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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铁12号东陆路到金海路沿线
单间:780—2800
一室户:1600---3600
整租一房,两房,三房,四房:3800---9000
我不是传统的中介,而是房东底下管家直接出租的,所以免费带看不收中介费,找我看房成不成交没事,就当是交个朋友,买卖不成情谊在,可以的话就介绍身边的朋友找我租房也成,因为我们是以成交量为主,不是以两边双收中介费以单价为主,并且本人承诺只要是在我这里租房的租客租房出现问题能帮则帮,因为你们签的是三方合同我也有责任承担,而不是外面的中介让你们跟房东签完两方合同,收完中介费做个甩手掌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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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救护车司机送病人回家坐地起价# #警方通报救护车坐地起价# #网传救护车坐地起价涉事人员被抓#
五常一“救护车”坐地起价3人被抓,救助因何漫天要价?
救护车作为医院运载病人的交通工具,毫无疑问是病人和时间赛跑与死神拼搏的生命通道,为何成为了某些人趁火打劫趁机敛财的工具?
1200变4600?低价变天价?
一名女子的母亲因重疾,从医院ICU出来后,女子就打120电话想找一辆救护车转运处于弥留之际的老人回家,结果接线员称医院的也没有多余的救护车,但可以帮女子去找一辆。
随后,有司机联系家属称,总路程五十多公里,费用不超过1200元。令人意想不到的是,途中司机要求先支付车费,随车护士计算后报价4600余元,家属对此表示质疑,不同意支付,随后发生争吵。司机调头折返,拖拽家属要求他们下车,家属最后无奈支付3140元。到家后不久,母亲过世。家属发现,来接他们的是一辆没有车牌的救护车。
根据最新的通报结果,“救护车”经营者、随车护士及120急救中心接线员,共三人被抓获。
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我们发现黑龙江省峻博医疗救援有限公司成立于2020年12月,法定代表人为邵士龙,注册资本为100万元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231225MA1CCD1N5A,经营范围包括医疗救援、病人出院、转院护送、非急救医疗伤残运送、医疗社备租赁、殡葬礼仪服务、汽车租赁服务等等。目前的经营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非正规救护并非个例
非正规救护车横行敛财早有发生,在2019年北京市曾抓获一批“黑救护车”团伙,20辆车,23名犯罪嫌疑人被刑拘,团伙运营了10年之久,赚了47万元。从重症监护室开始,患者和家属就被团伙内揽生意的成员盯上了。
而由非正规救护引发的悲剧也不少,通过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我们可以找到多篇因非正规救护车导致意外的恶性事件,其中2018年5月12日,货车司机高某去天津运输货物,在工作中因劳累过度,造成脑出血。本来,他被送到静海区治疗,但老板曲某私自联系非正规救护车,将高某拉回宁津治疗。从静海到宁津长达3个小时路程,因不是专业救护,耽误了治疗,最终致其死亡。
司机何罪之有?
救护车本来是救死扶伤用的,属于公益性的服务。但这些人却借机敛财,不仅是不道德,已经涉嫌犯罪,司机以威胁的方式,强迫家属接受高价服务,涉嫌强迫交易罪。
强迫交易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以暴力、胁迫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构成强迫交易罪,会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通报中,救护车以要么给钱,要么不提供服务为由,强迫被害人支付高额费用的行为是违法的。又根据公安机关相应的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2000元以上的,即应立案追诉。若本案“非正规救护车”司机强迫交易的金额扣减应当支付的正常费用,远远超过2000元的,则涉嫌强迫交易罪。
另外,众所周知,救护车必须有医疗和运输资质。黑车司机开着没有车牌的救护车,里应外合,接单救护车运送业务,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还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
接线员和护士是否共犯?
如果救护车司机涉嫌强迫交易罪,那么事件中的接线员和跟车护士是否涉嫌犯罪?
如果接线员和跟车护士存在明知“救护车”经营者会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而予以提供帮助的主观故意,并客观上实施了帮助行为 ,则构成帮助犯。刑法上,帮助犯属于共同犯罪中的一种,2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的,需要共同追究刑事责任。至于具体的处罚,则要看各自在整个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根据《刑法》规定,从犯可以比照主犯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如果从犯的作用很重要的话,也可以认定为共同主犯。
遇到坐地起价如何应对?
首先,发现问题后,应收集证据,积极维权,可以通过报警方式寻求民警的帮助。
其次,如果被收费的数额明显不合理超过当地医疗费用标准,可去相关机构投诉或法院起诉,要求退还多收费用。按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整治非正规救护需要多方共同努力形成打击合力,只有不给“黑心”留余地,才能给生命留空间。
五常一“救护车”坐地起价3人被抓,救助因何漫天要价?
救护车作为医院运载病人的交通工具,毫无疑问是病人和时间赛跑与死神拼搏的生命通道,为何成为了某些人趁火打劫趁机敛财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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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女子的母亲因重疾,从医院ICU出来后,女子就打120电话想找一辆救护车转运处于弥留之际的老人回家,结果接线员称医院的也没有多余的救护车,但可以帮女子去找一辆。
随后,有司机联系家属称,总路程五十多公里,费用不超过1200元。令人意想不到的是,途中司机要求先支付车费,随车护士计算后报价4600余元,家属对此表示质疑,不同意支付,随后发生争吵。司机调头折返,拖拽家属要求他们下车,家属最后无奈支付3140元。到家后不久,母亲过世。家属发现,来接他们的是一辆没有车牌的救护车。
根据最新的通报结果,“救护车”经营者、随车护士及120急救中心接线员,共三人被抓获。
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我们发现黑龙江省峻博医疗救援有限公司成立于2020年12月,法定代表人为邵士龙,注册资本为100万元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231225MA1CCD1N5A,经营范围包括医疗救援、病人出院、转院护送、非急救医疗伤残运送、医疗社备租赁、殡葬礼仪服务、汽车租赁服务等等。目前的经营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非正规救护并非个例
非正规救护车横行敛财早有发生,在2019年北京市曾抓获一批“黑救护车”团伙,20辆车,23名犯罪嫌疑人被刑拘,团伙运营了10年之久,赚了47万元。从重症监护室开始,患者和家属就被团伙内揽生意的成员盯上了。
而由非正规救护引发的悲剧也不少,通过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我们可以找到多篇因非正规救护车导致意外的恶性事件,其中2018年5月12日,货车司机高某去天津运输货物,在工作中因劳累过度,造成脑出血。本来,他被送到静海区治疗,但老板曲某私自联系非正规救护车,将高某拉回宁津治疗。从静海到宁津长达3个小时路程,因不是专业救护,耽误了治疗,最终致其死亡。
司机何罪之有?
救护车本来是救死扶伤用的,属于公益性的服务。但这些人却借机敛财,不仅是不道德,已经涉嫌犯罪,司机以威胁的方式,强迫家属接受高价服务,涉嫌强迫交易罪。
强迫交易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以暴力、胁迫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构成强迫交易罪,会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通报中,救护车以要么给钱,要么不提供服务为由,强迫被害人支付高额费用的行为是违法的。又根据公安机关相应的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2000元以上的,即应立案追诉。若本案“非正规救护车”司机强迫交易的金额扣减应当支付的正常费用,远远超过2000元的,则涉嫌强迫交易罪。
另外,众所周知,救护车必须有医疗和运输资质。黑车司机开着没有车牌的救护车,里应外合,接单救护车运送业务,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还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
接线员和护士是否共犯?
如果救护车司机涉嫌强迫交易罪,那么事件中的接线员和跟车护士是否涉嫌犯罪?
如果接线员和跟车护士存在明知“救护车”经营者会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而予以提供帮助的主观故意,并客观上实施了帮助行为 ,则构成帮助犯。刑法上,帮助犯属于共同犯罪中的一种,2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的,需要共同追究刑事责任。至于具体的处罚,则要看各自在整个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根据《刑法》规定,从犯可以比照主犯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如果从犯的作用很重要的话,也可以认定为共同主犯。
遇到坐地起价如何应对?
首先,发现问题后,应收集证据,积极维权,可以通过报警方式寻求民警的帮助。
其次,如果被收费的数额明显不合理超过当地医疗费用标准,可去相关机构投诉或法院起诉,要求退还多收费用。按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整治非正规救护需要多方共同努力形成打击合力,只有不给“黑心”留余地,才能给生命留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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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女子的母亲因重疾,从医院ICU出来后,女子就打120电话想找一辆救护车转运处于弥留之际的老人回家,结果接线员称医院的也没有多余的救护车,但可以帮女子去找一辆。
随后,有司机联系家属称,总路程五十多公里,费用不超过1200元。令人意想不到的是,途中司机要求先支付车费,随车护士计算后报价4600余元,家属对此表示质疑,不同意支付,随后发生争吵。司机调头折返,拖拽家属要求他们下车,家属最后无奈支付3140元。到家后不久,母亲过世。家属发现,来接他们的是一辆没有车牌的救护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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