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把钱存进银行,就是为了安全呀”浙江宁波,朱先生将410万元的拆迁款存入银行,可一年后当他想要去银行取出本金时,却被银行告知只能取出18万元利息,要想取回本金,得再等一年。
朱先生的家庭原本并不太富裕,只是因为老家房子拆迁,喜提了410万元的拆迁款。而一向生活朴素的他也并没有因为这笔天降财富而迷失自我。
为了能继续安安稳稳地过平凡日子,按照老一辈的思想,“银行”是存放钱财最安全的地方,朱先生和家人商量后,就决定把钱全部存入信誉度较高的银行。
随后,朱先生就来到了银行,他对工作人员表示自己只办理一年定期存款业务,至于理财什么的的,他统统不办。
由于朱先生是大额储蓄,所以要填的资料较多,而对于各种单子上的条款,朱先生也没有一条条细看,凭着对银行职员的信任,经理让他签字他就签字了。
然而,存款到期后,朱先生却被告知只能先去取出18万元的利息,而410万的本金则需要再等一年才能取。
这就奇怪了?自己明明是办理的一年定期存款,为什么到期后不能取钱呢?经核实,原来是银行方面将朱先生的钱自动转存了。
也就是说,银行擅作主张把朱先生的钱购买了一份他们银行代为销售的理财产品。而由于理财产品的特殊性,朱先生的钱不到期也就无法取走了。
无奈之下,朱先生拿出存款时的单据向银行讨要说法。结果,他手中的存款手续,根本不是定期存款单,而是一张基金购买单。
虽然,该单据上有银行的标识,但钱却流转到了一家第三方机构的基金公司。随后,朱先生又联系了该公司索要本金。
但基金公司却表示他们不会主动联系客户,一般都是负责业务的银行客户经理代为客户办理的,具体还得问银行。
可银行认为合同、票据都是朱先生白纸黑字自己确认的,不能因为口头上的辩解就解除,并表示银行只负责销售,后续的所有服务都是由基金公司负责,让朱先生再去找基金公司协商。
这不是来回“踢皮球”吗?朱先生的合法财产在明确告知银行工作人员要办理定期存款的前提下,被擅自购买成了理财产品,难道银行方面没有一点责任吗?
那么,对于自己的损失,朱先生该如何维权呢?
一、朱先生把钱存入银行,双方就建立起了储蓄合同关系,合同的标的为410万元。
《商业银行法》第6条规定,与储户形成储蓄合同关系后,储户一方有义务保管好自己的存款单及密码,而银行一方应当履行义务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储户的资金安全。
也就是说,朱先生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本金被自动转存为理财产品,银行方面是在保障资金安全方面是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的。
二、朱先生的本金自始就被买成了理财产品,并非其真实意愿。
《民法典》第143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按照朱先生的说法,他要表达的真实意愿是以储蓄的形式存钱,但银行职员却“挂羊头卖狗肉”,将对银行存储不甚了解的他忽悠签了基金购买合同,这是违背他的意愿,并且涉嫌违法的。
《民法典》第148条明确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所以只要朱先生拿出被欺骗的证据,比如表达“只存钱”的文字信息或是视频、录音等证据,证明银行职员存在失职行为,就能请求撤销合同,拿回自己的本金。
但朱先生基于对大银行的信任,没有想过会被忽悠,也没意识留存这样的证据,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将合同上由他白纸黑字的签名,将会被默认为他的真实意思。
据此,可以看出,在这件事上,朱先生和银行方面都有一定的过错。如果朱先生真的要起诉银行和基金公司,那就必须拿出十足的证据,证明购买理财并非自己的真实意愿。
否则,就要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对此,你怎么看呢?
朱先生的家庭原本并不太富裕,只是因为老家房子拆迁,喜提了410万元的拆迁款。而一向生活朴素的他也并没有因为这笔天降财富而迷失自我。
为了能继续安安稳稳地过平凡日子,按照老一辈的思想,“银行”是存放钱财最安全的地方,朱先生和家人商量后,就决定把钱全部存入信誉度较高的银行。
随后,朱先生就来到了银行,他对工作人员表示自己只办理一年定期存款业务,至于理财什么的的,他统统不办。
由于朱先生是大额储蓄,所以要填的资料较多,而对于各种单子上的条款,朱先生也没有一条条细看,凭着对银行职员的信任,经理让他签字他就签字了。
然而,存款到期后,朱先生却被告知只能先去取出18万元的利息,而410万的本金则需要再等一年才能取。
这就奇怪了?自己明明是办理的一年定期存款,为什么到期后不能取钱呢?经核实,原来是银行方面将朱先生的钱自动转存了。
也就是说,银行擅作主张把朱先生的钱购买了一份他们银行代为销售的理财产品。而由于理财产品的特殊性,朱先生的钱不到期也就无法取走了。
无奈之下,朱先生拿出存款时的单据向银行讨要说法。结果,他手中的存款手续,根本不是定期存款单,而是一张基金购买单。
虽然,该单据上有银行的标识,但钱却流转到了一家第三方机构的基金公司。随后,朱先生又联系了该公司索要本金。
但基金公司却表示他们不会主动联系客户,一般都是负责业务的银行客户经理代为客户办理的,具体还得问银行。
可银行认为合同、票据都是朱先生白纸黑字自己确认的,不能因为口头上的辩解就解除,并表示银行只负责销售,后续的所有服务都是由基金公司负责,让朱先生再去找基金公司协商。
这不是来回“踢皮球”吗?朱先生的合法财产在明确告知银行工作人员要办理定期存款的前提下,被擅自购买成了理财产品,难道银行方面没有一点责任吗?
那么,对于自己的损失,朱先生该如何维权呢?
一、朱先生把钱存入银行,双方就建立起了储蓄合同关系,合同的标的为410万元。
《商业银行法》第6条规定,与储户形成储蓄合同关系后,储户一方有义务保管好自己的存款单及密码,而银行一方应当履行义务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储户的资金安全。
也就是说,朱先生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本金被自动转存为理财产品,银行方面是在保障资金安全方面是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的。
二、朱先生的本金自始就被买成了理财产品,并非其真实意愿。
《民法典》第143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按照朱先生的说法,他要表达的真实意愿是以储蓄的形式存钱,但银行职员却“挂羊头卖狗肉”,将对银行存储不甚了解的他忽悠签了基金购买合同,这是违背他的意愿,并且涉嫌违法的。
《民法典》第148条明确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所以只要朱先生拿出被欺骗的证据,比如表达“只存钱”的文字信息或是视频、录音等证据,证明银行职员存在失职行为,就能请求撤销合同,拿回自己的本金。
但朱先生基于对大银行的信任,没有想过会被忽悠,也没意识留存这样的证据,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将合同上由他白纸黑字的签名,将会被默认为他的真实意思。
据此,可以看出,在这件事上,朱先生和银行方面都有一定的过错。如果朱先生真的要起诉银行和基金公司,那就必须拿出十足的证据,证明购买理财并非自己的真实意愿。
否则,就要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对此,你怎么看呢?
网店广告上竟然看到自己!普通人肖像权被侵害时该如何维权?
浏览网店竟然发现
商家的宣传页用了自己的照片
照片主人为了维护权利诉至法院
商家却称其就是一普通人
用了照片也不侵权
商家的行为到底侵不侵权?
个人肖像权被侵害时要如何维权?
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基本案情
乙公司为了加大公司产品的宣传力度,扩大影响力,未经甲某本人同意就在公司某宝网站的店铺宣传中使用了甲某照片。甲某发现后,认为乙公司侵犯了其肖像权,诉至法院。
乙公司认为甲某是一普通人,只不过其照片与本公司销售的产品相符,且甲某并未有知名度影响力,故未对其造成侵权。
网店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乙公司未经甲某同意,为提高产品宣传力度,在其店铺宣传视频中使用甲某的照片,构成侵权。经法官释法和调解,乙公司撤下视频中甲某的照片,同时在某宝网站的店铺首页发布道歉视频并赔偿甲某精神损失1万元。
法官说法
章丘法院立案庭法官 栗伟昭
社会公众应当树立尊重他人基本权利的意识,充分认识到未经肖像权人许可,制作、使用、公开他人肖像,可能承担侵害肖像权的法律风险。尤其需要注意的是,肖像权不仅仅是名人明星的权益更是普通自然人的重要权利。由于自身需要,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时,应当与肖像权人签署相关协议,并留存相应证据。
当个人肖像权被侵害时我们可以采取如下方式维护自己的肖像权:
第一,直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等;
第二,向侵权行为的平台、网站、视频类的相关第三方要求其采取删除、断开链接等方式来维护权益(第三方平台如果未及时处理导致影响扩大,应就扩大部分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第三,保留好证据的情况下通过诉讼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那我们该如何保留证据呢?现代的通讯及媒体导致被侵权展现的方式不同,针对不同的方式应采取不同的取证方式。首先,保留好即时通讯信息,以防止误删;其次,用录音录像设备对侵权的视频或网页进行录音录像;再次,使用第三方区块链工具进行网页的取证;最后,请公证处对网站、视频、即时通讯信息等的内容进行公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来源:山东高法、章丘法院、石家庄普法融媒宣传中心
浏览网店竟然发现
商家的宣传页用了自己的照片
照片主人为了维护权利诉至法院
商家却称其就是一普通人
用了照片也不侵权
商家的行为到底侵不侵权?
个人肖像权被侵害时要如何维权?
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基本案情
乙公司为了加大公司产品的宣传力度,扩大影响力,未经甲某本人同意就在公司某宝网站的店铺宣传中使用了甲某照片。甲某发现后,认为乙公司侵犯了其肖像权,诉至法院。
乙公司认为甲某是一普通人,只不过其照片与本公司销售的产品相符,且甲某并未有知名度影响力,故未对其造成侵权。
网店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乙公司未经甲某同意,为提高产品宣传力度,在其店铺宣传视频中使用甲某的照片,构成侵权。经法官释法和调解,乙公司撤下视频中甲某的照片,同时在某宝网站的店铺首页发布道歉视频并赔偿甲某精神损失1万元。
法官说法
章丘法院立案庭法官 栗伟昭
社会公众应当树立尊重他人基本权利的意识,充分认识到未经肖像权人许可,制作、使用、公开他人肖像,可能承担侵害肖像权的法律风险。尤其需要注意的是,肖像权不仅仅是名人明星的权益更是普通自然人的重要权利。由于自身需要,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时,应当与肖像权人签署相关协议,并留存相应证据。
当个人肖像权被侵害时我们可以采取如下方式维护自己的肖像权:
第一,直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等;
第二,向侵权行为的平台、网站、视频类的相关第三方要求其采取删除、断开链接等方式来维护权益(第三方平台如果未及时处理导致影响扩大,应就扩大部分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第三,保留好证据的情况下通过诉讼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那我们该如何保留证据呢?现代的通讯及媒体导致被侵权展现的方式不同,针对不同的方式应采取不同的取证方式。首先,保留好即时通讯信息,以防止误删;其次,用录音录像设备对侵权的视频或网页进行录音录像;再次,使用第三方区块链工具进行网页的取证;最后,请公证处对网站、视频、即时通讯信息等的内容进行公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来源:山东高法、章丘法院、石家庄普法融媒宣传中心
【此刻热搜】郑州一自称社区干部阻止市民正常拍摄。
疫情三年,原本连芝麻官都算不上的社区干部获得了巨大的权力,随之也变得气粗起来,居民显然对此有诸多不满,基层矛盾日趋尖锐。
你工作做得不好,居民把现场情况拍下来,留存证据,这是天经地义、无可厚非的事。当镜头对准你,你知道急眼了,你早干嘛去了?
你既然在这个为居民服务的位置上,就要有接受监督的自觉性。如此小的人物,都能耍起巨大的官威,大放厥词跟机关枪似的,说权力是兴奋剂,真是一点儿也不过分!
必须指出,社区领导是社区服务团队的领导,不是居民的领导。社区干部要摆正自己的位置,免得自取其辱!话说回来,这位女性自称社区干部,若她不是,那可就好玩了。
#郑州一自称社区干部阻止市民正常拍摄#
疫情三年,原本连芝麻官都算不上的社区干部获得了巨大的权力,随之也变得气粗起来,居民显然对此有诸多不满,基层矛盾日趋尖锐。
你工作做得不好,居民把现场情况拍下来,留存证据,这是天经地义、无可厚非的事。当镜头对准你,你知道急眼了,你早干嘛去了?
你既然在这个为居民服务的位置上,就要有接受监督的自觉性。如此小的人物,都能耍起巨大的官威,大放厥词跟机关枪似的,说权力是兴奋剂,真是一点儿也不过分!
必须指出,社区领导是社区服务团队的领导,不是居民的领导。社区干部要摆正自己的位置,免得自取其辱!话说回来,这位女性自称社区干部,若她不是,那可就好玩了。
#郑州一自称社区干部阻止市民正常拍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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