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预约合同?
【小绮解读】:预约合同是指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该类合同的义务为订立本约。预约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均负担订立本约义务的,称为双务预约;仅预约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负担订立本约义务的,称为单务预约。预约成立生效后,当事人负担预约合同义务。
预约合同属于合同的一种,违反有效预约合同义务,成立违约责任。预约合同与本约合同的区别在于具有不同的订约目的和法律效力。预约的目的和效力是将来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订立本合同,通说观点为“应当缔约说”,即预约双方当事人须诚实信用地就订立本约进行磋商,除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外,应当缔结本约,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因此,预约合同义务系“行为义务”而非 “结果义务”,不产生实体权利义务;本约的目的和效力是确定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当出现违约情况时,除合同中明确约定的违约责任外,本约的违约赔偿范围通常包括预期可得利益,而预约的违约赔偿范围仅限于赔偿机会损失,而不包括履行利益,亦不得诉请其承担“强制缔约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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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绮解读】:预约合同是指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该类合同的义务为订立本约。预约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均负担订立本约义务的,称为双务预约;仅预约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负担订立本约义务的,称为单务预约。预约成立生效后,当事人负担预约合同义务。
预约合同属于合同的一种,违反有效预约合同义务,成立违约责任。预约合同与本约合同的区别在于具有不同的订约目的和法律效力。预约的目的和效力是将来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订立本合同,通说观点为“应当缔约说”,即预约双方当事人须诚实信用地就订立本约进行磋商,除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外,应当缔结本约,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因此,预约合同义务系“行为义务”而非 “结果义务”,不产生实体权利义务;本约的目的和效力是确定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当出现违约情况时,除合同中明确约定的违约责任外,本约的违约赔偿范围通常包括预期可得利益,而预约的违约赔偿范围仅限于赔偿机会损失,而不包括履行利益,亦不得诉请其承担“强制缔约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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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豪新闻】两江新区律工委马蕾主任一行到访中豪参观交流
为加强重庆律师同行之间的交流合作,进一步探索律所品牌和服务能力提升、促进青年律师和涉外人才培训,2021年3月5日,两江新区律工委新经济发展法律实务中心及“80后律所主任论坛”成员,包括重庆智圆所主任马蕾、天同所高级顾问陈鹏飞、上海市汇业(重庆)所主任张宏、重庆舟济所主任张卫东等一行到访中豪参观交流。合伙人杨青、吕睿鑫、陈序及人力资源部副经理杨彦菁等进行热情接待并座谈交流。
此次参观交流活动不仅让到访嘉宾对中豪的办公环境、文化氛围、艺术品位有着充分的认可,同时也让嘉宾们对中豪的公司制管理模式的优势、专业化发展、人才培养等各方面有了深入的了解。双方在交流过程中均获益匪浅,并期望在未来开展更多交流和相关业务合作。 https://t.cn/z8278FU
为加强重庆律师同行之间的交流合作,进一步探索律所品牌和服务能力提升、促进青年律师和涉外人才培训,2021年3月5日,两江新区律工委新经济发展法律实务中心及“80后律所主任论坛”成员,包括重庆智圆所主任马蕾、天同所高级顾问陈鹏飞、上海市汇业(重庆)所主任张宏、重庆舟济所主任张卫东等一行到访中豪参观交流。合伙人杨青、吕睿鑫、陈序及人力资源部副经理杨彦菁等进行热情接待并座谈交流。
此次参观交流活动不仅让到访嘉宾对中豪的办公环境、文化氛围、艺术品位有着充分的认可,同时也让嘉宾们对中豪的公司制管理模式的优势、专业化发展、人才培养等各方面有了深入的了解。双方在交流过程中均获益匪浅,并期望在未来开展更多交流和相关业务合作。 https://t.cn/z8278FU
《民法典》中的自甘风险原则
【小绮解读】:《民法典》中的自甘风险原则指的是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生活中诸如篮球、足球、滑雪等部分文体活动存在着导致参加者受到损害的风险性,该风险性客观存在但并非一定发生并产生损害后果。具备相应行为能力的行为人按照一般正常判断可以预见参加该活动存在的危险,可以做出理性的分析和有效的选择。行为人自愿参加该活动,包括通过口头明确同意或签订条约、合同等书面明示方式,也包括以实际行为而表示的默示方式。同时活动的组织方尽到了相应安全保障义务,提供给了参与者与该项文体活动的危险程度相当的安全保障措施。比如球类场地设施设置稳固;滑雪时雪道环境符合安全标准,安全设施完善等等。此时参与者因其他参与者的正常参与行为受到损害的,不能向对方或者活动组织者主张侵权责任。
作为风险活动参加者,要审慎的评估自己的能力,充分了解活动的潜在风险点,正确做出是否参与的选择。在活动中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同时也要遵守规则,避免因自己的重大过错导致他人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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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绮解读】:《民法典》中的自甘风险原则指的是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生活中诸如篮球、足球、滑雪等部分文体活动存在着导致参加者受到损害的风险性,该风险性客观存在但并非一定发生并产生损害后果。具备相应行为能力的行为人按照一般正常判断可以预见参加该活动存在的危险,可以做出理性的分析和有效的选择。行为人自愿参加该活动,包括通过口头明确同意或签订条约、合同等书面明示方式,也包括以实际行为而表示的默示方式。同时活动的组织方尽到了相应安全保障义务,提供给了参与者与该项文体活动的危险程度相当的安全保障措施。比如球类场地设施设置稳固;滑雪时雪道环境符合安全标准,安全设施完善等等。此时参与者因其他参与者的正常参与行为受到损害的,不能向对方或者活动组织者主张侵权责任。
作为风险活动参加者,要审慎的评估自己的能力,充分了解活动的潜在风险点,正确做出是否参与的选择。在活动中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同时也要遵守规则,避免因自己的重大过错导致他人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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