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看李娟的《我的阿勒泰》,她在书里写到一个词语:“长长的风”让我觉得很有意思,让我觉得有趣的点在于,风本来是没有形状的,是在平常不过的一种自然现象,但是她却能观察的那么细致,将它描写地那么生动形象。
我不由得联想到了在恋爱中的人,不也是一缕缕风么,一阵阵风拂过草原,好像什么也没留下,但是总有李娟这样浪漫的人,会看看到风的形状,长长的风、短短的风、肥肥的风、瘦瘦的风……。看得到风的形状的人,即是浪漫的人又是善于表达的人,至少是会用文字表达自己的情绪的人,看得到一些人和事的特别之处。善于观察生活,你会发现,一些惊喜往往藏在生活的小事里,也许是不起眼的风,也许是一个你从未注意到的人,去观察他们,我想你肯定会发现不一样的形状![打call][打call]
我不由得联想到了在恋爱中的人,不也是一缕缕风么,一阵阵风拂过草原,好像什么也没留下,但是总有李娟这样浪漫的人,会看看到风的形状,长长的风、短短的风、肥肥的风、瘦瘦的风……。看得到风的形状的人,即是浪漫的人又是善于表达的人,至少是会用文字表达自己的情绪的人,看得到一些人和事的特别之处。善于观察生活,你会发现,一些惊喜往往藏在生活的小事里,也许是不起眼的风,也许是一个你从未注意到的人,去观察他们,我想你肯定会发现不一样的形状![打call][打call]
去杭州写诗,正好三年前的心动男生也在杭州,就约着见个面。我给他一支唇膏。他说我观察细致刚见面就发现他嘴唇比较干,我说我三年前就发现了。他有些疑惑,我说你去看我微博(图中)。
和三年前一样,我又迟到了。我堵在高速路,他坐在餐厅等,说:哈哈,我刚刚偷吃了一块南瓜。
走进餐厅远远地看见他,穿着黑色外套,脸白得像上好的瓷器,他还是那样好看,我观赏一秒,走过去说:我迟到了,罚打一下手心。
他拍了拍我的手,说没事。
这一声没事,让我感到礼貌且生疏,惊觉我们就算是三年前其实也不太熟。饭桌上我们达成的共识是,我们都从未了解过真正的对方,我对他只是充满想象。
饭后我们去西湖散步,灯隔着灯,一会亮一会儿暗。我想和他拍一张拍立得的合影,但找了许多路人都总是拍糊,我们打趣说,看看下一位幸运观众是谁,真好,我们随意聊着天,不顾形象地哈哈大笑,走着走着彼此撞到也不觉得尴尬,好像变成了认识多年的老友。后来遇到一对正在用相机拍照的男女,邀请他们帮我们拍照。
拍照的人说,你们靠近一点,可以深情地看着对方。我开玩笑说,我们不是情侣,是在西湖边散步刚认识的。他们难以置信。
拍照过程太过欢乐,以至于再看时间已经凌晨。我对他说,我们马上就认识第二天了。
以及。你对我而言非常特别,因为你是我长这么大唯一一个主动表达过“喜欢”的人。我如此轻巧地说出这些话,像在和他转述喜欢的电影的台词。
人类真奇怪,和朋友相处总是轻松自在,畅所欲言。但喜欢一个人总让我变得恐惧,我仿佛坐在冰山之上,内心巨大的热情将其一点点融化,我必然面临不知何时会沉沦的恐惧。
三年前我们在动车站碰面,从上海去杭州。他穿着蓝白条衬衫和牛仔裤,从候车室的另一头缓缓地向我走来,我觉得他好耀眼,我明明看见了他,却坐在椅子上背对他,那一刻我不知道该如何自处,那一种恐惧让我知道,完蛋,我真喜欢他。
那永远是我人生的慢镜头之一。
现在的他依旧是我喜欢的样子,但早就不是我喜欢的人了。真好,我们终于成为了可以永远谈天的朋友。我说我把三年前的你存档了,在我内心的影院反复播放,往后的人生也将一次又一次治愈我,那种恐惧也终于成为了我的勇气。
和三年前一样,我又迟到了。我堵在高速路,他坐在餐厅等,说:哈哈,我刚刚偷吃了一块南瓜。
走进餐厅远远地看见他,穿着黑色外套,脸白得像上好的瓷器,他还是那样好看,我观赏一秒,走过去说:我迟到了,罚打一下手心。
他拍了拍我的手,说没事。
这一声没事,让我感到礼貌且生疏,惊觉我们就算是三年前其实也不太熟。饭桌上我们达成的共识是,我们都从未了解过真正的对方,我对他只是充满想象。
饭后我们去西湖散步,灯隔着灯,一会亮一会儿暗。我想和他拍一张拍立得的合影,但找了许多路人都总是拍糊,我们打趣说,看看下一位幸运观众是谁,真好,我们随意聊着天,不顾形象地哈哈大笑,走着走着彼此撞到也不觉得尴尬,好像变成了认识多年的老友。后来遇到一对正在用相机拍照的男女,邀请他们帮我们拍照。
拍照的人说,你们靠近一点,可以深情地看着对方。我开玩笑说,我们不是情侣,是在西湖边散步刚认识的。他们难以置信。
拍照过程太过欢乐,以至于再看时间已经凌晨。我对他说,我们马上就认识第二天了。
以及。你对我而言非常特别,因为你是我长这么大唯一一个主动表达过“喜欢”的人。我如此轻巧地说出这些话,像在和他转述喜欢的电影的台词。
人类真奇怪,和朋友相处总是轻松自在,畅所欲言。但喜欢一个人总让我变得恐惧,我仿佛坐在冰山之上,内心巨大的热情将其一点点融化,我必然面临不知何时会沉沦的恐惧。
三年前我们在动车站碰面,从上海去杭州。他穿着蓝白条衬衫和牛仔裤,从候车室的另一头缓缓地向我走来,我觉得他好耀眼,我明明看见了他,却坐在椅子上背对他,那一刻我不知道该如何自处,那一种恐惧让我知道,完蛋,我真喜欢他。
那永远是我人生的慢镜头之一。
现在的他依旧是我喜欢的样子,但早就不是我喜欢的人了。真好,我们终于成为了可以永远谈天的朋友。我说我把三年前的你存档了,在我内心的影院反复播放,往后的人生也将一次又一次治愈我,那种恐惧也终于成为了我的勇气。
河南郑州,为送朋友,一男子花6390元买了两瓶茅台酒,不料朋友告诉男子这可能是假酒。怀疑之下,男子便将这两瓶茅台酒送去鉴定。鉴定结果不出所料,男子一纸诉状将超市起诉至法院,超市却称男子的购买行为非常可疑,不能确定酒来源于店内,遂拒绝赔偿。
(来源: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据男子侯某讲,当时为了给朋友挑礼物,他便走进一家酒坊超市,询问工作人员是否有茅台出售。
由于担心购买到假酒,侯某还特地看了下超市的营业执照。在侯某看营业执照的间隙,工作人员称有茅台酒售卖,一瓶3195元。
为打消侯某的顾虑,工作人员还郑重地向侯某出示了茅台酒的瓶身信息,包括条形码等。见超市如此有信心,侯某便要了两瓶,通过刷POS机的方式支付了6390元。
事后,侯某拿起POS机签购单出了门。当侯某将茅台酒交给朋友时,朋友端详之后告诉侯某,他可能买到了假酒。既然朋友提出质疑,就是单纯为了自己的脸面,他也想弄个究竟。
于是,侯某将茅台酒送到上海一家酒类产品质量检验站进行鉴定,鉴定结果显示这两瓶茅台酒是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拿到报告之后,侯某非常生气,二话不说,直接将超市起诉至了法院,要求他们退一赔十。
收到侯某递交给法院的诉状和证据后,超市好像明白了点什么。侯某的工作做得太细了,直接提交了当时购买茅台酒及付款过程的视频。据此,超市提出如下抗辩意见:
1.自己从来没有出售过假冒伪劣的商品,由于侯某购买到这次起诉相隔时间太长,店内的监控录像已经没有了,不知道茅台酒在哪个环节出了问题,但可以肯定的是涉案的两瓶茅台酒并非来自于店内。
2.侯某的做法非常可疑,没有按照正常的处理程序解决。发现问题之后,没有及时找自己解决,更没有找当地市监局投诉,而是直接将自己起诉至了法院。
见侯某在事发之前工作做得如此细致,而超市又如此抗辩,法院也主动进行了调查。经检索,法院发现侯某果然在其他法院有类似索赔案件发生。据此,法院认为,现在无法排除侯某是职业打假人或者职业打假组织的成员。
结合庭审双方的质证及辩论,法院总结出如下争议焦点:
(1)侯某是否与超市建立了买卖合同关系;(2)侯某在本案中主张的两瓶茅台酒是否来源于超市内;(3)当侯某为职业打假人时,他主张退一赔十的诉讼请求是否应该得到支持。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涉及到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问题。
我国司法解释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简单点来讲,前述高度可能性是指在案证据所证明的待证事实存在之可能性明显比不存在的可能性更可能,继而使法官达成内心确信即可。
具体到本案中,侯某提交的视频资料、POS机签购单等证据,能够说明侯某向超市购买了两瓶茅台酒。超市虽然提交了相关进账流水,用来证明这笔交易并不存在。但那毕竟是超市自己制作的证据,法院没有采信。
所以,由于侯某提供的前述证据的证明力明显强于超市的举证及陈述,法院认定侯某主张自己从超市购买两瓶茅台酒的事实成立。换言之,侯某与超市建立了买卖合同关系。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涉及到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
我国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具体到本案中,根据侯某提交的视频资料及鉴定报告,能够说明涉案两瓶茅台酒来源于超市,且两瓶茅台酒为假冒注册商标产品。
这个时候,超市如果抗辩茅台酒并非来源于自己店内,应该积极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但超市并没有履行前述证明义务,只能承担不利后果。超市向侯某出售的两瓶茅台酒是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关于第三个争议焦点,法院支持了侯某提出的退一请求,并没有支持侯某提出的赔十请求。
首先,超市作为商品的经营者,并没有进一步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尽到了审查义务,弄得这两瓶假冒注册商标茅台酒的实际生产厂家、生产的执行标准、是否具备生产许可证等影响食品安全的事实无法查清。
超市的这个行为致使其向侯某交付了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侯某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超市返还购酒款。
我国《民法典》规定,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虽然我国司法解释规定,即使购买者知假买假,法院也不应该驳回他们的请求。但最高院在答复意见中也提到,应该限制以牟利为目的的打假行为。
所以,法院综合考虑本案案情,尤其是侯某购买时的主观心态和交易细节,本着诚信原则,法院酌情支持侯某一倍赔偿的诉讼请求。最终的结果是判令超市退一赔一。虽然事后都提起了上诉,但二审法院认可一审法院的判决。
(来源: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据男子侯某讲,当时为了给朋友挑礼物,他便走进一家酒坊超市,询问工作人员是否有茅台出售。
由于担心购买到假酒,侯某还特地看了下超市的营业执照。在侯某看营业执照的间隙,工作人员称有茅台酒售卖,一瓶3195元。
为打消侯某的顾虑,工作人员还郑重地向侯某出示了茅台酒的瓶身信息,包括条形码等。见超市如此有信心,侯某便要了两瓶,通过刷POS机的方式支付了6390元。
事后,侯某拿起POS机签购单出了门。当侯某将茅台酒交给朋友时,朋友端详之后告诉侯某,他可能买到了假酒。既然朋友提出质疑,就是单纯为了自己的脸面,他也想弄个究竟。
于是,侯某将茅台酒送到上海一家酒类产品质量检验站进行鉴定,鉴定结果显示这两瓶茅台酒是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拿到报告之后,侯某非常生气,二话不说,直接将超市起诉至了法院,要求他们退一赔十。
收到侯某递交给法院的诉状和证据后,超市好像明白了点什么。侯某的工作做得太细了,直接提交了当时购买茅台酒及付款过程的视频。据此,超市提出如下抗辩意见:
1.自己从来没有出售过假冒伪劣的商品,由于侯某购买到这次起诉相隔时间太长,店内的监控录像已经没有了,不知道茅台酒在哪个环节出了问题,但可以肯定的是涉案的两瓶茅台酒并非来自于店内。
2.侯某的做法非常可疑,没有按照正常的处理程序解决。发现问题之后,没有及时找自己解决,更没有找当地市监局投诉,而是直接将自己起诉至了法院。
见侯某在事发之前工作做得如此细致,而超市又如此抗辩,法院也主动进行了调查。经检索,法院发现侯某果然在其他法院有类似索赔案件发生。据此,法院认为,现在无法排除侯某是职业打假人或者职业打假组织的成员。
结合庭审双方的质证及辩论,法院总结出如下争议焦点:
(1)侯某是否与超市建立了买卖合同关系;(2)侯某在本案中主张的两瓶茅台酒是否来源于超市内;(3)当侯某为职业打假人时,他主张退一赔十的诉讼请求是否应该得到支持。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涉及到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问题。
我国司法解释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简单点来讲,前述高度可能性是指在案证据所证明的待证事实存在之可能性明显比不存在的可能性更可能,继而使法官达成内心确信即可。
具体到本案中,侯某提交的视频资料、POS机签购单等证据,能够说明侯某向超市购买了两瓶茅台酒。超市虽然提交了相关进账流水,用来证明这笔交易并不存在。但那毕竟是超市自己制作的证据,法院没有采信。
所以,由于侯某提供的前述证据的证明力明显强于超市的举证及陈述,法院认定侯某主张自己从超市购买两瓶茅台酒的事实成立。换言之,侯某与超市建立了买卖合同关系。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涉及到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
我国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具体到本案中,根据侯某提交的视频资料及鉴定报告,能够说明涉案两瓶茅台酒来源于超市,且两瓶茅台酒为假冒注册商标产品。
这个时候,超市如果抗辩茅台酒并非来源于自己店内,应该积极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但超市并没有履行前述证明义务,只能承担不利后果。超市向侯某出售的两瓶茅台酒是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关于第三个争议焦点,法院支持了侯某提出的退一请求,并没有支持侯某提出的赔十请求。
首先,超市作为商品的经营者,并没有进一步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尽到了审查义务,弄得这两瓶假冒注册商标茅台酒的实际生产厂家、生产的执行标准、是否具备生产许可证等影响食品安全的事实无法查清。
超市的这个行为致使其向侯某交付了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侯某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超市返还购酒款。
我国《民法典》规定,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虽然我国司法解释规定,即使购买者知假买假,法院也不应该驳回他们的请求。但最高院在答复意见中也提到,应该限制以牟利为目的的打假行为。
所以,法院综合考虑本案案情,尤其是侯某购买时的主观心态和交易细节,本着诚信原则,法院酌情支持侯某一倍赔偿的诉讼请求。最终的结果是判令超市退一赔一。虽然事后都提起了上诉,但二审法院认可一审法院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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