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沈阳,电梯公司加装电梯时,遭到了一楼业主的反对,但电梯公司却认为:一楼为车库,非住宅层,不受影响,遂坚持加装电梯。随后,一楼的车库业主将电梯公司告上了法院,索要说法。

【案号:(2022)辽01民终11862号】

62岁的单大爷心力交瘁,为了5号楼2单元加装电梯这事,他已经与电梯公司连连打了两场官司。但是,单大爷虽系小区内业主,但并不在该幢楼居住。那么,单大爷为什么对加装电梯这事异常不满呢?

原来,该幢楼总层数为7层,2层以上为住宅,1层为车库。而单大爷的车库位于该幢楼2单元的单元门东侧。

三年前,2单元2-7层全体住宅业主共同签订了一份《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协议书》,共同委托电梯公司代为申办加装电梯事宜,并有所在社区及司法所在该协议上加盖公章予以备案及见证。

去年5月,2单元住宅业主代表与电梯公司签订了《加装电梯销售合同》,约定由电梯公司为2单元安装电梯,并负责联系设计图纸及图纸审核,以及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安装电梯。

而后,设计院出具增设电梯工程图纸,其中图纸标注1-7层为住宅,原单元门连接电梯门廊,增设单元门朝向为西。然而,这一想法很快遭到了西边业主的反对,于是,电梯公司征得其他业主的同意后,将增设的单元门朝向改为朝东。

如果是这样施工,那就正好妨碍单大爷的车辆正常出入了,难怪单大爷这么生气了。因此,单大爷请求法院判决电梯公司将正在进行中的工程恢复原样,以此保障此单元及旁边车库的出行安全和正常使用。

然而,一审法院却依据《民法典》第278条关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及表决的规定认为,本案2单元所有住宅业主,一致同意加装电梯,并与电梯公司签订了增设电梯的合同,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合同有效。

故单大爷主张电梯公司将单元门及门前地面恢复原状,不符合合同约定。

但合同约定,电梯公司负责联系设计图纸及图纸审核,并应严格按照图纸施工,而设计图纸系按照一层为住宅而设计,且电梯公司亦未按图纸施工,将单元门朝向由西改为东,本案中增设的单元门紧邻单大爷的车库,造成单大爷出行不便,且存在安全隐患,故案涉电梯应当重新设计并审核。

故一审法院判决,电梯公司立即停止安装案涉电梯,待新设计图纸审核后,再行安装。

一审法院的判决并没有要求电梯公司恢复原样,这不是单大爷想要的结果,苦苦等待一年未果后,单大爷毅然将电梯公司告上二审法院。单大爷的上诉理由有三:

第一,从2021年7月开始,电梯公司在此单元进行加装电梯施工,并在单元门前设置围挡挖电梯井、封堵原单元门,并在单元门廊东侧紧邻他的车库门的位置开凿门洞。

但是,电梯公司施工前,并未与他做任何联系,导致他在驾车出入时才发现,车库已经无法正常使用,毫无被尊重可言,而且,新开凿的门洞紧贴他的车库门,如此设计,对单元业主出行及车库使用均造成巨大安全隐患。

第二,设计图纸显示新开凿门洞位置应在此单元门廊西侧,这与实际在单元门廊东侧开凿门洞位置严重不符,属于电梯公司未按施工图纸施工的违法行为。

第三,施工图纸显示一楼为“现状住宅”,这与本楼一楼为车库的实际情况严重不符,属于未按客观实际情况进行设计的行为。

第四,整个争议发生过程中,他始终愿意与电梯公司协商解决此事,但电梯公司却没有诚意,始终与他玩拉锯战,到现在已经折磨他长达一年之久,这也是对此楼相关住户安全出行问题的拖沓折磨。

然而,一审法院的判决相当于允许电梯公司继续保持其违法施工造成安全隐患的现状,但是,将来无论做出什么新的设计方案,都不可能将其已经违法施工的事实转变成合法。

即:无论将来能否做出具有可行性的方案,都应当先行将其违法施工恢复原状,消除安全隐患。

第五,车库的正常通行,需要专属使用其车库门前区域,那么,加装电梯前,就需要需要征得一楼车库业主的同意,才能开展增设电梯工作。所以,合同认为,所有业主都已经签字确认了,这本就不符合实际。

故单大爷要求二审法院判决电梯公司立即恢复原样,而且,下次得设计方案需要通过一楼的业主后方可施工。

最终,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增设的单元门紧邻单大爷的车库,该单元门的行人出行确会造成单大爷车辆出行不便,且存在安全隐患,故二审法院判决电梯公司在两周内,立即将现状维持原貌,待新方案下发后再行施工。

最后,功夫不负有心人,单大爷赢了官司,但是,为了这场官司他也付出了更多,笔者在此希望加装电梯时,考虑到所有的住户,包括车库的业主,以此营造邻里和睦共处的居住环境。

那么,你如何看待此事呢?

辽宁沈阳,电梯公司加装电梯时,遭到了一楼业主的反对,但电梯公司却认为:一楼为车库,非住宅层,不受影响,遂坚持加装电梯。随后,一楼的车库业主将电梯公司告上了法院,索要说法。

【案号:(2022)辽01民终11862号】

62岁的单大爷心力交瘁,为了5号楼2单元加装电梯这事,他已经与电梯公司连连打了两场官司。但是,单大爷虽系小区内业主,但并不在该幢楼居住。那么,单大爷为什么对加装电梯这事异常不满呢?

原来,该幢楼总层数为7层,2层以上为住宅,1层为车库。而单大爷的车库位于该幢楼2单元的单元门东侧。

三年前,2单元2-7层全体住宅业主共同签订了一份《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协议书》,共同委托电梯公司代为申办加装电梯事宜,并有所在社区及司法所在该协议上加盖公章予以备案及见证。

去年5月,2单元住宅业主代表与电梯公司签订了《加装电梯销售合同》,约定由电梯公司为2单元安装电梯,并负责联系设计图纸及图纸审核,以及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安装电梯。

而后,设计院出具增设电梯工程图纸,其中图纸标注1-7层为住宅,原单元门连接电梯门廊,增设单元门朝向为西。然而,这一想法很快遭到了西边业主的反对,于是,电梯公司征得其他业主的同意后,将增设的单元门朝向改为朝东。

如果是这样施工,那就正好妨碍单大爷的车辆正常出入了,难怪单大爷这么生气了。因此,单大爷请求法院判决电梯公司将正在进行中的工程恢复原样,以此保障此单元及旁边车库的出行安全和正常使用。

然而,一审法院却依据《民法典》第278条关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及表决的规定认为,本案2单元所有住宅业主,一致同意加装电梯,并与电梯公司签订了增设电梯的合同,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合同有效。

故单大爷主张电梯公司将单元门及门前地面恢复原状,不符合合同约定。

但合同约定,电梯公司负责联系设计图纸及图纸审核,并应严格按照图纸施工,而设计图纸系按照一层为住宅而设计,且电梯公司亦未按图纸施工,将单元门朝向由西改为东,本案中增设的单元门紧邻单大爷的车库,造成单大爷出行不便,且存在安全隐患,故案涉电梯应当重新设计并审核。

故一审法院判决,电梯公司立即停止安装案涉电梯,待新设计图纸审核后,再行安装。

一审法院的判决并没有要求电梯公司恢复原样,这不是单大爷想要的结果,苦苦等待一年未果后,单大爷毅然将电梯公司告上二审法院。单大爷的上诉理由有三:

第一,从2021年7月开始,电梯公司在此单元进行加装电梯施工,并在单元门前设置围挡挖电梯井、封堵原单元门,并在单元门廊东侧紧邻他的车库门的位置开凿门洞。

但是,电梯公司施工前,并未与他做任何联系,导致他在驾车出入时才发现,车库已经无法正常使用,毫无被尊重可言,而且,新开凿的门洞紧贴他的车库门,如此设计,对单元业主出行及车库使用均造成巨大安全隐患。

第二,设计图纸显示新开凿门洞位置应在此单元门廊西侧,这与实际在单元门廊东侧开凿门洞位置严重不符,属于电梯公司未按施工图纸施工的违法行为。

第三,施工图纸显示一楼为“现状住宅”,这与本楼一楼为车库的实际情况严重不符,属于未按客观实际情况进行设计的行为。

第四,整个争议发生过程中,他始终愿意与电梯公司协商解决此事,但电梯公司却没有诚意,始终与他玩拉锯战,到现在已经折磨他长达一年之久,这也是对此楼相关住户安全出行问题的拖沓折磨。

然而,一审法院的判决相当于允许电梯公司继续保持其违法施工造成安全隐患的现状,但是,将来无论做出什么新的设计方案,都不可能将其已经违法施工的事实转变成合法。

即:无论将来能否做出具有可行性的方案,都应当先行将其违法施工恢复原状,消除安全隐患。

第五,车库的正常通行,需要专属使用其车库门前区域,那么,加装电梯前,就需要需要征得一楼车库业主的同意,才能开展增设电梯工作。所以,合同认为,所有业主都已经签字确认了,这本就不符合实际。

故单大爷要求二审法院判决电梯公司立即恢复原样,而且,下次得设计方案需要通过一楼的业主后方可施工。

最终,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增设的单元门紧邻单大爷的车库,该单元门的行人出行确会造成单大爷车辆出行不便,且存在安全隐患,故二审法院判决电梯公司在两周内,立即将现状维持原貌,待新方案下发后再行施工。

最后,功夫不负有心人,单大爷赢了官司,但是,为了这场官司他也付出了更多,笔者在此希望加装电梯时,考虑到所有的住户,包括车库的业主,以此营造邻里和睦共处的居住环境。

那么,你如何看待此事呢?

从证、症、候的历史沿革论中医病名与证候规范

20世纪80年代初,卫生部原中医司将中医病、证规范列入了重点科研课题,1990年6月,举办了全国中医病名与证候规范化研讨会。原本应当从中医学自身的规律出发,以基础理论研究为重心,从一个个概念着手,在充分研究讨论的前提下,明确定义、加以规范,然而我们却源流颠倒,舍本求末了,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中心概念——证候,至今众说纷纭,没有一个严谨、规范的定义。欲致其高,必丰其基,欲茂其末,必深其根。否则,就如同沙滩上建高楼,根基不牢,地动山摇,而寄希望于热情或者侥幸,最终仍然难免事与愿违,甚至楼毁人亡。
东汉许慎的《说文解字》,集汉代以前文字学研究之大成,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以六书理论系统的分析字形、解释字义的字典。该书对证的解释是:“告也,谏也”,对谏的解释是“证也”,二字互训。由于传统的“言而有信”的文化观念,尤其是向君主、长者或者朋友进直言规劝其错误时,不仅要真实、诚恳,而且有“一言既出,驷马难追”的严肃性与谨慎性,所以,开口告人之言,必须符合事实,又要经得起检验。
症,源于中医的“癥瘕积聚”之说,凡是腹内聚而不散的结块,即谓症病。后来引申为“事情弄坏或者不能解决的关键”,成为了社会用语。明代医书中从未出现过“症”字,颇具权威的清代《康熙字典》中也没有“症”字。1921年,谢观编撰的《中国医学大辞典》中没有“症”字,1973年出版的《中医名词术语选释》和1979年出版的《简明中医词典》中都没有“症”字的影子。因此,从文字沿革的角度来看,在中医文献中“症”字至今仍然不是约定俗成的规范字。
候,《说文解字》解释为“伺望也”,原指在路旁等待,观望宾客的到来。段玉裁在《说文解字注》中云:“凡觑伺皆曰候,因之以时为候”。所以说“候”字包含着空间与时间两方面的含义:一有观察到的现象之义,二有对现象观察的过程之义。古人约定俗成的规律:五天为一候,三候为一气(节气),六气为一时(季节),四时为一岁(年)。《肘后方》序中说:“其论诸病证候……”,从此证候便成为中医学中一个专用名词术语了。证候,包括临床望、闻、问、切四诊合参以后,所获得的全部病理状态及其变化过程。《黄帝内经》中说:“候之所始,道之所生,不可不通也。”一语破的,指出“候”就是临床所获知的种种表现,是形成中医学的基石。也就是说,候是整体层次上的机体反应状态及其运动、变化,是中医学研究的对象,代表了中医学的本质属性。其实,关于证候的论述在《黄帝内经》中无处不在,无处不有,只是当时没有规范出证候这一个词而已。东汉末年的《伤寒杂病论》中虽然没有证候一词,不过各篇脉证并治的脉证二字,其实就是证候一词的原型。《伤寒杂病论》与《肘后方》及《说文解字》处于同一时代,故其基本意思应该是一致的。然而,30多年以来,几乎在此期间的每一本书、每一篇文章都存在着证、症不规范和不合理的问题,令人莫衷一是。
当“症”字还是中医学里没有独立含义的俗字时,随着20世纪初西医学在中国的广泛传播,从翻译开始,症字在中文的西医文献中,便是一个规范字了,症状一词首先见于西医文献,一般是指病人“主观不舒适、不正常的感觉,或者某些病态改变”,比如头痛、发热、咳嗽、呼吸困难等等,这是通过病人的主诉和对病人的问诊而得来的。医生通过对病人的体格检查而得到的客观表现称为体征,比如杂音,罗音,肝脾肿大等等,广义的症状可以包括体征。“证”字源于古老的中医文化传承脉络,“症状”发端于西医传入中国之后,混乱于20世纪60年代以后,学术界对于西医症状和中医证候在内容、性质和临床意义上的区别并没有进行深究,不知不觉地步入了新的误区。所以说,中医学所说的证候和西医所说的症状、体征有着本质的不同,不能混为一谈,30多年来,证、症的混乱已经使我们深受其苦,这是中医基础理论解体和异化的一种表现,必须彻底澄清。
证候是中医学的专用术语,即通过望、闻、问、切四诊合参所获知的疾病过程中表现在整体层次上的机体反应状态及其运动、变化,简称证或者候。与此相应,症状和体征是西医学专用术语。证候的概念内涵有五个方面:
一,证候是四诊合参所获知的主观讲述和客观诊察两方面的临床表现,与西医学的体征以及仪器、实验室检查有着本质区别,没有可比性,也无法相互取代。
二,证候在时间和空间两方面反映了疾病的发展过程,包括了疾病表现上的连续性、因果性、相互依存性。
三,整体观念包括人身整体与天人相应两方面。
四,机体反应状态是疾病在生物、心理、自然、社会因素作用下的总结果,是自然流露的外在表现的总和。
五,证候的不断变化,源于病理机制的不断变化。
从《黄帝内经》到今天,中医迈入独特的医学理论体系的成熟阶段已经两千多年了,在这个医学理论体系里,证候是其研究对象和赖以形成与发展的基石。因为中医学就是一种以系统方法研究整体层次上的机体反应状态而形成的防病治病的医学理论体系。
下面我们来分析一下证候与症状的三大不同点:
一,内容不同。
中医望诊中的五色面诊和舌诊,切诊中的号脉象,西医无此内容。西医学则注重体格检查。中医对证候的观察,不仅是着眼于现状,更加关注证候演变的过程、趋势和相互关系,还有病人的心理、体质、社会、自然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虑。也就是说,中医的证候是疾病过程中生物、心理、自然三方面因素作用下的病理表现,或者说是生物医学、心理医学和自然医学临床表现的总和。而西医则着重于生物医学的范畴来观察症状和体征。
二,性质不同。
西医重视症状的特异性,也就是症状与病灶、致病因子之间直接的、必然的关系。比如干性、湿性罗音与肺疾病,心区杂音与心脏病,麦氏压痛点、反跳痛与阑尾炎,麻疹粘膜斑与麻疹等等。而中医望、闻、问、切所获知的证候,大多是非特异性的,比如弦脉主寒、主饮、主痛、主肝气郁结。咳嗽除了外感风寒、风热以外,还有五脏六腑皆令人咳。
三,临床意义不同。
西医的症状是认识疾病的向导,但不是诊断的根本依据,一旦经过实验室检查或者某种仪器查明致病因子或者病灶以后,症状在疾病诊断和治疗上的意义则随之淡化了。而中医的证候及其变化始终是临床诊断和治疗的根本依据,贯穿于辨证论治的全过程,要求毫厘无差,不能以偏概全。
基于以上论述,在中医和西医两种医学并存而又未能实现真正融合的情况下,要防止相互偷换概念的逻辑错误,要维护各自概念表述的单一性原则,要避免中医概念在西医观点冲击下的解体和异化。为此,不应该将西医的症状与中医的证候混为一谈,在症状一词已经是西医规范术语的今天,证候则应相应地作为中医的专用术语,方不致相互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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