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还是“诈骗”?
宜城市人民检察院依法立案监督一起合同诈骗案
2022年11月7日,宜城市人民检察院依法立案监督的一起合同诈骗案有了结果。随着庄严的法槌落下,宜城市人民法院当庭宣判,刘丽(化名)因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借款”还是“诈骗”?
2021年8月,时峰(化名)来到了宜城市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时峰称,刘丽曾用一辆宝马轿车向其质押借款17万元,借款期满后,刘丽一直未还款。而后,时峰驾驶该车辆外出时,车辆竟被王东(化名)直接开走。
“刘丽做抵押的时候,行车证上的车主照片是她本人,后来我才知道那证是假的,王东才是车主。我感觉自己被骗了,跑到公安局报案,却被告知是经济纠纷。”从时峰的阐述中,承办检察官周宜敏锐地捕捉到公安机关对有关事实取证的不足,随即引导公安机关初步收集、完善相关证据。同时,依法向公安机关发出了《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
车究竟是谁的?
“车是王东替我前夫徐磊(化名)代购的,虽然我跟前夫离婚了,但是没有离家,还是在一起生活,徐磊答应过我,如果复婚就把车送给我。”刘丽到案后向公安机关辩解道。
这番话让周宜对刘丽变造行驶证照片的动机产生了疑问。“刘丽和徐磊离婚时对财产分割有没有约定?如果她确实能证明自己对车辆有所有权,为什么还要采取变造行驶证的方式来质押借款?”带着这些疑问,周宜继续引导侦查机关做进一步的取证。
经侦查发现,刘丽系无业人员,身负巨额赌债,行驶证照片是其在打印店通过软件伪造,且以同样的方式多次将车辆质押出去,存在用新债还旧债的情况。涉案车辆真正的所有权人为王东,王东只是许诺车辆给徐磊、刘丽使用,二人并无处置权。
检察机关依法监督立案
宜城市检察院经过讨论后认为,刘丽的行为,主观上系明知自身无偿还能力,对车辆亦无所有权;客观上采取变造车辆行驶证来获取对方信任,骗取质押款17万元,到期仍未归还,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数额较大,构成“借款式”合同诈骗罪。
2021年10月11日,宜城市检察院向公安机关发出了《通知立案书》,公安机关以涉嫌合同诈骗罪对刘丽立案。
强制措施变更为监视居住?
立案后,由于刘丽此时已怀有身孕,于是依法将强制措施变更为监视居住。
“她也没有被羁押,我被骗的钱款能被追回来吗?”时峰却向检察机关述说了担忧。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是不宜羁押的,我既要保障你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也要保障她的人权,毕竟孩子是无辜的。”针对此情况,周宜耐心地向时峰释明了变更强制措施的意义。
同时为了进一步做好立案后的跟踪督办工作,检察机关积极与公安机关、刘丽和时峰沟通调解,最终刘丽主动认罪认罚、退赔并向时峰道歉。
“钱能追回来,我的心里也有着落了,感谢检察机关的公正监督。”时峰说道。
宜城市人民检察院依法立案监督一起合同诈骗案
2022年11月7日,宜城市人民检察院依法立案监督的一起合同诈骗案有了结果。随着庄严的法槌落下,宜城市人民法院当庭宣判,刘丽(化名)因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借款”还是“诈骗”?
2021年8月,时峰(化名)来到了宜城市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时峰称,刘丽曾用一辆宝马轿车向其质押借款17万元,借款期满后,刘丽一直未还款。而后,时峰驾驶该车辆外出时,车辆竟被王东(化名)直接开走。
“刘丽做抵押的时候,行车证上的车主照片是她本人,后来我才知道那证是假的,王东才是车主。我感觉自己被骗了,跑到公安局报案,却被告知是经济纠纷。”从时峰的阐述中,承办检察官周宜敏锐地捕捉到公安机关对有关事实取证的不足,随即引导公安机关初步收集、完善相关证据。同时,依法向公安机关发出了《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
车究竟是谁的?
“车是王东替我前夫徐磊(化名)代购的,虽然我跟前夫离婚了,但是没有离家,还是在一起生活,徐磊答应过我,如果复婚就把车送给我。”刘丽到案后向公安机关辩解道。
这番话让周宜对刘丽变造行驶证照片的动机产生了疑问。“刘丽和徐磊离婚时对财产分割有没有约定?如果她确实能证明自己对车辆有所有权,为什么还要采取变造行驶证的方式来质押借款?”带着这些疑问,周宜继续引导侦查机关做进一步的取证。
经侦查发现,刘丽系无业人员,身负巨额赌债,行驶证照片是其在打印店通过软件伪造,且以同样的方式多次将车辆质押出去,存在用新债还旧债的情况。涉案车辆真正的所有权人为王东,王东只是许诺车辆给徐磊、刘丽使用,二人并无处置权。
检察机关依法监督立案
宜城市检察院经过讨论后认为,刘丽的行为,主观上系明知自身无偿还能力,对车辆亦无所有权;客观上采取变造车辆行驶证来获取对方信任,骗取质押款17万元,到期仍未归还,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数额较大,构成“借款式”合同诈骗罪。
2021年10月11日,宜城市检察院向公安机关发出了《通知立案书》,公安机关以涉嫌合同诈骗罪对刘丽立案。
强制措施变更为监视居住?
立案后,由于刘丽此时已怀有身孕,于是依法将强制措施变更为监视居住。
“她也没有被羁押,我被骗的钱款能被追回来吗?”时峰却向检察机关述说了担忧。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是不宜羁押的,我既要保障你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也要保障她的人权,毕竟孩子是无辜的。”针对此情况,周宜耐心地向时峰释明了变更强制措施的意义。
同时为了进一步做好立案后的跟踪督办工作,检察机关积极与公安机关、刘丽和时峰沟通调解,最终刘丽主动认罪认罚、退赔并向时峰道歉。
“钱能追回来,我的心里也有着落了,感谢检察机关的公正监督。”时峰说道。
“我拿自己的车,也算盗窃?”浙江宁波,男子为向他人借款,将自己的奔驰车质押给出借人。借款到期以后,男子未还款,车辆被出借人转质他人。男子偷偷将车取回,卖给他人。事后,警方将其抓获,检察院以盗窃罪对其提起公诉。
这辆奔驰车当初是男子张某花98万元买的。后来,张某急需用钱,向王某借款40万元,并把奔驰车质押给王某。王某在出借时,扣除了利息12000元和停车费600元,实际支付给张某387400元。
过了两个月,借款到期,张某没有还款赎车。王某作价43万元,把车以质押债权的行为,转让给了龚某。几天后,龚某又作价47.8万元,以质押债权的形式,转让给了李某。
又过了7个月,张某打听到奔驰车的位置,补办了车钥匙,和女子罗某一起来到奔驰车所在的小区,进入地下车库,把车开走。当时车上还有6条中华烟,价值4200元,苹果电脑一台,价值2200元。
离开后,张某把车以63万元的价格卖给他人。
李某发现车不见了以后,随即报警。
半年后,警方将张某某抓获,检察院以盗窃罪对他提起公诉,认为他的盗窃总额为636400元(奔驰车63万元,烟4200元,电脑2200元)。
法庭上,张某辩解说:1、他是开回自己的车,顶多是经济纠纷,不算盗窃。2、车是质押给王某,王某有义务妥善保管车辆,其单方处分车是违法的,所以李某不是合法占有车辆。3、车上还有张某的合法权利,车辆是98万元买的,卖的时候是63万元,抵押给王某时只有38万元,多的部分是张某的权利。
一、张某拿车是否构成盗窃?
在这个案件里,张某偷偷拿走的包括了奔驰车和车上的中华烟、笔记本电脑。对于中华烟、笔记本电脑,因为不是张某所有,所以张某肯定构成盗窃罪。但是对于车辆,张某是否构成盗窃,可能会有些争议。我们来分析一下。
1、质押期间,车辆由王某占有。
在这个案件里,张某将奔驰车质押给王某,从而获得借款。在借款未清偿之前,王某有权合法占有奔驰车。借款逾期以后,王某有权就奔驰车的拍卖、变卖或者折价款优先受偿。当然,对奔驰车的处分需要由王某和张某协商处理,或者通过法院处理。
但无论如何,在张某未偿还借款时,王某对奔驰车都享有质权。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王某在张某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将奔驰车再转质给其他人。
不过,转质时,其担保债权的范围必须限于原债权范围内。也就是说,最多不能超过当初王某实际借给张某的借款本金和利息。
这个案件里,王某将车辆转质,不知道是否经过张某的同意(大概率是经过同意的,因为王某很可能在借款时就约定好可以转质)。但就算没有经过张某的同意,王某在没有还清借款时,也不能取回车辆。
2、盗窃罪保护的是占有,而非所有权。
在这个案件里,张某对奔驰车享有所有权。无论是王某还是李某等人,对车辆享有的只是占有,而非所有权。占有是一种状态,无所谓合法或者非法。
而盗窃罪保护的是占有,而非所有权。也就是就算盗窃的时候,被害人对财物不享有所有权,行为人也会构成盗窃罪。
比如说,张三是一名诈骗犯,其诈骗到王五的一件古董。结果李四看到王五拿着古董以后,偷偷将这件古董盗走。在这种情况下,李四仍然构成盗窃罪,张三属于盗窃罪的被害人。
在这个案件里,张某虽然享有所有权,但无权占有奔驰车。所以其偷偷将车取走,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管李某当时是否有权占有车辆,都已经构成盗窃罪。
二、张某盗窃的数额如何确定?
在这个案件里,除了烟和电脑的价值以外,对于张某盗窃奔驰车的数额有几种意见。
第一种是检察院的意见,就是按照奔驰车整体的价值63万元计算。
第二种是按照车辆抵押给李某的价格47.8万元计算。
第三种是按照张某抵押给王某时候的价值387400元计算。
而因为盗窃罪里的金额应该以行为人非法占有的金额计算。而这个案件里,张某如果偿还完387400元及利息,就可以取回奔驰车。所以,其非法占有的金额就应该是387400元及利息。
最终,一审法院按照王某向张某实际交付的387400元以及盗窃所得的香烟和电脑来认定了本案的盗窃数额。并据此判决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宣判后,检察院认为原判犯罪数额认定确有错误,量刑明显不当,提出抗诉;张某亦不服原判,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抗诉、上诉,维持原判。
你对这个结果怎么看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看法吧!
(本案例来源于宁波中院,分析部分系个人意见,非判决原文。文中姓名部分为化名。图文无关)
这辆奔驰车当初是男子张某花98万元买的。后来,张某急需用钱,向王某借款40万元,并把奔驰车质押给王某。王某在出借时,扣除了利息12000元和停车费600元,实际支付给张某387400元。
过了两个月,借款到期,张某没有还款赎车。王某作价43万元,把车以质押债权的行为,转让给了龚某。几天后,龚某又作价47.8万元,以质押债权的形式,转让给了李某。
又过了7个月,张某打听到奔驰车的位置,补办了车钥匙,和女子罗某一起来到奔驰车所在的小区,进入地下车库,把车开走。当时车上还有6条中华烟,价值4200元,苹果电脑一台,价值2200元。
离开后,张某把车以63万元的价格卖给他人。
李某发现车不见了以后,随即报警。
半年后,警方将张某某抓获,检察院以盗窃罪对他提起公诉,认为他的盗窃总额为636400元(奔驰车63万元,烟4200元,电脑2200元)。
法庭上,张某辩解说:1、他是开回自己的车,顶多是经济纠纷,不算盗窃。2、车是质押给王某,王某有义务妥善保管车辆,其单方处分车是违法的,所以李某不是合法占有车辆。3、车上还有张某的合法权利,车辆是98万元买的,卖的时候是63万元,抵押给王某时只有38万元,多的部分是张某的权利。
一、张某拿车是否构成盗窃?
在这个案件里,张某偷偷拿走的包括了奔驰车和车上的中华烟、笔记本电脑。对于中华烟、笔记本电脑,因为不是张某所有,所以张某肯定构成盗窃罪。但是对于车辆,张某是否构成盗窃,可能会有些争议。我们来分析一下。
1、质押期间,车辆由王某占有。
在这个案件里,张某将奔驰车质押给王某,从而获得借款。在借款未清偿之前,王某有权合法占有奔驰车。借款逾期以后,王某有权就奔驰车的拍卖、变卖或者折价款优先受偿。当然,对奔驰车的处分需要由王某和张某协商处理,或者通过法院处理。
但无论如何,在张某未偿还借款时,王某对奔驰车都享有质权。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王某在张某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将奔驰车再转质给其他人。
不过,转质时,其担保债权的范围必须限于原债权范围内。也就是说,最多不能超过当初王某实际借给张某的借款本金和利息。
这个案件里,王某将车辆转质,不知道是否经过张某的同意(大概率是经过同意的,因为王某很可能在借款时就约定好可以转质)。但就算没有经过张某的同意,王某在没有还清借款时,也不能取回车辆。
2、盗窃罪保护的是占有,而非所有权。
在这个案件里,张某对奔驰车享有所有权。无论是王某还是李某等人,对车辆享有的只是占有,而非所有权。占有是一种状态,无所谓合法或者非法。
而盗窃罪保护的是占有,而非所有权。也就是就算盗窃的时候,被害人对财物不享有所有权,行为人也会构成盗窃罪。
比如说,张三是一名诈骗犯,其诈骗到王五的一件古董。结果李四看到王五拿着古董以后,偷偷将这件古董盗走。在这种情况下,李四仍然构成盗窃罪,张三属于盗窃罪的被害人。
在这个案件里,张某虽然享有所有权,但无权占有奔驰车。所以其偷偷将车取走,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管李某当时是否有权占有车辆,都已经构成盗窃罪。
二、张某盗窃的数额如何确定?
在这个案件里,除了烟和电脑的价值以外,对于张某盗窃奔驰车的数额有几种意见。
第一种是检察院的意见,就是按照奔驰车整体的价值63万元计算。
第二种是按照车辆抵押给李某的价格47.8万元计算。
第三种是按照张某抵押给王某时候的价值387400元计算。
而因为盗窃罪里的金额应该以行为人非法占有的金额计算。而这个案件里,张某如果偿还完387400元及利息,就可以取回奔驰车。所以,其非法占有的金额就应该是387400元及利息。
最终,一审法院按照王某向张某实际交付的387400元以及盗窃所得的香烟和电脑来认定了本案的盗窃数额。并据此判决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宣判后,检察院认为原判犯罪数额认定确有错误,量刑明显不当,提出抗诉;张某亦不服原判,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抗诉、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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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来源于宁波中院,分析部分系个人意见,非判决原文。文中姓名部分为化名。图文无关)
【银法暖事儿 | 冒雨执行不停歇,为民撑起司法“晴天”】
借款欲赖账 判决拒履行
9月28日下午,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接到申请执行人莫某线索来电,随后4名执行法警5分钟内迅速集结出警,34分钟内“闪扣”涉案车辆。
该车辆系涉及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2020年10月4日,张某以资金周转为由向莫某借款2万元,并将其名下车辆质押给莫某作为抵押,并签订《车辆质押借款合同》。2020年10月4日,张某向莫某出具《借据》及《借款收据》。上述款项借出后,张某未能依约支付借款利息,原告莫某遂诉至法院。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后作出判决:张某向莫某归还借款本金2万元及支付利息。
但是该判决生效后,张某并未在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莫某逐向法院申请执行。银海区法院在收到该申请后,立即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张某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保险等进行财产调查。同时,向北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发函查封张某名下两辆汽车,但因机动车移动灵活、活动区域大、位置变化无常等因素,未能实际扣押。
雨中出击 “闪现”扣车
“喂,银海区法院执行局吗?我发现被执行人的汽车停放在路边,请安排人员马上过来!”
“收到,马上处理!”
9月28日下午16时40分,天空灰蒙蒙,淅沥沥下着小雨。银海区法院执行指挥中心执行法官黄之洋突然接到莫某来电,在电话中莫某焦急地说明了张某车辆出现的地点以及停放的位置,接到该线索后执行法官黄之洋立即组织执行干警紧急出动前往现场执行查扣。
16时45分,执行干警整装出发。
17时01分,执行干警在北海市上海路某小区附近发现了该车辆,立即对车辆进行查看、拍照,确定该车辆就是被执行人应被扣押的财产。
17时19分,执行干警成功将该涉案车辆扣押并存放于法院院内,等待后续处置。
这是银海区法院贯彻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质效运行态势分析会精神,落实全区开展“八桂执行风暴”专项行动部署的成果战绩,从接到线索到行动完毕,总用时34分钟完成“闪现”扣车。
司法为民“不停歇”雨中执行“不打烊”
细雨淋湿衣裳,但执行干警们积极性不减,从接到线索到出动、扣车、行动完毕……这只是法院执行工作中一个缩影、一段日常。《执行指挥中心轮流值班制度》自实施以来,根据当事人、知情人信息反馈,累计现场拘留被执行人8名、扣押车辆18辆。银海区法院始终坚持将当事人合法权益摆在首位,通过每一次执行行动践行“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不断提高执行质效,维护法律权威,全力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为人民群众撑起一片司法“晴天”。
借款欲赖账 判决拒履行
9月28日下午,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接到申请执行人莫某线索来电,随后4名执行法警5分钟内迅速集结出警,34分钟内“闪扣”涉案车辆。
该车辆系涉及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2020年10月4日,张某以资金周转为由向莫某借款2万元,并将其名下车辆质押给莫某作为抵押,并签订《车辆质押借款合同》。2020年10月4日,张某向莫某出具《借据》及《借款收据》。上述款项借出后,张某未能依约支付借款利息,原告莫某遂诉至法院。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后作出判决:张某向莫某归还借款本金2万元及支付利息。
但是该判决生效后,张某并未在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莫某逐向法院申请执行。银海区法院在收到该申请后,立即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张某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保险等进行财产调查。同时,向北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发函查封张某名下两辆汽车,但因机动车移动灵活、活动区域大、位置变化无常等因素,未能实际扣押。
雨中出击 “闪现”扣车
“喂,银海区法院执行局吗?我发现被执行人的汽车停放在路边,请安排人员马上过来!”
“收到,马上处理!”
9月28日下午16时40分,天空灰蒙蒙,淅沥沥下着小雨。银海区法院执行指挥中心执行法官黄之洋突然接到莫某来电,在电话中莫某焦急地说明了张某车辆出现的地点以及停放的位置,接到该线索后执行法官黄之洋立即组织执行干警紧急出动前往现场执行查扣。
16时45分,执行干警整装出发。
17时01分,执行干警在北海市上海路某小区附近发现了该车辆,立即对车辆进行查看、拍照,确定该车辆就是被执行人应被扣押的财产。
17时19分,执行干警成功将该涉案车辆扣押并存放于法院院内,等待后续处置。
这是银海区法院贯彻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质效运行态势分析会精神,落实全区开展“八桂执行风暴”专项行动部署的成果战绩,从接到线索到行动完毕,总用时34分钟完成“闪现”扣车。
司法为民“不停歇”雨中执行“不打烊”
细雨淋湿衣裳,但执行干警们积极性不减,从接到线索到出动、扣车、行动完毕……这只是法院执行工作中一个缩影、一段日常。《执行指挥中心轮流值班制度》自实施以来,根据当事人、知情人信息反馈,累计现场拘留被执行人8名、扣押车辆18辆。银海区法院始终坚持将当事人合法权益摆在首位,通过每一次执行行动践行“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不断提高执行质效,维护法律权威,全力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为人民群众撑起一片司法“晴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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