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拳”行动!潍坊坊子典型案例通报
2022年,坊子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总局和省、市局部署,在全区范围内深入开展了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查办了一批民生领域典型案件。现将相关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某加油站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0号车用柴油案
在坊子区市场监管局组织的成品油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中,当事人正在经营的车用柴油经抽样检验闪点不合格。经调查,涉案不合格油品共5500升,涉案货值38390元,已销售3736.2升,剩余1763.8升。坊子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剩余的不合格油品进行了扣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坊子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依法作出没收不合格油品、罚款5.8万元的行政处罚。
油品闪点是油品的安全性指标之一,成品油质量与社会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等公共利益紧密相关。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管,严厉打击成品油违法行为,规范了成品油经营秩序,消除了安全隐患,保障了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某服饰专卖店经营侵犯“国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坊子区市场监管局会同潍坊市公安局坊子分局根据线索对某服饰专卖店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在该经营场所发现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各类服饰共143类,假冒吊牌、胸标、价签 1.26 万余个。经鉴定,以上涉案产品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产品货值金额共40余万元。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因其违法情节严重,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坊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当事人涉嫌刑事犯罪的违法行为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知识产权关系国家和企业的核心利益,通过这次对违法行为的高压打击态势,增强了企业诚信守法的意识,提高了消费者识假辨假的能力,营造了知识产权保护的良好环境。
三、某防治站使用假药案
坊子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联合潍坊市公安局坊子分局工作人员对某防治站进行了联合执法检查。在药房内发现未标示生产日期、保质期、批准文号的中成药、搽剂及空包装盒子和空瓶子共计27类,在药房内的货物架上发现已超过保质期的注射液2种,以上涉案产品货值金额共计77163.00元。经调查,某防治站在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情况下自制制剂,坊子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呈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查获的涉案自制制剂进行了认定,经认定,某防治站使用的21种未标示生产日期、保质期、批准文号的自制中成药为假药。
某防治站使用假药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坊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当事人涉嫌刑事犯罪的违法行为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加强药品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药违法犯罪行为,是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重要手段,也是市场监管的重要责任。不断加强稽查打假工作,还是保障药品质量安全有效、促进医药经济健康发展、维护国家形象和安全的迫切要求。在经济社会快速转型的阶段,新老问题、新老矛盾、新老情况相互影响、相互交织、相互叠加,药品稽查打假工作必须常抓不懈,不能有丝毫放松。
四、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根据举报线索,2022年2月15日,坊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在其经营场所发布的房地产广告进行检查,当事人发布的广告主要内容“南城销冠天生骄傲”,其中“销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罚款5万元。
房地产关系人民群众的生活需求,房地产广告乱象导致房地产行业宣传秩序混乱,竞争无序,排挤对方,过度“包装”,过度宣传,影响群众正确的购房判断力。打击和整顿房地产广告秩序,还房地产广告市场“一片净土”,让人民群众和消费者明明白白购房。
五、某口腔医院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根据举报线索,坊子区市场监管局对某口腔医院有限公司在“美团网”发布的医疗广告进行检查,当事人在“美团网”发布的“微创超声波舒适洁牙”的图文宣传中,关于“传统洗牙与超声波洗牙对比”的图文内容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并隐含保证治愈的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六条及《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罚款40000元。
医疗关系人民群众的健康与安全,医疗广告乱象导致医疗行业宣传秩序混乱,影响群众正确的就医“判断”。打击和整顿医疗广告秩序,让人民群众明明白白就医。
六、某机械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根据注册商标企业委托代理人投诉,潍坊市坊子区市场监管局对某机械有限公司生产组装车间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奔拖迪尔”商标796张、“BENTUODIER”商标300张,两种商标均用不干胶形式刻制,在组装、销售的拖拉机上粘贴使用。上述商标侵犯了约翰迪尔(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奔拖迪尔”商标在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无效后,当事人仍继续使用。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潍坊市坊子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随着农业机械自动化的广泛运用,部分农业机械企业“傍名牌”、“仿名牌”、“冒名牌”等商标侵权行为时有发生,扰乱了农业机械行业市场秩序。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严厉打击各类商标侵权行为,全力维护农业机械行业市场秩序,保护农民群众和相关企业合法权益。
七、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案
根据举报,坊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潍坊市坊子区某处仓库进行监督检查。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食品生产销售活动。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生产标签标示含有虚假内容的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当事人购进食品时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作出:1、警告;2、没收查封扣押的物品;3、处罚款9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关系到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应依法取得许可。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破坏市场管理秩序,存在严重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对于此类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坚决打击、决不手软,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来源:坊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东潍坊坊子融媒编辑:杨敏 彭海程
2022年,坊子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总局和省、市局部署,在全区范围内深入开展了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查办了一批民生领域典型案件。现将相关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某加油站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0号车用柴油案
在坊子区市场监管局组织的成品油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中,当事人正在经营的车用柴油经抽样检验闪点不合格。经调查,涉案不合格油品共5500升,涉案货值38390元,已销售3736.2升,剩余1763.8升。坊子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剩余的不合格油品进行了扣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坊子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依法作出没收不合格油品、罚款5.8万元的行政处罚。
油品闪点是油品的安全性指标之一,成品油质量与社会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等公共利益紧密相关。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管,严厉打击成品油违法行为,规范了成品油经营秩序,消除了安全隐患,保障了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某服饰专卖店经营侵犯“国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坊子区市场监管局会同潍坊市公安局坊子分局根据线索对某服饰专卖店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在该经营场所发现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各类服饰共143类,假冒吊牌、胸标、价签 1.26 万余个。经鉴定,以上涉案产品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产品货值金额共40余万元。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因其违法情节严重,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坊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当事人涉嫌刑事犯罪的违法行为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知识产权关系国家和企业的核心利益,通过这次对违法行为的高压打击态势,增强了企业诚信守法的意识,提高了消费者识假辨假的能力,营造了知识产权保护的良好环境。
三、某防治站使用假药案
坊子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联合潍坊市公安局坊子分局工作人员对某防治站进行了联合执法检查。在药房内发现未标示生产日期、保质期、批准文号的中成药、搽剂及空包装盒子和空瓶子共计27类,在药房内的货物架上发现已超过保质期的注射液2种,以上涉案产品货值金额共计77163.00元。经调查,某防治站在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情况下自制制剂,坊子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呈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查获的涉案自制制剂进行了认定,经认定,某防治站使用的21种未标示生产日期、保质期、批准文号的自制中成药为假药。
某防治站使用假药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坊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当事人涉嫌刑事犯罪的违法行为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加强药品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药违法犯罪行为,是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重要手段,也是市场监管的重要责任。不断加强稽查打假工作,还是保障药品质量安全有效、促进医药经济健康发展、维护国家形象和安全的迫切要求。在经济社会快速转型的阶段,新老问题、新老矛盾、新老情况相互影响、相互交织、相互叠加,药品稽查打假工作必须常抓不懈,不能有丝毫放松。
四、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根据举报线索,2022年2月15日,坊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在其经营场所发布的房地产广告进行检查,当事人发布的广告主要内容“南城销冠天生骄傲”,其中“销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罚款5万元。
房地产关系人民群众的生活需求,房地产广告乱象导致房地产行业宣传秩序混乱,竞争无序,排挤对方,过度“包装”,过度宣传,影响群众正确的购房判断力。打击和整顿房地产广告秩序,还房地产广告市场“一片净土”,让人民群众和消费者明明白白购房。
五、某口腔医院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根据举报线索,坊子区市场监管局对某口腔医院有限公司在“美团网”发布的医疗广告进行检查,当事人在“美团网”发布的“微创超声波舒适洁牙”的图文宣传中,关于“传统洗牙与超声波洗牙对比”的图文内容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并隐含保证治愈的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六条及《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罚款40000元。
医疗关系人民群众的健康与安全,医疗广告乱象导致医疗行业宣传秩序混乱,影响群众正确的就医“判断”。打击和整顿医疗广告秩序,让人民群众明明白白就医。
六、某机械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根据注册商标企业委托代理人投诉,潍坊市坊子区市场监管局对某机械有限公司生产组装车间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奔拖迪尔”商标796张、“BENTUODIER”商标300张,两种商标均用不干胶形式刻制,在组装、销售的拖拉机上粘贴使用。上述商标侵犯了约翰迪尔(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奔拖迪尔”商标在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无效后,当事人仍继续使用。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潍坊市坊子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随着农业机械自动化的广泛运用,部分农业机械企业“傍名牌”、“仿名牌”、“冒名牌”等商标侵权行为时有发生,扰乱了农业机械行业市场秩序。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严厉打击各类商标侵权行为,全力维护农业机械行业市场秩序,保护农民群众和相关企业合法权益。
七、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案
根据举报,坊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潍坊市坊子区某处仓库进行监督检查。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食品生产销售活动。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生产标签标示含有虚假内容的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当事人购进食品时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作出:1、警告;2、没收查封扣押的物品;3、处罚款9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关系到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应依法取得许可。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破坏市场管理秩序,存在严重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对于此类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坚决打击、决不手软,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来源:坊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东潍坊坊子融媒编辑:杨敏 彭海程
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
关于公开征集涉网黑恶犯罪线索的通告
为了深入推动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在信息网络空间持续纵深开展,依法严厉打击涉网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坚决维护辖区社会大局稳定,全力保障人民安居乐业。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决定在辖区范围内开展打击整治涉网黑恶犯罪专项行动,欢迎广大人民群众检举揭发涉互联网黑恶犯罪。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举报重点
(一)利用网络贷款,实施网络“套路贷”违法犯罪线索;
(二)利用信息网络威胁、要挟他人,强迫交易、索取公私财物违法犯罪线索;
(三)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破坏社会秩序或公共秩序、寻衅滋事违法犯罪线索;
(四)利用网络实施“黄赌毒”违法犯罪线索;
(五)利用网络实施“暴力传销”违法犯罪线索;
(六)利用网络实施“高利放贷、非法讨债”违法犯罪线索;
(七)利用网络实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线索;
(八)利用网络实施的其他涉黑恶违法犯罪线索。
二、举报要求
(一)举报人检举、揭发、提供的线索要尽量详细,详细描述受害经过,并提供被举报人的基本情况、实施违法犯罪的有效网址、链接、网页截图、网上交易记录、相关APP名称及安装包、相关社交软件账号等材料。
(二)举报人对所检举、揭发、提供的线索不得虚构或夸大事实,不得故意捏造事实诬陷他人,对恶意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对举报者、提供线索者,公安机关将严格保密、依法保护;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坚决依法从严惩处。
三、举报方式
(一)西安市公安局扫黑办
电话:029-86756110(受理时间:工作日9:00—11:30,14:00—17:30)
信件地址:西安市未央区文景路2号西安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局,邮编710016。
(二)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扫黑办
电话:029-86757860
邮箱地址:xasgajwyfjshb@163.com
信件地址:西安市未央区政法巷21号公安未央分局扫黑办,邮编710016。
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
2022年11月15日
关于公开征集涉网黑恶犯罪线索的通告
为了深入推动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在信息网络空间持续纵深开展,依法严厉打击涉网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坚决维护辖区社会大局稳定,全力保障人民安居乐业。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决定在辖区范围内开展打击整治涉网黑恶犯罪专项行动,欢迎广大人民群众检举揭发涉互联网黑恶犯罪。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举报重点
(一)利用网络贷款,实施网络“套路贷”违法犯罪线索;
(二)利用信息网络威胁、要挟他人,强迫交易、索取公私财物违法犯罪线索;
(三)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破坏社会秩序或公共秩序、寻衅滋事违法犯罪线索;
(四)利用网络实施“黄赌毒”违法犯罪线索;
(五)利用网络实施“暴力传销”违法犯罪线索;
(六)利用网络实施“高利放贷、非法讨债”违法犯罪线索;
(七)利用网络实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线索;
(八)利用网络实施的其他涉黑恶违法犯罪线索。
二、举报要求
(一)举报人检举、揭发、提供的线索要尽量详细,详细描述受害经过,并提供被举报人的基本情况、实施违法犯罪的有效网址、链接、网页截图、网上交易记录、相关APP名称及安装包、相关社交软件账号等材料。
(二)举报人对所检举、揭发、提供的线索不得虚构或夸大事实,不得故意捏造事实诬陷他人,对恶意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对举报者、提供线索者,公安机关将严格保密、依法保护;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坚决依法从严惩处。
三、举报方式
(一)西安市公安局扫黑办
电话:029-86756110(受理时间:工作日9:00—11:30,14:00—17:30)
信件地址:西安市未央区文景路2号西安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局,邮编710016。
(二)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扫黑办
电话:029-86757860
邮箱地址:xasgajwyfjshb@163.com
信件地址:西安市未央区政法巷21号公安未央分局扫黑办,邮编710016。
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
2022年11月15日
【刚刚通报!#海宁新增一例阳性# 轨迹公布→】11月15日凌晨4:05,海宁市在社区筛查中发现1例新冠病毒阳性感染者,立即闭环转运至定点医院治疗。涉及我市范围内的公共场所轨迹如下:
11月10日-12日
桂菊皮草经营门店(海昌街道洛隆路236号海隆大厦2-46室)
11月13日
桂菊皮草经营门店
海宁林克诊所(海昌街道皮都路1-8号)
海昌杨之义诊所(海昌街道文苑路658-660号)
都谷超市(海昌街道文苑路650号)
丁丁果业(海昌街道皮都路跟富兴路路口)
海昌街道洛隆社区采核酸(核酸结果阴性)
11月14日
桂菊皮草经营门店
在上述时间段、上述地点与该阳性感染者有接触或有轨迹交集的人员,请立即向所在村(社区)、单位报告并配合落实相应管控措施,如瞒报、迟报、谎报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大潮网
11月10日-12日
桂菊皮草经营门店(海昌街道洛隆路236号海隆大厦2-46室)
11月13日
桂菊皮草经营门店
海宁林克诊所(海昌街道皮都路1-8号)
海昌杨之义诊所(海昌街道文苑路658-660号)
都谷超市(海昌街道文苑路650号)
丁丁果业(海昌街道皮都路跟富兴路路口)
海昌街道洛隆社区采核酸(核酸结果阴性)
11月14日
桂菊皮草经营门店
在上述时间段、上述地点与该阳性感染者有接触或有轨迹交集的人员,请立即向所在村(社区)、单位报告并配合落实相应管控措施,如瞒报、迟报、谎报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大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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