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球上居然还有这种猫?它是真正的沙漠精灵!一辈子都能不喝水?
沙丘猫这一品种并不在我国进行繁衍和生存。除非是饲养宠物沙丘猫,但是我国是严令禁止饲养沙丘猫的,因为这一品种的猫已经被列为世界濒危物种了!
所以私自饲养这一品种的猫是犯法的,而导致沙丘猫近乎灭绝的原因,竟然是因为它太可爱了?全长仅有40-50公分的沙丘猫,大大的脑袋就占据了身体的1/3,导致它的眼睛和耳朵也大大的。这样的形态,不就是我们平时看的Q版漫画中的生物吗?大大的脑袋,小小的身体就会给人一种萌哒哒的感觉,而正是因为这么可爱,才会导致许多人都十分中意这一品种的猫,就想要将其抓来做宠物。但是世界上的一切违法犯罪都是因为有买卖的存在,有买卖就会有伤害!那么究竟是环境造就了它,还是它适应了环境?我们不得而知,但无论哪种,我相信其中的关联是密不可分的。所以不要妄图将沙丘猫带出沙漠,因为沙漠精灵离开了沙漠就会死。愿世间少一点买卖,少一点杀戮,这样世界才会更加丰富多彩。
沙丘猫这一品种并不在我国进行繁衍和生存。除非是饲养宠物沙丘猫,但是我国是严令禁止饲养沙丘猫的,因为这一品种的猫已经被列为世界濒危物种了!
所以私自饲养这一品种的猫是犯法的,而导致沙丘猫近乎灭绝的原因,竟然是因为它太可爱了?全长仅有40-50公分的沙丘猫,大大的脑袋就占据了身体的1/3,导致它的眼睛和耳朵也大大的。这样的形态,不就是我们平时看的Q版漫画中的生物吗?大大的脑袋,小小的身体就会给人一种萌哒哒的感觉,而正是因为这么可爱,才会导致许多人都十分中意这一品种的猫,就想要将其抓来做宠物。但是世界上的一切违法犯罪都是因为有买卖的存在,有买卖就会有伤害!那么究竟是环境造就了它,还是它适应了环境?我们不得而知,但无论哪种,我相信其中的关联是密不可分的。所以不要妄图将沙丘猫带出沙漠,因为沙漠精灵离开了沙漠就会死。愿世间少一点买卖,少一点杀戮,这样世界才会更加丰富多彩。
浙江金华,一男子因大量养殖某种鹦鹉而被逮捕,两年后检察院撤回对他的起诉。但在此期间,他的鹦鹉因无人照料而大量死亡,而他将难以取得国家赔偿。
小林年轻有为,以一己之力筹资千万办了一家鹦鹉繁育公司,并依法办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驯养许可证。期间,他曾将饲养的和尚鹦鹉、折衷鹦鹉等品种以快递的方式出售给了一些消费者。然而,上述鹦鹉均属于《濒危野生动物名录》中的保护品种。
于是,在上述交易完成后不久,小林被警方以非法运输、出售濒危野生动物罪而刑事拘留,同年被批准逮捕,并被依法审查起诉。
然而,就在检察机关起诉小林的两年间,最高法、最高检发布了《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的解释》。结合该份《解释》的规定,检察机关决定:撤回对小林的起诉,将其释放。
不过,在小林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公司里的鹦鹉因无专业人士照料,共死亡1566只,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已有500多万元。对此,小林和父亲老林虽然向检察机关提交了赔偿申请,但两人都有顾虑:索赔应该相当困难。
一、小林为什么会被撤回起诉?
本案中,小林被捕是在2020年5月28日,而他被撤回起诉则是在2022年4月25日。而这之前的2022年4月9日,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的那份《解释》生效实施了。
对此,该《解释》第13条规定:涉案动物系人工繁育,且该动物已被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或人工繁育技术成熟、已成规模,作为宠物买卖、运输的,对所涉案件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确需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从宽处理。
在《刑法》上,行为发生前的刑法将该行为认定为犯罪,但随后又出现新的刑法条款将该行为不认定为犯罪,或认为该对此行为从轻处罚的,则处理该案时应当适用新刑法的规定。
这,就是《刑法》溯及力中的“从旧兼从轻”原则。
因此,结合上述《解释》看,小林的养殖厂已形成了较大规模,且出售的那些鹦鹉并非他以盗窃、抢夺等方式非法取得,而是出自其人工饲养之手。故小林的行为符合规定的情形,负责处理该案的机关要么不能将他的行为认定为犯罪,要么就要对他从宽处理。
最终,检察机关认为小林的行为属于《刑法》中“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但书”情节,不需要作为犯罪处理,后撤回了对他的起诉。
这样一来,小林就面临着向检察机关申请国家赔偿的问题。
二、小林为什么难以取得国家赔偿?
首先,《国家赔偿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案、不起诉或判决无罪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不过,该法第19条第3款规定了不能取得国家赔偿的例外情形,即司法机关是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条决定不追究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则嫌疑人在被释放后无法取得国家赔偿。
而《刑事诉讼法》第15条正是“但书”情节,即某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该“但书”情节的隐藏含义是当事人存在一定的违法行为,但并未严重到需要以犯罪对他定罪处罚的地步。
因此,由于小林是以“但书”情节被撤诉的,所以他不能因此取得国家赔偿。
其次,即便小林因人身自由被侵犯请求国家赔偿,且检察机关承诺赔偿的,小林也只能依照《国家赔偿法》第33条,取得他被羁押之后每日对应的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均工资对应金额的赔偿。
对于鹦鹉死亡的500万元损失来说,由于它不属于小林被限制人身自由而遭受的人身权益损害,所以小林无法就500万元的损失获得国家赔偿。
总之,小林无法取得国家赔偿的确是符合现行法律规定的。而他的经历,其实也反映了国家队人工繁育濒危野生动物从禁止到允许的发展进程。
那么各位读者,对这个结果,你怎么看呢?
小林年轻有为,以一己之力筹资千万办了一家鹦鹉繁育公司,并依法办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驯养许可证。期间,他曾将饲养的和尚鹦鹉、折衷鹦鹉等品种以快递的方式出售给了一些消费者。然而,上述鹦鹉均属于《濒危野生动物名录》中的保护品种。
于是,在上述交易完成后不久,小林被警方以非法运输、出售濒危野生动物罪而刑事拘留,同年被批准逮捕,并被依法审查起诉。
然而,就在检察机关起诉小林的两年间,最高法、最高检发布了《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的解释》。结合该份《解释》的规定,检察机关决定:撤回对小林的起诉,将其释放。
不过,在小林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公司里的鹦鹉因无专业人士照料,共死亡1566只,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已有500多万元。对此,小林和父亲老林虽然向检察机关提交了赔偿申请,但两人都有顾虑:索赔应该相当困难。
一、小林为什么会被撤回起诉?
本案中,小林被捕是在2020年5月28日,而他被撤回起诉则是在2022年4月25日。而这之前的2022年4月9日,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的那份《解释》生效实施了。
对此,该《解释》第13条规定:涉案动物系人工繁育,且该动物已被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或人工繁育技术成熟、已成规模,作为宠物买卖、运输的,对所涉案件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确需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从宽处理。
在《刑法》上,行为发生前的刑法将该行为认定为犯罪,但随后又出现新的刑法条款将该行为不认定为犯罪,或认为该对此行为从轻处罚的,则处理该案时应当适用新刑法的规定。
这,就是《刑法》溯及力中的“从旧兼从轻”原则。
因此,结合上述《解释》看,小林的养殖厂已形成了较大规模,且出售的那些鹦鹉并非他以盗窃、抢夺等方式非法取得,而是出自其人工饲养之手。故小林的行为符合规定的情形,负责处理该案的机关要么不能将他的行为认定为犯罪,要么就要对他从宽处理。
最终,检察机关认为小林的行为属于《刑法》中“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但书”情节,不需要作为犯罪处理,后撤回了对他的起诉。
这样一来,小林就面临着向检察机关申请国家赔偿的问题。
二、小林为什么难以取得国家赔偿?
首先,《国家赔偿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案、不起诉或判决无罪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不过,该法第19条第3款规定了不能取得国家赔偿的例外情形,即司法机关是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条决定不追究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则嫌疑人在被释放后无法取得国家赔偿。
而《刑事诉讼法》第15条正是“但书”情节,即某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该“但书”情节的隐藏含义是当事人存在一定的违法行为,但并未严重到需要以犯罪对他定罪处罚的地步。
因此,由于小林是以“但书”情节被撤诉的,所以他不能因此取得国家赔偿。
其次,即便小林因人身自由被侵犯请求国家赔偿,且检察机关承诺赔偿的,小林也只能依照《国家赔偿法》第33条,取得他被羁押之后每日对应的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均工资对应金额的赔偿。
对于鹦鹉死亡的500万元损失来说,由于它不属于小林被限制人身自由而遭受的人身权益损害,所以小林无法就500万元的损失获得国家赔偿。
总之,小林无法取得国家赔偿的确是符合现行法律规定的。而他的经历,其实也反映了国家队人工繁育濒危野生动物从禁止到允许的发展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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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动物表演[超话]##小吉象莫莉[超话]##拒绝动物表演[超话]#云南民族村,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滇池路1310号,电话0871-12345。请动动手指投诉:周末仅仅展出3头亚洲象(两头成年象,一头小象),无水池,地面无饲料。亚洲象乞食严重,特别是小象提高饲养标准,亚洲象瘦骨嶙峋(特别是小象),身上斑斑点点皮肤病严重。外场没有沙土,全部外场均为水泥地,无工作人员,无饲养人员,外场没有丰容,场地没有饲料,亚洲象的脚趾需要修脚。
#亚洲象比大熊猫还要珍稀##拒看动物表演##央视呼吁禁止虐动物尽快立法##陈乔恩舒淇陈学冬为拯救小象莫莉发声##生物多样性保护[超话]##濒危物种守护行动##拯救濒危亚洲象行动##拯救小象莫莉##拒绝观看动物表演##拒绝动物表演[超话]##拒看动物表演##小吉象莫莉[超话]##央视呼吁禁止虐动物尽快立法##呼吁动物保护法##保护生物多样性##世界大象日##五年内我国野生动植物将得到加倍保护##亚洲象比大熊猫还要珍稀##五年内我国野生动植物将得到加倍保护##两代中国亚洲象的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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