认识了刘先生,便交了个朋友,平日里也互有联系。
事发当天,刘先生想要送两箱五粮液给朋友,便联系到了熟人王女士,经过了解,王女士的酒价格虽然比市场价要贵一些,但考虑到要照顾熟人生意,刘先生还是花费11800元,从王女士处买了两箱五粮液。
可令刘先生意料不到的事情发生了,在将两箱五粮液送给朋友后,仅仅过了一个小时,朋友就打电话给刘先生,让刘先生把酒拿走,并在言语中带着嘲讽之意。
刘先生纳了闷,平日里和朋友的关系也不错,怎么送了酒还是这个态度呢?在刘先生的追问下,朋友说出了真话,原来朋友因为经常饮酒的缘故,仅仅从外包装上就看出两箱五粮液是假酒,朋友觉得刘先生送酒还送假的,遂对刘先生心生不满。
在得知事情的原委后,刘先生向朋友百般解释,虽然最后获得了朋友的谅解,但还是让刘先生感觉脸都丢尽了。
刘先生认为受到了王女士的欺骗,遂联系到了王女士,想让王女士给自己个说法,但王女士表示自己的酒是收过来的,自己也不知情,双方因此不欢而散。
事后,刘先生举报到了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过送往五粮液公司鉴定,得知送检的酒确实非五粮液注册商标的产品。
另一边,气愤难消的刘先生联系到了媒体记者,想要王女士给自己一个说法,但王女士直接往刘先生支付宝转了15000元,便不在解释。
目前,市监局已经介入调查,而在王女士的店铺内,发现了四个空箱,四个空箱都是假酒的箱子,至于假酒的来源,尚在进一步处理中。
都说在家靠父母,在外靠朋友,可刘先生的这位朋友却不怎么靠谱,直接将刘先生骗了个团团转,着实令人唏嘘不已!
有网友就直言,王女士在明知刘先生将酒送人的情况下,仍然卖假酒给刘先生,这是摆明了坑刘先生,万一刘先生是找朋友办事,估计这么一折腾,也很难办成功了。
也有网友表示,正所谓退一步海阔天空,既然双方是朋友,王女士也直接给刘先生转了15000元,那么双方就各退一步,和气生财。
无疑,网友的观点都有一定道理,但个人认为,王女士的行为不仅是不道德那么简单,而是涉嫌消费者欺诈。
关于消费者欺诈,是指商家为了谋取不当利益,故意欺骗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服务的行为,日常生活中,比较常见的消费者欺诈方式是指销售掺杂、掺假,以假乱真,以次充好的商品。
本案中,王女士利用刘先生的信任,销售假的五粮液给刘先生,是典型的以次充好的行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
也就是说,如果最终认定王女士的行为属于欺诈行为,则刘先生不仅可以要求王女士退回11800元的购酒款,还可以另外索赔3倍赔偿,即35400元。
这里有网友可能会问,既然是假酒,为什么不能适用《食品安全法》中的10倍赔偿呢?
关于食品安全法的10倍赔偿,是指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以本案目前的情况来看,虽然证实涉案酒确实是假五粮液,但并未证明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酒,比如用二锅头冒充五粮液,虽然也系假五粮液,但却不属于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故在现有的情况下,不适用10倍赔偿的规定。
此外,按照《商标法》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也就是说,后续监视局一旦查证属实,王女士不仅要3倍赔偿刘先生,还要面临巨额罚款。
最后,诚信经营才是做生意的根本,王女士也确实应当反思反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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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集安,一男子与女友办理婚礼后,未到民政局登记,便同居在一起并育有一子,后来二人因为性格不合分开,男子独自抚养儿子4年,万万没想到,去给孩子上户口时,竟然发现儿子不是自己亲生,男子一纸诉状将前女友告上法院,要求赔偿自己抚养费。
男子王某在外打工期间,认识了女子张某,二人至此互生情愫,很快建立了恋爱关系,张某也显得很主动,流漏出想要和王某结婚的想法。
于是,双方的家长在见面后,很快将婚期确定并如期举办了婚礼,但当时因为年龄原因,双方并未去民政局办理婚姻登记,随即便以夫妻的名义同居在一起。
令王某感到高兴的是,结婚的当年,张某便为王某生了个大胖小子,但好景不长,婚内平凡的生活渐渐冲淡了双方的激情,双方至此也因为琐事频繁的争吵起来。
最终,在孩子出生后不久,双方因为性格不和选择分手,孩子也由王某一人独自抚养,在抚养4年后,因为孩子上户口需要亲子鉴定,王某便带着孩子去医院做了鉴定。
可万万没想到,鉴定结果将老实的王某吓了一跳,因为根据鉴定结果显示,王某抚养4年的儿子并不是其亲生的,气急败坏的王某在找张某索要赔偿未果后,一纸诉状将张某告上了法院。
《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否则就要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法庭上,王某指出,这个孩子与自己一点血缘关系也没有,所以不能让自己承担抚养的费用,现在要求张某全额退还自己花费的钱共计12.9万元。
而令人相当无语的是,当法庭向张某调查孩子的父亲是谁时,张某竟然表示,因为部分原因,自己确实不知道孩子的亲生父亲是谁。
这可真够荒唐的,作为孩子的母亲,张某竟然不知道孩子的父亲是谁,着实令人震惊不已。
有网友认为,养了4年的孩子竟然不是自己的,王某的痛苦可想而知,所以张某不仅要退还王某的所有支出,还必须对王某进行精神损害赔偿。
无疑,网友们的观点都是希望王某能够全额获赔,但事实上,张某是否应当赔偿,还应当从法律的角度细细分析。
《民法典》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
也就是说,自从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我国就取消了事实婚姻,只要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一律视为非法同居。
所以在本案中,虽然双方办理了婚姻,但由于未去民政局登记,所以不能视为夫妻关系,既然不是夫妻关系,在分析张某是否应当赔偿时,就不能使用《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那么有网友就指出,不能适用,是否就意味着王某无法索要赔偿呢?
其实不然。
《民法典》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以及无法独立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具有法定抚养义务,也就是说,张某作为孩子的母亲,应当支付孩子的抚养费,而反观毫无血缘关系的王某,则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
但现在的结果是,王某代替张某支付了费用,张某因此间接获利,这在《民法典》上就属于不当得利。
《民法典》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最终,一审法院审查后判决张某返还不当得利9.6万元给王某。
一审判决后,张某拒绝返还,并上诉到了二审法院,经过二审法院调解,张某最终同意返还王某6.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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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王某在外打工期间,认识了女子张某,二人至此互生情愫,很快建立了恋爱关系,张某也显得很主动,流漏出想要和王某结婚的想法。
于是,双方的家长在见面后,很快将婚期确定并如期举办了婚礼,但当时因为年龄原因,双方并未去民政局办理婚姻登记,随即便以夫妻的名义同居在一起。
令王某感到高兴的是,结婚的当年,张某便为王某生了个大胖小子,但好景不长,婚内平凡的生活渐渐冲淡了双方的激情,双方至此也因为琐事频繁的争吵起来。
最终,在孩子出生后不久,双方因为性格不和选择分手,孩子也由王某一人独自抚养,在抚养4年后,因为孩子上户口需要亲子鉴定,王某便带着孩子去医院做了鉴定。
可万万没想到,鉴定结果将老实的王某吓了一跳,因为根据鉴定结果显示,王某抚养4年的儿子并不是其亲生的,气急败坏的王某在找张某索要赔偿未果后,一纸诉状将张某告上了法院。
《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否则就要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法庭上,王某指出,这个孩子与自己一点血缘关系也没有,所以不能让自己承担抚养的费用,现在要求张某全额退还自己花费的钱共计12.9万元。
而令人相当无语的是,当法庭向张某调查孩子的父亲是谁时,张某竟然表示,因为部分原因,自己确实不知道孩子的亲生父亲是谁。
这可真够荒唐的,作为孩子的母亲,张某竟然不知道孩子的父亲是谁,着实令人震惊不已。
有网友认为,养了4年的孩子竟然不是自己的,王某的痛苦可想而知,所以张某不仅要退还王某的所有支出,还必须对王某进行精神损害赔偿。
无疑,网友们的观点都是希望王某能够全额获赔,但事实上,张某是否应当赔偿,还应当从法律的角度细细分析。
《民法典》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
也就是说,自从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我国就取消了事实婚姻,只要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一律视为非法同居。
所以在本案中,虽然双方办理了婚姻,但由于未去民政局登记,所以不能视为夫妻关系,既然不是夫妻关系,在分析张某是否应当赔偿时,就不能使用《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那么有网友就指出,不能适用,是否就意味着王某无法索要赔偿呢?
其实不然。
《民法典》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以及无法独立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具有法定抚养义务,也就是说,张某作为孩子的母亲,应当支付孩子的抚养费,而反观毫无血缘关系的王某,则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
但现在的结果是,王某代替张某支付了费用,张某因此间接获利,这在《民法典》上就属于不当得利。
《民法典》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最终,一审法院审查后判决张某返还不当得利9.6万元给王某。
一审判决后,张某拒绝返还,并上诉到了二审法院,经过二审法院调解,张某最终同意返还王某6.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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