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诈发行上市股票责令回购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规范股票发行注册相关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情形】股票的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等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已经公开发行并上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责令发行人回购欺诈发行的股票,或者责令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回股票(以下统称“责令回购”)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回购对象】发行人或者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决定,向投资者发出回购或者买回(以下统称“回购”)股票要约的,自本次发行至欺诈发行揭露日或者更正日期间买入欺诈发行的股票,且在发行人或者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出要约时仍然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以参与回购申报。
下列持有股票的投资者不得参与回购申报:
(一)对欺诈发行负有责任的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参与包销的证券公司及其关联方;
(二)买入股票时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发行人在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投资者。
本条第一款所指的揭露日,是指欺诈发行在全国范围发行或者播放的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网站或者移动传媒等新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使证券市场知悉和了解欺诈发行行为之日。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更正日,是指发行人在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自行公告欺诈发行之日。
第四条 【回购价格】发行人或者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股票的,应当以市场交易价格回购股票。投资者买入股票价格高于市场交易价格的,以买入股票价格作为回购价格。
发行人或者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证券发行文件中对回购价格作出承诺的,应当遵守承诺。
本条第一款所称市场交易价格,按照欺诈发行揭露日前三十个交易日每日加权平均的算术平均值确定;上市时间不足三十个交易日的,按欺诈发行揭露日前全部交易日每日加权平均的算术平均值确定。投资者买入价格,按照该投资者买入股票的平均价格确定。
第五条 【决定作出】中国证监会作出责令回购决定的,应当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并制作责令回购决定书。
责令回购决定书应当包括回购方案的制定期限、回购对象范围、回购股份数量、发行人和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各自需要承担的回购股份数量、回购价格或者价格确定方式等内容。
第六条 【信息披露】发行人或者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采取责令回购措施的,应当在收到责令回购决定书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信息。
第七条 【制定方案】发行人或者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采取责令回购措施的,应当在责令回购决定书要求的期限内,根据本办法规定及责令回购决定书的要求,制定股票回购方案。
发行人或者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以委托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以下简称投资者保护机构),协助制定、实施股票回购方案。
第八条 【方案内容】股票回购方案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拟回购股票的对象范围;
(二)可能回购的最大股票数量和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三)回购价格和涉及的最高资金总额;
(四)回购股票的资金来源、资金到位期限;
(五)根据责令回购决定书确定的回购比例,发行人和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各自需要承担的回购资金数额;
(六)投资者开始申报时间和结束申报的时间,且申报期不得少于十五日;
(七)回购股票的实施程序;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回购程序】发行人或者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在制定股票回购方案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告,并按照方案发出回购要约。
第十条 【交易清算】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投资者保护机构应当为发行人或者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制定、实施回购方案提供数据查询、交易过户、清算交收和其他必要的协助,并配合相关机构执行责令回购决定。
第十一条 【公告实施情况】发行人或者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在股票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回购方案的实施情况,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十二条 【监督管理】中国证监会依法对股票回购方案的制定和实施进行监督指导。
股票回购方案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或者责令回购决定书要求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发行人或者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新制定股票回购方案。
第十三条 【复议诉讼】发行人或者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服责令回购决定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但复议或者诉讼期间责令回购决定不停止执行。
发行人或者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拒不执行责令回购决定的,中国证监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 【规则适用】 发行人或者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按照本办法规定回购股票的,不适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和《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证监发〔2005〕51号)的规定。
第十五条 【生效日期】本办法自2020年X月X日起施行。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规范股票发行注册相关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情形】股票的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等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已经公开发行并上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责令发行人回购欺诈发行的股票,或者责令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回股票(以下统称“责令回购”)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回购对象】发行人或者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决定,向投资者发出回购或者买回(以下统称“回购”)股票要约的,自本次发行至欺诈发行揭露日或者更正日期间买入欺诈发行的股票,且在发行人或者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出要约时仍然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以参与回购申报。
下列持有股票的投资者不得参与回购申报:
(一)对欺诈发行负有责任的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参与包销的证券公司及其关联方;
(二)买入股票时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发行人在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投资者。
本条第一款所指的揭露日,是指欺诈发行在全国范围发行或者播放的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网站或者移动传媒等新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使证券市场知悉和了解欺诈发行行为之日。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更正日,是指发行人在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自行公告欺诈发行之日。
第四条 【回购价格】发行人或者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股票的,应当以市场交易价格回购股票。投资者买入股票价格高于市场交易价格的,以买入股票价格作为回购价格。
发行人或者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证券发行文件中对回购价格作出承诺的,应当遵守承诺。
本条第一款所称市场交易价格,按照欺诈发行揭露日前三十个交易日每日加权平均的算术平均值确定;上市时间不足三十个交易日的,按欺诈发行揭露日前全部交易日每日加权平均的算术平均值确定。投资者买入价格,按照该投资者买入股票的平均价格确定。
第五条 【决定作出】中国证监会作出责令回购决定的,应当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并制作责令回购决定书。
责令回购决定书应当包括回购方案的制定期限、回购对象范围、回购股份数量、发行人和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各自需要承担的回购股份数量、回购价格或者价格确定方式等内容。
第六条 【信息披露】发行人或者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采取责令回购措施的,应当在收到责令回购决定书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信息。
第七条 【制定方案】发行人或者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采取责令回购措施的,应当在责令回购决定书要求的期限内,根据本办法规定及责令回购决定书的要求,制定股票回购方案。
发行人或者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以委托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以下简称投资者保护机构),协助制定、实施股票回购方案。
第八条 【方案内容】股票回购方案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拟回购股票的对象范围;
(二)可能回购的最大股票数量和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三)回购价格和涉及的最高资金总额;
(四)回购股票的资金来源、资金到位期限;
(五)根据责令回购决定书确定的回购比例,发行人和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各自需要承担的回购资金数额;
(六)投资者开始申报时间和结束申报的时间,且申报期不得少于十五日;
(七)回购股票的实施程序;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回购程序】发行人或者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在制定股票回购方案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告,并按照方案发出回购要约。
第十条 【交易清算】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投资者保护机构应当为发行人或者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制定、实施回购方案提供数据查询、交易过户、清算交收和其他必要的协助,并配合相关机构执行责令回购决定。
第十一条 【公告实施情况】发行人或者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在股票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回购方案的实施情况,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十二条 【监督管理】中国证监会依法对股票回购方案的制定和实施进行监督指导。
股票回购方案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或者责令回购决定书要求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发行人或者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新制定股票回购方案。
第十三条 【复议诉讼】发行人或者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服责令回购决定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但复议或者诉讼期间责令回购决定不停止执行。
发行人或者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拒不执行责令回购决定的,中国证监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 【规则适用】 发行人或者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按照本办法规定回购股票的,不适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和《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证监发〔2005〕51号)的规定。
第十五条 【生效日期】本办法自2020年X月X日起施行。
《医理真传》这本书非常好,学中医不可不读!之前看过几遍,现在再看,又有很多不同的体会。想必大家都有体会,临证时间长了,就会有一种理论知识缺乏的感受。我们古代各家学说“灿若群星”,每种学说都有其精华的部分,这些都共同组成了中医这棵参天大树的枝枝叶叶,我们搞临床的,理论知识不能有盲区,因为说不定哪个患者的疾病就是你的盲区范畴。
比如最近看了一个老年人汗出患者,汗都是凉的,看症状特点以及舌象,就是《医理真传》里所说的龙雷之火上冲,病本在于肾阳亏虚,水寒于下,逼阳外浮,患者脚冷如冰就是佐证。这种就很适合用“潜阳丹”的。但看患者之前吃的药,都是固涩收汗的,滋阴泄火的,甚至还有疏肝解郁的方。说实话,这些药即使吃得再多,也是没有用的,因为病本没有解决,汗依旧如洗。#中医[超话]##汗#
比如最近看了一个老年人汗出患者,汗都是凉的,看症状特点以及舌象,就是《医理真传》里所说的龙雷之火上冲,病本在于肾阳亏虚,水寒于下,逼阳外浮,患者脚冷如冰就是佐证。这种就很适合用“潜阳丹”的。但看患者之前吃的药,都是固涩收汗的,滋阴泄火的,甚至还有疏肝解郁的方。说实话,这些药即使吃得再多,也是没有用的,因为病本没有解决,汗依旧如洗。#中医[超话]##汗#
【武汉治疗高血压哪家医院最好?诚顺和名老中医吴隆贵治愈一例高血压型冠心病达16年之久的患者验案】
武汉治疗高血压和中医院, 位于洪山区街道口繁华地段的诚顺和中医门诊部有位擅长治疗高血压冠心病等心脑血管疾病名老中医吴隆贵医生,治疗许多顽固性高血压病例获得显著疗效,得到业界同肚和患者的高度认可。
吴隆贵医生介绍,中医对原发性高血压的辨证分型有多种方式,最常用的是以脏腑、八纲、病因、病机、病名相互结合的分型方式。目前较为统一的观点是,病之本为阴阳失调,病之标为内生之风、痰、瘀血。临床上将其分为肝阳上亢型、阴虚阳亢型、肝肾阴虚型及阴阳两虚型4个证型和内风、血瘀、痰阻3个兼证。
肝阳上亢型证见头痛头涨,眩晕耳鸣,面红赤,口苦心烦,舌红,脉弦有力。治宜平肝潜阳,清火熄风。阴虚阳亢型除具有一般阳亢症状外,还有心跳,怔忡,失眠,健忘,脉弦细而数,舌苔黄,舌质绛红。治宜滋肾养肝为主。肝肾阴虚型主要表现为头晕目眩,腰酸腿软,五心烦热,失眠,耳鸣,舌质干红少苔或无苔,脉弦细。治宜以滋肾养肝为主。阴阳两虚型主要表现为四肢不温伴乏力,腰酸,头痛,耳鸣,心悸,舌淡苔白,脉弦细。治宜育阴助阳为主。 总之,临床上应以辨证施治,随证加减为原则,不能生搬硬套。临证中往往是数型合并出现,故辨证用药要灵活多变,才能有效。现选登两例吴隆贵医生治疗顽固性高血压验案,我们从中可一窥究竟。
病案举例一
患者李某,男,46岁。自诉头晕胀痛已7年,每因劳累或情绪波动而加重。去年以来,偶有心悸、耳鸣,素嗜烟酒,宿有咳嗽。诊见:舌红无苔,左寸盛尺弱,余部沉牢,血压188/102mmHg。投以百合、生地、菊花、草决明、夏枯草、白芍各12克,桑寄生9克。3剂后头晕大减,血压下降为148/88mmHg,再以白薇、龙牡出入其间,20天后头晕头胀悉除,血压稳定在130/88~85mmHg,终止治疗。
按语:本例遵《黄帝内经》“诸风掉眩,皆属于肝”之论,以凉肝之法获效。因肝失条达,郁久生热,邪热循径上额至巅,遂致头重高摇。然眩晕亦有因痰因虚而作者,何以别之?试观其情绪波动则加剧,舌红无苔,即为此候。岳老临证之际,善于从微细处着眼,使得病无遁情。
病案举例二:
患者孙某,女,67岁,内蒙古人。患高血压型冠心病16年之久,一直用中、西药治疗,曾服复方降压片、降压灵、复方丹参片等,血压不稳,旋降旋升。测血压160/100mmHg。近一年病情加重,头目眩晕、心悸、胸闷、背部痠沉、少寐、口干、手足时发震颤。最为奇者,舌麻为甚,五味不辨。视其舌大而偏红、舌苔白滑、脉沉。辨为心阳虚弱,水寒之邪上冲之证。处方:茯苓30g、桂枝12g、白术qog、炙甘草10g等。
服15天后,胸闷、心悸、背沉减轻。然患者之舌麻反甚,血压因舌麻旋即升高,头眩、失眠、心悸、口干,手足瞤动亦随舌麻而加重。再视其舌红而少苔,脉沉细无力。细辨此证,前按阳虚水气上冲反而加重,今舌红少苔,脉来沉细,呈现阴虚而有手厥阴风火上燔之势,此阴虚风动也,治以滋阴潜阳熄风为急。
疏方:麦冬30g、白芍30g、酸枣仁30g、生地20g、炙甘草14g、龟板12g(先煎)、牡蛎30g(先煎)、鳖甲16g(先煎)、阿胶10g(烊化)、太子参20g、桂枝3g、五味子10g。此方服后,症状大为减轻。又照前方自进七剂,舌麻已愈其半,大便爽,心悸、失眠、口干、掉眩诸症皆减。舌麻多在凌晨感觉明显。“晨起而发者,阳动而阴未济也”。仍守上方,继服三十余剂,舌麻一症痊愈。血压120/80mmHg,冠心病亦得到控制。随用羚羊钩藤汤与黄连阿胶汤交替服之,以善其后。
按语:本案之舌麻,为厥阴阴虚不能涵养肝木,水不制火,阴不潜阳而风阳发动之象,故伴有心悸、头晕目眩、手足震颤、舌红少苔、脉来沉细等候。治当滋阴潜阳熄风为法,乃用吴鞠通“三甲复脉汤”加味。用“复脉汤”滋阴养血,加“三甲”潜阳熄风。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患者脉来沉细无力,结合其心脏病史,其人亦有心阳不足的一面,所以在方中又加入太子参、桂枝等甘温之品,扶助心阳之外,又有活泼气机,协调阴阳之妙义。
临床使用“三甲复脉汤”要紧扣厥阴阴虚,风阳内动的病理特点。其辨证要领以头晕目眩、心中憺憺大动,肢体抽搐或瘛疭,舌红绛少苔或无苔,脉弦细或见结代诸象为准。
吴隆贵副主任医师
672医院退休专家/中国中医学会会员/中华中西医结合学会会员
毕业于上海中医药大学,在上海、武汉两地从事中医临床工作40多年,曾多次赴国外参加大型医学研讨会,发表省级以上中医学术论文20多篇。擅长针药并用,利用中药膏方剂型扶正固正,治疗各种疑难病,疗效独特,获得国际好评。
擅长诊治:
1、静脉曲张、静脉炎、脉管炎、颈腰椎间盘突出、颈肩腰腿疼、风湿、类风湿、肩周炎、骨质增生;冠心病、高血压、中风偏瘫、糖尿病、痛风、耳鸣、耳聋、头痛、眩晕、失眠、四肢麻木、脑萎缩、老年痴呆;
2、肾虚、阳痿、早泄、前列腺炎、遗精、泌尿生殖感染、痛风、耳鸣、耳聋;胃炎、胃溃疡、萎缩性胃炎、肠炎、湿疹、皮炎、咳喘、肿瘤及癌前病变的防治等;
3、月经不调、乳腺增生、子宫肌瘤、更年期综合症等。
坐诊时间:周一下午、周三下午、周五下午
吴隆贵医生专家门诊预约电话:027-87771956 18171383226(微信同号)
武汉治疗高血压和中医院, 位于洪山区街道口繁华地段的诚顺和中医门诊部有位擅长治疗高血压冠心病等心脑血管疾病名老中医吴隆贵医生,治疗许多顽固性高血压病例获得显著疗效,得到业界同肚和患者的高度认可。
吴隆贵医生介绍,中医对原发性高血压的辨证分型有多种方式,最常用的是以脏腑、八纲、病因、病机、病名相互结合的分型方式。目前较为统一的观点是,病之本为阴阳失调,病之标为内生之风、痰、瘀血。临床上将其分为肝阳上亢型、阴虚阳亢型、肝肾阴虚型及阴阳两虚型4个证型和内风、血瘀、痰阻3个兼证。
肝阳上亢型证见头痛头涨,眩晕耳鸣,面红赤,口苦心烦,舌红,脉弦有力。治宜平肝潜阳,清火熄风。阴虚阳亢型除具有一般阳亢症状外,还有心跳,怔忡,失眠,健忘,脉弦细而数,舌苔黄,舌质绛红。治宜滋肾养肝为主。肝肾阴虚型主要表现为头晕目眩,腰酸腿软,五心烦热,失眠,耳鸣,舌质干红少苔或无苔,脉弦细。治宜以滋肾养肝为主。阴阳两虚型主要表现为四肢不温伴乏力,腰酸,头痛,耳鸣,心悸,舌淡苔白,脉弦细。治宜育阴助阳为主。 总之,临床上应以辨证施治,随证加减为原则,不能生搬硬套。临证中往往是数型合并出现,故辨证用药要灵活多变,才能有效。现选登两例吴隆贵医生治疗顽固性高血压验案,我们从中可一窥究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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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方:麦冬30g、白芍30g、酸枣仁30g、生地20g、炙甘草14g、龟板12g(先煎)、牡蛎30g(先煎)、鳖甲16g(先煎)、阿胶10g(烊化)、太子参20g、桂枝3g、五味子10g。此方服后,症状大为减轻。又照前方自进七剂,舌麻已愈其半,大便爽,心悸、失眠、口干、掉眩诸症皆减。舌麻多在凌晨感觉明显。“晨起而发者,阳动而阴未济也”。仍守上方,继服三十余剂,舌麻一症痊愈。血压120/80mmHg,冠心病亦得到控制。随用羚羊钩藤汤与黄连阿胶汤交替服之,以善其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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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本案患者脉来沉细无力,结合其心脏病史,其人亦有心阳不足的一面,所以在方中又加入太子参、桂枝等甘温之品,扶助心阳之外,又有活泼气机,协调阴阳之妙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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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于上海中医药大学,在上海、武汉两地从事中医临床工作40多年,曾多次赴国外参加大型医学研讨会,发表省级以上中医学术论文20多篇。擅长针药并用,利用中药膏方剂型扶正固正,治疗各种疑难病,疗效独特,获得国际好评。
擅长诊治:
1、静脉曲张、静脉炎、脉管炎、颈腰椎间盘突出、颈肩腰腿疼、风湿、类风湿、肩周炎、骨质增生;冠心病、高血压、中风偏瘫、糖尿病、痛风、耳鸣、耳聋、头痛、眩晕、失眠、四肢麻木、脑萎缩、老年痴呆;
2、肾虚、阳痿、早泄、前列腺炎、遗精、泌尿生殖感染、痛风、耳鸣、耳聋;胃炎、胃溃疡、萎缩性胃炎、肠炎、湿疹、皮炎、咳喘、肿瘤及癌前病变的防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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