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看屠猫狂欢的时候,看到印刷厂的学徒吃猫都不吃的,由太老甚至是腐烂的肉做成的猫食,最后攻击、“审判”猫。
在想如果这两段调换顺序,先是看到“屠猫”场景的时候,我会不会指责这是不道德的,残忍的,冷酷的行为。看到学徒们的处境时甚至没有办法完全说“这就是他们的错。”(以及猫在文化史中的内涵)
这让我回忆起以前上祝福的那节语文课,老师提问柳妈为什么要对祥林嫂说那些话,让她去捐门槛,赎所谓的“罪名”,我当时甚至非常想当然地说这是柳妈“口无遮拦的性格”。那堂课里我才知道不是的,柳妈也只是受到了封建思想的荼毒,她也是封建社会的一位“受害者”。
之后我常常想起来还觉得惭愧,惭愧于我怎么会那样非黑即白地去看待人的行为,而不是去看更深的内在,看所处的环境,看外界的影响,而是简单地说这是人的某种性格所致,如果是以前看到屠猫片段,我可能会直接为学徒贴上残酷无情的标签。人会生病,社会也会生病,周围的环境也可能是病态的。
现在也发觉我之前就是这么评价我自己的,我常常说这是我的性格太差了,而没有在想我怎么会有这样的性格,没有在想它是怎么被挤压成这个形状的。
在想如果这两段调换顺序,先是看到“屠猫”场景的时候,我会不会指责这是不道德的,残忍的,冷酷的行为。看到学徒们的处境时甚至没有办法完全说“这就是他们的错。”(以及猫在文化史中的内涵)
这让我回忆起以前上祝福的那节语文课,老师提问柳妈为什么要对祥林嫂说那些话,让她去捐门槛,赎所谓的“罪名”,我当时甚至非常想当然地说这是柳妈“口无遮拦的性格”。那堂课里我才知道不是的,柳妈也只是受到了封建思想的荼毒,她也是封建社会的一位“受害者”。
之后我常常想起来还觉得惭愧,惭愧于我怎么会那样非黑即白地去看待人的行为,而不是去看更深的内在,看所处的环境,看外界的影响,而是简单地说这是人的某种性格所致,如果是以前看到屠猫片段,我可能会直接为学徒贴上残酷无情的标签。人会生病,社会也会生病,周围的环境也可能是病态的。
现在也发觉我之前就是这么评价我自己的,我常常说这是我的性格太差了,而没有在想我怎么会有这样的性格,没有在想它是怎么被挤压成这个形状的。
前两天坐小八,我做第三排 阿姨坐第二排。小八开了一小会,阿姨和开车大叔说起了工资,我听到的2168?还是2860?虽然模糊,但是阿姨说的绝对没有超过3000,我心里大概是记了(2168),一直撅着嘴,继续听。大叔说你们每个月捡垃圾,应该还过得去。我心里也是有了一点安慰,心想这么多垃圾,应该会有一点补贴。可是[泪]阿姨继续说,你以为天天有垃圾捡呀!有7个人每人捡四天,就是1234123412341234这样子。大叔问,你们住哪儿?阿姨说之前住别的宿舍,说喊搬就搬?阿姨说,丈夫。年纪大了,做不来她的工作,她的工作时间应该是早八点半晚5.30。但是我听到她说大概要早5点多起,之前手杆因为学校避让学生,摔断了,不敢再骑。(之前似乎在外边租房,这里想想可能又是南山开外开外在开外,有可能要赶早公交或者地铁),现在应该是住学校了,但是在文科楼下了车[泪]。下车的前面一段话是,自己多做点,可以敷生活 不在孩子手里拿钱,他们压力小一点。就此阿姨下车了。
我回来有给我好几个同学讲起阿姨的工资 这么低,我自己觉得都惊呆了,大城市也,我最开始想的保洁最差也该有个4千吧。就我在深大的体验而言 ,我觉得总体很人性化,报修也非常快。但是原来劳务工最弱小的人不仅分不到羹 还差点吃不上饭。[泪]
我每次看见和我父母差不多大的年纪的叔叔阿姨,打招呼一定是满脸笑容热情的和他们打招呼,因为爸爸妈妈也在外边打工,我会想到他们的处境。
但是我总是往积极的一方面想 大家都各自有自己的难处吧,每个人都在用力的活着,你看到的他们的窘境,其实在他们看来,没什么呀 这就是我的工作。
可能是学校这位阿姨走了, 看见大家直指出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保障也丞待解决,希望学校和政府做出一点点微弱的事情吧,即使只有一点,那保障给到的也是数以万计的底层务工人员。
附上很久之前拍的一张,我当时泪流满面的一张人间写照,同学说,那就是他们的工作和我生活 但是[泪][泪]真的很想哭。 https://t.cn/AigLgDyY
我回来有给我好几个同学讲起阿姨的工资 这么低,我自己觉得都惊呆了,大城市也,我最开始想的保洁最差也该有个4千吧。就我在深大的体验而言 ,我觉得总体很人性化,报修也非常快。但是原来劳务工最弱小的人不仅分不到羹 还差点吃不上饭。[泪]
我每次看见和我父母差不多大的年纪的叔叔阿姨,打招呼一定是满脸笑容热情的和他们打招呼,因为爸爸妈妈也在外边打工,我会想到他们的处境。
但是我总是往积极的一方面想 大家都各自有自己的难处吧,每个人都在用力的活着,你看到的他们的窘境,其实在他们看来,没什么呀 这就是我的工作。
可能是学校这位阿姨走了, 看见大家直指出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保障也丞待解决,希望学校和政府做出一点点微弱的事情吧,即使只有一点,那保障给到的也是数以万计的底层务工人员。
附上很久之前拍的一张,我当时泪流满面的一张人间写照,同学说,那就是他们的工作和我生活 但是[泪][泪]真的很想哭。 https://t.cn/AigLgDyY
江苏无锡,一男子醉酒后,被朋友送上出租车,不料男子中途下车,溺水而亡,其家属将同饮者、街道办、出租车告上法院,索赔110万元。
(案例来源: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裁判文书网公开内容显示,事发当天,男子梁某和朋友3人一同在火锅店吃夜宵,因为长时间没见,几人都显得分外热情,一直喝到次日的凌晨2点多才结束。
由于梁某不胜酒力,几人担心梁某出意外,便打了个出租车,将梁某安排到出租车上后,随即自行离去。
可令人没想到的是,梁某坐上出租车后,全程没有说话,也没有告诉出租车司机自己的目的地,出租车司机多次问梁某目的地,但梁某都是笑而不语,由于担心梁某不付钱,出租车司机便将梁某扶在了路边。
醉酒的梁某也没在意,便自顾自地走到了非机动车道内,司机师傅见状,认为梁某意识清醒,随即驾车离开。
可令人没想到的是,醉酒的梁某不幸掉到了道路旁边的暗河里,最终溺水而亡。
梁某的妻子多次打电话未果后,报警求助,警方于次日在河里找到了溺亡的梁某。
梁某的妻子认为,梁某的死亡与同饮者、出租车司机、街道办都有责任,遂一纸诉状将三方都告上了法院,索赔110多万元,梁某的妻子认为:
1、共同饮酒人均知晓梁某已经饮用大量酒水,应该对梁某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将其安全送至家中或安全地点,但在酒局结束后将梁某独自送上出租车后就各自回家,既未告知梁某的目的地,也未告知其家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2.梁某上了出租车后,已经与涉案的客运车辆建立客运合同。在梁某没有主动要求终止合同时,出租车司机应当对遇险或身处危险处境的旅客进行救助。
涉案车辆到达案发地时已在凌晨2点左右,根据当时梁某的意识、被扶下车的时间点、所处的周围环境(马路边),出租车司机均能意识到梁某被抛至路边的危险性。
其为了自身利益,采取不作为方式抛客,最终导致梁某死亡的后果,所以出租车司机应当承担责任;
3、街道办怠于履行河道栏杆的日常管理,致使河道栏杆缺失,致使梁某溺水身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出租车司机辩称:事发当时,梁某的朋友未告知梁某的具体下车地点,自己将梁某扶下车后,梁某自行离开,此时双方的客运运输合同已经履行完毕。
结合同饮人以及自己的询问笔录,可以看出同饮人及自己均认为梁某当时意识仍然清醒,并未处于醉酒状态,在梁某意识清醒自行离开的情况下自己没有义务,也不可能将梁某送至家里或者派出所。
梁某下车地与河道中间有绿化带、人行道、非机动车道,对于一个成年人来讲该地并非危险环境,自己不可能预见到梁某会穿越绿化带跌落河中,自己在看到梁某安全进入人行道以后才驾车离开,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所以自己不应当赔偿。
同饮者们认为:
其一,4名同饮人饮酒量和酒后状态基本相同,若要求同饮人护送梁某至家中才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系加重了同饮人的照顾义务,三人醉酒后,已经委托出租车将梁某送到安全地点,已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
其二,梁某上出租车之后,出租车司机应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出租车司机有义务问清楚梁某具体的下车地点,而不是让他中途下车。
梁某下车后能自行到河边,说明其并未达到完全不省人事的醉酒程度,出租车司机问清地点并不难,出租车司机的抛客行为是有明显过错,导致因果关系阻断,梁帅的死亡与同饮者一起喝酒的行为已不存在因果关系。
街道办辩称:涉案地点有河道栏杆,其已经在案涉河道已经尽到了安全管理义务,故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查后认为:
其一、共同饮酒人之间不仅达成了共饮的默契,且相距咫尺,最具有发现和判断共饮酒友是否酒醉或有不良反应特征的便利,故负有及时与同饮者履行提醒、劝阻、照顾、护送等安全保障义务。
本案中,共同饮酒人未尽护送保障义务,而是将梁某送上出租车,未告知到具体地点,共同饮酒人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故判决3人共同承担26万多元;
其二、出租车司机不知道梁某的具体下车地点,亦不知晓梁某已经喝醉,将梁某扶下车,并无过错,故出租车司机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三,涉案河边设置了绿化带,表明此处不能通行,梁某穿过绿化带跌入河中是其自身原因导致的,街道办无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一起有警示意义的案件,通过本案,也提醒所有的读者朋友们,喝酒一定要量力而为,以自己的身体安全为重。
那么亲爱的读者朋友,你们如何看待此事?
(案例来源: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裁判文书网公开内容显示,事发当天,男子梁某和朋友3人一同在火锅店吃夜宵,因为长时间没见,几人都显得分外热情,一直喝到次日的凌晨2点多才结束。
由于梁某不胜酒力,几人担心梁某出意外,便打了个出租车,将梁某安排到出租车上后,随即自行离去。
可令人没想到的是,梁某坐上出租车后,全程没有说话,也没有告诉出租车司机自己的目的地,出租车司机多次问梁某目的地,但梁某都是笑而不语,由于担心梁某不付钱,出租车司机便将梁某扶在了路边。
醉酒的梁某也没在意,便自顾自地走到了非机动车道内,司机师傅见状,认为梁某意识清醒,随即驾车离开。
可令人没想到的是,醉酒的梁某不幸掉到了道路旁边的暗河里,最终溺水而亡。
梁某的妻子多次打电话未果后,报警求助,警方于次日在河里找到了溺亡的梁某。
梁某的妻子认为,梁某的死亡与同饮者、出租车司机、街道办都有责任,遂一纸诉状将三方都告上了法院,索赔110多万元,梁某的妻子认为:
1、共同饮酒人均知晓梁某已经饮用大量酒水,应该对梁某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将其安全送至家中或安全地点,但在酒局结束后将梁某独自送上出租车后就各自回家,既未告知梁某的目的地,也未告知其家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2.梁某上了出租车后,已经与涉案的客运车辆建立客运合同。在梁某没有主动要求终止合同时,出租车司机应当对遇险或身处危险处境的旅客进行救助。
涉案车辆到达案发地时已在凌晨2点左右,根据当时梁某的意识、被扶下车的时间点、所处的周围环境(马路边),出租车司机均能意识到梁某被抛至路边的危险性。
其为了自身利益,采取不作为方式抛客,最终导致梁某死亡的后果,所以出租车司机应当承担责任;
3、街道办怠于履行河道栏杆的日常管理,致使河道栏杆缺失,致使梁某溺水身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出租车司机辩称:事发当时,梁某的朋友未告知梁某的具体下车地点,自己将梁某扶下车后,梁某自行离开,此时双方的客运运输合同已经履行完毕。
结合同饮人以及自己的询问笔录,可以看出同饮人及自己均认为梁某当时意识仍然清醒,并未处于醉酒状态,在梁某意识清醒自行离开的情况下自己没有义务,也不可能将梁某送至家里或者派出所。
梁某下车地与河道中间有绿化带、人行道、非机动车道,对于一个成年人来讲该地并非危险环境,自己不可能预见到梁某会穿越绿化带跌落河中,自己在看到梁某安全进入人行道以后才驾车离开,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所以自己不应当赔偿。
同饮者们认为:
其一,4名同饮人饮酒量和酒后状态基本相同,若要求同饮人护送梁某至家中才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系加重了同饮人的照顾义务,三人醉酒后,已经委托出租车将梁某送到安全地点,已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
其二,梁某上出租车之后,出租车司机应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出租车司机有义务问清楚梁某具体的下车地点,而不是让他中途下车。
梁某下车后能自行到河边,说明其并未达到完全不省人事的醉酒程度,出租车司机问清地点并不难,出租车司机的抛客行为是有明显过错,导致因果关系阻断,梁帅的死亡与同饮者一起喝酒的行为已不存在因果关系。
街道办辩称:涉案地点有河道栏杆,其已经在案涉河道已经尽到了安全管理义务,故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查后认为:
其一、共同饮酒人之间不仅达成了共饮的默契,且相距咫尺,最具有发现和判断共饮酒友是否酒醉或有不良反应特征的便利,故负有及时与同饮者履行提醒、劝阻、照顾、护送等安全保障义务。
本案中,共同饮酒人未尽护送保障义务,而是将梁某送上出租车,未告知到具体地点,共同饮酒人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故判决3人共同承担26万多元;
其二、出租车司机不知道梁某的具体下车地点,亦不知晓梁某已经喝醉,将梁某扶下车,并无过错,故出租车司机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三,涉案河边设置了绿化带,表明此处不能通行,梁某穿过绿化带跌入河中是其自身原因导致的,街道办无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一起有警示意义的案件,通过本案,也提醒所有的读者朋友们,喝酒一定要量力而为,以自己的身体安全为重。
那么亲爱的读者朋友,你们如何看待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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