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心病狂!江西赣州,女子刘某发现其儿子陈某明没有收完楼顶的衣服,其便用力踹了陈某明肚子一脚,致陈某明屁股坐地,表情痛苦的捂着肚子。下楼时,其小女儿又告诉刘某,陈某明偷吃了雪糕。
刘某随后在二楼陈某明的卧室床上被子里,搜出雪糕,由于陈某明和小女儿均称是对方拿的雪糕,刘某便跑到一楼厨房,拿了一个杉木棍,用力击打陈某明的臀部、手臂等部位。
期间,陈某明突然跑出卧室,刘某追至二楼楼梯口,将陈某明抓住,并用杉木棍继续击打陈某明臀部、手臂等部位致杉木棍断裂。
接着刘某将陈某明推回卧室,并让小女儿下楼找棍子。随后刘某让陈某明用毛巾擦床上及被子上掉落的雪糕,刘某见陈某明动作慢,便用小女儿拿上来的棍子,继续击打陈某明臀部、手臂等部位。
刘某认为小女儿拿的棍子打陈某明不痛,便下楼来到厨房,换了根更粗的杉木棍继续击打陈某明。之后,刘某让小女儿看守陈某明,并嘱咐小女儿,如果陈某明不承认,就继续打陈某明的臀部、腿部。
20多分钟后,陈某明跑出卧室,但又被刘某抓住推回卧室。刘某将陈某明上衣、裤子脱掉,并用力打了陈某明三巴掌,致陈某明后退并坐在地上,牙齿出血。
几小时后,陈某明称要大便但未排出,刘某认为陈某明撒谎。刘某便让全身赤裸的陈某明趴在地上,手持杉木棍用力击打陈某明臀部、大腿等部位,直至杉木棍被打断。
之后,刘某又让小女儿继续看守陈某明。半小时后,刘某进去查看,发现陈某明躺在地上没有呼吸,便立即叫醒了因感冒在家中睡觉的丈夫。
二人开车将陈某明送至医院抢救后,经医生检查,陈某明已经死亡。后经鉴定:陈某明符合背臀部、四肢被钝器多次打击致肌肉等组织大面积挫伤、皮下出血,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案发后,刘某明知民警在家,仍从外返回家中,向民警投案自首,后又取得了亲属的谅解。(案例来源:江西赣州中院)
庭审时,刘某辩解称,其主观上没有伤害陈某明的故意,陈某明是其儿子,因为盗窃屡教不改,其只想教育陈某明,才打他,其构成犯罪,但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刘某辩护人则认为,现有证据不能排除刘某的两个女儿,对陈某明的殴打、用绳子拉脖子行为,与陈某明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不足以证实刘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即使刘某构成犯罪,其应当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而非故意伤害罪。
真的是骇人听闻,即便孩子不听话,作为母亲也不能以这么残忍的方式,“教育”孩子吧?在我看来,这哪里是教育孩子,这简直是在折磨孩子!法律规定,即便是孩子母亲,也不能伤害孩子,否则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那么,从法律上来看,刘某是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还是构成过失致人死亡呢?
过失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或应当可以预见其行为可能会导致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但由于行为人过于自信认为,其行为不会导致他人死亡结果发生,但偏偏就因行为人的自信,而导致他人死亡结果已经发生的行为。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并不想其伤害行为导致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但其行为客观上已经导致他人死亡结果发生的行为。
两者之间的相似点在于,都发生了死亡结果,且都不希望死亡结果的发生。
两者之间的区别点则在于,“过失致人死亡”的主观上,连伤害被害人身体故意都没有。
具体到本案中,刘某以“教育”孩子为目的,采用极端的手段,去伤害孩子的身体,并导致孩子死亡结果的发生,因此刘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根据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以特别残忍的手段伤害他人身体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死刑。
本案中,刘某具有自首情节,且系亲情犯罪,刘某的主观目的是想教育子女,社会危害性较轻,且取得了亲属的谅解。因此法院认定刘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并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最后,孩子不听话,家长采取适当的教育方式,可以理解,但是就本案而言,刘某在殴打孩子致其牙齿都流血的情况下,不仅不送医院救治,反而持木棍继续殴打孩子,那么作为一位母亲,她到底想干嘛?细思极恐啊!
刘某随后在二楼陈某明的卧室床上被子里,搜出雪糕,由于陈某明和小女儿均称是对方拿的雪糕,刘某便跑到一楼厨房,拿了一个杉木棍,用力击打陈某明的臀部、手臂等部位。
期间,陈某明突然跑出卧室,刘某追至二楼楼梯口,将陈某明抓住,并用杉木棍继续击打陈某明臀部、手臂等部位致杉木棍断裂。
接着刘某将陈某明推回卧室,并让小女儿下楼找棍子。随后刘某让陈某明用毛巾擦床上及被子上掉落的雪糕,刘某见陈某明动作慢,便用小女儿拿上来的棍子,继续击打陈某明臀部、手臂等部位。
刘某认为小女儿拿的棍子打陈某明不痛,便下楼来到厨房,换了根更粗的杉木棍继续击打陈某明。之后,刘某让小女儿看守陈某明,并嘱咐小女儿,如果陈某明不承认,就继续打陈某明的臀部、腿部。
20多分钟后,陈某明跑出卧室,但又被刘某抓住推回卧室。刘某将陈某明上衣、裤子脱掉,并用力打了陈某明三巴掌,致陈某明后退并坐在地上,牙齿出血。
几小时后,陈某明称要大便但未排出,刘某认为陈某明撒谎。刘某便让全身赤裸的陈某明趴在地上,手持杉木棍用力击打陈某明臀部、大腿等部位,直至杉木棍被打断。
之后,刘某又让小女儿继续看守陈某明。半小时后,刘某进去查看,发现陈某明躺在地上没有呼吸,便立即叫醒了因感冒在家中睡觉的丈夫。
二人开车将陈某明送至医院抢救后,经医生检查,陈某明已经死亡。后经鉴定:陈某明符合背臀部、四肢被钝器多次打击致肌肉等组织大面积挫伤、皮下出血,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案发后,刘某明知民警在家,仍从外返回家中,向民警投案自首,后又取得了亲属的谅解。(案例来源:江西赣州中院)
庭审时,刘某辩解称,其主观上没有伤害陈某明的故意,陈某明是其儿子,因为盗窃屡教不改,其只想教育陈某明,才打他,其构成犯罪,但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刘某辩护人则认为,现有证据不能排除刘某的两个女儿,对陈某明的殴打、用绳子拉脖子行为,与陈某明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不足以证实刘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即使刘某构成犯罪,其应当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而非故意伤害罪。
真的是骇人听闻,即便孩子不听话,作为母亲也不能以这么残忍的方式,“教育”孩子吧?在我看来,这哪里是教育孩子,这简直是在折磨孩子!法律规定,即便是孩子母亲,也不能伤害孩子,否则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那么,从法律上来看,刘某是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还是构成过失致人死亡呢?
过失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或应当可以预见其行为可能会导致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但由于行为人过于自信认为,其行为不会导致他人死亡结果发生,但偏偏就因行为人的自信,而导致他人死亡结果已经发生的行为。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并不想其伤害行为导致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但其行为客观上已经导致他人死亡结果发生的行为。
两者之间的相似点在于,都发生了死亡结果,且都不希望死亡结果的发生。
两者之间的区别点则在于,“过失致人死亡”的主观上,连伤害被害人身体故意都没有。
具体到本案中,刘某以“教育”孩子为目的,采用极端的手段,去伤害孩子的身体,并导致孩子死亡结果的发生,因此刘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根据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以特别残忍的手段伤害他人身体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死刑。
本案中,刘某具有自首情节,且系亲情犯罪,刘某的主观目的是想教育子女,社会危害性较轻,且取得了亲属的谅解。因此法院认定刘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并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最后,孩子不听话,家长采取适当的教育方式,可以理解,但是就本案而言,刘某在殴打孩子致其牙齿都流血的情况下,不仅不送医院救治,反而持木棍继续殴打孩子,那么作为一位母亲,她到底想干嘛?细思极恐啊!
今天立冬,刚下班的你吃上#饺子# 了吗?[干饭人]
佐着餐桌上热气腾腾的饺子,在这里也分享一篇老主编朱伟写的《饺子》:
水饺是北方人阖家团聚必不可少的面食,最早系统考证其名称的,大约是明末清初的方以智(1611~1671)。方以智是安徽桐城人,他年轻时就立志要博览群书,通过考证重新认识世间万物,其见识汇集于52卷《通雅》中。第39卷“饮食”里,考证了西晋束皙(?~300年后)的《饼赋》中所记“牢丸”与饺子的关系,认为蒸笼里蒸的“笼中牢丸”就是“馒头、扁食之类”(扁食可能就是今之蒸饺),汤中煮的“汤中牢丸”就是“元宵、汤丸或水饺饵之类”(元宵、汤丸显然都不对,因为《饼赋》所记是面食)。
束皙的《饼赋》记载,适宜四季的面点,春天用“曼头”,夏天用“薄壮”,秋天用“起溲”,冬天用“汤饼”,而“通冬达夏,终岁常施,四时从用,无所不宜,惟牢丸乎”。据方以智考证,这几种面点中,“薄壮”是“薄持”,“煎夹子”;“起溲”是发酵入油、糖之蒸酥饼;“汤饼”是面条。我却以为,与今对应,“薄壮”似应是“面衣”、“糊塌子”,“起溲”似应是发面饼,“汤饼”似应是面片。
按方以智的说法,饺子的“饺”是从“粉角”转来,北方人念“角”为“矫”,因此就把“角饵”读成了“饺儿”。有关“粉角”的记载,在忽思慧元朝天历三年(1330)撰成的《饮膳正要》中,就有“水晶角儿”、“撇列角儿”、“莳萝角儿”三条。这三种,“水晶角儿”是用羊肉、羊油、羊尾,拌以葱姜、陈皮、盐、酱等作料,“以豆粉作皮包之”。“撇列角儿”是用羊肉、羊油、羊尾、新韭拌盐、酱等作料,“白面作皮”,在平底锅上烙熟。也可用酥油、蜜和面,以葫芦、瓠子为馅。酥油拌面,烙为酥皮,今天我们尚未想到这样的酥油饺,这里的“撇列”是指烙后张开状?瓠子即今西葫芦。“莳萝角儿”也是用羊肉、羊油、羊尾,拌以葱姜、陈皮、盐、酱等作料为馅,却以“白面、蜜与小油拌入锅内,滚水搅熟作皮”。“莳萝”是一种调料,“小油”是香油,这分明是烫面饺子了。
再往前追,在南宋吴自牧的《梦粱录》中,记当时百官参加皇帝的寿宴:“凡御宴至第三盏,方进下酒咸豉,双下驼峰角子。”咸豉是用黄豆霉制成的调味品,即今豆豉。有关“驼峰角子”,在元代流传的,作者不详的《居家必用事类全集》中,详细记载了做法:“面二斤半,入溶化酥十两,或猪羊油各半代之,冷水和盐少许,搜成剂。用骨鲁槌捍作皮,包炒熟馅子,捏成角儿,入炉煿熟供。素馅亦可。”这里的“搜”就是“和”,当初都称“搜面”;“剂”大约就是今之“剂子”;“捍”使之坚实,就是今之“擀”;“骨鲁槌”就是擀面杖;是干煎,煿是爆。这本书中,有关“莳萝角儿”的记录更具体:“面一斤,香油一两,倾入面内拌。以滚汤斟酌逐旋倾下,用枚搅匀,烫作熟面。挑出锅,摊冷,捍作皮。入生馅包,以盏脱之,作蛾眉样。油炸熟,筵上供,每份四只。”详细记录了烫面法,“枚”是搅烫面棍:古人称枝为“条”,干为“枚”;盏是塑“蛾眉巧笑”的模子。
宋朝再往前,唐朝留下的韦巨源食谱中,没有“角儿”的记载。但其中有一款“双拌方破饼”,注为“饼料,花角”。“双拌”是两种馅相拌,“方破”是圆,用圆皮包馅,应该就是“角儿”。还有“生进二十四气馄饨”,注为“花形馅料各异,凡二十四种”。在宋朝的“角儿”名称前,只统称“馄饨”。北齐颜之推(531~约595)就有馄饨“偃月形”的记载,偃月是半弦月,与蛾眉巧笑同,极贵之相,正是饺子状。明末张自烈《正字通》:“今馄饨即饺饵别名。”在清代流传下来,可能是乾隆年间江南盐商手抄的饮食巨著《调鼎集》中,“水明角儿”就列在卷九“点心部”的“馄饨”类内。其做法是,“白面一斤,用滚汤渐渐洒下,不住手搅成稠糊,分作一二十块,冷水浸至雪白,放稻草上拥出水,入绿豆粉对配,擀薄皮裹馅蒸”。也用豆粉,就是《饮膳正要》中“水晶角儿”更细的记录。值得注意的是,《调鼎集》中说,苏州馄饨“用圆面皮,淮饺用方面皮”——现在,馄饨皮是方的,饺子皮是圆的,颠倒了。
那么,束皙《饼赋》中所说“牢丸”究竟是不是饺子?究其描述,先以反复筛过,“尘飞雪白”的细面,要和到“胶粘筋韧”。馅用羊腿肉与猪肋条,半肥半瘦,切成蝇头大小,剁成“珠连砾散”,再佐葱姜桂皮椒兰,和以盐豉。此时锅中水已滚沸,于是“攘衣振掌,握搦俯转,面弥离于指端,手萦回而交错,纷纷馺馺,星分雹落”,我以为这是极形象的擀皮动作描写。包出来的是“姝婾洌、薄而不绽,雋雋和和,色外见,柔如春绵,白若秋练。”“姝婾洌”是一种水分饱满的美貌,而“色外见”的“”是肥。确实像极了饺子。
“笼上牢丸”与“汤中牢丸”是唐朝段成式在他的《酉阳杂俎》中,列举当时食品所记。巧的是,《调鼎集》中有“汤馄饨”与“蒸馄饨”的做法,此“汤馄饨”、“蒸馄饨”,明显就是当年的“汤中牢丸”、“笼上牢丸”。
佐着餐桌上热气腾腾的饺子,在这里也分享一篇老主编朱伟写的《饺子》:
水饺是北方人阖家团聚必不可少的面食,最早系统考证其名称的,大约是明末清初的方以智(1611~1671)。方以智是安徽桐城人,他年轻时就立志要博览群书,通过考证重新认识世间万物,其见识汇集于52卷《通雅》中。第39卷“饮食”里,考证了西晋束皙(?~300年后)的《饼赋》中所记“牢丸”与饺子的关系,认为蒸笼里蒸的“笼中牢丸”就是“馒头、扁食之类”(扁食可能就是今之蒸饺),汤中煮的“汤中牢丸”就是“元宵、汤丸或水饺饵之类”(元宵、汤丸显然都不对,因为《饼赋》所记是面食)。
束皙的《饼赋》记载,适宜四季的面点,春天用“曼头”,夏天用“薄壮”,秋天用“起溲”,冬天用“汤饼”,而“通冬达夏,终岁常施,四时从用,无所不宜,惟牢丸乎”。据方以智考证,这几种面点中,“薄壮”是“薄持”,“煎夹子”;“起溲”是发酵入油、糖之蒸酥饼;“汤饼”是面条。我却以为,与今对应,“薄壮”似应是“面衣”、“糊塌子”,“起溲”似应是发面饼,“汤饼”似应是面片。
按方以智的说法,饺子的“饺”是从“粉角”转来,北方人念“角”为“矫”,因此就把“角饵”读成了“饺儿”。有关“粉角”的记载,在忽思慧元朝天历三年(1330)撰成的《饮膳正要》中,就有“水晶角儿”、“撇列角儿”、“莳萝角儿”三条。这三种,“水晶角儿”是用羊肉、羊油、羊尾,拌以葱姜、陈皮、盐、酱等作料,“以豆粉作皮包之”。“撇列角儿”是用羊肉、羊油、羊尾、新韭拌盐、酱等作料,“白面作皮”,在平底锅上烙熟。也可用酥油、蜜和面,以葫芦、瓠子为馅。酥油拌面,烙为酥皮,今天我们尚未想到这样的酥油饺,这里的“撇列”是指烙后张开状?瓠子即今西葫芦。“莳萝角儿”也是用羊肉、羊油、羊尾,拌以葱姜、陈皮、盐、酱等作料为馅,却以“白面、蜜与小油拌入锅内,滚水搅熟作皮”。“莳萝”是一种调料,“小油”是香油,这分明是烫面饺子了。
再往前追,在南宋吴自牧的《梦粱录》中,记当时百官参加皇帝的寿宴:“凡御宴至第三盏,方进下酒咸豉,双下驼峰角子。”咸豉是用黄豆霉制成的调味品,即今豆豉。有关“驼峰角子”,在元代流传的,作者不详的《居家必用事类全集》中,详细记载了做法:“面二斤半,入溶化酥十两,或猪羊油各半代之,冷水和盐少许,搜成剂。用骨鲁槌捍作皮,包炒熟馅子,捏成角儿,入炉煿熟供。素馅亦可。”这里的“搜”就是“和”,当初都称“搜面”;“剂”大约就是今之“剂子”;“捍”使之坚实,就是今之“擀”;“骨鲁槌”就是擀面杖;是干煎,煿是爆。这本书中,有关“莳萝角儿”的记录更具体:“面一斤,香油一两,倾入面内拌。以滚汤斟酌逐旋倾下,用枚搅匀,烫作熟面。挑出锅,摊冷,捍作皮。入生馅包,以盏脱之,作蛾眉样。油炸熟,筵上供,每份四只。”详细记录了烫面法,“枚”是搅烫面棍:古人称枝为“条”,干为“枚”;盏是塑“蛾眉巧笑”的模子。
宋朝再往前,唐朝留下的韦巨源食谱中,没有“角儿”的记载。但其中有一款“双拌方破饼”,注为“饼料,花角”。“双拌”是两种馅相拌,“方破”是圆,用圆皮包馅,应该就是“角儿”。还有“生进二十四气馄饨”,注为“花形馅料各异,凡二十四种”。在宋朝的“角儿”名称前,只统称“馄饨”。北齐颜之推(531~约595)就有馄饨“偃月形”的记载,偃月是半弦月,与蛾眉巧笑同,极贵之相,正是饺子状。明末张自烈《正字通》:“今馄饨即饺饵别名。”在清代流传下来,可能是乾隆年间江南盐商手抄的饮食巨著《调鼎集》中,“水明角儿”就列在卷九“点心部”的“馄饨”类内。其做法是,“白面一斤,用滚汤渐渐洒下,不住手搅成稠糊,分作一二十块,冷水浸至雪白,放稻草上拥出水,入绿豆粉对配,擀薄皮裹馅蒸”。也用豆粉,就是《饮膳正要》中“水晶角儿”更细的记录。值得注意的是,《调鼎集》中说,苏州馄饨“用圆面皮,淮饺用方面皮”——现在,馄饨皮是方的,饺子皮是圆的,颠倒了。
那么,束皙《饼赋》中所说“牢丸”究竟是不是饺子?究其描述,先以反复筛过,“尘飞雪白”的细面,要和到“胶粘筋韧”。馅用羊腿肉与猪肋条,半肥半瘦,切成蝇头大小,剁成“珠连砾散”,再佐葱姜桂皮椒兰,和以盐豉。此时锅中水已滚沸,于是“攘衣振掌,握搦俯转,面弥离于指端,手萦回而交错,纷纷馺馺,星分雹落”,我以为这是极形象的擀皮动作描写。包出来的是“姝婾洌、薄而不绽,雋雋和和,色外见,柔如春绵,白若秋练。”“姝婾洌”是一种水分饱满的美貌,而“色外见”的“”是肥。确实像极了饺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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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极[超话]# #志极 依赖陷阱# #志极 同频共振#
近期空下来啦[开学季]会陆续把想做的re和视频都做出来~
这周把剩下的几期宝藏点做了个整理,意外发现在我棍帝眼里,他自己是猛男,小极可能是个一米八的娇弱小娇妻[笑cry][笑cry][笑cry]
搞笑女嗑
字母站:BV1Me4y1x7vU
欢迎大家捧场
封面Cr:蛋黄打火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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