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文明看潍坊# 【小空间做出大文章,潍坊1599处家长驿站“小”改善大教育】“以前,每天上下学接送孩子时,学校门口非常拥堵,行人和车辆无法通行,家长有问题很难和老师静下来交流。现在,学校设立了‘家长驿站’,还有多功能遮阳伞,晒不着、淋不着,家长们可以坐在凳子上等候,有问题也方便和老师交流。”新学期,在潍坊青州市海岱学校,学校门口秩序井然,几位家长坐在“家长驿站”遮阳棚里的长凳上,互相交流,等待孩子放学。
这井然的秩序背后,是2021年起,潍坊市教育局为了充分利用好入放学时段与家长群众的接触机会,将家校沟通共育融入家长接送孩子的碎片化时间,潍坊市创新建立了“家长驿站”,从“家长等待区”到“家长接送区”,再到“家长驿站”,三次转变称谓逐渐明晰了功能和内涵。
从2021年4月开始,潍坊市在全国率先启动了中小学(幼儿园)校门口“家长驿站”建设。截至目前,全市已建成中小学(幼儿园)“家长驿站”1599处。2022年全市预计总投资1680万,规划建设“家长驿站”298处,截至9月底,全市已投资1443.7万,建成249处。
这井然的秩序背后,是2021年起,潍坊市教育局为了充分利用好入放学时段与家长群众的接触机会,将家校沟通共育融入家长接送孩子的碎片化时间,潍坊市创新建立了“家长驿站”,从“家长等待区”到“家长接送区”,再到“家长驿站”,三次转变称谓逐渐明晰了功能和内涵。
从2021年4月开始,潍坊市在全国率先启动了中小学(幼儿园)校门口“家长驿站”建设。截至目前,全市已建成中小学(幼儿园)“家长驿站”1599处。2022年全市预计总投资1680万,规划建设“家长驿站”298处,截至9月底,全市已投资1443.7万,建成249处。
道德丛书之《 考试佳话》得名类-连中三元 文言+白话
原文
青州王曾,赴试京师。路遇母女二人哭甚哀,问之,曰「少官钱四万,止有此女,将卖之以偿,旦夕分离,所以悲耳」王谓其母曰「盍卖与我』以白金如数与之,令其偿官,约以三日娶女。逾期不至,其母访至王所,已行三日矣,留书一封,令其择配。后连中三元。
白话
青州有个叫王曾的人,在前往京城考试的途中,遇到母女二人,哭的非常伤心,王曾上前询问原因,二人说『因欠官债四万,家中贫困,只能将女儿卖掉来还债,母女从此就要分离,因此哀伤哭泣』。王曾对女孩的母亲说:『你不如把女儿卖给我吧』。于是拿出银子如数支付,让她去还清所欠的官债,约定三天之后前来迎娶。过了三天,女孩的母亲不见王曾前来,心中感到奇怪,便到王曾的住处询问,此时,王曾已经离开三天,只留下一封书信,让她的女儿选择好人家进行婚配,后来王曾连中三元。
原文
青州王曾,赴试京师。路遇母女二人哭甚哀,问之,曰「少官钱四万,止有此女,将卖之以偿,旦夕分离,所以悲耳」王谓其母曰「盍卖与我』以白金如数与之,令其偿官,约以三日娶女。逾期不至,其母访至王所,已行三日矣,留书一封,令其择配。后连中三元。
白话
青州有个叫王曾的人,在前往京城考试的途中,遇到母女二人,哭的非常伤心,王曾上前询问原因,二人说『因欠官债四万,家中贫困,只能将女儿卖掉来还债,母女从此就要分离,因此哀伤哭泣』。王曾对女孩的母亲说:『你不如把女儿卖给我吧』。于是拿出银子如数支付,让她去还清所欠的官债,约定三天之后前来迎娶。过了三天,女孩的母亲不见王曾前来,心中感到奇怪,便到王曾的住处询问,此时,王曾已经离开三天,只留下一封书信,让她的女儿选择好人家进行婚配,后来王曾连中三元。
【食品标签上的厂名及许可证号标注有误,一审判赔13.5万元,二审界定为瑕疵并驳回】
上诉人青州市爱鸭黑鸭王熟食店(以下简称爱鸭熟食店)与因与被上诉人刘甫、原审被告张传蕊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20)鲁0212民初313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甫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144815元,并退还货款14481.5元,共计:159296.5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我国对食品实行生产许可管理制度。根据《食品安全法》之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本案中,原告在被告青州市爱鸭黑鸭王熟食店开办的网上店铺购买食品,双方构成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当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和法律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告青州市爱鸭黑鸭王熟食店作为食品的经营销售者,其出售的香脆地瓜干片、咖啡玉米豆两种食品标签上标注其他生产许可证号及生产商,说明该两种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被告青州市爱鸭黑鸭王熟食店作为经营者未能提供所售食品的合法进货来源的,且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属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依法承担退还原告货款并支付原告价款十倍赔偿金的法律责任,根据原告的购买价款,一审法院确认被告青州市爱鸭黑鸭王熟食店支付的赔偿金数额为135085元【(14481.5元-973元)×10倍】,原告所诉赔偿金,在此范围内的,一审法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详情请看https://t.cn/A65wDACe
上诉人青州市爱鸭黑鸭王熟食店(以下简称爱鸭熟食店)与因与被上诉人刘甫、原审被告张传蕊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20)鲁0212民初313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甫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144815元,并退还货款14481.5元,共计:159296.5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我国对食品实行生产许可管理制度。根据《食品安全法》之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本案中,原告在被告青州市爱鸭黑鸭王熟食店开办的网上店铺购买食品,双方构成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当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和法律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告青州市爱鸭黑鸭王熟食店作为食品的经营销售者,其出售的香脆地瓜干片、咖啡玉米豆两种食品标签上标注其他生产许可证号及生产商,说明该两种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被告青州市爱鸭黑鸭王熟食店作为经营者未能提供所售食品的合法进货来源的,且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属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依法承担退还原告货款并支付原告价款十倍赔偿金的法律责任,根据原告的购买价款,一审法院确认被告青州市爱鸭黑鸭王熟食店支付的赔偿金数额为135085元【(14481.5元-973元)×10倍】,原告所诉赔偿金,在此范围内的,一审法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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